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生补助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XX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晋财教〔20XX〕134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评审和发放的程序,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困难寄宿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是指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寄宿学生。
补助对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资助。
1、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的子女;
3、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补助标准:以20XX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依据测算,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2元/天、中学生3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中央和地方5:5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省市县5:2:3的比例分担。
生活补助费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每学期第2个月开始发放工作,按月发放。
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资助寄宿生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资助申请、审核、批准、发放等程序进行操作。操作程序是: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
2、学校对照补助对象标准拟定受助对象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3、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名册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4、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受助对象资格,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学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领取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认真保管、备查。
各学校应加强对困难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贫困寄宿生补助工作,规范我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根据《教育局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工作的落实和领导,我校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有保
副组长:任金柱 李金英
成 员:高益锋 郝少宏 任志英 王晓梅 李婷
二、补助对象
石口小学在校寄宿生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
2、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残疾生或长期身患重大疾病学生。
4、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残疾家庭子女。
5、农村特困户、低收入家庭子女。
6、因重病贫困家庭子女
7、受灾户的家庭子女。
8、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资助标准及人数
根据财政局、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农村贫困寄宿学生的补助标准为每生500元。
四、工作程序
1、宣传发动:学校将通过召开全校师生大会、办宣传专栏、校园广播等形式,对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进行宣传。
2、签领资金:学校收到资金后,组织受助学生签领生活费补助资金,填写好生活费补助领取花名册,由受助对象本人、家长(监护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3、公示:学校根据教育局下达的资助贫困生人数,确定贫困生资助名单,在学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将受助名单报教育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学校将通过召开全校师生大会、校园广播等形式,对学生生活经费补助等惠民政策进行宣传。
2、规范操作。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局文件精神,认真审核、落实、公示、上报等工作程序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相关签领手续,坚持“阳光操作”。
3、严格管理。学校加强对生活经费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寄宿学生。把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经费补助与改善学生生活条件结合起来,按照标准按时足额把生活经费补助资金落实到受助贫困生手中。
4、加强监督。学校要严格资助资金的过程监督管理,让学生和家长参与监督。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和克扣、挪用、贪污贫困寄宿生生活经费补助资金的行为,将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一、领导小组:
组长:邓秀英
副组长:何寿康
组员:刘秀福 胡家辉 全体班主任(陈凤 陈新春 代晓琼 王长文 孟生隆 詹书琼 刘小清 李尚华 苏晓琼 陈英)
二、补助标准:
贫困家庭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贫困家庭学生;
2、父母双亡的贫困寄宿生、革命烈士的子女;
3、丧父、丧母或父母离异、残疾的贫困家庭学生;
4、父母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学生;
5、因地震等天灾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学生;
6、家庭贫困的独生子女户;
7、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工作程序:
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申请、审批、批准、监督、申诉程序进行操作。具体安排如下:
1、宣传发动:学校通过召开全校师生大会,办宣传专栏、校园广播等形式,对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进行宣传,并公示受助寄宿生的申请条件。
2、个人申请:贫困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初审:各班班主任应对本班提出申请的学生在班上组织评比并将评比结果当众公示。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班主任将纸质审批表、补助明细表和补助明细表电子文档一并交总务室核实。学校根据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申请学生名单(公示期为2天)。在公示期内,学校要组织人员入户调查。
4、调查核实:中心学校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生,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5、填写审批表: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学生;校长公布补助学生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2天);由班主任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审批表,并到村委会签署意见;班主任收取学生书面申请、相关材料及证件的复印件;最后上交中心学校(申请表后附学生书面申请原件,证明材料原件及证件的复印件并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
6、签领补助:学校先组织受助学生上交存折,学校登记银行账号(初评的贫困生需到银行开户)。学校填写好生活费补助领取花名册,由受助学生家长(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后存档备查。
四、工作要求
1、规范操作。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照申请、审核、公示、落实、督查、上报等工作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建立专门台帐,落实相关签领手续,坚持“阳光操作”。 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补助名额收归学校另行评比,当事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3、严格管理。学校加强对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寄宿学生。把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与改善学生生活条件结合起来,按照标准按时足额把生活费补助资金落实到受助贫困寄宿生手中。
4、加强监督。学校将严格资助资金的过程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资助资金管理、发放、使用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让学生和家长参与监督。
一、补助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补助对象的认定
贫困家庭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残疾学生和其他特殊教育学生);
2、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贫困家庭学生;
3、父母双亡的家庭困难学生;
4、丧父、丧母或父母离异、残疾的贫困家庭学生;
5、父母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学生;
6、革命烈士子女;
7、因天灾人祸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学生;
8、家庭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
9、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确定为贫困家庭学生,并在学校寄宿的属于补助对象。
三、工作程序
1、贫困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或所在行政辖区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2、学校根据学生申请,调查核实后拟定受助对象名单。
3、对拟定受助对象在其就读学校和家庭所处的地域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4、学校填写《20XX年贫困寄宿学生花名册》,加盖公章后将名册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对学校上报的贫困寄宿生进行审核后,确定补助名单,由市财政负责拨付补助资金。
三,领导组名单
组长:李松岳
成员:刘春喜 赵怀法 范国周 姜六省 姜淑芬
为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本《方案》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住宿的学生。
享受生活补助费对象:主要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住校学生。在评审时,优先考虑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因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生活费补助标准:按国家定的标准,学生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实施细则》制定学校工作管理办法,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总务处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信息报送、资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时,学校要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为正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评审小组负责贫困寄宿生的评审认定工作。
三、评审贫困寄宿生工作程序
1、确定补助学生数。每年9月15日前,向教育局上报住校学生数,确定校补助比例和学生数。
2、公开补助信息。各班享受补助学生名额、补助条件和申请补助程序在校内进行公示。
3、申请。学校根据县下达补助名额,组织各班级根据规定的补助条件,认真摸排,确定对象,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初步拟定各班补助名额和对象,组织填写申请报告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要经所在村、居委会盖章。
4、评审。学校评审小组在收到班级提交的学生申请报告、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实施细则》补助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逐一审核,认真评议,拟定享受补助对象。评审小组会议要有规范、完整的会议记录。
5、公示。学校将拟定补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学生总数及名单、家庭困难原因、举报投诉电话。公示内容要书面存档。
6、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总务处填写《义务教育学校贫困寄宿生汇总表》,于10月10日前,将享受生活补助学生申请报告、《申请表》和《汇总表》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汇总。
7、档案管理。学校要将相关文件、学校工作组织、工作制度、学生申请报告、《申请表》、《汇总表》、会议记录、发放生活补助费凭证和表册等资料集中整理归档,专人管理。
四、生活补助费发放和管理
学校收集好每一位享受生活补助的贫困寄宿生的监护人的银行账号。报教育局由财政局拨款打到此卡中。
五、监督和检查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事关落实党和国家扶贫助学政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我校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规范操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补助资金真正用到最需要补助的贫困学生身上。
学校加强宣传工作,定期对贫困寄宿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