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移交方案
为贯彻执行《靖安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方案》(靖府发[20XX]19号),确保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切实有效地代表县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特制定国有资产移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的重大部署,扎实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国有资产营运机制改革;严格规范资产移交和接管,促使资产移交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思想不乱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顺利移交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有序衔接;努力盘活国有资产,集中必要财力,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提供有力支撑。
二、移交范围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国有资产,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含无形资产),股份制企业里的国有股本,旅游景区设施建设政府投入在旅游项目中所拥有的股份,水资源开发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租汽车、县内交通线路经营权,国有水库水面、河道漂流、河道采沙经营权,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城市广告经营权,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县政府划入的其它国有资产。
(二)县林业公司及所属国有林场的国有资产,县粮食系统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贸委、商业局所属正常运行企业的国有资产,县自来水公司、城投公司的国有资产。
(三)尚未改制而又停产的国有企业资产。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接管企业闲置资产。
时间安排:20XX年1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闲置资产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另一类是尚未改制而又停产企业的国有资产。这些资产集中在全县各经济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国资营运中心核实后直接接管,具体移接交工作安排详见《靖安县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安排表》。
第二阶段:接管正常运转企业资产和股份制企业、其他经济实体中的国有股本(股份)。
时间安排:20XX年1月1日---20XX年1月31日。
正常运转企业资产由国有资产营运中心授权管理,主要有以下资产:县林业公司及所属国有林场的国有资产;县粮食系统企业的国有资产;县自来水公司、城投公司的国有资产等。
上述资产由现在的授权经营单位和有关企业进行清理、造册登记,连同相关证件和20XX年以来的详细经营情况送交国资营运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阶段:接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及无形资产。
时间安排:20XX年2月1日---20XX年3月31日。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各种无形资产要由产权单位及相关管理单位列具清单,登记造册,并随同产权证和经营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国资营运中心直接移交。
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历年来储备的土地资产,要把相关资料报送给国资营运中心备案。
四、接管要求
资产移交接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确保全县资产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做到以下五点:
(一)明确移交主体。各部门、各单位是资产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务必加强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协调督办,工作人员要做好移交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资产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制定移交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资产移交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和负责移交专门机构的组成人员要以文件形式在11月5日前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国资营运中心,强化措施、明确责任,有效地推动工作落实。
(三)确保平稳移交。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本着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资产移交和办理相关手续。
1、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务必提供优质服务,落实专门人员为移交资产办理相关手续。
2、对闲置资产,主管部门负责清理造册(如资产有抵押担保等情况,要同时提供银行抵押担保证明),国资营运中心负责核实。
3、对正常运转企业资产,要出具企业运转前一个月的财务审计报告,国资营运中心凭审计报告及企业相关报表办理接交手续。
4、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产权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5、对无形资产,各单位要如实移交给国资营运中心。移交后,各种无形资产一律通过市场手段获得。
(四)严格工作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国有资产及相关账目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在移交之前和移交期间,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借口隐匿、转移。对于抵制移交的单位和负责人,严格按照《靖安县国有资产移交工作纪律》严肃处理。国资部门严格按照移交工作方案的要求,扎实做好资产接管,确保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按时完成任务。按照靖府发[20XX]19号文件精神和县政府的要求,确保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在20XX年3月31日之前全面完成。
为确保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统一运营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现就市直行政事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移交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要求,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土地)、单位对外投资与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和形成的国有股权(股份)、资源性国有资产等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移交至市资产管理中心,采取“统一产权管理、统一规范运营、统一公开处置、统一收益收缴、统一收益分配、统一资本运作”的方式进行统一运营管理,充分盘活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确保国有资产(资源)的市场化运营规范有序,最大程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责任分工
按照局(委)决定,资产管理中心为移交工作牵头科室,归口业务科室为移交工作责任科室。
(一)归口业务科室职责
负责督促单位自清自查,督促单位填报移交(划转)清单,完成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的变更和移交工作,督促单位积极配合移交和统一运营工作;负责按照实际确定资产(资源)收益的财政集中程度,确保单位正常利益不受损失和单位稳定。
(二)资产管理中心职责
负责牵头资产(资源)的移交工作,制定和解释相关政策;负责会同归口业务科室审核移交(划转)清单,并统一签订移交(划转)清单和制式合同,接交各相关资料;负责移交资产(资源)的统一运营工作。
(三)财政监督局职责
负责牵头相关科室对建造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所产生的未清偿债务进行审计确认;负责牵头相关科室对在资产(资源)移交和统一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单位不支持、不配合等问题,进行督查。
三、工作步骤
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移交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同步推进的原则,采取边自清自查、边上报移交、后清理核查的方法,全面推进。
(一)开展自清自查(1月16日前)
各部门、单位根据《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统一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六资组[20XX]1号)规定的移交范围,开展自清自查,确保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不遗不漏。
(二)资产(资源)移交(2月10日前)
归口业务科室负责督促部门、单位在自清自查的基础上填报移交(划转)清单,并进行初审;督促部门、单位完成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的变更;统一将审核后的移交(划转)清单和变更后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报送至资产管理中心,由资产管理中心进行进一步审核确认,并签订移交(划转)清单和制式合同,正式接收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
(三)开展清理核查(春节后)
针对单位经营性房产(土地)情况的复杂性和单位对外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和形成的国有股权(股份)、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将提请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国资)、审计、公安和相关行业管理单位组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核查组,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补差补缺,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四、其他事项
(一)原资产(资源)管理单位在建造该项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所产生的未清偿债务,在经审计确认后,以其运营收益逐步解决,直至还完为止。
(二)对移交的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由市资产管理中心进行统一收缴,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三)市资产管理中心设立国有资产运营核算专户,用于核算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缴纳各项税费和运营维护费用等。
(四)按照统一政策要求,市直管公房处管理的城区直管公房也一并移交,处于边远地区的直管公房按属地管理原则,规范管理。
(五)原合同、协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资产(资源),先予移交,合同、协议暂缓变更并予以纠正。
(六)在移交过程中,既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又要在原有利益分配格局方面有所突破,按照“该保障的有保障、该集中的应集中”的原则,确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机制,维护稳定,同时兼顾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公平分配。
为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龙府发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资产核查移交工作的领导,确保全面完成资产移交工作任务,县政府决定成立资产核查移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国资办、县国有资产管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资产核查移交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县国有资产管理,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资办、县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国资办、县国有资产管理抽调人员组成。
二、资产核查移交原则
资产核查、移交遵循“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项移交”的原则。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权属及相关债权债务核查清楚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对资产逐项进行移交,先移交经营性资产,后移交非经营性资产。
三、资产核查移交范围及时间安排
1、资产核查移交范围:隶属县政府管辖内由县财政拨款及规费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债权债务不列入移交。
2、时间安排:
第一批:核查移交单位经营性资产(年4月16日—年8月15日)。具体有以下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水保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广电局、县水务局、县教文局、县体育局、县总工会、县二轻局、县供销社、县交通局、县粮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劳局、县审计局、县就业局、县社保局、县建设局、县中小企业局、县煤炭局、县计生委、县农业局,核查、移交具体时间详见附表。
第二批:核查移交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的非经营性资产(年8月16日—年12月31日)。
第三批:核查移交前二批之外的全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元月1日—年3月底)。
四、资产核查移交方式
1、资产核查。资产核查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资产逐项进行清查核实,然后按照《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清查核实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资产移交。资产核查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资产清查核实处理意见,组织资产占有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在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产权或资产经营权、租赁权的移交手续。
五、工作要求
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龙府发[]29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资产核查移交前的清理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核查移交工作。
2、国土资源、房产、工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到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过户手续,除收取工本费外,免收一切费用。
3、自资产移交之日起,各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应上缴至县国有资产管理收入结算专户。
4、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县财政部门凭县资产核查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停拨或缓拨该单位的公用经费:
(1)不按时办理占有资产移交的;
(2)不按规定上缴经营性国有资产净收益的;
(3)其他影响资产核查移交的不当行为。
5、对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拒绝变更资产权属登记的;
(2)阻拦资产移交的;
(3)隐瞒单位资产的;
(4)擅自或私下突击转让、抵押、变卖资产的;
(5)私下突击更改租赁协议、经营合同的;
(6)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7)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8)国资监管部门或执法执纪部门确认的其他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