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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事故案例

时间: 07-30 栏目:案例
篇一:出租车事故案例(662字)

2001年9月,25岁的田某出资15万余元从镇江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买断一辆桑塔纳后挂靠在汽车公司名下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田某按合同约定每月向汽车公司交纳相关费用。田某一个人忙不过来,便雇用亲戚赵某帮其开出租车。2001年11月26日5时30分左右,赵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出租车沿镇江市中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刚开到黄山路口,没料到与史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撞了正着,两车都不同程度地被损坏,而三摩上的乘坐人毛甲和毛乙两兄弟均受伤。赵某见状急忙打的将毛甲和毛乙送到医院治疗。毛甲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挫伤、左大腿软组织伤。毛乙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挫伤,头皮挫裂伤。毛甲和毛乙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

2001年12月14日,两兄弟同时出院。毛甲出院时医嘱建休6周,而毛乙医嘱建休3周。两兄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240.30元均由田某支付。2001年12月5日,镇江交警支队对史某与田某的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出租车驾驶员赵某与三摩驾驶者史某分别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而毛甲和毛乙不负事故责任。交警支队经过两次调解,几方当事人均未能达成协议。2002年7月24日,镇江交警支队因调解未果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毛甲与毛乙跟赵某、史某等人协调未果,便于2003年4月诉到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赵某、史某和汽车公司共同赔偿毛甲和毛乙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6254元。在法院受理后,毛氏二兄弟得知赵某系田某雇用的驾驶员,而且田某已经买断出租车,于是又申请追加田某为被告。

篇二:出租车事故案例(447字)

2004年6月8日上午,某公共交通公司司机唐某某驾驶A21195号大客车,与出租车司机张某某驾驶的A95926号夏利出租车(某出租汽车公司车籍,车主潘某某,张某某为受雇司机)相撞,大客车被撞后向右侧冲去,将从这里经过的原告凌某某撞伤。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区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张某某驾驶汽车行经交叉路口没有确保安全,让行不够,各负同等交通事故责任,凌某某无交通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229天,在某附属医院住院14天,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三级。

原告以公共交通公司、出租车车主潘某某、出租车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下列损失:医疗费85,615.1元,继续治疗费1,146,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95元,护理费14,833.62元,残疾生活补助费84,132元,护理费84,132元,吸痰器800元,交通费3230元,复印费15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合计1,347,742.2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及诉讼费也由被告承担,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篇三:出租车事故案例(416字)

2012年清明节,某公共交通公司司机唐某某驾驶一大型客车,与开出租车的司机张某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相撞(夏利出租车车主系潘某,车籍为某出租车公司,张某某为受雇司机),大型客车被撞后向右侧冲去,将从这里正常行走的年轻女子凌某某撞伤。之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区大队出具的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公交公司司机唐某某、夏利出租车司机张某某驾驶汽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没有确保安全,让行不够,负本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行人凌某某无责任”。行人凌某某住院期间,仅公交公司支出了部分医药费,其余的均由自己垫付。6月7日刚出院,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三级。

现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出租车车主潘某某、出租车司机张某某均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最后经过合议庭合议,支持并采纳了胡永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公交车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及其相应的保险公司承担同等的责任,各自赔偿年轻女子凌某某9万元人民币,凌某某共获得赔偿18万元人民币

篇四:出租车事故案例(630字)

1990年10月10日23时许,来沪洽谈业务的台商蔡志良租乘被告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众出租汽车公司)车号为上海01-09086的出租车返回住宿的宾馆,行至宝山路横浜桥北头时,与一辆相向行驶的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电车公司的18路无轨电车(车号:上海01-T00010)相撞,蔡志良和出租车司机当场受伤。蔡志良经医院验伤诊断为:面部左侧六处皮肤裂伤,鼻唇外侧1×1.2厘米皮肤缺损,左前臂挠骨骨折、挠关节脱位。医院收治后作了复位、钢钉固定手臂等手术。蔡志良在上海住院时的医疗费用已由大众出租汽车公司垫付。同月16日,蔡志良返回台湾继续住院治疗,并再次施行石膏固定手术。在台湾的医疗费用和薪金数额,蔡志良在诉讼中提供了台湾医院的收据、证明单和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蔡志良在台月薪为新台币5万元,在台用去的医疗费为新台币20952元。

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队经现场勘察,认定18路无轨电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载客出租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10月15日,蔡志良即向大众出租汽车公司提出索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2月17日,大众出租汽车公司与上海公交总公司第三电车公司达成协议:由第三电车公司一次给付大众出租汽车公司轿车修理费和轿车内乘客受伤的费用共计人民币48000元;今后轿车内乘客受伤事宜由大众出租汽车公司处理,与第三电车公司无涉(但此协议在一审原审期间未提供给法院,于一审重审时才提供)。

篇五:出租车事故案例(516字)

最近有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是在校大学生,在市区道路行走时被出租车撞伤,致李某颅脑损伤,骨盆骨折,在医院昏迷十几天后才苏醒过来,但仍不会说话,不能动弹。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人已经支付医院13万余元医疗费,现在每天还在以1万元医疗费的速度递增。为了解决医疗费问题,李某家首先找直接致李某受伤的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垫付不到1万元的医疗费后就声称自己也没有钱。李某的家人又找了该出租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可以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垫付1万元,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则最好在起诉后申请先予执行。李某家人又找到车主魏某,但魏某回答得很干脆,称事故与其无关,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在上述事故中,受害人李某可否要求出租车车主魏某承担责任呢?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尽管法律对出租车车主在事故发生后要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考虑到出租车车主从出租车运营中获利,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所以法院一般判决出租车车主对司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这样判决的好处在于一方面更周延地保护了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出租车车主更积极地给出租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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