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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时间: 07-28 栏目:案例
篇一:婚姻纠纷调解案例(1160字)

耐心调解和好如初

今年三月七日上午,彭阳县白阳司法所来了一位中年妇女,此人一脸血迹,身上几处伤痕,一进门就泣不成声,工作人员见此情形急忙上前扶她坐在沙发上,倒上一杯热茶,稳住了她的情绪。

经详细询问,此人是白阳镇老庄村海河队农民马某,她的丈夫刘某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殴打她,也经常虐待她和两个孩子。这次因家庭生活琐事刘某又将马某毒打一顿。马某哭着诉说:“我绝对要与他离婚,再不回家,请你们为我作主,”工作人员了解此事后,给当事人马某作了大量思想工作,并立即和村队干部取得联系,通知刘某,调查此纠纷的详细情况。经用手机几次联系,多方寻找,确实不见刘某。天也快黑了,无耐之下,工作人员只好将马某安排住下,第二天继续联系,终于在中午十二时在其亲戚家找到了刘某,刘某当时的态度也不好,经过再三说服,才愿意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处理。当夫妻俩一见面时,好象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特别是刘某面带凶气地说“你还告我。”

这时马某泪流满面,战战兢兢地哭着说:“你们看在你们这里他还想打我,我和他结婚多年,经常被打的浑身是伤,打伤后还不给钱治伤,几年来重打四次,平时脚踢拳打不计其数,每次打后我不敢给人说,也不许我给娘家人说,这次我逃了出来,你们要为我作主。”这时刘某也恶狠狠地说:“你这次跑到这里告我,害的我到处找你,今天你说离婚就离。”双方你争我抢各说各的理,待双方都将理由讲完后,调解员才开始对双方做工作,指出了双方的错误,对夫妻二人展开批评教育:“你作为家庭的一名主妇,上有两个老人,下有两个孩子,本来你家经济情况不好,加之咱们这里自然条件差,十年九旱,靠天吃饭,近几年天气连年干旱,你丈夫是一家之主,要考虑全家人的生活,你们两口子过日子,平时做事的方式方法不对,夫妻之间做事本来就应该有商有量的。

刘某你作为一个大男人平时做事要公平,不要动不动就打人,你没有打人权,公民的人身受法律保护,你再这样下去要负法律责任,甚至会走向犯罪道路,其实离婚没有任何好处,正确处理夫妻关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法律面前夫妻的权利是平等的,她不识字,脾气又不好可以慢慢改,你应该给她时间,遇到事情,让她多考虑,平时给她多做工作,据我们多方了解你们夫妻关系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还没有发展到非离婚不可的程度,你再想离婚后你们的孩子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另一方面你的父母年龄也大了,又更加为你们着急,急坏了身体也不好,总而言之,离婚不能太随意,也不能太草率。”这些话句句是实,说的刘某只点头,此时马某也面带微笑,夫妻双方表示日后遇事要冷静,克制自己,互相改掉坏脾气。就这样,一场即将恶化的一起婚姻家庭纠纷经过司法助理员耐心调解,夫妻双方终于接受了。为了巩固调解成果,调解员又先后两次进行了回访,如今两口子和好如初,孩子也乐了,老人也很高兴,一家人和睦相处,小日子过的红红火火。

篇二: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例(941字)

前不久,城区某司法所来了一位中年妇女,此人一脸血迹,身上几处伤痕,一进门就泣不成声,工作人员见此情形急忙上前扶她坐在沙发上,倒上一杯热茶。

请你们为我做主

她的丈夫张某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殴打她,也经常虐待她和两个孩子。这次因家庭生活琐事张某又将她毒打一顿。这位妇女哭着诉说:“我绝对要与他离婚,再不回家,请你们为我做主。”

工作人员给当事人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并立即和社区干部取得联系,通知张某,调查此纠纷的详细情况。经用手机几次联系,多方寻找,确实不见张某。无奈之下,工作人员只好第二天继续联系,终于在中午十二时在其亲戚家找到了张某,张某当时的态度也不好,经过再三说服,才愿意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处理。当夫妻俩一见面时,好像仇人相见,特别是张某面带凶气地说“你还告我?”这时妇女泪流满面,战战兢兢地哭着说:“你们看,在你们这里他还想打我,我和他结婚多年,经常被打得浑身是伤,打伤后还不给钱治伤,每次打后我不敢给人说,也不许我给娘家人说,这次我逃了出来,你们要为我做主。”这时张某也恶狠狠地说:“你这次跑到这里告我,害得我到处找你,今天你说离婚就离婚?”

双方各说各的理

调解员指出了双方的错误,对夫妻二人展开批评教育:“你作为家庭的一名主妇,上有两个老人,下有两个孩子,本来你家经济情况不好,你丈夫是一家之主,要考虑全家人的生活;你们两口子过日子,平时做事的方式方法不对,夫妻之间本来就应该有商有量的。”

工作人员对张某说:“你作为一个大男人平时做事要公平,不要动不动就打人,你没有打人权,公民的人身受法律保护,你再这样下去要负法律责任。其实离婚没有任何好处,正确处理夫妻关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法律面前夫妻的权利是平等的,你应该给她时间,遇到事情,让她多考虑,平时给她多做工作。”

还有一定感情基础

“据多方了解,你们夫妻关系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还没有发展到非离婚不可的程度,你再想离婚后你们的孩子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另一方面你的父母年龄也大了,又更加为你们着急,急坏了身体也不好。”

这些话说得张某直点头,此时妻子也面带微笑,夫妻双方表示日后遇事要冷静,克制自己,互相改掉坏脾气。就这样,一场即将恶化的婚姻家庭纠纷经过司法助理员耐心调解,夫妻双方终于重归于好。调解员又先后两次回访,如今两口子和好如初。

篇三:一起普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048字)

原告刘先生与被告王女士系初中同班同学,在校期间,双方来往密切,关系甚好,且互有好感。2005年初中毕业后,两人均未考上高中,之后来往更加密切。2006年3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2月2日便生育一女,取名刘思。由于双方均无正当职业,生育女儿后不久,双方便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因此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2010年,被告独自外出务工,因原告猜疑被告有越轨行为,双方矛盾不断升级。2011年8月2日,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调解过程及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立即电话通知被告到法庭了解情况,并进行庭前调解。被告接到电话后,当即表示拒绝到庭,并不愿接受调解。承办法官随即决定,到被告家中了解情况。找到被告后,承办法官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掌握案情后,承办法官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给被告作了详细的讲解,随后又认真听取了被告的意见。被告表示,女儿是其所生,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承办法官随即拨通原告电话,征求其意见。但原告表示,女儿不同意由被告抚养,如果原告抚养,可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正在此时,被告家人得知此事后回到家中,情绪异常激动,声称被告与原告同居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因此原告必须付给被告青春损失费10万元,否则不会放过被告,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因庭前调解未果,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经传票传唤,被告拒不到庭。为化解矛盾,妥善处理,法院决定到被告家中就地开庭,审理后,法官再次组织调解,并向被告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并向被告释明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支持。但被告固执己见,寸步不让,并扬言处理不当,绝不放过原告。调解再度陷入僵局。

庭审次日,被告携水果刀来到原告家中闹事,幸好民警及时制止,未酿成后果。承办法官得知此事后,立即将案情向分管副院长作了详细汇报,分管副院长当即指示,暂不下判,尽量安抚被告情绪,待被告情绪稳定后,再做调解工作。并随即启动了应急预案,成立专案小组。同时,还迅速启动了“大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将案情及处理意见向当地派出所及村委作了详细汇报,争取派出所及村委支持。经多方配合和支持,通过多次做被告思想工作,被告的情绪逐步稳定。另外,办案小组还了解到一重要信息,被告有一远房亲戚在兴文从事法律工作,办案小组随即将案情向其作了说明,争取配合和支持。办案法官和该远房亲戚通过与被告多次沟通和交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最后,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女儿刘思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篇四:农村婚姻纠纷案例(1197字)

彩礼也叫聘礼、财礼,就是男方送给女方的财物,我国婚姻缔结深受古代传统思想影响,尤其在农村最为普遍。

彩礼习俗来源于我国古代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又称纳币),就是彩礼。彩礼和亲迎(也叫迎亲)至现代婚姻习俗中,保留比完整和比较受重视的传统礼节。

随着离婚案件不断上升,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较为普遍。为此,200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03)19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3)19号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时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一般应当退还彩礼。退还时应退现金或物质或全部或大部分或少部分退还问题,这将涉及到结婚时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应理解为: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长期性,虽未举行婚礼但已经共同居住和生产的,也应视为共同生活)、结婚时间长短和导致离婚的过错责任和女方是否将彩礼用于购置结婚财产等情形综合判定。

[案例]:2007年5月23日,原告李国良诉被告莫匀生、覃云返还婚姻财产纠纷一案,经罗甸县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调解结案。

案件情况:2006年11月份,原告儿子李光辉与被告莫匀生、覃云之女莫倩认识并初步确定了恋爱关系。2007年3月11日,原告方按风俗习惯邀请高正谋、王太荣、李正华、董泽荣等亲友到被告家认亲“要八字”,当天,被告莫匀生、覃云及莫倩等人在场,原告方通过高正谋之手交给被告莫匀生现金840。00元“八字钱”(平均分装于7个红封内),原告方同时送鸡、肉、酒等物给被告方。2007年4月16日,原告方又邀请了高正谋、王太荣、李正华等亲友到被告莫匀生住处按风俗送彩礼。当天,被告莫匀生、覃云及莫倩等人在场,原告方通过高正谋将彩礼现金18800。00元及现金260。00元小菜钱交给被告覃云,覃云将该款放于客厅内香火下面的电视机上。

原告之子李光辉与被告之女莫倩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7年6月28日,经罗甸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二被告莫匀生、覃云共同返还原告李国良彩礼现金人民币2000。00元,限于2007年7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莫匀生、覃云要求将剩余彩礼现金人民币17900。00元作为其女儿莫倩与原告李国良之子李光辉在恋爱期间已怀孕而需要进行人工流产所发生的费用及补偿。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98。00元,减半收取149。00元,原告李国良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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