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菜单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时间: 10-14 栏目:方案
篇一: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5618字)

改革开放以来,为有效地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破产法》本身存在的局限,很难解决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过程中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安置和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加大了结构调整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有关文件,对职工安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妥善安置职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证,也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政策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兼并、重组和实施关闭破产等方式,使改革脱困的目标基本得到实现。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职工安置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为“一大、二多、三难”。“一大”即企业关闭破产资金缺口大;“二多”即企业债务多、历史拖欠多;“三难”即企业资产变现难、社会职能移交难和职工安置难。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职工安置是目前我们遇到的政策性最强、情况最复杂、操作最大的一项工作,难就难在企业关闭破产时需要处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难就难在我们要应对各种复杂的局面。目前,职工安置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缺口大;二是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公用设施人员移交难;三是企业大集体不能顺利剥离;四是历史拖欠问题多;五是资源枯竭矿山职工再就业难等。

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据

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目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按其不同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原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11个试点城市,现扩大到各类地方企业和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第二类是国阅[1999]33号,原适用于辽宁部分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军工企业、军队保障性企业、有色金属工业和商贸企业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第三类是中办发[2000]11号以及相关配套各项政策,原适用于中央所属的资源枯竭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中央所属三线军工企业和黄金矿山、地方资源枯竭矿山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近年来,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些行业政策和与之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政策等。这些政策归纳起来就是:老职工“养起来”;原固定工(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安置”;合同制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集体企业职工分类处理等。为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发[2002]12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这些年来在企业关闭破产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或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没有到位,企业破产所需资金未能及时落实,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职工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导致职工上访不断,一些地区出现了大规模不稳定事件,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12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是经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得出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劳动保障部门在这项工作担负了重要的工作责任。

为贯彻落实12号文件精神,今年2月,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提出“对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并进一步明确提出,没有地方劳动保障的审核意见,全国领导小组将不予审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3月,我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进一步明确了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要求。

二、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及注意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各地实践,目前职工安置的主要途径有:一是提前退休;二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三是领取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四是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置;五是由当地社区或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安置;六是其他企业招用或调动等。

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应按照本企业执行的相关关闭破产政策和劳社部函[2003]35号等文件要求,将企业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经费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关情况、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的保障计划、职工权益保障计划等,都要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过程中,企业要及时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完成以后,企业必须将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和职工安置方案一同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须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于不同的企业执行的是不同的政策,因此,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应把握好以下一些问题: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问题

1.关于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固定工)安置:11号文件规定主要有:一是提前5年退休;二是特殊工种人员提前10年退休;三是不能提前退休的人员有两条出路可选择:或领取经济补偿进入失业保险,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而33号只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59号和10号文件除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外,还有提前5年退休的原则规定。

2.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职工和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人员,但对这些人员提前退休有年限要求。对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特殊工种问题,只有11号文件才真正得到了解决。而33号、59号和10号文件,均没有特殊工种提前10年退休问题。

3.关于合同制职工的安置:按目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同制职工不能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发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59号和10号文件,对合同制职工能否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曾出现了合同制职工要求与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样,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情况,其依据是1998年劳动保障部在对山西省劳动保障厅的一个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目前该文件已废止,不能再作为合同制职工要求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依据。

4.关于混岗工的认定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处理:对这两类人员的处理是11号文件开的一个政策口子,目前其他政策包括新制定的行业政策没有相应规定。对于混岗工的认定,在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中已予明确,主要应把握好1992年这个界限。应该注意,集体企业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工范围。这里讲的集体企业是随同关闭破产矿山所属的集体企业,而不是其他的集体企业。对集体企业职工安置问题,33号文件也只提出了由当地政府按有关法规负责安置,59号和10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解决办法。

5.关于工伤(职业病)人员的鉴定与待遇: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规定,资源枯竭矿山的工伤职工,应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目前的政策中,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其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或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职工工伤保险问题、对266号文件实施以前,已成为工伤的人员如何鉴定和享受何种待遇均没有明确规定。目前《 工伤保险条例》已正式出台,即将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政策上如何衔接,我部正在进行研究。

6.关于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置职工:什么是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在中央下发的企业主辅分离配套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定:即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是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的资产。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对破产企业重组问题明确提出:即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将应支付给所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折算为企业股份,由职工个人持有。此后,职工以前的工龄不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企业重组后,职工的身份也要随之改变,不能再搞国有身份。这一重组原则,适用于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7.关于对12号文件提出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的认定:一是领取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尚未再就业的人员;二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主要考虑是这部分人员再就业非常困难,对他们的困难国家应该给予帮助和扶持。这些人员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得到认定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8.关于关闭破产企业中军转干部的安置问题:2002年人事部、中组部、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对解决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和做好破产企业军转干部的安置提出了要求。今年中办发[2003]29号再次明确提出了要求。各地应按中央的要求,认真做发关闭破产企业中的军转干部安置问题。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及统筹项目外养老保险费用问题

1.关于离退休人员管理:为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问题,国务院及我部多次在有关文件中强调,要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并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11号文件明确提出:关闭破产矿山的离退休人员全部交由地方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机构管理。12号文件再次提出:中央企业关闭破产,由地方与中央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班子,负责协调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和职工安置等工作。

2.关于统筹项目外养老保险费用的处理:这是各类破产企业中职工很关注的一个问题,11号和33号文件均提出,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原则上不予考虑。但对确需保留的项目,33号文件提出:从中央财政专户行业统筹基金结余中一次性适当补助;11号文件提出:如缺口较大,经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要求,资金缺口证明应为省级以上文件。59号和10号文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三)关于社会职能移交人员享受破产政策的问题

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规定,除关闭破产矿山职工大学所属职工外,其他社会职能移交部门的人员均不能直接享受关闭破产安置政策。这是对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的一项特殊政策,33号、10号和59号文件没有这样的规定。其社会职能移交人员的安置,应按相应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及核销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对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予以清偿。为解决破产企业清偿社会保险有关费用问题,近年来,我部已多次发文提出: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五)关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

11号文件规定:关闭破产矿山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其破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发养老金。一次安置后未再就业、不再继续缴费的,原有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退休年龄时,根据其破产时已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企业破产后需异地安置的职工养老保险的接续, 按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在原同一统筹范围内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跨统筹范围安置的,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个人帐户基金随同转移。

以上这些规定是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基本政策,对执行59号、10号和33号文件的关闭破产企业同样适用。

三、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及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认真审核。

(一)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上报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审核时,应按劳社部函[2003]35号文件的要求,对职工安置方案中的有关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对提前退休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混岗集体工以及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等给予及时认定。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关闭破产执行政策依据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进行审查。凡职代会通过率较低的,应限令企业进行整改。

(三)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和帮助企业予以完善;对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等费用,应提出相应的补缴措施和解决办法。

(四)审核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必须按规定逐项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明确签定是否同意进入破产程序的意见。

(五)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中央及中央下放破产企业的审核意见,要随同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材料上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查。对地方关闭破产企业的如何申报和审核,由各省(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篇二: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3809字)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关闭破产前企业名称,××年××月××日经×××以××号文件(附后)批准关闭破产。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关闭破产的基准日。

(二)政策依据。主要有:《劳动法》、《破产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国领导小组〔2000〕3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矿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务院国阅字〔1999〕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及甘肃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公司现有在职职工××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原固定职工××人、合同制职工××人、混岗集体工××人、移交社会职能人员××人、特殊工种人员××人、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人等。

(二)离休人员××人,退休人员××人。

(三)抚恤人员××人。

(四)集体企业职工××人。

三、职工安置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1.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计发标准安排,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而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元,所需费用:人数*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万元。

2.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总工龄××年,所需经济补偿金××万元。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比照合同制职工的政策安置;属于农村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只发给经济补偿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企业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企业有合同制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

2.企业有混岗集体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

(三)关闭破产矿山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消防、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需费用按关闭破产矿山上年实际支付费用水平,由中央财政给予3年的补助。

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所需年费用××万元,3年共××万元。

(四)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矿山可安排少量职工骨干组成专门机构,负责矿区离退休等人员社会保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破产终结后转由地方社区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被安置的职工不再作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员数量按关闭破产矿山离退休人数6‰的比例核定,但一般不少于5人。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所需工资和日常支出费用,由中央财政按3年的费用安排。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所需年费用××万元,3年共××万元。

(五)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休人员××人,退休人员××人,提前退休××人,共××人。

(六)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

(七)改制前××名职工在××医保经办机构参加了医疗保险。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具体文件附后),对距退休年龄10年(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年限)内且解除劳动关系的××名职工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万元,及其他医疗保险费用××万元。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一)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

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退休人员××人,提前退休人员××人,共××人。拟按《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要求,移交××市××县(区)退管机构管理。附《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和《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

离休人员××人,经×××老干局同意,移交×××老干局管理。

(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按有关规定核定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此项费用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5%计算10年,再折半计算,即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25%*10年*50%=××万元。

(三)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补贴待遇处理方法。

(四)退休人员移交××市××县(区)退管机构的移交费用的项目、依据及金额,共××元。

(五)离休人员移交老干局费用的项目、依据、标准、金额,共××元(具体与当地老干局联系)。

(六)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此项费用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即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6%*10年=××万元。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计划及所需费用: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具体文件附后),××名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各类费用的计算办法、金额(详细费用附表)。

(七)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万元,其中各项费用的依据、标准、金额(详细费用附表)。

五、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一)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参加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企业关闭破产时为职工办理停保及申请有关待遇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欠缴社保费××万元,欠缴的原因。

(三)欠缴社保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六、工伤(职业病)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

(一)1-6级工伤职工××人(附花名册)、安置办法、年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二)7-10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安置办法、所需费用。

(三)支付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医疗费等经常性费用以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抚恤人员××人,年费用××万元。

七、职工相关权益保障计划

(一)拖欠职工工资×××万元,解决办法。

(二)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万元,解决办法。

(三)拖欠职工基本养老金××万元,解决办法。

(四)拖欠职工医药费××万元,解决办法。

(五)拖欠工伤职工××万元,拖欠抚恤人员费用××万元,解决办法。

八、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可参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本》)及相关资料附后。

九、有关事项

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备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的公函,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出具公函;

2.职工安置方案(含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及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

3.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资料,包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签到表、会议记录以及投票结果、会议决议;

4.其他对职工安置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资料;

5.改革的文件依据以及涉及的政策法规,包括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或改制的文件依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具体内容。

篇三:公司破产后职工安置总体实施方案(2162字)

为了做好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工作,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集团公司和省政府批复的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破产重组及职工安置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工安置原则

1、坚持统筹设计、稳步实施的原则;

2、坚持依法办事、规范运作的原则;

3、坚持无情破产、有情操作的原则;

4、坚持妥善安置、保持稳定的原则。

二、职工安置范围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与ABC(集团)发展总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正式职工,但下列人员不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范围:

1、未按清算组公告规定按期报到的人员;

2、触犯法律、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职工安置渠道及人数

我公司现有职工13746人(2002年12月末人数),其中:在职职工7828人,离退休人员5918人。在职职工安置渠道及预计人数如下:

1、退休和提前退休、工伤退休和因病退休(或退职)共计1251人(具体实施办法详见附件一);

2、自谋职业分流738人(具体实施办法详见附件二);

3、重组上岗安置共计4555人,其中军品产业安置1988人,民品单位改制安置2567人(具体实施办法详见附件三);

4、移交(或代管)的原企业办社会职能和生活后勤单位安置684人。职工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由移交(或代管)的原企业办社会职能和生活后勤单位接收安置。

5、内部离岗休养安置600人(具体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四)。

四、职工安置步骤

1、公布、宣传ABC(集团)发展总公司破产后职工安置有关政策解答和职工安置总体实施方案;

2、发放《职工安置申请表》(见附表),由职工个人申请选择安置渠道;

3、按照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分别办理相关安置手续;

4、整理各类安置人员档案等资料,并移交有关部门。

五、组织领导与分工

1、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安置工作由破产清算组的职工安置组负责组织实施。

职工安置组主要职责:

(1)制定ABC(集团)发展总公司破产后职工安置有关政策解答和职工安置总体实施方案,经清算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负责研究解决职工安置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3)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确保安置过程中职工队伍的稳定;

(4)指导政策解答办公室和职工安置办公室搞好政策解答及职工安置工作。

2、职工安置组下设政策解答办公室和职工安置办公室。

政策解答办公室职责:

负责接待来访职工有关安置政策方面的咨询,并给以解答。 职工安置办公室职责:

(1)负责ABC(集团)发展总公司破产后职工安置有关政策的协调和落实,制定破产后职工安置有关政策解答;

(2)负责组织实施职工安置实施方案;

(3)向地方劳动部门和资产重组单位移交、接续各类安置职工的有关手续;

5 (4)负责制定破产期间有关人员劳动报酬和生活费发放办法,经清算组审定后,并组织实施;

(5)职工安置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本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方案由ABC(集团)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解释。

附表:职工安置申请表

附件:1、ABC(集团)发展总公司破产后符合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安置实 施办法

2、ABC(集团)发展总公司破产后自谋职业人员安置实施办法

3、ABC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竞聘上岗实施办法

4、关于实行企业内部离岗休养的有关规定

附件1:

ABC(集团)发展总公司 破产后符合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安置实施办法

为了妥善安置企业破产后符合退休和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根据国家及陕西省、市有关规定和ABC(集团)发展总公司实施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破产后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条件

1、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一年内为限,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即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对从事过特殊工种,并且工作满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岁),应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鉴定为1—6级的职工,应办理退休手续。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劳动鉴定为1—4级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应办理退休手续。

二、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企业破产后符合退休和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统筹内的基本养老金按陕政发(1998)28号、陕劳发(2000)76号、陕劳社发(2001)24号等文件规定,由市劳动局批准计算社会统筹发放。提前退休按照我省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提前一年(计算到月)减发2%(新办法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减发),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统筹外的养老保险费用(行龄津贴按老办法计算),由代管企业按月继续发放。

三、办理退休和提前退休的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以职工安置申请表为准);

2、清算组档案初审,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

3、经劳动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

4、办理离职手续。

四、有关规定

1、符合退休和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破产企业其它安置政策;

2、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劳动鉴定为1—4级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未达到病退年龄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职;

3、办理退休(职)和提前退休的人员必须与公司结清债务关系,并办理工作交接和资料交接等,方可办理退休(职)相关手续。

五、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ABC(集团)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解释。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