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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急难试点方案

时间: 08-22 栏目:方案
篇一:嘉善县“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598字)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突出专项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根据《浙江省“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救急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难的居民(含非本县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

二、具体任务

(一)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民政、财政、教育、人社、卫生、住建等为成员单位的嘉善县“救急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联系,整合民政内部和部门之间的政策资源,共同推动“救急难”试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对重大的“救急难”工作事项和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事项,由县府办牵头,召开“救急难”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各方,会商解决。

(二)完善社会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发挥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完善临时救助政策,突出基本生活救助和“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做到救助程序方便快捷,救助及时。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人均筹资自然增长机制。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进一步扩大救助对象范围,适当放宽用药范围。简化救助结算程序,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制度合力。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及时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综合效应,统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各项救助,使全体居民在遭遇困难时,得到及时救助。

(三)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快速响应机制。建立“救急难” 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组建村(社区)“救急难”联络员网络,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县民政局要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电话12349,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县民政局应及时处理、转办救助申请和急难报告,相关县级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积极落实“救急难”措施。如遇重大事项或无法解决的事项,由县府办牵头协商,及时有效地救助陷入生活困境的困难群众,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四)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镇(街道)统一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打造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绿色通道”。通过完善救助网点、简化救助程序,精心打造“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实行 “首问负责制”。对于转办承办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及时办理、快速处置的原则,限时办结。

(五)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依托各级慈善组织,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动员本地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县民政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急难”活动。形成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互联、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互补、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良好格局。

(六)创新专业服务方式。促进社会救助向服务专业化、满足个性化转型,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由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急难情况的居民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鼓励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依托镇(街道)、村(社区)或专业的社会工作组织,开展“救急难”社会工作个案管理,帮助急难对象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适应社会生活。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20XX年10月)。召开嘉善县“救急难”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相关事项,制定初步工作方案和《嘉善县“救急难”工作办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11月—20XX年5月)。在11月底实施《嘉善县“救急难”工作办法》,开通“12349”社会救助热线,并在各镇(街道)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开展社会救助信息大平台建设,实现县级有关部门间救助信息共享,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信息,真正实现信息共享。

(三)评估总结阶段(20XX年6月)。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救急难”工作方案。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救急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把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推进“救急难”工作与示范点建设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统筹协调安排,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推进“救急难”工作措施的落实。

2、统筹安排,落实资金。县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县慈善总会设立“救急难”项目资金,根据审批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救急难”资金拨付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强化监督,注重实效。建立督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救急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冒领款物,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相关的救助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多角度宣传开展“救急难”的作用意义、范围标准和工作情况,引导群众理性看待“救急难”工作,积极参与“救急难”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篇二:渭滨区“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3896字)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国家民政部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的任务日益紧迫和艰巨。开展“救急难”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灾害、就业、流浪乞讨等专项救助和应急处置救助制度,大力开展社会互助,并使各项救助有机衔接,积极有效开展“救急难”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幸福渭滨的需要,对于维护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职责,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按照法规赋予的职责,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内,立足于“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目标,创新机制,探索路径,积极开展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给予救助和帮扶。

(二)部门联动。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赋予的统筹社会救助工作职能,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按照民政统筹、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

(三)社会参与。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救急难”工作,多层次、多途径的开展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长担任组长,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卫生局、区计生局、区老龄办、区残联、区慈善协会、区住建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领导小组。

四、工作机制

1、我区“救急难”工作实行区、镇街两级负责制。按照民政统筹,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要求,建立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主席由区长担任,副主席由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研究拟订完善本区的社会救助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统筹做好辖区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推进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任务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社会救助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信息统计等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检查社会救助工作落实情况,了解城乡居民救助需求,及时汇总相关信息,适时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反馈,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在区城乡居民低保中心加挂区社会救助中心牌子,统筹负责全区社会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工作协调与政策落实等。成立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财产状况信息核对中心,开展跨部门、多层次的城乡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实现救助对象信息与救助资源信息、民政部门救助信息与相关部门救助信息、政府救助信息与社会组织救助信息的有效对接,保障社会救助工作公平与效率。

3、依托区政务大厅、各镇街、社区公共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咨询与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有门”,依托辖区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驻村(社区)干部、城乡社区服务志愿者、慈善工作者、基层事务助理、照护、安保人员,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意外事故、家庭成员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提出救助申请。在区民政局开通全国统一的“12349”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渠道。区民政局对求助信息及时进行分类,通过工作转接、协调其他各职能部门直接受理,确保困难家庭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实现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五、工作重点

将临时救助定位于基本生活救助和社会救助兜底性保障上,突出“救急难、托底线”的特点。进一步整合节日慰问等各类临时性、季节性补贴,将其整合于临时救助制度,通过规范的制度安排,让困难群众对自己的生活有一个稳定的心理预期。

1、完善和修订区临时救助办法。在救助范围上实现全覆盖,不论户籍(非户籍常住人口)和家境,将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全部纳入救助范围。让每一个遭遇困难的家庭都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2、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额度。针对“生活类困难、急难性困难、支出性困难”家庭研究和提高救助标准,使救助标准水平和目前的市场物价上涨水平相匹配,在公平与效率基础上,真正体现出“救”的效果。

3、进一步规范救助申办程序。按照科学、规范、民主的工作要求,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前提下,完善和建立民主评议、末端公示制度,对急难型贫困家庭的申请,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审批时间,采取事前审批与事后审批相结合、分级审批与直接审批相结合的办法,最大程度地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及时有效救助。

4、不断丰富救助内容。有效衔接职业劳动技能培训,制定完善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扶持政策,倡导通过劳动改善生活的社会救助范围。政府除给予救助对象资金、实物上的帮助外,依托社区服务平台,将社区养老服务托管中心、社区青春驿站、社区文化工作站、社区妇女工作站、社区计生服务站以及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登记注册的在职党员队伍引入临时救助服务范围,对遭遇突发性事件家庭,既给予生活上关心照顾,同时通过专业社工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慰藉。

5、健全社会互助制度。一是重大自然灾害社会捐赠制度。大力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协作精神,发扬“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动员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按照捐赠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发放捐赠款物,并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二是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开展“扶贫济困一帮一”活动;继续搞好“定点帮扶”和“结对帮扶”工作,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三是慈善救助制度。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培育发展民间慈善组织,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和红十字会等民间团体的优势,倡导并支持慈善组织积极开展特困家庭助医、助残、助学、助困等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志愿者为困难群众提供各种“义工”服务。

6、继续扩大区级“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医院数量。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制度,实现救助对象“随来随治,随走随结”,医疗费用“同步结算、同时兑现”,提高救助效率,方便群众就医。

7、落实相关配套救助和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司法援助和法律救助制度,免费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救助和服务。全面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阶段各项减免政策,逐步减免高中阶段学费;制定优惠政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深化爱心助学行动,资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加大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缓解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继续落实好对低保对象、下岗职工的参保减免和农村特困群众的参合代缴政策;逐步减免门诊费用,落实济困病床减免。制订就业援助计划,积极扶持贫困家庭大学生就业,努力改变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

8、做好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一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单位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三是通过部门合作,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切实增强医疗收费透明度,规范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目录,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六、保障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205传党和政府在推进社会救助工作上作出的积极努力。目前,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等矛盾以及社会问题凸显,部分人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生活遇到困难,部分人因身患重病而导致生活贫困。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党和政府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要深入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在重视民生保障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出台民生保障方面的政策和背景,把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亲民之意、为民之举”传递给老百姓,营造社会救助工作的和谐氛围,积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抓好资金配套和监管。要严格按照省、市关于社会救助有关要求配套和保障救助资金。要进一步规范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扣拨、扣发社会救助资金以及配套工作经费。积极编制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等项目的年度预算,协同审计等部门定期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3、强化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救助制度规定的救助范围、标准、程序、结果等信息真实,并及时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审计检查制度,确保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篇三:民乐县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5562字)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XX〕93号)和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民发〔20XX〕69号),为有效保障因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好社会救助“救急难”的特殊功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其目的是针对当前救急救难的时效性、多样性、特殊性,发挥所有相关救助制度功能,衔接使用相关救助资源,让突遇不测、生活陷入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人口)得到及时有效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强化救助时间效能,解决个性化突出的急难问题,加快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大救助”格局,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党的群众路线“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工作目标

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是“救急难”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救急难”工作主要通过民政部门开通“12349”工作热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救急难”工作服务窗口开展工作,各责任单位要通过完善专项救助措施,健全发现报告机制,探索“救急难”绿色通道,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救助时间效能,明确“救急难”的范围和事项,积极探索建立“救急难首救”工作机制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新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严于履责,勇于创新。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内,立足于“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救助原则,创新机制,探索路径,对因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严重困难者给予救助和帮扶。

(二)民政统筹,部门联动。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协同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

(三)公开公平,社会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各层面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工作机制。

1、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为了确保“急难”对象早发现、早申报、早救助、早干预,县、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驻村(社区)干部、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

——村(居)委会是本辖区发现“急难”对象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内将发现的“急难”对象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并做好“急难”对象应急救援的组织和转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辖区“急难”对象入户调查的第一责任单位,接到“急难”对象救助报告后要第一时间组织工作力量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上报调查结果,同时组织群众开展帮扶和自救工作。

——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救急难”工作的牵头作用,按照“急难”救助对象的分类,协调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做好现场调查,督促落实救助措施。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救助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公开社会救助电话,畅通“急难”报告和“急难”救助申请渠道。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确保困境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承担救助的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制定各自的“救急难”响应机制,做到响应启动迅速有效、救助措施客观有力、工作职责分工明确,确保在接到“急难”报告或求助申请后,能够及时采取特殊应急措施,积极组织开展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村(社区)工作人员或驻村(社区)干部要立即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核实情况,开展临时性救助,同时立即将情况电话报告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县“救急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并提出初步救助意见。县应急办公室和县“救急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按照“急难”情况以“转办通知单”的形式做好分类专办,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制定救助方案,安排救助工作。

——县政府政务大厅和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立救急难“一门受理”的救助申请窗口,指定专人受理“急难”求助申请,并尽快分类转交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县“救急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救急难”服务窗口开展救助工作。

——卫生、教育、建设、人社、公安、交通、财政等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都要成立“救急难”联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转办事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以民乐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职能为准。

——县民政局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转办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

3、建立“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转办”和“首救”工作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实行“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防止因工作人员推诿扯皮延误“急难”求助最佳受理时限。对于转办承办事项,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及时办理、快速救助”原则,进行“首救”,限时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县“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加强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多方构建政府和社会“救急难”信息共享平台,号召和动员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利用自身优势通过社会募捐、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救急难”活动,弥补社会救助体系的“短板”和不足。民政、广电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救急难”工作的良好氛围。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民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不断提升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积极性。

(二)健全救助体系。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

1、临时救助。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依据《民乐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进行救助,情况紧急的,可以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特别紧急的先救助后补办手续。临时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乡镇民政办提出救助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救助;1000元以上的由县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2、医疗救助。依照《民乐县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加强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依照“一站式”救助程序,对困难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给予有效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省市规定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不在省市规定救助范围内但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优抚、五保对象医疗救助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按政策规定第一时间给予救治,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助。

3、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要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之前可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4、特困人员救助。对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5、受灾人员救助。县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自然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并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6、教育救助。对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突然陷入困境,经济来源中断,无法坚持学业者,教育部门在实施国家“两免一补”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通过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等方式给予救助。落实各类教育资助项目时,优先将其列入救助范围。学前教育阶段,家长向所就读园(校)申请救助,所在园(校)应减免相关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7、住房救助。对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住房无着落的特困家庭,民政部门受理认定后要转交乡镇或建设局承办住房救助,确保特困家庭人员不能流落街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住房困难家庭,建设局优先纳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对城镇家庭住房困难的,按照《甘肃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县房管局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8、就业救助。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人社部门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通过贷款贴息及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减免费用、安置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或创业。对于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9、残疾人救助。残疾人因患急重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在享受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有关部门的其他各种形式救助的基础上,生活仍然困难的,残联给予适当补助。对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残疾人家庭子女无法上学的,残联给予适当就学补助金,并协调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生活救助,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三)加大财政保障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救急难”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民政部门制定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给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预拨一定数额的“救急难”专项救助资金,落实好财政在“救急难”工作中的财政保障主体作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保证“急难”对象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做好“急难”救助对象建档立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救急难”资金核销清算工作。

(四)拓展服务方式。着力推动社会救助服务由传统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发展。鼓励社会爱心人士积极投身参与“救急难”事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组建志愿者队伍,为特困对象和特困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落实,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的民乐县“救急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民政局,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各乡镇、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并认真实施工作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到人,迅速开展工作。并将工作方案和组织机构名单报县“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做好“救急难”宣传工作。向社会发布《民乐县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并开辟专栏予以解读;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积极报道“救急难”典型事例,弘扬社会正能量,鼓励更多爱心人士参与“救急难”行动,必要时可开辟“救急难”专栏系列报道。

(三)建立督办制度。一是建立考核考评制度。县上将社会救助工作和“救急难”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体系;二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加大“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采取政府主导,民政部门和乡镇负责“一站式”受理,负责协调转办各相关部门和乡镇限时办结。建立“救急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部门落实“救急难”工作情况。凡因对“救急难”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及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都要严肃追责,公开曝光;三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急难”资金和物资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四是建立监督举报制度。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民政局将对象认定、资金发放、救助实施等环节作为监察审计重点。对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进行监督,同时落实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协作配合。各乡镇、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团结协作、真抓实干、攻坚克难,不图形式、不走过场。要积极探索总结切实可行的“救急难”好做法、好经验。各乡镇、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每月定期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救急难”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并在10月底前对“救急难”工作作出自查和评估,11月1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四:乌审旗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4002字)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有效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乌审旗位于鄂尔多斯市西南部、内蒙古自治区最南端,东南与陕西省榆林市接壤,是自治区南下北进的重要通道,享有自治区“南大门”的称誉。全旗总面积11645平方公里,下辖6个苏木镇59个嘎查村;总人口13.33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占30%。

20XX年全旗完成民生投入15.4亿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5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34005元和12824元。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分别达每人每月560元和400元,城镇低保保障2768人,发放保障金1452万元,人均补差437元/月,达到保障标准的78%,其他补助621万元;农村低保共保障6480人,发放保障金2488万元,人均补助3840元/年,达到保障标准的80%,其他补助496万元;五保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10000元和6000元,共保障332人,发放资金286万元;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136万元,救助210人/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27万元,救助490人次。此外,我旗还建立了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能力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的普惠性不断增强。

二、工作目标

以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为目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给予急难救助,在救助的范围上做到全覆盖、在救助的标准上立足托底线,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救助程序上做到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助及时,在救助内容上拓展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努力使困难群众生存有尊严,生计有保障,生活有盼头,保持追求幸福生活的信心,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救助范围

开展“救急难”工作,具体包括在本旗出现的所有需要急难救助的(含非本旗户籍常住人口)的以下类型人员:

1、已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如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等)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3、因患各种大病、重病,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包括个别未缴纳各类保险而患重特大疾病的家庭),直接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4、在本旗范围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四、工作任务

我旗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重点实施“123”重点任务。

(一)设立一项基金

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以旗委政府牵头,动员、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企业捐赠募集资金,动员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捐款,同时积极争取旗财政、上级部门为基金注入资金,争取建立资金较为充裕的“救急难”公益基金,为开展“救急难”工作建立资金保障。基金主要用于临时救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或不到位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救助。

(二)完善两项重点制度

实施“救急难”工作,目标是托底线,救急难,因此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明确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和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的职责。重点完善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1、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在原《乌审旗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注重“全覆盖”和“救重点”的统一,既要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又要做到对低保等困难家庭的重点救助;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立足“托底线”,与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重点解决群众基本生活燃眉之急;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批程序,注重“规范管理”与“方便快捷”统一,既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又要突出救急救难的制度特点,缩短审批时限,增强救助实效。

2、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乌审旗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在救助对象范围上覆盖所有贫困居民以及因病致贫居民;在就医用药范围上适当放宽,用药目录、定点医疗机构等应与大病保险相一致,逐步取消就医用药限制;在救助程序上简化结算程序,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在制度衔接上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制度合力。

(三)建立三项工作机制

——建立主动发现报告机制。以公安机关、苏木镇政府、嘎查村(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者服务团队等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工作机构为依托,充分发挥基层公安、苏木镇、嘎查村(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主动发现、及时救助,第一时间采取帮扶、疏导和干预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苏木镇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各苏木镇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窗口,专人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或转办工作,受理工作具体分为即时办结,限时办理,即时办理需要相关部门在接到救助申请后立即协同办理,对转办事项加强部门配合,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工作目标和救助标准按新《临时救助办法》和《城乡医疗救助方案》规定执行。

对急难求助资金需求大、超过规定标准的,对面临急难问题有可能采取错误行为甚至极端行为的,苏木镇和旗县民政部门在积极救助、及时干预的同时,要及时向政府上报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支持条件,确保及时解决问题或采取必要工作措施,防患于未然。对于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对象,应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完善制度安排,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培育扶持优惠政策,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方面的优势,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推动社会救助由单独物质救助向物质救助、精神慰籍、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综合救助服务转变。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XX年5月—6月)

旗政府成立“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救急难”各项工作。

(二)完善制度阶段(20XX年6月—7月)。

修订完善现行《乌审旗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乌审旗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按照救助范围全覆盖、救助标准托底线、救助程序方便快捷的要求,力求使方案设计达到“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要求。

(三)筹集资金阶段(20XX年6月—8月)

争取旗政府追加“救急难”资金预算,并争取上级部门资金投入,为“救急难”工作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启动“救急难”公益基金审批报批程序,成立基金筹委会和基金委员会,开展基金设立工作,广开渠道为基金筹措资金。

(四)实施救助阶段(20XX年9月)

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实施救助工作。通过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实施救助。开通社会救助热线,在苏木镇政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窗口,方便困难群众求助。同时通过政府服务购买方式或者志愿服务的方式,对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弥补物质救助的不足,真正做到“送温暖,送到家”。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以旗政府“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副旗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救急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加大财力保障

根据历年来临时救助、城乡医疗救助支出情况,考虑到临时救助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进一步提高及二次救助,用药目录的调整放宽等情况,争取旗财政按照全旗人口每人10元的标准安排预算,并为“救急难”基金注入启动基金。

(三)开发设置社工岗位

积极争取旗委政府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尤其在城乡社区大力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就业服务、心理疏导、婚姻家庭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工作服务,逐步实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社区全覆盖。

(四)完善各项救助制度衔接机制

加快完善各项救助制度衔接机制,最低生活保障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制度解决专项救助问题;临时救助解决突发问题;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个性化突出问题。要加强部门配合,完善办理、转办流程,努力形成社会救助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信息共享

加强民政系统内部业务信息共享,通过家庭收入核对平台、优待抚恤、福利津贴等信息,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加强与公安、卫生、教育、住建、人社、保险等与社会救助工作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在做好为各相关部门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基本信息的同时,及时了解掌握各类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

(六)建立督办制度

建立“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范围,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配合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篇五:湖南省“救急难”工作试点方案(3109字)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和《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XX〕93号),现结合实际,制定湖南省“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遵循“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本方针,按照“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快捷高效”的工作思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整合各项救助资源,确保“救急难”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救助原则。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按照《办法》赋予的职责,落实政府为“救急难”责任主体。

2、统筹联动原则。依据《办法》规定,推动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各项救助资源,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

3、托底救助原则。立足保基本,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4、及时快捷原则。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困难群众发生的“急难”,及时发现、及时救助,方便快捷。

5、属地管理(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原则。

6、公开公平、科学合理原则。

三、目标任务

(一)完善制度体系。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完善《办法》规定的各项救助制度。围绕形成“救急难”的制度合力,明确“救急难”功能,重点抓好临时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强化临时救助在“救急难”中的主体地位,着重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突出重特大疾病救助在“救急难”中的重要作用。整合相关救助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强与慈善衔接,有效缓解和解决好困难对象的急难问题,编织一张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围绕畅通“救急难”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快速响应、‘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首问负责和转办机制”。

一是建立及时发现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的要求,及时发现急难对象。依托城乡社区、村(居)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依靠驻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和社会救助联络员、村民小组长、基层党员群众、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形成及时发现急难对象的合力。

二是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按照特事特办,特殊急难问题快速上报、快速核批、快速救助的要求。建立重大急难事件公共安全应急预案,畅通急难情况报告渠道。乡镇(街道)要在村(居)的协助下,对急难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乡镇(街道)能办理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办理;需要上报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乡镇(街道)要及时上报,县级社会救助部门及时作出反应。要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疾病应急救助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优势。借助当地政府公众服务平台,利用“12345”公众服务热线等,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热线服务内容:受理急难救助申请、接受急难救助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对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急难救助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救助政策咨询等。对急难救助对象有可能触及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在积极救助、及时干预的同时,快速向同级政府上报情况,果断处置,防患于未然。

三是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按照急难对象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要求,畅通基层救助渠道,搭建部门联合救助的绿色通道。依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等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申请窗口。统一挂牌、统一工作流程,明确民政、教育、住建、卫计、人社等部门“协同办理”职责、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

四是建立首问负责和转办机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窗口受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为“救急难”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要在当天将受理诉求情况上报分管领导,签署调查处理意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的救助需求或某一急难事件需多部门联合参与的,要及时转办、协同处理。首问负责人应自始至终参与或跟踪了解急难救助的全过程,及时与求助对象沟通,告知办理进展情况,对办理结果登记存档。

(三)合理确定“救急难”范围

“救急难”要覆盖遭遇急难且个人和家庭陷入困境的全体公民。主要对遭遇突发意外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等,导致家庭或相关人员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心理危机的,可认定为急难救助,包含物质、资金和精神等方面救助。

(四)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特别要加强“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民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信访等社会救助部门和慈善组织的信息共享,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链接。

(五)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参与急难救助,发挥专业社工和志愿者作用,为急难对象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生活帮扶、社会融入等个性化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XX年10月底以前)。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确定救助方式、程序和实现路径,梳理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需在制度、机制、能力建设等方面工作,落实资金。

(二)实施阶段(20XX年10月到20XX年7月)。各试点地区,按照省里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试点实施方案。省里将根据职责要求,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入试点地区参与工作调研,指导试点地区出台“救急难“相关政策文件,帮助试点地区协调理顺工作关系,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各试点地区要定期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总结评估阶段(20XX年8月-9月)。建立“救急难”试点工作评价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加以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试点地区要建立“救急难”领导小组。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在民政部门设立“救急难”办公室,并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及经费。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协调会,重点研究急难救助相关政策、工作计划,筹措急难救助专项资金,通报救急难工作情况等。

(二)注重工作保障。一是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发45号、湘政发〔20XX〕35号文件和省绩效考核要求,抓好社会救助能力建设。通过落实编制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机构和工作人员,配齐配强人员力量,确保有人做事。二是建立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和“转办”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急难救助”绿色通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办法》要求和“救急难”工作特点,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受理、审核、审批、转办各个环节责任人,对各类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带有倾向性或事故苗头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察督办力度,对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督办追责。

(三)突出资金保障。救急难的关键和难点是资金保障,各地要突出资金保障,建立急难救助基金,确保“有钱做事”。在财政社保部门设专户,建立政府投入为主,整合相关社会救助资金,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长效筹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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