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社区矫正案例
目前青少年在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占的比例不大,考虑到青少年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前提条件较为类似,因此采用个案分析的形式对如何做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探讨。通过实例的详细分析,从特殊性中发现一般性,有助于为今后开展青少年矫正工作提供参考。
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蔡某,男,1989年4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厦门市交通职业中专就读。2004年10月22日下午,蔡某与王某、施某、谢某四人在本市秀德大厦附近,殴打在校生陈某并抢走一部诺基亚682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377元)及在校生黄某的人民币10元。2004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审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同时,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十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二千三百七十七元。
2010年,陕西省镇安县正式将社区矫正纳入试点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已步入正轨。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发现其中青少年社区矫正问题日益突出,现以镇安县为例,对近几年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2011年共有社区矫正对象65人,其中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9人;2012年共有社区矫正对72人,其中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12人;2013年共有社区矫正对象86人,其中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18人。在矫正期内重新犯罪1人,被建议收监执行1人,矫正期满又犯罪1人,均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
一、个案分析
苗某,男,1998年2月4日出生,捕前系镇安县第二中学初中学生。2012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苗某(14岁)、李某(15岁)、洪某(17岁)来到镇安县星宇网吧,至凌晨3时许,因无钱上网,苗某便提议向同在网吧上网的吴某一和吴某二索要钱财。三人分别在网吧门口拿着废弃的拖把杆和空酒瓶将吴某一叫到县火车站桥上索要钱财,因吴某一没有钱,三被告人又将吴某二从网吧叫到火车站桥上,将吴某二钱包内的13元钱抢去,后将吴某二打倒在地。2013年元月,被告人苗某被镇安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因其属未成年人且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法院依法对苗某宣告缓刑。在社区矫正期间,苗某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和家庭监督管理,打架、斗殴,违反治安管理法。最终苗某被镇安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
二、特点分析
从苗某的案例,可以从中发现青少年犯罪的几个特点:
1。 突发性。 由于青少年各项生理基能正在发育之中,身体增长的速度快,但是心里发育却相对滞后,自我控制力不强,因此在某种偶然的诱导和刺激下,容易遇事起意,突然实施犯罪,脑子一热,说做就做,不计后果。本案中苗某及其同犯就是出于对金钱的渴望,在好奇和刺激的心理作用下实施了抢劫。事实上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根本没有意识到其和同伴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后果会如此严重。
2。 团伙化。 由于青少年年纪尚轻,心理承受能力也有限,势单力薄的心理使得他们容易结伙作案,通过结伙成群,互相壮胆,互相煽动,互相利用,互相依存,增强安全感。因此,多是三五成群、七八成伙的共同作案。本案中苗某以及其他二名被告均是纠集成伙共同犯罪。
3。 低龄化。 近年来 ,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 18岁左右,其中 14-16岁少年犯罪的比例日渐增大,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本案中,共有 3名被告,均未满 18周岁,其中苗某及其同案犯李某还未满 16周岁。
4。 反复性。 青少年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可塑性,且心理素质不稳定,容易收到外界的影响,因此如不注意隔离他们与不良习气接触,不注意对他们不良行为的及时纠正和和控制,他们也容易受到坏人坏事的熏染而重新犯罪,具有很强的反复性。本案中,苗某在缓刑期间,因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被收押。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在目前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情况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青少年矫正未与成年人矫正区分。根据少年司法制度的分别处理及隐私保护原则,对犯罪的青少年应当严格与成年人分开管理、分开矫正,但现行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社区矫正实践中青少年与成年人通常一起接受矫正安排,共同从事社区服务、集中学习等活动,不仅不利于对青少年的隐私保护,影响他们今后的生活、就业,还增加了他们被“二次污染”的可能性。
二是青少年社区矫正活动较单一。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核心理念是帮助犯罪青少年重新回归社会,避免他们再次犯罪,因此应当围绕构建青少年与社区交流的平台开展各项工作,但目前青少年社区矫正活动主要以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或者思想政治学习为主,忽略了犯罪青少年的心理疏导和就业培训、指导,若不能解决他们在生活、就业中的实际困难,让犯罪青少年回归社会、预防其重新犯罪的目的也难以实现。
三是社区资源的参与度不够。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质是充分利用各种社区资源共同对矫正对象进行帮助、教育,但当前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是司法工作人员单打独斗,家庭、学校、企业、志愿者、专业机构未能广泛参与到矫正工作中来,仅靠司法工作人员无论从人力或是专业性方面都显得薄弱。
四、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完善制度政策。对司法部2004年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严格区分青少年矫正与成年人矫正,坚持分别处理及隐私保护原则,对青少年与成年人分别组织开展矫正活动,尽量减少因公开矫正给他们今后的学习、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青少年因与成年人共同参加社区矫正产生的“交叉感染”。
二是丰富矫正活动内容,确保矫正的有效性。参考国外的司法实践,一套成熟、完善的矫正工作体系应包括回归社会指导、心理疏导、职业培训、临时救助等方面。尤其应加强对青少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防止他们因生活困难再次犯罪。
三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扩大社区参与度。积极发挥社区优势,鼓励一切社会力量参与到矫正工作中,将家庭、学校、企业、志愿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纳入青少年社区矫正帮教体系,一方面可缓解目前基层矫正机构人员数量及专业性的不足,另一方面,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有利于营造温暖、友爱、和谐的社区氛围,帮助青少年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中心派驻工作人员在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矫正工作方法,将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扶助困有机结合。派驻梅江司法所的林凡同志针对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矫正方法,收到较好的矫正效果。现将她工作中的两个典型案例予以刊发。今后,我们将不定期编发一些大家在工作中成功的矫正案例,为同志们交流工作方法搭建一个平台。心理矫正重启心灵之门
李某,女,60岁,大学文化,某企业的负责人,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缓刑接受社区矫正。
2009年6月17日,李某在其丈夫陪同下与矫正小组初次见面,她刚刚做完白内障手术。当时我所问的问题都是她的丈夫替她回答,她几乎没说话,眼睛里流露出冷漠、怀疑、敌视的目光。为了解除她的顾虑,拉近与她的距离,我主动给她打电话,了解她身体状况,关心她的病情,询问眼睛恢复情况,关于矫正的事只字未提,这时候,她的态度有所转变,语气也开始缓和起来。
在确定矫正小组组长时,针对她的情况,我们专门为她选择了一位善于沟通的居委会干部刘姐担任她矫正小组的组长。据刘姐介绍,李某是一个心理比较抑郁、自卑的人,平时不愿意出门,很少与外界交往。他丈夫介绍说,她平日里就爱发脾气,经常处于急躁焦虑的状态。根据她的情况,我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面对这样一个心理有障碍的罪犯,首先应该消除她的思想顾虑、增强她的自信。因此在以后的走访谈话中刻意营造轻松、融洽的氛围,以友善、尊重、真诚的态度对待她,经常询问其病情及生活上的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李某有了很大变化。国庆节前,我和刘姐一起对她进行家访,使她很感动。她说:“林老师,我以前不了解社区矫正是怎么回事,以为又多了一个监督、管制我的部门,我当时心情很紧张,也很不理解,现在我明白了,社区矫正工作真的太有意义了。以前我们只属于片警管,虽然片警人也很好,但他们很忙与我们几乎没有什么交流。自从接受司法所管理以来,与你们进行多次接触,特别是你们的理解与宽容,这么真诚的接纳我,让我彻底消除了顾虑,我现在心理有什么烦恼可以找地方说了,你还帮助我解决了一些法律问题,我以前一直认为既然是单位犯罪,为什么要惩罚我呢?对这个问题我一直想不通,现在我明白了,国家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然我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她还兴奋地告诉我:“这几天我天天关注国庆庆典的节目,从电视上看到祖国的巨大变化,真的感到很自豪。其实我很爱国,我和祖国同龄,我很庆幸。过去我下乡、上大学、拼命工作,真的是想为国家多做贡献,但是没想到由于法律方面知识的匮乏,给国家造成了损失,现在想起来我很惭愧。”
通过这半年来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针对她的身心特点进行心理矫正工作,既帮助她认罪服法,又使其重新回归社会。看到李某的进步,也看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成绩,我心里也有说不出来的高兴。
加强配合使“拒矫对象”接受矫正
张某,男,52岁,初中文化,因挪用公款罪被判缓刑接受社区矫正。
2009年6月19日,矫正小组成员与张某首次见面。首先由我向张某介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并告知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劳动和每周到居委会矫正站签到。张某听后,抵触情绪很大,他说:“我只服从派出所管理。”司法所领导对张某说:“你已经触犯了法律,按照规定我们司法所有责任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张某听后不顾责任民警的阻拦起身就走。
针对他这种情况,我们进行多方走访,通过片警了解到,张某认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上注明由派出所负责他的监督管理,司法所的管理是多余的,所以不接受司法所管理。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通过走访谈话反复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他进行讲解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仍不见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向上级矫正办汇报,矫正办的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及时与河西分局联系,积极与派出所沟通,达成共识,如果他还不服从管理就对他采取收监的处罚措施,并将这一决定告之本人。在这种强制力的震慑下,终于使他明白司法所虽然不是执法主体,但在他不服从管理的情况下,仍然有办法使他受到相应的处罚。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如果不服从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在他不仅接受了司法所的日常管理,还惭愧的对我们说:“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鲜事物认识不够,希望你们谅解,感谢司法所干警对我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我今后要好好改造。”通过我了解和社区矫正工作站反馈的信息,近期他的表现非常好,不仅能按时签到,而且主动要求矫正站为他安排公益劳动。
通过这件事使我认识到,面对矫正对象只要我们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同时与派出所密切配合,充分依靠上级矫正机关,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最终能使“拒矫对象”接受矫正。
据合肥日报报道,面对当前越来越低龄化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做好他们的社区矫正工作?昨天记者走访了庐阳区司法局双岗司法所,请相关人员结合案例,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社区矫正人员刘某,就读于肥东某中专学校。2012年3月25日下午5时左右,刘某与魏某、李某、杨某等八人在合肥市阜阳路附近的金马溜冰场对被害人程某、代某等三人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程某左眼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属轻伤。2012年4月20日,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包河区人民法院审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了解,青少年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吸纳社会各种人才和矫正对象家长、老师、亲朋好友等进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到工作中来。因此,双岗司法所邀请刘某所在社区的一位志愿者加入了矫正小组。同时,刘某的父亲也参与了进来。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首先重视家庭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其次要让矫正人员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而在日常管理上,司法所并未因为刘某年龄小而给予任何的放松和特殊对待,而是严格地执行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刘某按时报到、按时思想汇报等。注重加强对刘某的人文关怀,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刘某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他的进步和优点予以及时肯定和表扬,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其树立信心,乐观处事。帮助其学习文化和接受技能的培训,刘某目前仍在肥东某中专学校就读,司法所随时关注他的学习情况,鼓励其认真学习各种劳动技能,以便将来能顺利就业。
在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刘某表现良好,目前已经解除社区矫正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