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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方案

时间: 08-13 栏目:方案
篇一: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2566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XX〕6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府电发〔20XX〕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工作的通知》(六盘水府发电〔20XX〕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强化责任,明确职责。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清理本乡(镇)、本部门已在执行的20XX年12月1日前地方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明确专人负责。

(二)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结合我县实际,对税收、非税收入与企业缴纳税收和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监督考评、信息公开和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二、清理规范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原则,目前仍在执行的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以及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全部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不遗漏。在此基础上对20XX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认真开展全面清理工作。

三、清理内容

一是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二是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逐步加以规范。三是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符合我县经济发展需要、效果明显,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要充分说明理由、提出建议,由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复核,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财政部审核,最终遵照国务院批复的意见执行。

四、规范要求

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对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规范。即“八个一律不准”:对20XX年12月1日前所出台的优惠政策,本地区、本部门未提出保留意见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不准再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各级各部门不得再给予兑现和落实;清理期间和清理规范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政策管理权限外,一律不准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一律不准规定具体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不准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一律不准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一律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4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XX〕62号)及省、市要求,结合实际,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在定期评估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到财政部审核。

(二)建立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人民政府网或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举报制度。明确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方便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四)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财政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受理。

(五)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应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安排的各项支出,凡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在辖区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按比例分享的收入分配政策,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财政体制补助给予支持。

六、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XX年1月27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经济园区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的内容包括: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XX年12月1日前已执行的地方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及情况说明。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20XX年1月28日—2月10日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资社保局及相关部门组织检查组,对重点单位、重点乡镇、重点企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归纳、评估、整理、上报阶段(20XX年2月11日—2月15日)。县联席会议对自查、重点检查的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对照政策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调整或取消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后于2月16日按程序上报。

篇二: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3504字)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XX〕62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电〔20XX〕2 号)精神,为切实做好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形成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统一市场秩序,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部署,分类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县的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地区、本部门在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方面出台的优惠政策,按照“谁起草、谁审批、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分层级、分部门清理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起草牵头部门负责清理。起草部门撤销或合并的,由承接部门负责清理。

(二)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结合我县实际,对税收、非税收入及与企业缴纳税收和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监督考评、信息公开和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三、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有关要求,我县凡是20XX年12月1日前出台的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在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方面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认真排查、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不漏项。

(二)清理内容。一是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二是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逐步加以规范。三是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符合我县经济发展需要、效果明显,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各单位、各部门提出申请,要充分说明理由,提出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汇总复核,并逐级上报,待国务院批复后遵照执行。

(三)规范要求。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八个一律不准”要求,对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规范。对20XX年12月1日前所出台税收等优惠政策,本单位、本部门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不准再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各级财税部门不得再兑现和落实;清理期间和清理规范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一律不准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一律不准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一律不准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一律不准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一律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四、健全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45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XX〕62号)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我县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研究,提出我县拟取消、调整和延续的意见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 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三)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地要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提请同级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单位或部门,将按照税收等优惠政策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财政专项补助。

(四)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不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做好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出台并统一实施的按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间收入分配体制。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XX年1月25日前)。加强领导、建全机构、统筹协调、精心组织,成立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清理办),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二)实施阶段(20XX年1月26日-2月9日)。

1.20XX年1月26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建立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组织落实本地区清理工作。县直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本部门清理工作。

2.20XX年2月7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将清理情况、拟保留优惠政策建议报送县清理办。

3.20XX年2月9日前,县清理办对上报的清理情况、拟保留优惠政策建议进行审核把关汇总,上报市清理办。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及20XX年执行情况;二是专项清理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三是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经验和典型做法;四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部署安排和进展情况;五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及情况说明。

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省清理办的检查和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研究,逐条对照,逐项清理。要建立统一的领导协调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落实。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财政部门牵头,抓好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督查验收等工作,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二)完善相关政策。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和国家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企业的意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基层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确保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各方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清理规范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清理办负责解释和协调处理。

篇三: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3834字)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河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XX]1号)要求,落实文件指示精神,清理规范我区税收等优惠政策,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明确政府和市场边界,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过度干预,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实现二次创业。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对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及其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没有遗漏。具体包括6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清理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出台的其他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以及其他各类文件载体规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2.非税优惠政策。重点清理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等。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重点清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等。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重点清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规定的财政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重点清理对部分区域实施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收入划分方面,在某个或某几个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对辖区内部分地区实施有别于其他地区的分配政策等。

6.其他优惠政策,是指上述之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二)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1.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XX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尚未规定的,待国家对此次清理结果明确相关政策后,再行处理。

2.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由设区报送省财政厅审查汇总后,报经省政府审核,再由省政府报送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3.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下同)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对20XX年12月1日后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上级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部门的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清单和公开制度。各部门在出台税收等优惠政策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应当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

2.建立举报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建立本地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举报制度,明确登记、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的举报。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做好举报的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3.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审计、税务等部门,每年定期检查本级各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职责分工转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纠正,并移交同级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安排预算时,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凡超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均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支持。

三、工作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20XX年1月31日前)。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于2月1日将清理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局。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并将清理结果上报财政局。各单位于2月1日前将清理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局。

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清理结果,包括清理情况、工作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安排、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及报表(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等,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按时报财政局。无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部门也要按要求报送以上相关材料。

(二)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2月1日-2月4日)。财政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和财政部门报备的清理方案,对各部门清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对在清理规范工作中没有按要求进行清理、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弄虚作假、应清未清、应废未废、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总结上报阶段(2月5日-2月6日)。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报告和检查验收情况,汇总全区清理情况报告,于2月6日前报管委会审批。经管委会批准后,于2月6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20XX年全区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专项清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本级优惠政策清理情况汇总表。

(四)接受省厅检查阶段(2月16日-2月28日)。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工作进行验收。

(五)规范管理阶段(3月1日-6月30日)。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本单位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全过程管理。要结合清理工作,研究制定建立长效机制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并于5月底前将经本级政府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高新区本地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部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

高新区成立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负责重点清理规范税收征管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对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区审计局负责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审计监督,对各类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区组织部负责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其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要参照区级做法建立由各部门办公室牵头,有关处室参加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工作机制,并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考核办法,全力推进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强化业务培训。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消除思想误区,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同时,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企业的意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基层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确保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在基层平稳有序推进。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形式,宣传《通知》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及主要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确保如期完成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各项任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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