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急难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有效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乌审旗位于鄂尔多斯市西南部、内蒙古自治区最南端,东南与陕西省榆林市接壤,是自治区南下北进的重要通道,享有自治区“南大门”的称誉。全旗总面积11645平方公里,下辖6个苏木镇59个嘎查村;总人口13.33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占30%。
20XX年全旗完成民生投入15.4亿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5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34005元和12824元。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分别达每人每月560元和400元,城镇低保保障2768人,发放保障金1452万元,人均补差437元/月,达到保障标准的78%,其他补助621万元;农村低保共保障6480人,发放保障金2488万元,人均补助3840元/年,达到保障标准的80%,其他补助496万元;五保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10000元和6000元,共保障332人,发放资金286万元;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136万元,救助210人/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27万元,救助490人次。此外,我旗还建立了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能力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的普惠性不断增强。
二、工作目标
以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为目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给予急难救助,在救助的范围上做到全覆盖、在救助的标准上立足托底线,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救助程序上做到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助及时,在救助内容上拓展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努力使困难群众生存有尊严,生计有保障,生活有盼头,保持追求幸福生活的信心,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救助范围
开展“救急难”工作,具体包括在本旗出现的所有需要急难救助的(含非本旗户籍常住人口)的以下类型人员:
1、已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如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等)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3、因患各种大病、重病,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包括个别未缴纳各类保险而患重特大疾病的家庭),直接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4、在本旗范围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四、工作任务
我旗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重点实施“123”重点任务。
(一)设立一项基金
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以旗委政府牵头,动员、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企业捐赠募集资金,动员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捐款,同时积极争取旗财政、上级部门为基金注入资金,争取建立资金较为充裕的“救急难”公益基金,为开展“救急难”工作建立资金保障。基金主要用于临时救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或不到位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救助。
(二)完善两项重点制度
实施“救急难”工作,目标是托底线,救急难,因此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明确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和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的职责。重点完善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1、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在原《乌审旗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注重“全覆盖”和“救重点”的统一,既要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又要做到对低保等困难家庭的重点救助;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立足“托底线”,与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重点解决群众基本生活燃眉之急;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批程序,注重“规范管理”与“方便快捷”统一,既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又要突出救急救难的制度特点,缩短审批时限,增强救助实效。
2、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乌审旗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在救助对象范围上覆盖所有贫困居民以及因病致贫居民;在就医用药范围上适当放宽,用药目录、定点医疗机构等应与大病保险相一致,逐步取消就医用药限制;在救助程序上简化结算程序,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在制度衔接上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制度合力。
(三)建立三项工作机制
——建立主动发现报告机制。以公安机关、苏木镇政府、嘎查村(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者服务团队等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工作机构为依托,充分发挥基层公安、苏木镇、嘎查村(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主动发现、及时救助,第一时间采取帮扶、疏导和干预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苏木镇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各苏木镇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窗口,专人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或转办工作,受理工作具体分为即时办结,限时办理,即时办理需要相关部门在接到救助申请后立即协同办理,对转办事项加强部门配合,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工作目标和救助标准按新《临时救助办法》和《城乡医疗救助方案》规定执行。
对急难求助资金需求大、超过规定标准的,对面临急难问题有可能采取错误行为甚至极端行为的,苏木镇和旗县民政部门在积极救助、及时干预的同时,要及时向政府上报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支持条件,确保及时解决问题或采取必要工作措施,防患于未然。对于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对象,应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完善制度安排,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培育扶持优惠政策,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方面的优势,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推动社会救助由单独物质救助向物质救助、精神慰籍、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综合救助服务转变。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XX年5月—6月)
旗政府成立“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救急难”各项工作。
(二)完善制度阶段(20XX年6月—7月)。
修订完善现行《乌审旗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乌审旗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按照救助范围全覆盖、救助标准托底线、救助程序方便快捷的要求,力求使方案设计达到“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要求。
(三)筹集资金阶段(20XX年6月—8月)
争取旗政府追加“救急难”资金预算,并争取上级部门资金投入,为“救急难”工作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启动“救急难”公益基金审批报批程序,成立基金筹委会和基金委员会,开展基金设立工作,广开渠道为基金筹措资金。
(四)实施救助阶段(20XX年9月)
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实施救助工作。通过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实施救助。开通社会救助热线,在苏木镇政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窗口,方便困难群众求助。同时通过政府服务购买方式或者志愿服务的方式,对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弥补物质救助的不足,真正做到“送温暖,送到家”。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以旗政府“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副旗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救急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加大财力保障
根据历年来临时救助、城乡医疗救助支出情况,考虑到临时救助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进一步提高及二次救助,用药目录的调整放宽等情况,争取旗财政按照全旗人口每人10元的标准安排预算,并为“救急难”基金注入启动基金。
(三)开发设置社工岗位
积极争取旗委政府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尤其在城乡社区大力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就业服务、心理疏导、婚姻家庭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工作服务,逐步实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社区全覆盖。
(四)完善各项救助制度衔接机制
加快完善各项救助制度衔接机制,最低生活保障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制度解决专项救助问题;临时救助解决突发问题;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个性化突出问题。要加强部门配合,完善办理、转办流程,努力形成社会救助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信息共享
加强民政系统内部业务信息共享,通过家庭收入核对平台、优待抚恤、福利津贴等信息,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加强与公安、卫生、教育、住建、人社、保险等与社会救助工作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在做好为各相关部门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基本信息的同时,及时了解掌握各类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
(六)建立督办制度
建立“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范围,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配合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确保突发生活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开展的特困群众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救急难”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准绳,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完善临时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安全网,切实解决特困群众在生活、就医、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五个黄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从特困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出发,整合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重点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提升其在社会竞争中的自我造血功能,促进全社会的公正、公平、和谐发展。
(二)坚持注重实效。从维护特困群众切身利益出发,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目的,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依法、依规、合理出台政策,从他们最紧迫、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着手,确保工作持续有效推进。
(三)坚持从严控制。从实际出发,控制范围,把握尺度,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根据现有财力,集中力量为特困群众排忧解难。
(四)坚持公正透明。加大宣传力度,面向社会公示、公开,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全民参与、全民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确保“救急难”工作不走过场、公正公平。
三、内容和标准
(一)生活保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高龄老人(80岁以上)、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在原来享受的低保待遇基础上提高20%给予保障。
(二)医疗救助。
1、实施定点医院费用减免。①实行区级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就诊的特困群众给予“十二免六减半”的优惠。即:门诊挂号费、门急诊诊察费、门诊注射费、门诊输液费、急诊留观床位费、抢救费、透视费、院内会诊费、基本医疗护理费、医疗废物处理费、住院煎药费和空调费全免;门诊治疗费、普通床位费、麻醉费、心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常规化验(血、尿、便)检查费减半。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卫发〔20XX〕32号)的有关规定,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住院医疗费用全免。城镇“三无”鳏寡孤独人员及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在区属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医保、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支付后,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由民政部门按100%给予医疗救助。
3、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对患有20种重特大疾病的特困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合规部分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及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合规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2万元。对享受医疗救助后仍有难以承担的自负费用,5万元以内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超过5万元,超过部分按20%给予救助。
4、特困精神病患者实行免费救治。需要住院的特困精神病患者在区级定点精神病医院提供免费治疗;不需住院的特困精神病患者,由区属公立定点精神病医院每人每年提供500元药物救助。
(三)临时救助。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一年内个人负担的治疗费用1万元至2万元救助1000元,2万元至3万元救助20XX元,3万元至4万元救助3000元,4万元以上救助不超过5000元;发生突发意外事故损失在3万至5万救助20XX元,5万元以上救助4000元,造成人员死亡的救助6000元;因家庭子女上学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500元。临时救助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500元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审批。
(四)教育救助。对特困家庭中当年考上大学的子女,民政部门一次性给予本科3000元、专科20XX元的临时救助;特困家庭中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全部实行政策内零收费,政策外的代收费用实行全额救助;达到高中相应正式录取线正在公立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学校一律减免其学杂费及住宿费,优先安排贫困助学金。
(五)就业救助。特困家庭子女中应届毕业的大学生由人社部门推荐用人单位优先录用,享受免费就业培训,自主创业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特困家庭中的“零就业家庭”,由人社部门整合就业资源,根据其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及综合条件,帮助其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就业,实现家庭就业零突破。其他特困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由人社部门推荐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提供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社保援助、免费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扶持。
(六)住房救助。
1、城市特困家庭。对符合租赁补贴的家庭,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符合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特困家庭,优先纳入配租范围,优先摇号安排。
2、农村特困家庭。对特困群众危房户、因灾倒房户、住房困难户(指土坯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采取以修缮为主,以新建和改建为补充的方式进行救助,消灭特困家庭居住土坯房的现状。修缮住房的,根据破损程度和实际修缮面积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1万元;新建、改建住房的,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七)权益保障。政法机关要积极开展对特困群众的免费维权及法律援助工作,降低法律援助维权门槛,开通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对涉及特困对象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全免。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相应政策加大特困群众救助力度,保障特困群众的权益。
四、组织领导
特困群众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衣、食、住、行、医是否得到可靠的保障,直接反映政府职能的发挥,反映社会保障的建设质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到区域经济的发展,影响到小康社会的建设步伐。各级领导干部、党员干部要深化认识,要将“救急难”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重要的一环,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把这项活动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1、加强领导。为加强“救急难”工作的实施,区政府将成立由开展“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区长骆志勇任组长,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梅建新、区委常委、纪委书记付明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丁建怀、区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余建波、副区长洪林任副组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民政局局长王立三任办公室主任。
2、明确职责。“救急难”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发挥作用。民政部门要公开、公正、公示,严把对象审核关,要建立特困群众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和及时拨付各项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整合和监管。政法、人社、卫生计生、教育、住建、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政策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帮助特困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形成帮扶合力。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督促各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监察部门要对各项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3、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便民服务窗口。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畅通救助申请和受理渠道,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以便群众“求助有门”。
4、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建立“8+1”社会救助体系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民政系统内部业务信息共享,通过掌握社区管理、优待抚恤、福利津贴等信息,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加强涉及社会救助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快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
5、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参与“救急难”工作;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等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参与“救急难”工作;鼓励、支持个体工商业主、民营企业家、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全区上下要采取干部帮扶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与特困群众“一对一”的结对帮扶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急难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国家民政部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的任务日益紧迫和艰巨。开展“救急难”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灾害、就业、流浪乞讨等专项救助和应急处置救助制度,大力开展社会互助,并使各项救助有机衔接,积极有效开展“救急难”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幸福渭滨的需要,对于维护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职责,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按照法规赋予的职责,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内,立足于“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目标,创新机制,探索路径,积极开展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给予救助和帮扶。
(二)部门联动。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赋予的统筹社会救助工作职能,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按照民政统筹、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
(三)社会参与。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救急难”工作,多层次、多途径的开展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长担任组长,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卫生局、区计生局、区老龄办、区残联、区慈善协会、区住建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领导小组。
四、工作机制
1、我区“救急难”工作实行区、镇街两级负责制。按照民政统筹,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要求,建立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主席由区长担任,副主席由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研究拟订完善本区的社会救助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统筹做好辖区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推进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任务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社会救助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信息统计等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检查社会救助工作落实情况,了解城乡居民救助需求,及时汇总相关信息,适时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反馈,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在区城乡居民低保中心加挂区社会救助中心牌子,统筹负责全区社会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工作协调与政策落实等。成立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财产状况信息核对中心,开展跨部门、多层次的城乡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实现救助对象信息与救助资源信息、民政部门救助信息与相关部门救助信息、政府救助信息与社会组织救助信息的有效对接,保障社会救助工作公平与效率。
3、依托区政务大厅、各镇街、社区公共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咨询与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有门”,依托辖区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驻村(社区)干部、城乡社区服务志愿者、慈善工作者、基层事务助理、照护、安保人员,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意外事故、家庭成员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提出救助申请。在区民政局开通全国统一的“12349”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渠道。区民政局对求助信息及时进行分类,通过工作转接、协调其他各职能部门直接受理,确保困难家庭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实现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五、工作重点
将临时救助定位于基本生活救助和社会救助兜底性保障上,突出“救急难、托底线”的特点。进一步整合节日慰问等各类临时性、季节性补贴,将其整合于临时救助制度,通过规范的制度安排,让困难群众对自己的生活有一个稳定的心理预期。
1、完善和修订区临时救助办法。在救助范围上实现全覆盖,不论户籍(非户籍常住人口)和家境,将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全部纳入救助范围。让每一个遭遇困难的家庭都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2、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额度。针对“生活类困难、急难性困难、支出性困难”家庭研究和提高救助标准,使救助标准水平和目前的市场物价上涨水平相匹配,在公平与效率基础上,真正体现出“救”的效果。
3、进一步规范救助申办程序。按照科学、规范、民主的工作要求,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前提下,完善和建立民主评议、末端公示制度,对急难型贫困家庭的申请,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审批时间,采取事前审批与事后审批相结合、分级审批与直接审批相结合的办法,最大程度地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及时有效救助。
4、不断丰富救助内容。有效衔接职业劳动技能培训,制定完善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扶持政策,倡导通过劳动改善生活的社会救助范围。政府除给予救助对象资金、实物上的帮助外,依托社区服务平台,将社区养老服务托管中心、社区青春驿站、社区文化工作站、社区妇女工作站、社区计生服务站以及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登记注册的在职党员队伍引入临时救助服务范围,对遭遇突发性事件家庭,既给予生活上关心照顾,同时通过专业社工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慰藉。
5、健全社会互助制度。一是重大自然灾害社会捐赠制度。大力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协作精神,发扬“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动员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按照捐赠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发放捐赠款物,并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二是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开展“扶贫济困一帮一”活动;继续搞好“定点帮扶”和“结对帮扶”工作,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三是慈善救助制度。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培育发展民间慈善组织,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和红十字会等民间团体的优势,倡导并支持慈善组织积极开展特困家庭助医、助残、助学、助困等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志愿者为困难群众提供各种“义工”服务。
6、继续扩大区级“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医院数量。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制度,实现救助对象“随来随治,随走随结”,医疗费用“同步结算、同时兑现”,提高救助效率,方便群众就医。
7、落实相关配套救助和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司法援助和法律救助制度,免费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救助和服务。全面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阶段各项减免政策,逐步减免高中阶段学费;制定优惠政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深化爱心助学行动,资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加大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缓解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继续落实好对低保对象、下岗职工的参保减免和农村特困群众的参合代缴政策;逐步减免门诊费用,落实济困病床减免。制订就业援助计划,积极扶持贫困家庭大学生就业,努力改变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
8、做好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一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单位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三是通过部门合作,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切实增强医疗收费透明度,规范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目录,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六、保障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205传党和政府在推进社会救助工作上作出的积极努力。目前,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等矛盾以及社会问题凸显,部分人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生活遇到困难,部分人因身患重病而导致生活贫困。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党和政府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要深入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在重视民生保障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出台民生保障方面的政策和背景,把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亲民之意、为民之举”传递给老百姓,营造社会救助工作的和谐氛围,积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抓好资金配套和监管。要严格按照省、市关于社会救助有关要求配套和保障救助资金。要进一步规范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扣拨、扣发社会救助资金以及配套工作经费。积极编制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等项目的年度预算,协同审计等部门定期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3、强化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救助制度规定的救助范围、标准、程序、结果等信息真实,并及时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审计检查制度,确保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困境的居民得到及时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皖政办明电〔20XX〕18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的通知》(皖民电〔20XX〕28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XX〕23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在全县范围内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既是利益调整期,也是矛盾突出期,落实好各项救助制度,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让生活在困境中的人群得到及时救助,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于法有据,创新工作机制。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72号)为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法规赋予的职责,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内,立足于“托底线”,创新机制,探索路径,积极开展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的救助和帮扶。
(二)民政统筹,部门联动。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
(三)公开公平,社会参与。政府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救急难”工作。
三、主要目标
健全完善我县现行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巩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成果,通过完善专项救助措施、健全发现报告机制、加强部门信息联动、强化救助时间效能,明确“救急难”的范围、事项和标准,探索推广“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新模式,重点研究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把“救急难”融入并体现到各类社会救助的制度化中,提升救助综合效应。
四、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
(一)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依托城乡社区(村)基层党组织、驻村(社区)干部,动员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发现其困难,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于三天内上报乡镇(开发区),做到早发现、早申报、早核查、早救助。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转介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县民政部门要开通并公开全市统一的“12349”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送困难情况渠道。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县民政部门要依托乡镇(开发区)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民政所等,在7月底前,全面设立“救急难”“一门受理”的社会救助窗口,制定具体的转办流程,及时接收办理群众遭遇的急难事项。各受理窗口要切实明确部门职责、办理时限,对急需接收办理的“急难”事项及时进行受理、转办。各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畅通基层救助渠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民政系统内部业务信息共享,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加强县民政部门与县卫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
(四)建立急难救助“首问责任制”和“转办”工作制度。县民政部门和乡镇(开发区)要实行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不论问到谁,工作人员都要把急难申请人送到急难受理窗口。对于转办承办事项,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及时办理、快速处置的原则,限时办结。
(五)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县民政局为“救急难”的牵头单位,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相关单位、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救急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个案“救急难”要建立领导逐级包保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转办、落实、登记工作。相关单位按职责承担“救急难”责任。乡镇(开发区)要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切实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权责明晰。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导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全面落实各项救助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于因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全家突然陷入困境,无力救治的人员,县民政局和乡镇(开发区)要开辟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绿色通道,从申报、审核到审批结束30日内办结。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受灾人员救助。县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若自然灾害发生后,县政府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