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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违法案例

时间: 08-11 栏目:案例
篇一:食品安全违法案例(625字)

2014年3月17日,庐山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莲花镇新桥新村三期居民点三栋对面一民宅检查,发现当事人冯某正在从事副食零售经营活动,冯某提供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场所是新桥新村三期居民点三栋,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相符。经查实,当事人于2013年04月12日在九江市庐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场所为新桥新村三期居民点三栋。2013年9月当事人在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将经营场所改变在莲花镇新桥新村三期居民点三栋对面的自家宅院。

当事人冯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以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之规定,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篇二:食品安全违法案例(353字)

3月2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出节目《问诊“病死肉”》——从2011年7月到今年3月,福建警方统一行动,集中打掉6个制售、贩卖病死猪肉的犯罪团伙,查扣病死猪肉及制品130余吨,查明涉案病死猪肉500多吨,病死猪肉制成品如腊肉腊肠等100多吨。

这一系列贩卖病死猪肉案的面纱逐层揭开:陈开梅夫妇等不法猪贩,以每头20~50元的价格,从不法生猪养殖户或猪贩子手里收购来病死猪;屠宰后,再以每斤2~3元的价格,卖给陈金顺等肉贩子;陈金顺买来病死猪肉后,又以每斤4~6元的价格,贩卖给吴鸿等肉制品加工窝点;吴鸿等人将病死猪肉经过腌制处理做成腊肉腊肠后,以每斤13元的价格,批发给一些小摊贩,或者直接卖给消费者。这其中每一个环节,不法分子获得的利润率都超过100%。

篇三:食品安全违法案例(272字)

2013年5月2日,醴陵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王某的仓库内,发现涉嫌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某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经查证,当事人王某将已过期的某花生牛奶产品饮管孔处所标明的“在此日期前饮用最佳”及产地代码,用酒精全部消除,重新用打码机打码,更改生产日期。

2013年1月30日,天元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巡查时,发现张某经销假冒高档酒类。天元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依法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酒鬼酒18瓶、酒鬼酒(内参)2瓶、剑南春酒13瓶,水井坊酒1瓶、长城1992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4瓶,并处罚款13000元。

篇四: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例(401字)

硫磺熏制竹笋时间:2月地点:湖北罪魁祸首:硫磺

采用硫磺熏制等方法对竹笋进行加工,生产出12.5万余斤“毒竹笋”,价值10万余元,被工商部门查获。经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该市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蒲志保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4月至5月,蒲志保雇人为其收购、加工鲜竹笋。蒲志保提供了收购资金和加工所需要的硫磺、焦亚硫酸钠、包装袋、磅秤、铁锅等工具,并将加工鲜竹笋的方法告诉工人。他要求将收购的鲜竹笋用硫磺熏制约12小时后包装,共生产竹笋12.5万余斤。蒲志保将1万余斤竹笋销售出去,得款2.5万余元。经鉴定,这些竹笋均吸附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二氧化硫化学物质。

用工业硫磺熏制竹笋,可以给竹笋“美容”,使竹笋又白又嫩,看上去很新鲜,但实际上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工业硫磺并非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是禁止使用工业硫磺熏制提色的。

篇五: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典型案例(620字)

当事人黄某2014年2月销售的标示为努卡金装婴儿配方奶粉1段,罐装,每罐净含量900克,生产日期为MFG:20120104/01A,过期日期为EXP:20140103,已过生产日期,购进价格为每罐129元,实际销售价格为每罐253元,共售出2罐,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奶粉的销售凭据。

黄某销售过期奶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参照执行标准“……1、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努卡金装婴儿配方奶粉1段”一罐;2、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篇六:食品安全违法案例(448字)

2012年3月15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区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在当事人何某经营的名烟名酒商行现场查获其陈列待售的假冒“五粮液”系列30瓶。经查,2011年9月,当事人以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的价格,从非法渠道购进了一批假冒“五粮液”系列白酒36瓶进行销售牟利。截至该局立案调查日止,当事人已销售了上述假冒“五粮液”白酒6瓶,非法获利3560元。

当事人销售的酒类产品在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五粮液”完全相同的文字标识和图案,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全部假冒五粮液系列白酒,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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