交通事故谈判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0日,王某驾驶天池有限公司小型轿车,将李某撞伤,造成交通事故。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李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就治,因病情严重,不幸病故。本案,李某从受伤至死亡期间,其家属一直委托本律师和王某、天池公司商谈赔偿事宜。然而,因双方赔偿金额差距过大,商谈未果。李某死亡后,本律师受委托就本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王某和被告人天池有限公司向原告人赔偿受害人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停尸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134628元;并连带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期间,经过法庭多次调解和双方数次协商,最终被告人赔偿原告人人民币92万,民事部分案件终结。
律师点评:
1、谈判时机: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此类案件最终的赔偿结果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据此,该类型案件谈判阶段是关键,贯穿与整个案件的始末。本律师认为,赔偿金额的谈判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双方应积极协商,该阶段协商达成一致后,对任何一方均有利。换而言之,该阶段对此类案件至关重要。第二阶段,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双方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谈判专业性
谈判是一门艺术,应由专业人士办理。但现实中,本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根据网上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方式和数额,初步计算出赔偿金额后,认为有能力做此工作。然事实上,网上公布的内容,并不是与每个案件都一一对应,而且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这就需要专业人事去分析,研究谈判的策略和方案。2013年,本律师参与一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谈判。在双方谈判过程中,受害方选出村里“能说会道”人作为代表,而侵权方委托的是专业律师。起初两天,双方经过两轮谈判,侵权方表示愿意赔偿人民币35万元,但受害方认为两天对方就能赔偿如此之多,应该还会增加赔偿额,故始终不改谈判策略。孰知第三天,侵权方根据谈判中知悉的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突然改变了谈判策略,仅赔付人民币30万元,且态度坚决。受害方代表一下不知所措,反复哀求,但无济于事。最后,受害方仅得到了人民币30万元。由此可见,谈判是经验、技巧、心里素质等多方面的融合,是一门综合技能,非所谓的“能说会道”人轻易做到的。
3、谈判结果
双方谈判协商达成一致后,受害方应在出具谅解书前,一次性取得全部赔偿款。这是因为现实中,受害方允许侵权方分期付款的案件,经常出现侵权方迟延付款现象,导致受害方另行提起诉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案件,无论侵权方还是受害方都应及早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全程的谈判协商,这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及早解决,也最大程度的保护了侵权双方利益。
(一)案情简介
2010年2月28日上午,青岛某旅行社(责任险每人限额30万,每次限额400万,累计限额600万,保险期365天,保费29949)接待韩国16名游客乘坐某旅游车队旅游大巴赴荣成石岛游玩。途中,在威海荣成上庄西旗杆石村西公路处,被一迎面行驶的载重自卸货车跨越中间隔离带撞击,导致大巴司机及2名韩国游客当场死亡,车上14名韩国游客及1名导游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部门、山东省、青岛市、威海市政府及旅游、卫生、安监等部门,韩国驻华大使、总领事、领事及韩国忠清南道驻上海办事处等国内外相关部门和机构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当地政府部门指派专门医疗救治队伍参加抢救,为每位伤员配置专人护理及翻译,医疗抢救费用暂由当地医院承担。
受伤游客及死者家属提出尽快赔偿及转回当地医院救治,运送遗体回国,政府要求尽快妥善处理赔偿事宜。
(二)调解处理
调处中心在接到报案后,立刻派员专程前往石岛处理,同时指派青岛调处员与旅行社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现场。知案情之大,赔偿及医疗费用之巨,故在途中了解车方保险情况,与旅行社共商处理对策。
到现场后,中心及时了解伤情、各方态度、韩国赔偿标准和家属赔偿要求,连夜与家属及韩方代表会谈,先确定了医疗费用和死亡赔偿的原则和标准,即伤者的前期费用由旅行社支付,后期回国治疗的费用,按照中国标准先行赔付。会谈中,家属提出了较高的赔偿要求,特别死者之一是组团社的社长,韩领事馆工作人员推波助澜,施加压力,调处人员面临极大压力,本想借着政府力量,与韩方沟通,但政府明确表态不介入赔偿事宜。在此情况下,只能靠专业和技巧解决此事。一是及时进行事故查勘及医疗核损;二是了解韩方及家属的心理及诉求;三是进行正面沟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旅责险统保示范产品条款,分别向事故伤者及家属、死亡者家属及韩国领事、驻上海办事处人员进行宣讲,解释,并提出合理解决办法,经协商,分别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赔偿金、伤者后续医疗、营养、误工、护理等各项费用。3月4日、6日,分2批全部签署赔偿协议,调处中心于3月5日垫付150万,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安排下,受伤游客及家属及死亡游客家属顺利回国。
(三)案例提示
1。交通事故,尤其是涉外事故,国际、国内影响大,各方压力纷沓而来,调处难度大,既要原则,又须灵活。
2。交通事故责任难以及时确定,加之车方保险金额过低,难以在第一时间满足医疗费用和赔偿需求,旅行社垫付有限,统保示范产品设计的专项保证资金大有用武之地。
3。旅责险案件的处理,不能“一赔了之”,调解很有必要。一味地满足旅游者的赔偿需求,固然利于事故的快速处理,也是最简单不过的事情,但对旅行社不公,调处工作必须兼顾双方利益,在专业查勘、核损的基础上,用好“情、理、法”,揣摩各方心理,同情与讲理并用。
4。获得国家旅游局及地方旅游局的及时指导是处理案件的重要方面。调处中心一开始没有垫付,主要考虑到保险公司应该预付,但由于对过程管理和协调不善,致使预付不能及时到位,最后在青岛局、山东局和国家局的及时指导下,启动了专项资金。
5。涉外案件,旅游者和家属一般要求回国治疗,一方面要求调处工作要快,协调各方的能力要强;另一方面“急于回国”对索赔金额谈判有利。
一、【案情介绍】
2012年6月16日6时50分许,曹某某驾驶摩托车与陈某某驾驶的客车在浦东新区杨高北路近夏碧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医治无效死亡。同年7月17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曹某某负同等责任,陈某某及其公司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后陈某某妻子及女儿委托杨德保律师处理该交通事故。
二、【律师工作】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调查了曹某某的财产情况及家庭经济能力,确认其经济能力较弱,且妻子在此次事故中受重伤,花去较大医药费。因此,本律师果断将追究赔偿的主要方向调整在公司方。另一方面,本律师认为本案发生在陈某某履行职务过程中,且不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可认定工伤,于是在工伤这方面也可要求获得理赔。方向确定后,先期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在诉讼过程中,一并处理工伤理赔问题。但由于公司方拒不出面,且搬离办公地址,使得失去联系。
三、【处理结果】
交通事故方面,经诉讼,法院确认公司方应赔偿陈某某家属60万元。
工伤赔偿方面,在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中,由于公司办理办公地址,拒不出面等因素,本律师不得不经过行政诉讼、仲裁等,在工伤方面获得近50万元理赔款。
四、【律师感悟】
本案中,对于确定陈某某家属向谁追偿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节点,曹某某虽负事故同等责任,但由于经济能力所限,即使判决胜诉,也将难以得到落实,于是,律师没有拘泥于固有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而转向公司要求赔偿。
同时,由于其是履行职务行为,陈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依法可以构成工伤,于是工伤与交通事故并行进行,极大的保护了受害人家属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