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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范文

时间: 08-31 栏目:方案
篇一:界首市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2879字)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依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XX〕3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二)清理处置原则:依法清理,分类指导,规范操作,不留盲区。

二、清理范围与标准

(一)清理范围:全市20XX年以来所有签订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项目,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项目。重点清查入驻“一园四区”的工业项目、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用地。(二)清理标准:

1、开工时限。所有项目自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必须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

2、投资强度。20XX年以前开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20XX年以来新开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如果投资强度暂时不能达到要求,但亩均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不得低于10万元或者亩均提供劳动力就业不少于10人。

3、建设周期。原则上,所有项目均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如期建成投产。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本次清理作如下安排: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1年内建成;1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的项目,2年内建成;2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的项目,2。5年内建成;50万平方米以上3年内建成。

(三)闲置土地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约定的开工期满1年未动工的;未规定开工日期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

2、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

3、土地使用者以其他方式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

4、已开工建设,但已建设面积占应开工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5。已竣工投产项目达不到规定的投资强度,或者停产一年以上,且无项目投产运营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方法

(一)对未建项目用地,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与企业补签限期开工建设协议书,开工标准以项目主体厂房全面开工建设为准,并按照现行建设周期和投资强度标准,约定项目建设周期,限期竣工,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其他未建项目,可由市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补签限期开工建设协议书,约定项目建设周期,限期竣工。对补签合同到期仍未开工的,一律解除入园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无条件收回项目用地。

(二)对在建项目用地,凡投资强度、建设周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严格合同管理,从严控制,从快要求,促使企业早竣工、早投产;对超过约定或规定建设周期,无力建设,有名无实项目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坚决收回土地,逐项目签单销号。

(三)对竣工投产项目用地,对其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企业用工等全面清查验收,审核其是否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是否存在土地多圈少用现象。对于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或多圈少用的,督促企业限期追加投资或调减用地面积;对企业无实力、产出效益低、无发展潜力的项目,动员搬迁或收回用地;对停产1年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四)对于未建、在建项目一律按每亩5万—10万元交纳建设保障金,待工程竣工后全部退回。

(五)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

1、由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分别入驻园区摸底排查,园区配合逐一登记造册。

2、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实地调查后,填写《闲置土地调查表》,经会审确定后发《认定闲置土地通知书》。

3、闲置土地所在的园区、乡镇、街道与土地使用者及抵押权人拟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4、根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征收土地闲置费通知书》或《限期开发建设通知书》。

5、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除无偿收回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按相关的处置协议执行。

四、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本次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自20XX年3月10日开始,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摸底阶段(3月10日——3月31日)

广泛宣传国家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进一步提高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加快项目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由市国土局牵头,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配合,组织人员对全市20XX年以来所有签订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颁发过划拨土地决定书的,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统计,并于3月30日前,将项目调查摸底情况报告和调查表上报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阶段(4月1日——5月31日)

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项目调查摸底情况进行逐项核查,查找存在的问题。针对项目核查出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类下达处置通知书,依法依规处理每个项目,并上报处理方案。

(三)巩固验收阶段(6月10日以后)

市闲置土地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项目清理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认真总结项目清理工作。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制定工业项目用地监督的长效机制,抓好建设用地批后动态监管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的落实,巩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下大力气控制项目土地违法和违约现象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招商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局、考核办、技术监督局、“一园四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国土局负责人任主任,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0558—4886326。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清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工作逐级分解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各责任单位负责同志要加强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强力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认真登记核实。通过查资料、查帐目、看现场等方式,准确采集项目相关数据,一项目一档案。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数、建筑面积、税收等重要数据和协议或合同约定履行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同时,要建立项目清理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要组织业务人员会同企业负责人共同进行现场评估、核实和验收,为处置工作开展提供详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行周调度制,对处置工作不彻底、整改纠正不到位的,将实施重点调度,跟踪督促落实;对在处置工作中瞒报、漏报、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整改和纠正问题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篇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3494字)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核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三)经批准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处置程序

(一)调查。市国土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

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二)审核。市国土、住建、规划及相关部门联合对使用权人提供的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联合审核书面材料。

(三)认定。市国土部门对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用地,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四)信息公开。市国土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五)处置

1.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两种方式处置,具体程序如下:

(1)发出《闲置土地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2)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3)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意见,连同听证材料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6)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

市国土部门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不交回土地的,市国土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政府原因包括: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经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原因。

具体处置程序如下:

(1)市国土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

(2)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国土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3)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处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同意处置的,市国土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处理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实施的,视为处置完毕。

三、处置措施

(一)征收土地闲置费。征缴土地闲置费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金20%征缴土地闲置费;以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单价高于基准地价的,按土地总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单价低于基准地价的,按基准地价乘以土地面积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全额缴入财政,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明确划拨土地价款的,按照土地取得成本与各项税费之和确定总价款。

对经依法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且满一年的,可采取限期开发、征缴土地闲置费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后,重新签订动工开发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要动工开发建设,一年内动工开发投资额应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建设项目要在两年内竣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建设期为两年以上的,建设项目要按约定的建设期竣工),否则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经依法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当在存在问题解决时重新签订动工开发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要动工开发建设,一年内动工开发投资额应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逾期未达到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建设项目要竣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建设期为两年以上的,建设项目要按约定的建设期竣工),否则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经依法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且满两年的,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批准采取有偿收回方式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成立由王云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协副主席、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郑有雷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国土、规划、财政、发改、住建、法制等部门组成的市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监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及处置。

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土地闲置原因的认定,负责土地规划条件的审定和对因政府修改规划、用途、建设条件等造成无法动工的原因进行核定。

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专项清算和补偿费用的核定等工作,负责筹集收回闲置土地所需资金,解决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勘测、评估、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投资总额和已投资建设资金的确定。

住建部门负责和对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进行核定。

法制办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市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由市监察、国土、规划、住建、法制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要把清理处置闲置土地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闲置土地“家底清、能盘活”。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复杂,涉及面广。要借全市开展清理盘活闲置土地有利时机,加大土地盘活利用力度,促进项目开发。

(二)预防为先,供管并重。供应土地之前必须依法履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手续,安置补偿义务履行到位,他项权利依法解除,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对没有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不得出让。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各相关部门务必加强领导,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已供应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对构成闲置土地的,发现一宗、处置一宗,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遏制囤地不良风气。

(四)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处置闲置土地政策性强,程序复杂、处置难度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妥善处置到位,确保盘活闲置土地规范有序。对逾期拒不缴纳闲置费的,将视情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不依法接受处置的,市国土部门不受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手续,也不准其参与新的土地公开交易活动。

(五)整体联动,协调推进。闲置土地的处置,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稳步推进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闲置土地未依法处置前,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手续。

篇三: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4019字)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闲置土地的界定

(一)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投资总额的,以实际动工开发土地面积为准。

2、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3、经批准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转让批准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三)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已投资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发改部门审核认定,所需费用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处置原则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三、处置程序

(一)调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二)审核。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规划及相关部门对使用权人提供的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

(三)认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用地,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3、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4、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信息公开。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五)处置和利用。

1、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两种方式处置,具体程序如下:

(1)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2)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3)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连同听证材料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6)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不交回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具体程序如下:

(1)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

(2)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3)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处置和利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同意处置的,当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可以实施的,视为处置完毕,但要跟踪管理,切实落实。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本条款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处置。

四、闲置土地原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属实的,归类为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其余情况归类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闲置土地原因由市(县、区)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认定。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

(七)本方案发出之前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已安排临时使用的。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九)经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原因。

五、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全额缴入财政。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未明确划拨土地价款的,按照征地补偿成本加税费之和确定总价款。

六、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

(一)经批准采取有偿收回方式处置的,按照原用途、性质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和以优惠地价取得的土地,按用地者所支付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和利息(利率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进行补偿。

(二)经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依法投入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面附着物,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住建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照评估价实施补偿;对土地使用者已依法缴交的各项税费,凭有效的缴费凭证进行补偿。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政府或政府的职能部门对依法投入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面附着物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工作措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采取瞒报闲置土地的、擅自将自身原因闲置土地归为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或对闲置土地处置不力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八、日常监管

(一)供应土地之前必须依法履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手续,安置补偿义务履行到位,他项权利依法解除,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对没有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三)加强已供应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对构成闲置土地的,全部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发现一宗、处置一宗,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遏制囤地不良风气。

九、部门职责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各方面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成效。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把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闲置土地底数清楚、处置有力。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法院、监察、法制、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稳步推进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监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及处置。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土地闲置原因的认定,负责土地规划条件的审定。

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专项清算和补偿费用的核定等工作,负责筹集收回闲置土地所需资金,解决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勘测、评估、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投资总额和已投资建设资金的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评估价格的核定。

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对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进行核定,对因政府修改规划、用途、建设条件等造成无法动工的原因进行核定。未设立规划部门的县(市)由住建部门负责核定。

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管理区和梅西水库管理局协助本辖区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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