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拒绝收房通知书
湖南未来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我们是贵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来蜂巢的业主4栋业主,最近喜获收房通知书,倾注一辈子积蓄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家,我们怀着万分激动、喜悦与期待5月1-10日赶往收房。而我们未来蜂巢开发者--贵公司却给了我们一个意想不到的“惊喜”—层高由3米变成了2。9米,而且合同也被篡改过。并且国家规定的收房必须出具的相关文件都没有。我们无比心寒,痛彻心扉。我们无法接受这突如其来的“惊喜”,试图向贵公司寻找答案,但却得到贵公司诸多无理无赖甚至荒谬的答复。我们已出奇愤怒,是可忍孰不可忍。为此,我们未来蜂巢四栋业主特集体联名向贵公司发出此拒绝接收房屋通知书,理由如下:
1、合同约定我们四栋层高为3米,但实际测量层高只有2。9米,与合同相差十公分,与贵公司开盘宣传的层高3米不合符,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
2、没有《住宅质量保证书》
3、没有《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
4、没有《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5、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
6、没有面积实测报告
7、燃气为公用设施,与水、电、暖为房屋必须的配套设施,开通燃气接口是贵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商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8、小区公共设施、绿化、电梯达不到验收合格标准。
9、门窗没有3C标识,电表没有功能标识。
10、小区的消防没有验收合格。
11、阳台,与合同也不符。
综上所述,鉴于贵公司的严重违约、违法行为,依据法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精神,希望贵公司以积极的姿态,本着优良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做好妥善解决未来蜂巢问题义务及责任;我们将保留行使一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由于你们消极作为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贵公司承担。请贵公司于20XX年7月1日前就前述所有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如逾期未予答复,我们将依法行使退房权利,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将由贵公司承担。我们将通过邮政特快的方式向贵公司送达本书面通知,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未来蜂巢四栋一期业主
20XX年5月15日
常州莱蒙水榭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暨有关负责人:
我们是贵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莱蒙水榭花都一期全体业主,于20XX年购买了贵公司开发的莱蒙水榭花都楼盘的房子,按照购房合同,20XX年5月31日是业主拿房的时间,但我们始终没有收到书面的《收房通知书》。此前,我们已经通过网络媒体、电话咨询等方式向贵公司提出关于收房的配套、物业等疑问,但一直未得到贵公司正面的公开的答复。鉴于目前一期收房存在诸多问题,现一期业主通过协商,一致决定以书面形式集体联名拒绝接收房屋,相关理由如下:
一、宣传的配套设施构成违约
贵公司一期销售时所有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包括楼书、宣传单等)以及承诺都涉及到沃尔玛超市、国际双语幼儿园、国家级标准体育馆、高档物业等等这些配套,比如“莱蒙第一街区紧临沃尔玛”等字样。这些配套虽然未列入合同内容,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莱蒙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已构成要约条件,均依法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目前这些配套设施均未兑现,已构成合同违约。
二、一期房屋质量存在的问题
1、按照购房合同附件图纸,一号楼东侧次卧阳台图纸设计1200MM,实测宽度940,严重缩水。
2、《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淘汰和限制使用部分落后技术与产品的通知》苏建科[20XX]351号文件要求,住宅外墙限止使用墙砖,作为重点项目应禁止使用,莱蒙城为重点项目应禁止使用却使用了外墙磁砖,违反了相关法规。《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苏建科〔20XX〕287号)规定,外墙贴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40米,莱蒙城超过90米仍使用外墙磁砖,带来巨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相关法规。莱蒙城内保温没达到国家规定工艺要求,厚度不足3CM,此违反相关法规,可提出赔偿。
3、按照购房合同(附件三)第7条,楼道铺设防滑地砖,目前三层以上楼道还末贴好磁砖,已构成合同违约,仍不具备交房条件。
4、厨房没有地漏。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厕浴间、厨房间等受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楼面应采用防水、防滑类面层,且应低于相邻楼地面,并设排水坡,坡向地漏。
5、根据现场对房屋的观察测量,还存在墙面不平地面空鼓、房间不正、阴阳角不垂直、部分房屋门锁损坏等一系列问题。
6、阳台设计不合理,阳台因需要放置空调外机而无法实现全封闭,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7、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106号20XX年9月29日)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者收取购房预付款,购房人所支付的预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抵算购房款,开发商有必要支付相关费用后再进入交房程序。
8、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不同地区对建筑要求,Ⅲ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降温要求,冬季兼顾防寒《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使用说明,南向窗仅设固定遮阳设施就可满足以上要求,东、西向窗则必须另设活动遮阳措施。
三、配套物业存在的问题
1、根据《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别墅区和20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及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项目。莱蒙城作为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住宅,莱蒙物业公司作为二级资质的公司,没有资格进驻进行物业管理。同时,莱蒙开发商未经业主集体同意,私自更改合同约定,将合同中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中航物业”擅自改为的莱蒙物业公司,构成合同违约。
2、未经业主同意,将原规划的绿化地擅自改造为变电站,规划变更后且未通知业主,且影响小区景观。
3、莱蒙城小区道路尚未开通,未达到交付条件,根据道路交通规则,机动车不能占用非机动车道,因此目前汽车摩托车无法进入小区。
3、半公共空间随意改变功能。原首层外围架空,有乒乓球桌,儿童嬉戏等功能,目前改变功能,业主购买了相关公摊而无法享受相关服务。
请常州莱蒙水榭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否则一期业主将一致不收房。因合同违约、房屋质量等问题造成业主延期收房的一切后果,均由开发承担。我们一期业主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收房相关问题的权力。贵公司如有疑议,可在本地知名报纸、网络媒体做出答复,或以书面形式通知一期全体业主。
附件:莱蒙水榭花都一期全体业主集体签名表
莱蒙水榭花都一期业主
20XX年6月10日
登封新天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是贵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裕兴国际花园的业主,我们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交房期限为20XX年10月01日前,但贵公司20XX年10月01日却未能按期交房,直至20XX年11月15日才接到售楼顾问的电话通知在20XX年11月18-22日办理交房手续。我们怀着万分激动、喜悦与期待于约定时间前来办理房产交接手续,贵公司却给了我们一个意想不到的“惊喜”,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而截至今日,依然没有达到交房条件,我们特此书面提出拒绝收房,理由如下:
一、贵公司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贵公司不能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主体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向有关部门备案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方可交付使用。
2、未经过消防验收,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消防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3、依据国家《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付使用。而裕兴国际花园小区公共设施并不完善,达不到入住要求。如:小区大门、道路正在施工,路灯照明设施及监控系统均未安装,燃气管道没有安装,水表也没有安装…
4、燃气为公用设施,与水、电、暖为房屋必须的配套设施,而裕兴国际花园却根本没有和燃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燃气主管道都没有安装!由于不确定天然气主管的铺设位置,室内装修和管道的预埋工作势必会受到影响,请问业主该怎么进行装修?若是天然气一直不能安装到位,怎么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
5、合同第十四条中明确约定:水、电在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而事实是截至今日仍没有供水,严重影响装修和入住生活!
6、没有面积实测报告。房屋的实际面积不得而知!
以下具体问题,希望贵公司在交房之前办妥为宜:
一、关于验房前须出具的文件
在验房之前,贵公司须出具如下双方《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出具的证明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之正本,待双方核验后,方能进行房屋验收和交接。
1、楼座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2、具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
3、详细共摊数据、计算方式及图示;
4、管线分布竣工图;
5、小区市政双路供电的验收合格检验报告;
6、楼座消防设施合格认证文件;
7、小区环评验收报告;
8、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资质证明及物业费物价批文;
9、出具质检安监部门对本栋楼电梯安全检测的报告。
二、关于收房流程及入住缴费问题
(一)收房流程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房地产商只能按和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时掌握钥匙的有利地位胁迫购房人接受自己单方面提出的附加条件,如因单方面增加购房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影响交房,必须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因此,我方要求必须在验房完毕,相关问题妥善解决后才与贵公司签署交房文件。如果你公司不能就因你方原因而至交房延期与我方达成赔偿协议,我方不予收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你公司承担。
(二)收房缴费问题
1、关于转让费问题
豫发改收费〔20XX〕627号文件规定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既应有开发商缴纳;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双方各承担50%;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1.5元,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每平方米1.5元。我与你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合同上面明确显示是预售商品房,那么我想问一下让我们缴纳每平方米6元的转让费是从何而来?咨询房管局得到的答复是这样:(1)裕兴国际项目目前尚未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更没有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我单位没有委托裕兴国际代收转让手续费。(2)按规定,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由转让方承担,即应由裕兴国际承担。下一步我单位将对你反映的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如若确实存在裕兴国际向业主要收取转让手续费的现象,我中心将督促其退回。(3)你反映裕兴国际收费问题,你若发现他们是变向收费,你可以拒绝交费。
2、关于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问题
⑴请贵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小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证明。
⑵有关本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请物业公司出示登封市物价局的正式批文。
⑶小区还未交付使用,小区绿化及相关配套设施并不健全,道路还未完全完工,路灯照明以及楼宇对讲系统等都没完善,业主在不能得到全面物业情况下能够享受到哪些服务现不得而知,物业费的收费还值得商讨。
三、入住之后后期工地扰民问题
鉴于大门及各项配套设施还没有完工,同时二期工地在施工时,施工的噪音和安全问题势必会严重影响我方入住后的正常生活,应协商后给予经济补偿。
由于贵公司的上述问题,事实已经造成违约,我方现向贵公司提出下列赔偿要求:
1、按合同第九条的逾期交房责任规定得向我方赔偿违约金,具体日期应至实际达到交房条件,我方正式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那天,而非你公司单方提出的50天。
2、我方前来收房的交通往返费用,误工费。
3、我方因贵公司延迟交房而发生的租房租金及物业等费用。
4、我方保留因贵公司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示相关验收证书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利及诉讼的权利。
依据法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精神,希望你方以积极的姿态,本着优良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做好妥善解决裕兴国际花园问题的法律和契约义务及责任;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限贵公司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对上述所有问题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我方将不再另行书面通知。我方保留行使一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由于你方的不作为、消极作为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方承担。
房地产项目—裕兴国际花园业主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