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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仲裁案例

时间: 07-26 栏目:案例
篇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326字)

连云港市的王先生于2013年5月9日进入当地一家大型建筑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技术开发、项目报批和评审工作,但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公司每月向其发放工资10000元,王先生每月可以发票报销形式从公司领取现金10000元。今年2月13日,王先生离职后向连云港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按照月工资20000元的标准支付2013年6月至离职时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报销费用不属于工资范畴,本案中所涉及的“报销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于规避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而产生的,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国家利益,不应认定为工资,故裁决按月工资10000元的标准支持了申请人双倍工资的请求。

篇二:劳动人事仲裁案例(293字)

马某于2006年2月10日应聘到甲公司当销售员。甲公司属股份制企业,李某为法定代表人。2007年9月1日,甲公司被李某注销了营业执照,并拖欠马某2万元工资。 2007年9月28日,李某在原生产场地开办个人独资公司,聘请马某担任销售员,并口头承诺支付马某的工资。2009年9月20日,李某辞退了马某,拒绝支付原甲公司拖欠马某的2万元工资。

甲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乙公司没有为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义务,所以仲裁委员会不能裁定李某个人承但偿还拖欠马某工资的责任。甲公司注销后就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也随之解除。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在发生拖欠工资时,应尽快申请仲裁。不能仅凭口头协议,要有书面协议。

篇三:劳动人事仲裁案例(184字)

张某是A公司职工。2014年6月16日至同月19日,张某等26人因工资待遇问题协商不成擅自停工,并阻碍单位安排其他劳动者恢复生产,造成直接损失20余万元。2014年6月25日,A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7月10日,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4年7月24日,A公司提起反申请,要求张某赔偿给单位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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