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XXXXXXXXX:
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XXX(向你方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四至为XXX,面积为XXX平方米,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宗地存在XXXXXXXXXXXXXXXXXX情况,涉嫌构成闲置土地。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方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
(二)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
(三)其他;
你单位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调查将作为闲置土地认定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特此通知。
我局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XXXXXX
通知人:XXX局(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514字)江西国机钙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XX年6月27日以挂牌方式取得位于林泉乡大溪贩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XX年6月29日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面积为89.8亩,用途为工业,合同约定20XX年7月29日之前开工,20XX年7月29日之前竣工。截止20XX年7月17日,经调查,你公司在取得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工建设,也未依法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延长动工建设时间。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现我局拟认定该地块属于闲置用地,现予以告知。
你公司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书面报送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报送的,我局将根据调查结果,予以最终认定。
通知人:德安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篇三: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246字)安徽省三和石膏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XX年9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定远县工业园区纬二路南侧的2760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定国用(20XX)字第1343号。你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涉嫌闲置土地。
请你单位自本通知书下发之日起15日内派人到我局协商闲置土地处置有关事宜,逾期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季红
联系电话:0550-4888619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