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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

时间: 08-13 栏目:方案
篇一: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1937字)

一:现状

现因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管理人员不断增加,特别是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重,再加上20XX年度年终奖准备发放。针对个人所得税有必在做合理合法避税减少个人所得税税负率。

二:方案

一:细细拆分工资总额 如:李某是一家电子公司技术工人,合同上约定员工每月工资总额5000元。按照目前的扣税办法,李某每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325元;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325×12=39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如果将李某工资总额5000元细拆分工资4000元,误餐补助1000元(由李某取得发票到公司报销)。按照筹划后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10%-25=175元;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175×12=2100元。全年少缴纳个人所得税:3900-2100=1800元。

二:高薪人士拿一次性奖金最合算

如:张某是一家电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根据公司整体业绩和个人表现情况发给张某年度奖金30000元,如果公司考虑实际情况分两次发放(每次15000元)本年度张某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0/12×10%-25)×12+15000×20%-375=3825。如果奖金一次性发放张某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0/12×15%-125)×12=3000元。少缴纳个人所得税825元。根据国税发〔20XX〕9号文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利用个人所得税采取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设置级距

由于个人所得税采取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设置级距,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有时会出现收入相近,但税后所得相差很大的情况。比如雇员小张全年奖金为6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5%=300(元);雇员小王全年奖金6001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计算结果,小张的税后所得为5700元,小王的税后所得为5425.9元。虽然小王的税前奖金比小张高1元,税后却比小张少了274.1元。

企业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筹划年终奖金额来进行合理节税。比如个人领取的年终奖金数额在6000元至6306元之间,统一以6000元来发放就更为合适,而年终奖金在24000元至25294元之间,就应选择24000元发放。这样就不会出现“奖金多,现金少”的矛盾。

级数 个人所得税级数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临界点奖金 筹划点 年终奖避免区域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6000 6306 6000-6306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24000 25294 24000-25294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60000 63438 60000-63438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 分 25 1375 240000 254667 240000-254667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 分 30 3375 480000 51149 480000-51149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 分 35 6375 720000 770769 720000-770769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 分 40 10375 960000 1033333 960000-1033333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1200000 1300000 1200000-1300000

四:利用损赠税前抵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遇人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损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份,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综合以下几点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

1, 细细拆分工资总额我公司针对部份管理人员在执行。

2, 因我公司对20XX年度奖金分两次发放,公司可以针对部份高管人员使一次发 放,或者分多次发放,第一次按奖金发放,后几次与每月工资一起发放。

3, 我公司在计算20XX年度奖金时,要考虑临界点奖金问题,如年终奖金数额在 6000元至6306元之间,统一以6000元来发放就更为合适。这样公司可以减少一部份奖金费用,员工可以拿到合理的奖金。如果不考虑临界点奖金问题,增加了公司奖金费用,员工拿到的奖金比原来少。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

20XX年4月20日

篇二:个人所得税法筹划方案(1817字)

近年来,随着老百姓的收入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也成了大多数人经常涉及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的税收筹划就成为生活中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首先来看两种情况:一种是所有消费都是从企业取得现金后实现,另一种是部分消费以现金实现而另外部分以实际受益的方式取得,那么后者的收益实际超过前者。因此,运用比较收益是税收合理规避中需要首先研究的,它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总体思路是注意支付的标准、方式,均衡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进而降低税率档次。合理的避税筹划方法有:㈠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㈡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㈢可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㈣纳税人通过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动报酬。作为企业来说,避税的重点在于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这样做可以使个人消费水平稳定提高而税收负担又不增加,主要方式有:㈠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㈡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㈢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如提供免费午餐、或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提供交通工具;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等。

本文仅就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做出避税筹划: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筹划不是偷逃税收,必须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XX]9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薪金与16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三、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法筹划实例分析

本实例分析,仅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分析,不考虑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

某企业管理人员20XX年1至12月应税收入(不含应予税前扣除的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明细见表一:

表1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年终一次性 合计

应税收入 3000 3000 3000 10000 3000 3000 11000 15000 9000 9581 9000 9000 40000 127581

缴纳个税 115 115 115 1305 115 115 1505 2305 1105 1221 1105 1105 5875 16101

人们常说,逐月均衡发放最省税,我们假设该员工收入分12个月均衡发放,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见表二: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年终一次性 合计

应税收入 10632 10632 10632 10632 10632 10632 10632 10632 10632 10632 10632 10632 0 127584

缴纳个税 1431 1431 1431 1431 1431 1431 1431 1431 1431 1431 1431 1431   17172

从上表可以看出,该员工逐月均衡,反而比不实施税收筹划多缴纳1071元个人所得税。其原因在于国家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的计税规定。

充分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后,该员工最省税的方式是见表三: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年终一次性 合计

应税收入 5632 5632 5632 5632 5632 5632 5632 5632 5632 5632 5632 5632 60000 127581

缴纳个税 480 480 480 480 480 480 480 480 480 480 480 480 8875 14635

比不实施税收筹划少缴纳1466元个人所得税,税负降低了9%。由此可见充分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特别是如果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与按月均衡发放的适用税率相同,同时按月发放部分平均进行,且年终一次性奖金达到该税率适用金额的上限,则税负最小。

篇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及方案(2401字)

1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然性

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组成的多元化,使得大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日益增多,而缴纳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在西方国家,纳税人对纳税筹划早已是耳熟能详,而在我国,纳税人对纳税筹划还处于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的阶段,再加上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距离发达国家尚有距离,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低造成的各种问题,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够了解。寻求公平税负,寻求税负最小化,是纳税人的普遍需求,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我国正处于税制变动频繁复杂的阶段,如何在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同时又不增加纳税负担,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职责所在。

2纳税筹划的发展历程及意义

2.1纳税筹划发展历程

(1)纳税筹划在国外的发展。纳税筹划思想的提出最早是由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于20世纪30年代在“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中提出的,他说“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是法律第一次对税收筹划做出认可;纳税筹划于20世纪50年代呈现出专业化发展态势,1959年成立的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纳税筹划的概念;与此同时,纳税筹划的研究也开始向纵深化发展;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纳税筹划在理论上有比较完整的研究成果,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纳税筹划已经进入到比较成熟的阶段。

(2)纳税筹划在国内的发展。我国纳税筹划的起步比较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进入分离阶段;90年代纳税筹划开始与避税节税相分离,在此阶段我国出现了第一部纳税筹划专著《税收筹划》,由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唐翔编著,此书首次将避税与纳税筹划区分开来;2000年后纳税筹划进入公开化阶段,政府确立了纳税筹划的法律地位,国家税务总局在机关报《中国税务报》开辟了纳税筹划专栏,明确了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以此为契机,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纷纷举办纳税筹划培训班,普及税务知识。由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轻重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及家庭的净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成为纳税筹划的重点。

2.2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助于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纳税义务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比对选择税负最少,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一方面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税金,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正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2)有助于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纳税人意识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通常采用偷税、漏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少谁进的缴纳;第二阶段是依法纳税,接受监督,此时运用的手段为合理避税、节税;第三个层面是运用税法知识,采用合理的方法对个人所得进行筹划,减少税金的缴纳,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合理运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3)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尚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政策的反馈。充分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反馈来的信息,可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进而可以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税法和税收制度。

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施及注意事项

3.1将个人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

为了鼓励企业与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国家规定对于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再征收所得税。因此,个人可以将购买股票、企业债券获得的利息、分红等收益留存在企业作为对企业的再投资。企业将这些投资以债券或股权的形式记到个人名下,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对个人所得进行纳税筹划,既可以保护个人的利益,也对企业的发展产生推动作用。

3.2均衡纳税人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使用的税率就越高,因此纳税人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将收入均衡分摊到各个纳税期间,以避免收入大起大落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3延迟纳税时间

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金,个人所得税规定了纳税期限,允许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任意选择时间缴纳税金。延迟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纳税总量的前提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资金使用率。

3.4利用公积金、保险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计提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纳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金等,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以上保险、公积金时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以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各类保险最高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和保险,为职工建立长期储备。

3.5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以合法为前提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对税法体系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后做出的纳税最优化选择,它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合法的,是受到税法和税收政策保护的。

3.6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风险性

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税法与税收体制改革迅速,使得纳税筹划带有大量不确定性因素,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税法中比较模糊的概念有可能使税务当局与纳税人的理解产生分歧。因此,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时,不仅要掌握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还要了解征税主体对纳税筹划的认定和判断。

4结语

论文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出发,由浅入深分析了纳税筹划的发展历程、实施方法及注意事项。通过本文论述可以得知,在人民大众纳税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如何以合理、合法手段减少个人税负,提高个人收入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但是我国的纳税筹划尚未完善,需要不停的探索。由于受本人研究能力和收集资料的限制,本文只是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行初步的研究,存在众多不足,望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能继续深入研究,以达到更好的研究。

篇四: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3461字)

一、现行税制在调节收入上显失公平之处与正确行使个人所得税筹划权利的必要性

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即工薪阶层成为目前税负最重的群体,个人所得税筹划自然应以该阶层所得为靶心。与该群体相关的应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其自然的支付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按月支付(如工资),二是按阶段期支付(如任务奖、学校的课酬等),三是年终一次性支付(如一次支付数月奖金、年终加薪等)。下面就从现行税制在调节失效的突出点和已造成的意识扭曲入手进行分析,阐述正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必然性:

(一)以收付实现制确认应税收入与收入取得时间上的不均性造成个人税负的增加。例如,某单位一中层领导张某本年度月薪2600元,各季末都可取得一次性支付的任务奖金105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每月月薪纳税75 [(2600-1600)10%-25]元;每季度季度奖金计税1725(1050020%-375)元,全年所得税共计7800(7512+17254)元。现如做筹划,将其年内收入先汇总再平均到12个月中支付,则每月纳税550元,年纳税额为6600元,那么此项筹划共节税1200(7800—6600)元。原因在于税法以月实得报酬为应税收入,自然支付模式一般可能造成各月应税收入的不均衡和适用税率不一致。那么,一年中适用较高税率的收入居多时,全年税负必增;相反,均衡性支付利于节税,利于收入总额相同时税负的一致,因此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第一着眼点应是实现年收入的均衡支付。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存在着与其作为税收优惠初衷相背的误区。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旨在降低税负,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通过降低税率,进而降低税额。那么是否以该方式支付的报酬越多,享受的优惠越多呢?必须再做测算:前例中张某年末一次性奖金为6000元,由于当月工资大于1600元,且6000除以12之商为500,故适用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应计税300(60005%)元;但如果年终奖上升1元,其除以12的商500.08大于500,故选用10%税率和25的速算扣除数,应纳个人所得税则为575.1(600110%-25)元。

一元之差,为何多付275.1元(575.1-300)的个人所得税呢?若改变其支付方式作分析:将6001元的年终奖分月支付,每月500.083(600112)元,原月工资2600元加上该分摊数后仍适用10%的税率,则本年计税增加300.1((500.083×10%-25)12)元。6001元的收入在两种方式下的税负之差为275(575.1-300.1)元,原因在于年终奖计税公式暗含了与其初衷相背的“病灶”——全年只准许一次性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因而导致了税额的上升。所以该计税方式的误区便是:当一定的收入分月支付和年终一次支付适用税率相同时,选用后者税负必增,增加额恰好等于该税段速算扣除数11(如本例为275=2511)。照此推算,类似500、2000、5000…这些税率界限12倍的收入6000、24000、60000…显然成为税务筹划时一次性年终奖不可草率逾越的“雷池”。

(三)利用分税制的漏洞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应予杜绝。假如对上例中张某月均收入6100[(260012+105004)12]元进行筹划,让其来源于多种收入方式:工薪所得1600元,劳务报酬所得800元,其余为在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所得,则张某按月计算,纳税额仅为145元,年纳税1740元,比年均衡性支付筹划骤然降低税额4860元,显然有悖于个人所得税计征上“相同的收入税负一致”的原则。原因在于该种税务筹划是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变相逃税,应予杜绝。

(四)代扣代缴模式造成扣缴义务人视之为额外负担和纳税人被动纳税两大心理扭曲。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模式在以往的税收征管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存在着明显的负作用:从扣缴义务人来看,实行从严扣缴,在当今国民纳税观念尚淡薄的情况下必然导致扣缴人与纳税义务人的对立;少扣、不扣应扣税款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许多扣缴人明哲保身处理该项额外负担,即完全以自然支付的收入为计税对象依法扣缴,结果只履行了义务却放弃了行使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权利。从纳税人分析,代扣代缴模式使之处于被动地位,随着税额的增加和因扣缴义务人代扣不公,使纳税人易孳生敌对心理,消极纳税和抗税,因此,应通过税务筹划化解两者矛盾、建立良好的纳税意识。

三、在个人所得税新起征点基础上探讨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的新思路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及其可行性、最佳性分析。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得出个人所得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向综合制迈进,扩大列作一次筹划的收入种类;一定的年薪(即全年收入)经筹划应得出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范围,超出上限说明筹划失败,低于下限则有逃税嫌疑。新思路如下:其一,收入按年统筹,按月平均支付;其二,年薪分为月薪和一次性年终奖支付,并且当后者适用税率低于前者的个人所得税率段时,应进行先按低税段最大额支付年终奖,其余均到每月支付的筹划;其三,难点在于当年薪再度升高打破第二种条件时,要求扣缴人做出年终奖不变、增加月薪支付并升高其税率,或者月薪不变而增加年终奖支付并升高其税率与月薪相等的选择,筹划时应考虑上述“雷池”:当年终奖支付额未超越该税段“雷池”时做第一种选择;相反做第二种选择。因此,个人所得税筹划可行性方案的核心在于先遵循新思路,挖掘一系列能引起月薪和年终奖所适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薪分界点,再将实际年薪对号入座,得出月薪和年终奖支付最佳额,实现全年税负最低化。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的实施。现阶段行之有效的途径为:(1)纠正偷漏税与税务筹划相混淆的错误认识,树立履行扣缴义务与正确行使个人所得税筹划权利并重的观念;(2)鼓励公民自行申报,以最大的善意去相信纳税人,即使是代扣代缴也让纳税人主动申报,并给与优惠;(3)扣缴义务人应进一步认识到个人所得税申报模式的变革与税务筹划的无抵触性,即在自行申报的模式下,仍应协助纳税人做好由本单位支付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并给自行申报人予准确的收入数据。

其次是充分考虑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支付程序及意外情况,并找到实施的有效途径:第一,改变个人报酬自然支付方式,实现筹划后的均衡性支付。对此,相关部门应做如下协调:劳资科或人事部门应熟悉相关政策,在考虑常规性调薪、内部调动、一次性年终奖等诸多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尽可能精确地提供每一职工下一年度全年的工薪预计数;质量考核部门应同预算管理部门联手在强化预算管理的基础上,落实到人,在新的年度到来前将可实现的最佳质量奖预计数上报财务,旨在鼓励员工优质工作并得到最高报酬;财务部以下年度工薪预计数、最佳考核奖及其他来源的收入计算每一职员的年薪,将其在表中对号入座,找出最佳月薪和年终奖支付额。确认人员支出时,记“应付工资”贷方,按预计数支付时依次记入借方。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单位,可在“暂存款”下补设“应付工资”二级科目并设定各部门往来号。第二,现实中业务奖周期与年薪周期不一致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最典型的便是学校教学年度跨越两个自然年度。其后果是很难将一学年的课酬及奖金在自然年度末准确地一分为二;且要在本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就作出下一自然年度后半年的新学年教学计划很难。如果依据新思路,协调的方法很简单,无非将年薪起止点稍作变通,始于7月初而止于次年6月底即可。第三,原税务筹划方案失效时的处理。原方案失效一般是由于超预算性的和偶然性收入的发生,包括非普调类工资上调,或获得稿酬、科研奖及其他奖项。其处理应立足于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初衷和宗旨:对国家鼓励和有税收优惠的收入如稿费、科研立项奖与原年薪无关,按稿筹计税;对于其他收入应增记年薪再进行分析:税法未作特殊规定的,假若将该项收入增加到年末一次性奖金中或平分后增加到本年度剩余月份月薪中支付,不会引起税率增加,那么按增加年终奖或月薪的方式支付,否则重作筹划。但应注意:按注释中“年薪额分段”的计算公式重新计算“年薪额分界点”时其月份应改为“本年剩余月数”。对诸如一次性补发数月工资、一次性补发数月奖金等税法已作出特殊规定的,可将按上面的筹划方式增加的个人所得税额同按税法规定方式下计算的所得税额进行比较,以低税负方式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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