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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

时间: 08-03 栏目:通知书
篇一: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373字)

杨庭亮:

你因与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于20XX年5月14日作出的(20XX)济中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你以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XX)济中行终字第13号判决。本院受理你的再审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和一、二审法院认定你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你要求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中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且你并未提供新证据证明本院判决存在错误。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20XX年X月XX日

篇二: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739字)

唐建国: 你因与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XX)大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XX)邵中行终字第38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将该案交大祥区人民法院复查,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XX)大法行监字第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驳回了你的申诉。你仍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现针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

你申诉称,20XX年3月21日上午你没有在市委门口阻拦市人大代表曾宪华进入会场,也没有将曾宪华的代表证扯下丢在地上。经查,20XX年3月21日上午,你自戴红绣筒在市委门口维持交通秩序,在市人大代表曾宪华通过市委门口准备进入设在中共邵阳市委礼堂的会场参加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届五次会议时,你对曾宪华进行阻拦,并将其代表证丢在地上的事实,有曾宪华的陈述和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事实清楚。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据此对你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你还申诉称,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间对你实施了暴力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查,你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所受之伤是公安机关对你执行拘留期间所致的相关证据,在此次申诉时,也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XX年六月三十日

篇三: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652字)

杨X波:

你因诉A县国家税务局厚坡税务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法行终字第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申诉人的税务登记证已经作废,并未办理验证手续;申诉人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只是承包了厚坡供销社的一组柜台,申诉人不是纳税义务人;被申诉人厚坡税务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送达程序违法;请求对(20XX)法行终字第144号行政判决依法再审,撤销A县国家税务局厚坡中心税务所(98)豫淅国税处字第00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本院经复查认为:1、你提交了显示有“声明此证作废”等字样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但你没有证据证明填写这些文字系厚坡税务所的行为,你关于税务登记证已经作废的主张不能成立。2、你虽然和厚坡供销社签订了合同,约定税费由供销社缴纳,但该约定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代缴行为不能成立,你仍然是纳税义务人。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人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回证留在受送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之规定,本案中,你拒收厚坡税务所送达的文书,三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见证人亦在见证栏内签字,证明确实向你送达了文书,该送达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XX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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