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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移交方案

时间: 10-06 栏目:方案
篇一: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3496字)

为做好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地财政部门移交工作,确保相关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连续性和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铁路系统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原铁道部接受财政部委托对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职能移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铁路系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组织领导

在财政部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中国铁路总公司、国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的总体移交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哈尔滨、沈阳、北京、太原、呼和浩特、郑州、武汉、西安、济南、上海、南昌、南宁、成都、昆明、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局和青藏铁路公司、广州铁路(集团))牵头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及其他铁路单位持证人员管理职能的移交工作;国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内铁路系统持证人员管理职能的总体接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会计管理机构接受铁路系统持证人员管理职能移交的具体事宜。

三、移交原则

(一)基本原则。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关规定,在遵循财政部、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简化流程、方便移交、便民服务”的基本原则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工作。

移交地点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分别与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持证人员根据协商确定的移交地点,结合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自行选择。

(二)确定移交地点的总体方法。

1.北京地区原铁道部机关及所属中心、学协会的在职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国管局管理;其他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北京市财政部门管理;

2.北京地区以外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所在地财政部门管理。

(三)确定移交地点的具体方法。

1.在职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的移交地点是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在职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原则上移交其单位(铁路局、站、段、公司、分公司等)所在地财政部门管理。

在职持证人员实际工作地与单位所在地距离较远的,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可以移交实际工作地财政部门管理。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直会计管理机构的,省会(首府、直辖市)城市管辖范围内在职持证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原则上应当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财政部门。

2.离(退)休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的移交地点是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离(退)休持证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后,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财政部门管理。

四、移交方式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原则上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为单位采取汇总清单方式办理批量移交,汇总清单应当加盖中国铁路总公司或相关铁路局财务主管部门印章。持证人员需要单独办理的,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的移交工作具体事宜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分别与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充分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并分别报财政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备案。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应确定具体负责移交工作的人员,并将联系方式统一报财政部会计司。

五、移交流程

(一)持证人员登陆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选择调入地,提出调转申请。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将会计人员调转信息统一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由铁路局将相关人员调转信息直接送交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

(三)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分别将调转清单送交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

(四)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入手续。省级财政部门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的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与相关铁路局协商后确定。

六、时间安排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原则上应当在20XX年7月31日前办结批量移交调出手续,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20XX年8月31日前办结批量移交调入手续,最迟不得超过20XX年10月31日。

七、相关事项

(一)证书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遗失、毁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因工作单位变更、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等原因造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信息与电子数据不一致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不再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变更相关信息,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提供的电子信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事宜。

(二)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1.持证人员在20XX年之前的继续教育工作,应当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分别负责。

2.持证人员在20XX年的继续教育工作,应当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分别将培训计划报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培训结束、考试考核合格后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提供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清单,送交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提供的继续教育培训不能满足持证人员继续教育要求的,持证人员应当参加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

3.持证人员在20XX年之后的继续教育工作,应当由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负责。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及所属培训机构可以根据财政部、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规定,分别向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备案,纳入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或机构。

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相关支持配合工作,协助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做好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三)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免试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铁路系统人员,应当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核实无误后,统一报送国管局或省级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等手续。

(四)20XX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不应当组织铁路系统20XX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需要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铁路系统人员,应当参加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财政部门或国管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给予支持,积极做好考试相关工作。

八、工作要求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涉及部门众多,影响人员广泛,社会影响较大,有关各方应当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沟通协调,妥善做好管理职能移交相关工作。

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应当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把管理职能移交工作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努力掌握其精神实质,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奠定扎实的政策基础;在组织上统筹谋划,根据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具体要求,配备得力的工作人员,科学设置工作岗位,细化工作流程,明确界定岗位职责,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各项要求能够落到实处,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在行动上加强沟通协调,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既涉及国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也涉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还涉及到持证人员,非常有必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研究解决管理职能移交工作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统筹部署和系统谋划,认真指导所属财政部门妥善做好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接受工作,切实维护铁路系统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确保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平稳移交。

。作梅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应当加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有关政策及时详尽地通知到每一位持证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细致地做好管理职能移交工作。

持证人员应当正确认识、高度关注管理职能移交政策,积极配合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国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九、其他事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停止向铁路系统办理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已经办理调出、但铁路系统尚未办理调入手续的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应当退回至原调出地会计管理机构。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函告财政部;其他未尽事项,由财政部协调有关各方协商解决。

财政部

20XX年5月16日

篇二: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移交工作方案(3097字)

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地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交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新食药监电[20XX]36号)、行署《关于印发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吐地行办[20XX]185号)和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县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吐地机编委[20XX]5号)有关要求,为确保吐鲁番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平稳移交,做到管理不断线,工作不脱节,圆满完成职能移交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XX]1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地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XX]179号)要求,将市卫生局负责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不再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的原则,原由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卫生监督所负责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人员,按编制及人员比例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各相关部门要本着有利于工作、确保稳定、不留后患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理顺体制划转移交和衔接工作。

二、组织领导

吐鲁番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特成立吐鲁番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卢春景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阿米娜·吐尔逊 市委常委

帕塔尔·胡加买提 副市长

成员:阿里木·玉素甫 市委组织部

张新国 市政府办

赛提瓦尔迪·巴拉提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詹美蓉 市编办

娄健 市监察局

王旭红 市财政局

张世友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明国富 市卫生局

梁瑞祥 市卫生监督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负责职能移交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新国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世友、詹美蓉同志兼任。

三、工作任务

(一)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吐市机编办字[20XX]14号)有关要求,成立吐鲁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大队,机构相当于股级,核定全额事业编制9名。主要承担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执法监督工作。

(二)职能移交

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餐饮服务许可收费职责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移交时间以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手续签字确认时间为准,由市卫生局制定餐饮服务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备忘录,并按备忘录逐条开展移交工作。

(三)文书档案移交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上级下发的红头文件、统计报表及餐饮服务企业数据信息(包括纸质和电子版)等全部移交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为20XX年至职能交接完成时形成的材料。

(四)人员移交

所需人员按“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的原则,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从事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6名人员,连同编制一并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外3名人员从其他单位调剂解决。

划转人员应为20XX年12月1日前市卫生监督所在编在职人员,具有合法事业单位身份,并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要求。

人员划转要兼顾年龄、学历、专业、能力、从事的岗位等综合因素考虑,确保新队伍坚强有力,认真履职,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以下4类人员不予划转:截至20XX年12月1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不过渡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在岗位上正常工作的。

(五)资产移交

市卫生监督所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的专用设施设备全部划转。办公桌椅、电脑、交通工具等其他办公设备按核定的比例交接。

(六)经费移交

市卫生监督所划转人员每年的工资、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按20XX年的基数,由市财政从市卫生局划拨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开展摸底调研,做好工作衔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辖区餐饮服务单位的数量、卫生许可、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等情况,了解掌握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典型案件的查处等情况;了解掌握近两年来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安排部署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做好餐饮服务行政许可与管理、日常监督等方面的工作衔接,确保餐饮服务监管职能交接后工作不松、不断、不乱。

(八)加强学习培训,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培训力度,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近两年来下发的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法规、政策、监管思路和工作部署,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XX年5月10日-7月15日)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按要求认真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工作;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程序、操作办法、标准条件、移交手续、相关要求等。

(二)移交阶段(20XX年7月15日-7月31日)

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调整、监管机构组建,制发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由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操作实施工作;有关人员和文档资料移交工作由监察局实施监督。

职能移交工作在20XX年8月1日前全面完成。

五、有关要求

(一)服从大局、科学组织

各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要注重研究和妥善解决移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既要考虑当前,更要着眼长远,从有利于监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角度出发,确保移交工作稳妥顺畅。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各相关部门在移交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主动配合,相互支持,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市关于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办事,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廉政规定,积极做好各项移交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借职能调整之机推诿、弱化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三)积极配合、有效衔接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新职能后,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各项业务工作中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原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卫生监督所要积极给予帮助,发挥“传、帮、带”作用,确保监管工作的连续性。

2、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由卫生监督所有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工作经验的人员帮助指导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移交过程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移交工作完成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停止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

4、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移交接和队伍组建,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权责,切实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资金安排上予以充实和强化。

篇三:管理职能移交实施方案(3021字)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 海南省农垦民政管理职能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XX]40号)精神,结合我市农垦和民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和移交工作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我市农垦系统民政优抚安置工作管理职能平稳顺利移交地方管理。

二、工作目标

今年11月初前,全面完成我市境内的东太、东红、东升等三个国营农场民政优抚安置工作管理职能的移交接管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移交原则。我市境内的东太、东红、东升等三个国营农场民政优抚安置工作职能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市民政局管理。

(二)执行地方政策原则。东太、东红、东升等三个国营农场民政优抚安置工作管理职能移交后,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和我市规定的标准执行,享有与我市优抚安置对象平等的权利。

(三)平稳过渡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周密组织东太、东红、东升等三个国营农场民政优抚安置工作管理职能移交接管工作。移交接管后,确保农垦系统的优抚安置对象生活水平和质量不降低,实现平稳过渡和可持续发展。

四、移交内容

(一)民政优抚安置工作职能的移交。

海南农垦系统在我市境内的东太、东红、东升等三个国营农场民政优抚安置工作管理职能(优待抚恤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等)移交市民政局管理。

(二)人员及档案资料的移交。

1、将东太、东红、东升等三个国营农场目前在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和退出现役的义务兵纳入移交范围。

2、整理完善各类优抚对象档案,并附各类人员的各种表格和花名册一并移交市民政局管理。

3、历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档案移交市民政局管理。

(三)优抚和退伍安置有关经费的移交。

1、东太、东红、东升等三个国营农场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金移交当月,分别由以上三个农场发放,余下的优抚各项经费经审核后,结帐无偿划转到市民政局的帐户,缺口部分按现行政策规定应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分别核定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各类优抚对象移交我市管理后,其抚恤补助金由市民政局发放。义务兵优待工作20XX年度之前(含20XX年度)由以上三个农场负责落实兑现,20XX年1月1日后由市政府安排资金落实兑现。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按《琼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20XX年冬季以前(含20XX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及安置遗留问题由农场负责,20XX年冬季后(含20XX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残疾军人、二等功退役士兵、三级以上转业士官由市政府负责安置,全部纳入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市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资金缺口部分按现行政策规定应由中央、省、市政府负担的部分,分别核定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农村退役义务兵仍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退伍回乡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优抚安置遗留问题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和各类优抚对象抚恤遗留问题。移交前,农垦系统应按规定发放相关人员抚恤补助金、优待金,所需资金由农垦自行解决。在移交之后农垦义务兵家属优待和各类优抚对象抚恤遗留问题尚未能解决的,继续由农垦负责解决。

(二)历年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移交前农垦系统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农垦实际,妥善解决农垦系统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在移交之后农垦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尚未能解决的,继续由农垦负责解决。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琼海市农垦系统民政优抚安置工作职能移交接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晖雅(副市长)

副组长:吴兆润(市政府办副主任)

杨召辉(农垦总局驻琼海办事处主任)

成 员:张跃美(市民政局局长)

蔡小平(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庄光群(市社保征稽局局长)

王文若(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洪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何贤正(市审计局副局长)

彭时兴(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蒙茹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

蔡 铖(市会计中心副主任)

王千壮(东太农场场长)

林 飞(东红农场场长)

全考擎(东升农场场长)

何君锋(农垦总局驻琼海办事处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在市民政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张跃美同志兼任,副主任:民政局副局长曾绍宬,办公室成员:黄贤帅(民政局优抚股)、吴达平(民政局安置办)、陆茂枝(东太农场武装部)、黄宁居(东红农场武装部)、林书尧(东升农场武装部)。办公室联系电话:62934480。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召开会议,培训骨干(20XX年9月1日—9月15日)。

召开移交工作暨培训会议,部署任务和培训干部。抽调专职人员,集中时间,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垦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学习优抚安置政策,掌握优抚安置职能移交的内容、目的、意义和具体做法。

2、调查摸底(20XX年9月16日—9月21日)。

以东太、东红、东升国营农场为基本单位,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真实的资料。

3、登记造册(20XX年9月22日—10月15日)。

东太、东红、东升国营农场把移交的优抚安置工作及人员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填写相关的表格,移交相关证件和资料。

4、审核接收(20XX年10月16日—11月6日)。

各农场移交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安置对象人员资料,并认真填写《登记审核表》,同时移交正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人员及家属名单。市民政局接收优抚安置人员名单和资料,对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填写《优抚对象信息表》并报省民政厅。

5、验收总结(20XX年11月7日—11月15日)。

市民政局和各农场要进行抽查,及时解决移交接收中出现的问题,将移交工作书面总结分别报省民政厅、省农垦总局。移交工作完成后,市政府与各农场签订移交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核拨资金。(20XX年11月16日后)。

市财政局按照接收的优抚对象人数和抚恤补助标准,以及各年度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和自谋职业、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标准,测算农垦优抚安置工作移交后年度所需资金,并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七、工作要求

(一)东太、东红、东升等三个国营农场民政优抚安置工作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移交工作。

(二)东太、东红、东升第三个国营农场要按照本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和办法,认真细致做好所属移交的人员、档案资料、有关经费等基础数据的核查和造册登记对接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应移交人员的范围。

(三)移交过程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移交民政优抚安置工作职能所涉及的有关经费财务加强监管,严禁违反规定分钱、分物。移交期间,东太、东红、东升等三个国营农场暂时停止办理有关人员定期定量补助的申报,待移交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由市民政局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我市农垦系统民政优抚安置工作职能移交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移交工作平稳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市民政局要认真做好移交工作中被接受对象的审查审核和信访接待工作,对移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解决;市财政局要安排好移交工作经费和购买相关设备设施及相关材料所需资金,确保农垦系统民政优抚安置工作移交顺利完成;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移交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9月9日

篇四: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方案(2742字)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XX〕15号)精神,为做好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理顺农保管理体制,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农保职能移交的实施步骤

农保职能移交工作要按照“政府负责、整体移交、上下联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按时交接”的原则,分四步实施:

第一步:摸清底数。在农保工作移交之前,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审计情况,摸清农保基金、单位经费状况、机构编制及人员状况、农保资产状况等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第二步:制定移交工作方案。各地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齐心协力制定好当地农保工作移交方案。移交工作方案中应明确农保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编制、移交人员等内容。此外,还应对农保基金、单位经费、固定资产等提出具体移交办法。

第三步:按工作方案组织移交。各地要按照移交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认真搞好移交工作,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签署移交备忘录。备忘录应包括农保基金的审计报告、参保人员情况、单位经费、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移交人员名单和对违规基金、风险基金的处理意见等移交清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第四步:总结验收。移交工作结束后,各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民政局。在全市农保移交工作完成后,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要联合组织对各地农保移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二、工作职能调整及机构设置和人员的移交

(一)关于工作机构与职能。撤销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的农保机构,将农保工作职能划转移交到劳动保障部门,原工作职能范围不变。同时设立全额拔款的农保行政、事业工作机构,市劳动保障局设立农保行政工作机构,县级设立农保经办机构,乡镇按区域配备农保工作经办人员,由各县级经办机构集中管理、派出工作。

(二)关于编制、人员及住房。各县市区农保机构工作人员按各地编办、财政新核定的编制数移交。纳入移交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是20XX年12月底以前从事农保工作的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由民政部门自行消化。移交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干部职工可继续居住原民政部门分配的住房,服从民政部门对住房的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办理房改手续。

(三)关于印章。各级农保工作机构、职能、编制及人员调整到位后,由各地自行商定新印章启用、旧印章废止时间,并联合发文通知到有关单位。

三、农保基金的移交和违规农保基金的整改

各地要以20XX年农保审计报告为依据,认真做好农保基金的移交工作。在移交前,各级民政部门应对农保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彻底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明细清单,按审计认定结果进行移交。对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农保基金的,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的原则,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整改、清理回收。各地违规农保基金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XX年底前完成。

(一)对尚未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当地政府应协调民政和财政部门,迅速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

(二)凡是由政府挪用的农保基金,必须由当地政府负责归还。一时难以归还的,应由同级财政办理完备的借款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确定还款时间,逐步归还到位。

(三)对民政部门挪用农保基金用于经商办企业、对外投资或建房购车的,当地政府要责成民政部门迅速组织清收,挪用的农保资金必须在移交前足额归还到位。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变卖固定资产予以归还;对固定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或难以分割的,由民政部门用贷款偿还。

(四)由农保机构或个人行为借出的农保基金,按照“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在农保工作移交前必须还本付息。利息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基金增值规定计算。

(五)因地方财政未将农保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不足,造成农保基金被挪用的,经审计、财政部门核定后,对正常开支范围内的,予以核销并由同级财政拨款补齐,对正常开支范围之外的,由同级民政部门补齐。

(六)违规将农保基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难以收回的,应采取法律的手段予以收回。

(七)对违规资金通过全力清收仍不能收回,造成农保基金亏空的,经审计

认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对责任人依据行政法规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档案资料及固定资产的移交

(一)档案资料的移交。各级农保机构要对各类档案资料(包括公文材料、业务材料、会计材料、磁盘、磁带、声像、图片等)进行集中清理造册移交。要加强对基础档案资料的管理,防止遗失和损坏;对原始投保档案、财务资料要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经过认真核对无误并整理归档建册的档案,要适当集中,由专人妥善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移交。对固定资产要逐一清查,明确权属,登记造册。凡属农保机构的独立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应全部移交,民政部门不得截留。农保机构已先期移交、但固定资产没有全部移交的地方,民政部门必须尽快移交截留的固定资产。其他部门占用的固定资产,应在移交期间归还农保机构。固定资产移交后,要逐一清查造册,经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双方移交人员签字备案后,仍继续由农保机构使用。对没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农保机构,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办公场所。

五、农保移交工作的几点要求

市农保职能机构整体移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确保全市农保移交

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强调四点:

(一)要明确移交工作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农保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务必加强对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移交期间的协调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协调督办,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确保平稳移交。各地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农保机构要密切配合,本着对党、对农民群众、农保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服务改革大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档案不丢、基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农保工作的顺利移交和农保业务的有序衔接。

(三)要严格移交工作纪律。各地民政部门及其农保经办机构,要对农保基金及相关帐目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在移交之前和移交期间,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借口开支、隐匿或转移,除正常的基金支付外,农保基金一律不得动用。在移交期间,各地民政部门及其农保经办机构一律不得调动或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新提拔任命干部,更不得伪造、涂改、毁弃有关劳动人事档案资料。要认真做好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对参保人员的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不得互相推诿,确保业务工作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要按时完成移交工作任务。按照省政府鄂政办发〔20XX〕15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的要求,市级农保机构划转移交工作原则上在20XX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移交工作在20XX年12月底前完成。

篇五: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2296字)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由卫生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的顺利移交,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农合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做好新农合管理职能的划转工作,要坚持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积极稳妥、密切配合、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工作要求,在维持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经办方式不变的基础上,分阶段、有步骤实现行政经办管理职能的有效衔接、基金的安全移交和人员的平稳转移;认真落实移交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移交工作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政策不变、待遇不减,圆满实现新农合管理职能的顺利移交。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积极稳妥、工作有序的原则。移交工作相关各方面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高度,认真落实市政府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新农合管理职能的移交,保证移交工作期间政策的稳定和工作队伍的稳定,保证参合人员的报销待遇不受任何影响。

二是坚持统筹层次不变的原则。移交工作中,坚持原有统筹层次不变,移交工作要在统筹区域内相关部门间有序进行。

三是坚持现有政策体系不变的原则。移交工作中,各镇、村仍按照原有政策规定,组织农村居民参合,为参合人员按照原待遇标准和报销程序支付待遇,原经办和基金管理制度不变。

四是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基金移交是移交工作的首要任务,移交工作期间要保证基金的安全。

五是坚持规范移交。建立规范的交接程序,对移交的文件档案、表证帐册、经办管理的软硬件和数据等材料和物品要登记造册,签字验收。

六是坚持机构和在编人员随业务走的原则。

三、进度安排

(一)移交的主要内容

行政管理职能由区卫生局移交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一是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新农合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资金筹措、资金管理和支付等工作;二是接收有关新农合的国务院、部委、市政府、市卫生局和区政府以及区卫生局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资料;三是接收历年全区新农合运行数据;四是接收基金、经办机构和人员、网络设备等。

(二)时间安排

6月28日前区政府成立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新农合移交的组织推动工作。由区长李广文任组长,副区长刘恒志、李文海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农经委、编委办、人事局、审计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督分局、监察局、社保津南分中心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月30日召开津南区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动员会,部署移交工作。

7月31日完成移交工作。

(三)关于经办移交工作

我区现有的经办机构和经办方式不变,本着经办机构和在编人员以及资产随业务走的原则,将区卫生局所属的经办机构划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各镇新农合管理人员并入镇政府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7月5日-7月15日完成经办管理工作的移交。

(四)关于基金资料和人员移交工作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劳动保障、卫生、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合组成基金审计组,对区、镇新农合基金进行移交审计,提交基金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7月20日前完成,7月30日前完成基金、资料和人员移交工作。

四、规范移交程序

区政府建立规范的移交工作程序,确保移交工作平稳高效。一是确定交接单位。区卫生局是移交单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接收单位。二是确定交接内容。交接的范围包括:历年的政策文件文书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历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基金形态,历年基金的收支财务会计凭证、帐册和印鉴、经办服务的信息网络、软硬件材料和数据信息,交通、通讯、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设施、物品;在编工作人员花名册等。三是交接工作。由区政府召集,对交接的内容进行验收,由交接单位负责同志在移交清单上签字认可,加盖公章,由区审计部门监督,完成移交。有关移交表格文书附后。

五、相关部门职责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农合制度的综合管理职能,指导新农合移交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资金筹措、资金管理和支付等工作;接收有关新农合国务院、部委、市政府、市卫生局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资料;接收历年全区新农合运行数据。

区卫生局负责移交新农合国务院、部委、市政府、市卫生局和区政府以及区卫生局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资料;移交历年本区新农合运行数据;移交基金、经办机构和人员、网络设备等。

区农经委负责组织各镇政府协助做好移交工作。

区编委负责制定职能移交的文件,协调落实区、镇劳动保障部门的机构编制。

区财政局负责新农合基金财政管理工作。

区人事局负责做好新农合相关的人事管理和服务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新农合基金的移交审计。

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困难参合农民的缴费补助和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分局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和定点药店的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在区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积极协调解决移交中的各种问题,确保进度和质量。

(二)在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过程中,我区现行政策和待遇标准不得调整。新农合资金除正常支付外,对结余资金、提取的风险金不得擅自动用。

(三)移交工作期间要确保干部队伍思想、工作稳定,维护安定有序的工作局面,各结报中心、结报站的经办服务不间断,农民待遇报销不受影响。

(四)区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和各镇政府积极配合区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明年的参保扩面工作。

(五)移交完成后,各镇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充实机构和工作人员,保证工作人员的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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