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结案通知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郭智: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申请执行郭智返还经营用房纠纷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持本院(20XX)巴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XX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郭智依生效民事调解书返还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130号(5-7轴)两个门市房屋,本院立案受理后,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智已将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130号(5-7轴)两个门市房屋自动履行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已接收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通知如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申请执行郭智返还经营用房纠纷一案,本院(20XX)巴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郭智返还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130号(5-7轴)两个门市房屋,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XX年五月十四日
篇二:法院结案通知书(117字)洪澍、苏紫云、黄始虎:
洪澍、苏紫云与黄始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洪澍、苏紫云的申请,依据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XX)绥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XX年3月14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XX年三月十四日
篇三: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426字)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魏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2月9日作出(20XX)镇巴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某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杨某某于20XX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某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5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XX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魏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风险义务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于20XX年8月12日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20XX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领取了标的款5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XX)镇巴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杨昌林
二〇XX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