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构建基本民生安全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县实际,现就“救急难”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做好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补短板、托底线,建立“救急难”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即时救助、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托底线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完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民政、卫生、财政、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和协调“救急难”工作的执行;乡(镇)一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村(居)一级应确立一名“救急难”工作信息联络员。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要依托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救急难”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群众“求助有门”,并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县级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检查、评估、审批、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一是以村(居)委会为依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各种协会、民办非企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工作网络;二是加强监控,建立“救急难”信息档案,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加大主动救助和协调救助力度,及时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确保救助时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财政、卫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要加快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有效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
四、全面落实各项救助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着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加强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受灾人员救助。加快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自然灾害发生后,要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及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五)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和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学习。
(六)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七)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人社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八)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五、创新救助方式
根据急难对象的现实需求开展以下两种方式的救助:一是通过实物和现金救助的方式解决急难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就学等方面的困难;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急难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安置帮教等方面的服务。
六、规范工作流程
对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急难”的群众,在申请相关救助时,应按以下流程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救助。
(一)个人申请。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就医等困难的群众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对于因特殊原因个人无法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或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信息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都应真实表述清楚造成“急难”的原因、困难性质和程度。对口头申请,乡(镇)经办人员要详实记录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内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第一时间接受申请对象的申请,并在接到申请之时起的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人员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同时完成申报材料的核报工作。
(三)对核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由乡(镇)负责人进行审核,报相关救助主管部门审批。
(四)落实救助措施。分别按照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转介救助、社会力量救助等方式,落实救助措施。
七、加强资金管理
“救急难”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救助项目建立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为体现临时救助即时、高效的特点,救助资金可以采取现金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县、乡两级要规范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发放程序,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尽可能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救急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八、加强监督管理
(一)“救急难”工作要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乡(镇)政府应将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发放机关有权悉数追回,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救急难”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其责任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突出专项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有效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内政办发电〈20XX〉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的任务日益紧迫和艰巨。开展“救急难”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救急难”工作作为今后救助工作基本方针之一,是在原有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效果和实施方式上提出的新要求,是对社会功能的再深化,各旗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救急难”工作的重大意义,将“救急难”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尽快建立“救急难”工作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以贯彻落实《办法》为主线,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各类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实现政府各部门高效联动以及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紧密衔接,营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改革,勇于创新。以《办法》为依据,着力解决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立足于“托底线”,实践中大胆探索,有效推进救助工作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对急难对象的救助和帮扶。
(二)民政统筹,部门联动。各旗市区要高度重视“救急难”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切实将“救急难”工作引向深入。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旗市区根据自身的不同特点和实际,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抓住重点、突出特点、分类指导,确保“救急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公开公平,社会参与。政府救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充分调动、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
三、主要目标
(一)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扎实做好临时救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以“托底线、救急难”为目标,筑实“救急难”工作的基础。
(二)突出基本生活救助和“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三)通过认真开展自治区“救急难”试点工作,促进试点地区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管理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创新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机制成果,为全市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示范经验。
四、工作任务
(一)明确救助范围。各旗市区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全覆盖”和“救重点”的统一。既要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自救能力较弱的低收入居民家庭,更要做到对低保、五保、“三无”、“孤儿”重度残疾人员和优抚对象等困难家庭的重点救助。
(二)科学制定标准。各旗市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立足“托底线”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重点解决群众的基本生活燃眉之急。要根据全市指导性标准适当提高临时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封顶线,实行分级、分档、分类的救助。
(三)规范救助程序。各旗市区在程序规定上,要注重“规范管理”与“方便快捷”的统一。既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又要突出救急救难制度的特点,缩短审批时限,增强救助时效,可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紧急程序和救助金额实行后置审批和分级审批,既要确保救急解难,又要公开透明办理,最大限度减少经办管理人员自由裁量和审批随意性。
(四)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依靠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力量,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二是建立“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救助资源的统筹衔接,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转介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在各旗市区民政部门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三是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旗市区要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有门”。四是建立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五)加强慈善衔接。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工作机制。在全面掌握本地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慈善项目情况的基础上,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积极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各类慈善组织和大中型企业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救急难”救助工作。
(六)拓展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救急难”方面的优势,着力推动救助服务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地区个性化服务发展。
(七)建立督办制度。按照《办法》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要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八)强化信息共享。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加强民政系统内部业务信息共享,通过掌握社区管理、优待抚恤、福利津贴等信息,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加强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共享,在做好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信息的同时,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
五、具体要求
(一)确定自治区级试点地区。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为扎实开展“救急难”工作,给全市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提供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根据各旗市区的实际,市政府确定阿荣旗、扎兰屯市为自治区级“救急难”工作试点旗市。其他旗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认真开展“救急难”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旗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地区概况,与“救急难”任务相关的工作基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主要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程序、时间安排等。方案要思路清晰、定位合理、突出创新意识。阿荣旗、扎兰屯市作为自治区级试点旗市,务于年底前总结出值得在全市推广的典型经验。
(三)建立定点联系制度。要加强对各旗市区“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民政、卫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定期深入自治区级试点旗市进行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的措施,完善基层救助水平,创新优化服务。
(四)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各旗市区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反映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在突出热点和重点问题信息报送的同时,准确把握信息的真实性与及时性,做到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
(五)抓好评估总结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急难”工作的评估总结,建立相应评价机制,适时组织评估、督查,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救急难”工作取得实效。
(六)加强政策宣传。各旗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长期不懈地做好宣传开展“救急难”的作用意义、范围标准和工作情况,引导群众理性看待“救急难”工作,积极参与“救急难”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切实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急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XX〕93号)和《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整合救助资源,创新服务方式。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原则;坚持保基本、托底线原则;坚持及时、便利、高效原则;坚持部门职能发挥与高效联动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原则。
(三)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进一步筑牢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工作任务
“救急难”是指充分整合和利用当前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导致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众,给予及时救助和帮扶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不断建立健全以急难对象发现机制、急难对象认定机制、急难救助快速响应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和急难救助监督检查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急难救助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急难救助工作,对困难群众给予及时救助和帮扶。
(一)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
1、依托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驻村干部、社区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结合治安巡逻、流浪乞讨救助巡查等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急难对象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义务将发现的急难对象及时报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2、在县级民政部门开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热线“12349”,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布急难求助电话,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的渠道。
3、在各村(居)委员会明确社会救助信息员,负责收集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救助机构报送急难信息。
(二)建立急难对象认定机制。
1、救助对象。凡本市户籍居民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过境人员,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危机和心理危机,困难程度特别大的群体或个人,可以申请急难救助。
2、救助流程。救助申请由本人或在他人的协助下,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救助机构提交。乡(镇、街道办事处)救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村(居)委员会的协助下,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状况、遭遇的困难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救助管理部门。县级救助管理部门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批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救助。
(1)对于能够明确救助管理部门的救助事项,转交相关部门按现有救助政策办理。
(2)对于主管部门不明确且现有政策无法解决的急难事项,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民政部门在积极救助、及时干预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区)政府汇报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综合救助措施实施救助。
(3)对紧急情况下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由卫生部门按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4)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部门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5)对于现有救助政策实施救助后仍没有完全解决的急难事项,应积极引导慈善组织或有关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三)建立急难救助快速响应机制。
1、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统一设立受理“救急难”救助申请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有门。
2、建立“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建立急难救助事项的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及时妥善化解急难问题。
3、整合社会救助政策和资源参与救助。进一步明确各项救助制度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针对急难对象遭遇的困难和诉求,对照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灾害救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就业救助等救助制度及时实施救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的制度优势,通过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急难救助实效。
(四)建立急难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1、做好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对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全面实施后仍无法解决的特殊急难问题,要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急难救助。
2、建立救助信息需求平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各类网站、网络等媒体,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急难救助,避免重复救助、无序救助。
3、筹集“救急难”专项资金。各县(区)要积极动员、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筹集“救急难”公益资金,通过安排福彩公益金、向社会募集等方式,拓宽急难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4、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技巧引入到社会救助,针对不同急难情形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等专业化、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五)建立急难救助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对急难救助的监督检查,确保“救急难”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救急难”工作纳入政府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加强对各类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的督查督办,对在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救助工作环节中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对因把关不严、审查不力,造成救助资源浪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扩大社会监督,及时将“救急难”事项的办理过程和救助结果通过相关信息平台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建立急难救助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救急难”工作公开透明。
三、实施步骤
各县(区)按照“整体规划、积极探索、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救急难”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9月20日-9月30日)。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分工,制定“救急难”工作方案。
(二)建立机制阶段(20XX年10月1日-10月31日)。建立急难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机制,推动“救急难”工作有序开展;县级人民政府出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文件,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服务窗口;各村(居、社区)确定社会救助信息联络员;市、县两级慈善会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
(三)试运行阶段(20XX年11月1日-20XX年6月30日)。以县为单位开展“救急难”工作,加强过程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四)全面实施阶段(20XX年7月1日起)。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推动“救急难”工作全面深入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救急难”工作,切实将“救急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加大投入,充实力量,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要充分发挥好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帮助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评估、督查,及时总结经验,确保“救急难”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区)要加大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投入,连年将各项社会救助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救急难”救助资金长效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急难救助水平。加快建立疾病应急资金,积极开展疾病应急救助。鼓励公益慈善组织设立“救急难”专项资金,积极开展急难救助资金和物资募集活动,拓宽急难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县(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急难救助的统筹协调工作,在对急难对象实施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的同时,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对急难救助事项提出救助建议并牵头落实;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急难救助资金,做好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突发急病人员进行及时救治;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教育救助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做好住房救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就业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核对救助对象有关信息,巡查发现急难对象,及时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文体广电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救助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和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团委负责发动社会志愿者广泛参与“救急难”工作;慈善总会负责落实“救急难”专项资金有关事宜并组织开展募捐活动。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宣传开展急难救助的作用意义、范围标准和工作情况,引导群众理性看待急难救助工作,积极参与急难救助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为深入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情发生,根据《温州市“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民救〔20XX〕3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民生为主线,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进一步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开创社会救助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途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实现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形成政府各部门高效联动以及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紧密衔接,营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具体任务
(一)构建一体化社会救助管理体制
一是建立健全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乐清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主的“救急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联系,整合民政内部和部门之间的政策资源,共同推动“救急难”工作,特别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涉及的8大救助项目,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镇(街道)建立以镇长(主任)为组长,分管副镇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民政、教育、人社、住建等部门为成员的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本镇(街道)的救助工作领导。二是在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或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设置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重点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涉及的救助内容纳入服务窗口,统一编制窗口办理事项工作手册、办理流程等规范性材料,完善受理、分办、转办以及办理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部门合作机制。三是开展社会救助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低收入家庭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一是临时救助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浙江省、温州市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临时救助政策,突出“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合理确定“救急难”对象、范围;探索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建立急难救助商业保险制度,通过政府买单、商业保险运作资助的方式,使百姓受益;向专业社会工作机构购买心理危机干预等专业服务。二是医疗救助方面,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XX〕1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加大资金投入,降低救助门槛,突破病种限制,实行按费用救助。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完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三是受灾人员救助方面,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为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应急救助,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吃饭、住宿、医疗等问题,协调统筹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综合救助效应,使群众在遭遇困难时,能得到及时救助。积极探索建立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为因灾伤亡人员提供更多保障。
(三)建立社会救助响应机制
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组建村(社区)“救急难”联络员网络,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充分发挥我市61888890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市民政局应及时处理、转办救助申请和急难报告,相关市级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积极落实“救急难”措施。如遇重大事项或无法解决的事项,由市府办牵头协商,及时有效地救助陷入生活困境的困难群众,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
在发挥政府主体地位作用的基础上,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增强社会救助工作合力,实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拓展。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发挥爱心驿站“救急难”工作中的优势,在爱心驿站设置“救急难”救助帮扶项目,鼓励单位和个人等通过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利用福彩公益金建立“救急难爱心基金”,帮助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支出造成生活困难,却不符合政府医疗救助或政策医疗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对象。
(五)创新专业服务方式,引入“救急难”工作
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方面的优势,积极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技巧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促进社会救助向服务专业化、满足个性化转型,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由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急难情况的居民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依托镇(街道)、社区(村)或专业的社会工作组织,开展“救急难”社会工作个案管理,帮助急难对象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适应社会生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也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区域内组织协调工作,形成整体合力,真正使“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体现和贯穿“救急难”工作的始终。
(二)强化思想认识。各镇(街道)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救急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救急难”工作作为民生保障头等大事来抓,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措施来抓;要主动把“救急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政治任务加以推动。
(三)落实财政投入。市政府将“救急难”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应急专项资金,确保救急难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宣传报道。各镇(街道)和市属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等宣传媒体做好“救急难”宣传工作,向社会发布“救急难”相关政策,宣传报道“救急难”事例,传递社会正能量,鼓励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到“救急难”行动中。
(五)加强考核考评。要建立健全考核考评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检查“救急难”工作,不断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确保“救急难”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并将评估、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