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建设“文化大省”、市委关于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和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大经济、大文化、大服务”发展战略,积极推行文化体制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广东省《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意见配套经济政策》、《深圳市实施文化立市战略规划纲要(20XX?20XX)》和《深圳市关于实施文化立市战略配套经济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规律,以实现市民基本文化权利为出发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以创新机制,增强活力,壮大实力,提高竞争力为目标,全面推动我区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确保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
坚持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改革目标
第三条 总体目标。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党委政府宏观领导,主管部门依法管理,中介机构有效自律,文化市场有序运营,文化投资渠道多样,文化主体充满活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兴旺的现代文化体制。
第四条 20XX年目标:
初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市场经济规则相衔接的文化管理体制;初步形成符合文化发展规律,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文化运行机制。
文化事业单位责、权、利明确,管理运营机制科学合理;公共文化场所作用得到较好发挥,文化人才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文化投入呈现多元化。
让文化走进社区,贴近百姓,融入生活,形成小而精、多而全、星罗棋布、遍布社区、资源共享、方便市民、凸现福田特色的“一公里文化圈”。
全力打造“图书馆之区、钢琴之区和设计之区”。建成100个公共图书馆(室),营造“书香社区”、“书香家庭”,建设学习型社区;辖区常住家庭钢琴拥有量达2万台以上,欣赏高雅艺术的人口大幅上升;建好“福田‘设计之都’俱乐部”,吸引更多的设计大师落户福田,推动创意设计业的发展。
培育辖区三大文化品牌,即社区文化艺术节、外来青工才艺大赛和家庭奥斯卡DV大赛;力争涌现一批具有浓郁现代气息、彰显福田文化特色、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深受老百姓喜爱的文艺精品;居民文化消费在生活支出中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位居全市前列。
在创意设计、艺术培训、印刷及书报刊发行、休闲娱乐等行业扶持一批具有深圳风格、福田特色的文化品牌企业。
第五条 20XX年目标:
基本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基本实现与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中心城区相匹配,与辖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日趋多样化的文化需求相适应的文化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
基本形成经济发展与文化繁荣相互推动、科技进步与文化创新相互促进、社会文明与公民素质共同提高、文化资源与城市环境良性互动的文化发展格局。
文化实力成为本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成为本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文化发展指标和居民文化消费指标接近国际中等发达地区水平,使福田初步成为高品位的中心城区。
三、主要任务
(一)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第六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文化管理架构。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人大监督、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架构,实现文化管理职能从微观管理到宏观管理的“三个转变”:从以办文化为主逐步向以管文化为主转变;从以管理直属单位为主逐步向管理全社会文化转变;从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逐步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为主转变。
第七条 完善文化决策机制和文化业绩评价体系。成立区文化艺术专家委员会,重大文化决策和文化项目要听取专家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使文化事业公共财政支出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充分发挥文化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统筹安排,保证重点,鼓励共建,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支持建立文化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他们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划行业发展,协调行业纠纷,规范行业质量与服务标准,推动行业良性竞争的作用,逐步将一些不适合由政府行使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注重培育文化中介组织,发挥文化中介机构在文化市场中的作用。
(二)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第九条 建立文化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制度。按公益类文化事业单位、准公益类文化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文化事业单位将全区文化事业单位分为三类。对公益类文化事业单位,政府给予经费保障,促进其稳定健康发展;对准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政府给予阶段性资助,支持其完成部分公益性文化服务;生产经营类文化事业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并与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
第十条 深化文化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政事分开、事权清晰、职责明确、监管到位的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以往用行政管理体制管理文化事业单位的不合理做法,实行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聘任制和目标管理制。落实文化事业单位作为独立法人应该具有的管理、经营、分配自主权。改革分配制度,建立激励机制,职员的收入与岗位和劳动贡献挂钩。
区文化馆中心馆、区图书馆属公益类文化事业单位,其职能是负责辖区文化工作的普及与指导,完成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任务。
建立一套科学的职位分配、岗位设置、目标管理和考评体系,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区分职员和雇员两类,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资、奖金分配的激励机制;职称采取评聘分开的办法,允许高职低聘,打破职称评定终身制。
在确保公益性文化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部分场地、设施进行有偿或低偿文化服务,收费项目要对特殊群体实行减免。其创收所得,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该项事业发展。
街道文化站属公益类文化事业单位。政府根据文化站级别每年拨给一定经费保证其正常运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辖区文化工作的普及与指导,完成规定的公益性文化活动任务。
街道办事处根据区编委给文化站下达的事业编制设置确定岗位要求。文化站下设艺术团和书画社,团长和社长职位可实行职员制,亦可实行雇员制。文化站长及其艺术团长、书画社长人选的配备,需事先征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文化站其他人员由各街道根据岗位需要聘用。
在确保公益性文化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部分场地和功能室开展文化项目的经营活动;也可采取集约经营的方式,将各文化站的某个项目承包给一家文化公司进行连锁经营;个别条件成熟的文化站,在不改变公益性功能的前提下,可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试点。经营收费项目要对特殊群体实行减免。经营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该项事业的发展。
社区图书室属政府资助建设、社区管理的文化活动场所,政府根据图书室规模每年拨给专项资金。图书室可以依靠辖区企业资助和社会捐助谋发展,还可利用小部分面积进行有偿或低偿服务。经营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该项事业的发展。
文化馆分馆属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场所,根据各分馆的具体情况,在保证场所功能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运作,也可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管理。
社区文化广场为开放式、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平时免费提供给社区群众开展各类活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出租的方式进行有偿使用,开展商业文化活动或商务活动,各项收入由社区掌握,专项用于该项事业发展。
城市化社区中政府资助的各类文体设施,自行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得法,业绩突出,赢得荣誉的,政府给予奖励。
(三)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第十一条 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支持。
政府对文化的投入,主要以公益性文化项目为主,目的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实现市民的文化权利,主要包括: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队伍建设,文化产品生产等。
区政府设立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科学课题研究、文艺精品创作与奖励、优秀文艺人才培养、业余文艺社团的重点项目扶持。专项资金来源除市一次性注入的启动资金外,区财政按年度收入的1‰投入,每年递增6%。20XX-20XX年,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艺术品收藏。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的经营、扩建或改造。在确保不损害原有功能,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情况下,让投资人分享经营收益。
第十二条 改革政府对文化事业的资助方式。
政府对文化的资助方式逐步由养人为主、养单位为主向养项目为主转变。对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文化设施和活动项目,可以通过区文化部门向市文化发展基金申请补助,也可以向区宣传文化发展资金申请补助。
政府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可采取文化采购的方式举办,也可以完全由政府出资,提出项目要求,公开招标,择优采购,还可以政府出项目,不出资或少出资,由企业出资冠名进行项目招标。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对宣传文化公益事业的捐赠。
社会力量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捐赠,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按《深圳市实施文化立市战略配套经济政策》执行。
公益性文化单位从境外进口的、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科研教学和文化事业发展的用品和设备,报海关依法审核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助其申办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社会力量捐建公益文化场馆,计划部门应优先立项,国土部门应优先办理,有关税费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减免。经批准,捐赠人可享有冠名权。
对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政府给予其适当的物质奖励,并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编入文化志、地方志等形式提高其社会声誉;符合条件的,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四)加快发展文化产业
第十四条 制定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强化信息指导、政策协调和监督检查手段,为文化企业提供必要和及时的服务。
依照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南,出台《福田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XX?20XX)》,把文化产业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对重要产业项目进行指导和协调,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文化资源的浪费。
按照行政管理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建立精简、廉洁、权威的大文化政府管理体制。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不断完善和规范执法工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作机制,维护文化市场的良好秩序。
培育良好的文化消费市场。通过不断提高文化产品的文化内涵,吸引和引导市民的文化消费,刺激文化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发展。
为文化企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通过文化企业行业协会,定期举办文化沙龙、文化企业家联谊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奖励先进,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
第十五条 用好用足省、市文化产业的优惠政策,并根据我区实际,出台扶持中小文化企业的政策,通过经济政策影响文化产业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
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20XX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20XX?20XX年每年安排200万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贴、贴息、奖励和建立文化产业公共技术、信息服务平台。
设立文化产业创业基地。进入创业基地从事动漫画、网络游戏、创作设计等政府鼓励发展行业的企业,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适当补贴房租、水电等费用。对于开发软件业为主的文化产业经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助其申办高科技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
加快引进著名文化品牌和文化名人在福田投资兴业,吸引文化企业的总部落户福田,使文化产业成为福田的支柱产业和纳税大户;重点培育和扶持我区“四大文化产业品牌”:以福田科技广场为基地的软件和创意设计业;以八卦岭为基地的高档印刷和报刊发行业;以华强北为基地的服务和休闲娱乐业;以文化馆(站)为基地的艺术培训和艺术中介业。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印刷、发行、会展、中介等文化产业,并享有国有文化产业同等待遇;鼓励文化产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文化企业引进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国内外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文化艺术为福田人民群众演出、展览,可申请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票房补贴;文化企业代表福田区参与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可申请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给予翻译和境外宣传费用的补助。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完成我县文化体制改革任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XX〕30号、湘办〔20XX〕66号文件和省委宣传部湘宣字〔20XX〕11号、市委宣传部郴宣字〔20XX〕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
1.整合(调整)县文化行政管理机构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XX〕30号、湘办〔20XX〕66号文件和省委宣传部湘宣字〔20XX〕11号、市委宣传部郴宣字〔20XX〕27号文件精神,全省各县(市、区)实行统一的“一局一台一队一站”模式。
(1)组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组建县广播电视台。
(3)组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在乡镇综合设置乡镇文化站。
2.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
文化馆、图书馆、纪念馆(县文物管理所)确定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予以保留。
3.稳妥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文艺院团、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电广网络有限公司实行转企改制。
二、我县文化体制改革前的基本情况
1.县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的基本情况:县文化系统编制37名,在职人员44人,超编7人。其中县文化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在职人员9人(副科级以上干部8人,工人1人),超编5人。下属机构6个(即纪念馆、文化馆、社文站、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县艺术团)。文化局系统现有退休人员20人。下属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如下:
①文物管理所(纪念馆)全额事业编7名,实有人员7人。
②文化馆全额事业编7名,实有人员6人,余编1名。
③社文站(文化稽查队)差额事业编制6名,实有人员6人。
④图书馆全额事业编制6人,实有人员9人,超编3人。
⑤艺术团自收自支事业编制8名,实有人员6人。
⑥乡镇文化站差额事业编制18名,实有人员8人。
2.县广播电影电视局的基本情况: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县有线电视台事业编制35名(其中全额19名、差额13名,自收自支3名),共核定事业编制44名,实有人员49名(含网络公司22名),超编5名,退休人员20人。下属有2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
湖南桂东电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完成转企改制,从广播电影电视局划出22人到网络公司工作。
桂东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一直是企业单位,在职人员17人,退休人员14人。
三、改革后机构编制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情况
1.不再保留县文化局、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县社文站(县文化稽查队)。
2.组建桂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合并县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县广播电影电视局,组建桂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县文广新局),加挂桂东县版权局的牌子,统一履行原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广播电影电视局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为正科级行政机构,与县委宣传部合署办公,列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县人民政府机构个数。核定编制11名,其中行政编制4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从广电局编制总量中调整划入编制7名,划入人员2名)。领导职数,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3.组建桂东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将文化局、广播电影电视局等单位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进行调整归并组建桂东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为副科级行政执法机构,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从广电局连人带编划入2名),领导职数,设大队长1名。
4.组建桂东县广播电视台。划入原县广播电影电视局除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之外的职责组建桂东县广播电视台。为县委、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接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管理和县委宣传部的指导、协调。对外使用桂东县有线电视台、桂东县广播电台的称号。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3名(其中差转台3名),领导职数,设台长1名,副台长3名。
以上三个机构的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工会等机构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可相应配备领导人员。
5.保留县图书馆、县文化馆、县文物管理所(纪念馆),为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艺术团现有人员编制并入县文化馆外,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6.撤销桂东县艺术团,其人员编制并入县文化馆。艺术团并入文化馆后,其人员编制、经费渠道、工资待遇、养老保险等维持不变。
7.在乡镇机构改革时综合设置乡镇文化站,其人员编制按照省、市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归口乡镇管理。
8.县电广网络公司已经完成转企改制,转企改制时从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安排到网络公司22人,从而消化编制17名(因原广电局超编5人)。
9.县电影公司的改企问题。1996年县科技文化局“三定”方案明确“县电影公司,仍维持其企业性质不变”。因此电影公司一直是企业单位,也一直没有办事业单位注册登记,不存在转企改制的任务,也无需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
10.成立“桂东县演艺发展公司”,为经营性文化企业单位,归口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
11.本次文化体制改革,编制总量减少14名,但因职能调整变化,县文广新局对比原文化局增加事业编制7名,县文化综合执法大队对比原社文站(文化稽查队)增加事业编制2名,县广播电视台对比原广播电影电视局减少编制21名。具体编制调整变化情况见附表。
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1.因职能划转,从广播电影电视局划出人员编制到文广新局和文化综合执法大队。连人带编划出人员编制4名,其中划入执法大队2人,划入文广新局2人(划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中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2.关于电影公司(影剧院)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业务归口管理问题:电影公司一直是企业单位,不存在转企改制的问题,但其人员一直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改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难度大,现有人员仍维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则归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
3.原广播电影电视局退休人员的归口管理问题:原广播电影电视局已退休的20名人员由广播电视台管理,原文化局系统退休的人员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
4.关于乡镇8名未退休广播员的归口管理问题。乡镇机构改革时明确由各有关乡镇管理,有关待遇问题维持不变。
5.关于广电局划出到网络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按照20XX年4月27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意见,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这部分人员可保留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其工资待遇则全部由电广网络公司负责。新进网络公司的人员一律按照企业用工规定办理企业用工手续。
6.关于转企改制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按照(湘办发〔20XX〕30号文件第21条“对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经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按事业单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规定办理。电广网络公司、影剧院现有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可按此政策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7.关于“三定”规定文件。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文化执法大队参照市里的“三定”提供草案,由县编办审核后,提请县编委会研究审定,正式行文下发。
8.关于领导班子配备。由组织部门按照市编办新核定的领导职数,提出配备方案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配备到位(新的配备规定是:文广新局1正3副,县广播电视台1正3副,县文化执法大队配大队长1名)。
9.关于重新核定编制后现有人员的编制性质问题。现有在职在编人员的编制性质和经费渠道暂维持不变,暂不因单位编制性质变化而跟随改变。
10.关于改革完成的时限: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必须在4月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建议5月初召开县编委会和县委常委会研究“三定”规定和班子配备。
为确保20XX年文化系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落到实处,现就文化部改革办成员司局及有关单位20XX年重点工作任务作如下安排:
一
1.建立督查机制,督促各地出台实施细则。深入贯彻落实九部门《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法规司)
2.对于已转企的国有文艺院团,转变政府投入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原创剧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扶持艺术创作生产。(政策法规司牵头,财务司、艺术司参与)
3.研究制定并适时出台培育骨干演艺企业的政策文件。支持中小转制院团走专、精、特发展道路,促进形成一批有特色、有实力的演艺企业。(政策法规司牵头,部改革办成员司局参与)
4.推动保留事业体制的文艺院团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财务司牵头,艺术司、人事司参与)
5.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演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规划》。(政策法规司)
6.推动成立中国演艺发展学会,开展演艺业战略性问题研究,促进演艺业创新成果转化。(政策法规司、办公厅)
7.举办演艺创业创意沙龙,发掘优质演艺机构和项目,搭建演艺领域政策和信息支持平台,推动演艺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法规司牵头,文化产业司参与)
二
8.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强过程管理与事后监督。(文化市场司、对外文化联络局牵头,政策法规司参与)
9.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改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国家艺术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艺创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财务司、艺术司、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10.加快推进《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条例》立法进程,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以及艺术创作、文化市场管理、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立法调研工作。(公共文化司、文化产业司、国家文物局、艺术司、文化市场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政策法规司)
11.结合文化系统实际,探索建立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具体实现方式。(政策法规司牵头,人事司、财务司、国家文物局参与)
12.推动艺术科学理论建设,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改革评奖制度,坚持文艺评论评奖的正确价值取向。(艺术司、文化科技司、文化产业司、公共文化司)
13.推动成立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中国艺术品行业协会、中国文化馆协会、中国美术馆协会、中国画院协会等,引导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积极作用。(艺术司、文化市场司、公共文化司、办公厅)
三
14.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设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公共文化司牵头,办公厅、财务司参与)
15.推动建设乡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实现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公共文化司牵头,财务司、非遗司参与)
16.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技术标准和评价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财务司牵头,公共文化司、人事司、文化科技司、国家文物局参与)
17.积极开展流动服务、数字文化服务。(公共文化司牵头,艺术司参与)
18.通过增加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等手段,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惠民工程的专项补助,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在区域和城乡之间的合理配置。(财务司牵头,公共文化司参与)
19.深化全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建立和完善长效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权益。(公共文化司、财务司)
20.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财务司、办公厅牵头,相关司局参与)
21.研究推动把农村、基层群众和特殊群体看演出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艺术司牵头,公共文化司、政策法规司参与)
四
22.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司牵头,部改革办成员司局参与)
23.支持骨干文化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文化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政策法规司牵头,部改革办成员司局参与)
24.继续稳步推进文化系统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政策法规司牵头,部改革办成员司局参与)
25.按照中央的总体要求,分类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明确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深化事业单位内部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人事司牵头,财务司参与)
26.推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组建理事会试点工作,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完善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提升使用效率。(公共文化司牵头,国家文物局、艺术司参与)
五
27.加快发展演出、娱乐、动漫、游戏、数字文化等产品市场,有序发展产权、版权、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文化市场司、文化产业司)
28.着力抓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转型升级试点。(文化市场司)
29.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完善省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完善综合执法标准规范和制度建设,实施中西部综合执法能力提升计划,加强文化市场重点领域执法监督,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效率。(文化市场司)
30.提出加强和改进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文化市场司)
31.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加强和改进上网服务企业、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市场监管。(文化市场司)
32.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升文化市场信息化管理水平。(文化市场司)
33.加强文化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文化市场基础数据和信用信息,为公众和政府提供征信服务。(文化市场司)
34.推动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区域化合作,配合国家自贸区建设,将文化市场先行先试政策“点对点”输送到位。(文化市场司)
六
35.制定出台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配套政策措施及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深化文化金融合作、扶持小微文化企业的专项政策,研究拉动文化消费的政策措施,加快完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文化产业司)
36.组织实施文化创业创意人才扶持、重点文化设施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扶持和中国民族歌舞走出去四个计划和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工程、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等重点工程。(文化产业司)
37.促进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转型升级,推动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提高发展水平和带动能力。(文化产业司)
38.深化文化金融合作,建设文化金融合作信贷项目库和文化金融服务中心,适时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司)
39.推动动漫产业转型提质,评选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二届动漫奖,引导和支持原创动漫创作生产与宣传推广,继续推动手机(移动终端)动漫标准示范应用推广工程。(文化产业司)
40.做好第十届深圳文博会轮值主办工作。(文化产业司)
41.以义乌文交会转型为重点推动文化产业会展升级,提高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文化产业司)
42.整合丰富国家文化产业项目资源库,完善文化产业项目服务平台功能,深入开发文化产业项目特色展示分析系统,逐步推进项目版权交易。(文化产业司)
43.推进文化品牌实验室工作,发布文化企业品牌排行榜,推进文化品牌价值评估。(文化产业司)
七
44.完善新型城镇化中的文物保护,特别是古城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机制。(国家文物局)
45.推动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古村落保护利用综合试点和文物保护样板工程。(国家文物局)
46.推动制定文物保护、博物馆等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文物局)
47.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提高古籍保护整理、利用水平。(公共文化司)
48.加大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整体性、生产性保护机制,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49.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规章,制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非遗保护的具体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牵头,政策法规司参与)
50.评审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51.推进非遗保护利用基础设施试点和数字化管理试点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财务司)
52.重视发现和培养扎根基层的乡土文化能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充分发挥文化非营利机构和基层群众性文化组织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公共文化司)
53.命名和建设一批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公共文化司、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54.制定《全国中长期戏曲教育发展纲要(20XX-2025)》,大力发展戏曲教育。(文化科技司)
55.加强地方戏曲剧种传承与推广,实施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艺术司)
八
56.提高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的水平、质量和效益,着力打造对外文化交流品牌项目,组织实施好“欢乐春节”活动,进一步扩大重要国际性艺术节的影响力。(对外文化联络局)
57.持续举办“汉学家与中外文化交流”座谈会和中外文化论坛等活动,实施青年汉学家研修计划,加强思想交流,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向思想层面提升。(对外文化联络局)
58.加快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布点,鼓励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外向型文化企业、中资机构等参与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提高海外中国文化中心运营和管理水平。(对外文化联络局牵头,人事司、财务司参与)
59.制定文化遗产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奖励暂行办法,加大文物外展、外援力度。(国家文物局)
60.研究制定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对外文化联络局)
61.推进北京、上海、深圳等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建立外向型文化产业聚集区,不断完善对外文化贸易服务平台。(对外文化联络局)
62.充分利用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经验,着力推动对外文化贸易的发展与创新。(对外文化联络局)
九
63.按照《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文化系统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法规司)
64.举办文化体制改革和相关政策培训班。(政策法规司)
65.改进学风、会风和文风,积极做好文化系统体制改革调研工作,加强调研成果的转化与运用。(政策法规司牵头,部改革办成员司局参与)
66.举办文艺茶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文化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政策法规司牵头,部改革办成员司局参与)
67.针对新形势、新任务,开展文化改革重大理论课题的研究。(政策法规司牵头,部改革办成员司局参与)
68.加大文化体制改革人才工作队伍建设力度。(人事司、政策法规司)
69.充分发挥改革联络员、信息员的作用,促进改革工作信息交流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政策法规司牵头,部改革办成员司局参与)
70.扎实开展文化体制改革宣传工作。(办公厅、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