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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关闭方案

时间: 08-13 栏目:方案
篇一:河北省小煤矿关闭整合工作方案(3459字)

为切实推进全省20XX年小煤矿关闭整合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XX〕9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XX〕42号)和国家及省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促进小煤矿主动退出,引导整合重组煤矿集约化、机械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改造,进一步优化全省煤炭产业结构,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任务目标

力争20XX年底再关闭小煤矿62处以上,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200处以内。国家煤矿安全重点县和省煤矿安全重点县关闭矿井比例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关闭对象

(一)省政府批复资源整合不再保留的矿井;

(二)20XX年6月30日前仍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

(三)20XX年6月30日前未与整合主体企业签订正式协议、主体企业未实质管控的;

(四)自然灾害严重,经设区市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五)资源较少、煤质较差、投入产出比不合理或技改资金不足的;

(六)整合改造矿井在规定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完成项目建设的;

(七)整合改造矿井不在批准的范围内施工或擅自生产出煤的;

(八)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期限内未实现正规开采或未按规定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标准的

(九)整合改造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十)停产整顿矿井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十一)其他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的。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核查。

1、对省政府批复进行资源整合重组的煤矿,由市、县政府组织逐矿进行核查,确定关闭矿井或井筒名单。对于整合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不能确定关闭矿井或井筒的,取消整合重组资格,全部列入关闭范围,20XX年8月31日前由各设区市政府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政府。

2、对于尚未与主体企业签订正式整合重组协议的煤矿,凡无正当理由,在20XX年6月30日前仍未签订正式整合重组协议并实施实质管控的,一律列入关闭范围。确因资产、资源等问题,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县政府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果,由整合双方执行。20XX年8月31日前,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明确关闭名单报省政府。

3、对于超过建设工期的煤矿,由整合主体企业向当地设区市政府书面报告,说明原因,除因主体企业和当地政府政策原因导致超期建设外,一律列入关闭范围,20XX年8月31日前,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提出关闭名单报省政府。

4、对于资源少、煤质差、投入产出比不合理的小煤矿,整合主体企业要主动做好被整合煤矿工作,采取整合技改资金先筹后用措施,由整合主体企业负责编制技改资金总体预算,筹集不少于总技改预算60%的资金,专项用于矿井技改,确保技改工程安全投入。在20XX年9月30日前资金不能到位的,一律列入关闭范围;10月15日前,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明确关闭名单报省政府。

5、对于高瓦斯、易自然发火、地质条件复杂、受水威胁、开采下组煤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由设区市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于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小煤矿,一律列入关闭范围。20XX年11月30日前,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明确关闭名单报省政府。

6、省煤管局将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明确关闭名单,分期分批在河北日报进行公告。

(二)实施关闭。

1、统一时间。具体关闭工作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关闭时间自20XX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

2、严格标准。

(1)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关闭完成情况在省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完成关闭时间等内容要据实填写,与关闭煤矿一一对应。

(2)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要在发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

(3)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

(4)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为确保相邻矿井安全,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后技改矿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

(5)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6)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县级政府要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存档备查。

3、及时验收。由设区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标准组织验收,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国土资源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认真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冀政〔20XX〕45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20XX年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冀财企〔20XX〕66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即关闭矿井仍按年生产能力30万元/万吨予以补偿(整合关闭的除外,如批复资源整合矿井全部关闭的均可享受补偿政策),其中,省财政直管县被关闭煤矿的补偿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各负担1/2的比例分级负责筹集与补偿;非省财政直管县被关闭煤矿的补偿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各负担1/3的比例分级负责筹集与补偿。并按规定返还剩余采矿权价款和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加大关闭奖励力度。凡在20XX年8月31日前主动申请关闭的小煤矿,每关闭一处矿井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的不低于200万元,7万吨至9万吨的不低于250万元,10万吨以上的不低于350万元(整合关闭的除外,批复整合矿井全部关闭的均可享受奖励政策)。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和整合主体企业也可以筹集部分资金用于奖励所属关闭矿井。

(三)加大转产扶持力度。积极引导产煤市、县发展替代产业,在申请用地、原有土地利用、融资、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各产煤市、县(市、区)政府是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整合主体企业要积极参与配合,市、县政府和主体企业要共同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将关闭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工作机构建立情况及组成人员名单于20XX年7月15日前报省煤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严格按照工作时间节点报送有关情况,确保按期限、按标准关闭到位。国家和省煤矿安全重点县要在20XX年12月10日前全面完成关闭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河北煤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煤矿关闭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二)顾全大局,勇于担当。各整合主体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当地政府主导下,进一步加大兼并重组工作力度,加快相关证照申报进度,确保对重组小煤矿实质性管控。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小煤矿,要积极摸清底数,主动与小煤矿原出资人沟通协商,配合当地政府推动矿井关闭工作深入开展。

(三)强化监管,停产到位。市、县政府要组织对正常通风、排水的停产停建矿井进行全面检查,凡矿井的提升、供电、通风、排水设备未按规定检验合格,重点岗位人员未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上岗,井下巷道塌冒严重,不能保证下井人员安全的,一律严禁人员下井,采取远距离停电措施;继续通风排水的,按隶属关系由市、县政府批准。

(四)驻矿督导,严格问责。所有停产停建矿井,由市、县政府和兼并重组企业实行24小时驻矿监管,政府公职人员每矿不少于4人,主体企业派驻人员每矿不得少于3人。已经远距离停电、无人员下井的,可由市、县政府组织定期巡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对停产整顿矿井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矿井巷道整修、生产建设或入井人数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擅自恢复供电及提煤设施的,发现一处关闭一处。对驻矿监管人员脱岗,或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严肃追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主体企业和驻矿监管人员的责任。

(五)提高标准,严格准入。所有保留小煤矿,整合技改和单井扩能改造最低规模要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XX〕9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XX〕42号)的准入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实现正规开采,具备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达到国家小煤矿机械化、信息化、现代化标准要求。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煤矿设计不予审批,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篇二:重庆市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2295字)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煤炭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我区煤炭产业健康、安全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XX〕43号)要求和全市煤矿关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永川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精神,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深入推进煤矿关闭工作,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区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关闭一批”、“升级一批”、“保留一批”的原则,计划在20XX年至20XX年关闭煤矿24个,使我区煤矿事故发生率和百万吨死亡率持续下降,确保全区煤矿安全质量达标、管理上台阶。

二、关闭对象

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且生产能力在的9万吨/年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煤矿。

三、关闭方式

(一)分年度实施永久性关闭。

(二)凡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须向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

(三)凡列入20XX年关闭计划的煤矿,须在20XX年12月30日前,与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关闭协议。

四、奖励补偿办法

(一)奖励补偿标准

对自愿申请关闭的煤矿按照市级配套资金600万元/矿的标准奖补。

(二)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1.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由中央、市财政配套。

2.关闭奖补资金统一由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监管使用。

3.各煤矿企业在处理好职工经济补偿及善后工作,确保无遗留问题后,由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次性拨付奖补资金给所在镇街包干使用,所在镇街负责按标准拨付给关闭煤矿企业。

五、工作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区政府成立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煤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煤管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安监局、区信访办、区司法局、永川供电公司等部门的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煤管局,由区煤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协调和解决关闭煤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复查验收关闭煤矿等工作。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订辖区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稳妥推进辖区内煤矿关闭工作。

(二)公示关闭名单。拟关闭煤矿企业名单经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核准后,由区政府做出关闭决定,在本地主流媒体上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三)确保关闭到位。各涉及关闭工作的镇街、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强力推进煤矿关闭工作。

(四)严格检查验收。区政府煤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关闭煤矿的核查验收。核查验收包括:一是是否达到关闭标准;二是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三是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四是是否建立监督长效机制,防止复产。

(五)完善档案资料。各关闭煤矿要将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资料,矿工人事档案,闭坑报告等资料交区煤管局和区国土房管局以及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六、职责分工

(一)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煤矿关闭工作,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失业人员的遣散、稳控、培训和再就业、工伤处理等后续工作,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确保社会稳定。

(二)区煤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煤矿关闭工作,并依法收集上报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区国土房管局负责依法提请市国土房管局注销被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会同区财政局依照规定,对被关闭煤矿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相应的采矿权出让综合价款进行清理核实,并报请市级相关部门申请退还。

(四)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

(五)区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煤矿的火工产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煤矿关闭工作秩序。

(六)区财政局负责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的划拨,并全程监督、检查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配合区国土房管局开展被关闭煤矿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相应采矿权出让综合价款的清退工作。

(七)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及有关单位妥善安置关闭煤矿职工,督促企业处理好职工社会保险问题,负责对被关闭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再就业安置等工作,做好关闭煤矿职工尘肺病鉴定和保险赔付工作,疑似尘肺病的后续参保工作。

(八)区安监局负责协调督促各产煤镇街煤矿关闭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全区煤矿关闭工作。

(九)区信访办负责做好被关闭煤矿企业上访人员的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十)区司法局负责关闭煤矿的法律咨询、矿工的法律援助,参与纠纷调解。

(十一)永川供电公司负责切断关闭煤矿供电电源,撤出供电设施,查处煤矿非法用电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镇街、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重庆市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煤矿关闭工作。

(二)严厉打非治违,加强安全监管。要防止煤矿企业在关闭前、关闭期间,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生产,确保关闭期间全区煤矿的生产安全。

(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社会稳定。严格落实“属地负责”原则,坚持一手抓关闭工作,一手抓安全稳定,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工作,特别要做好患职业病职工的安置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督查检查,逗硬考核奖惩。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相互推诿扯皮,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三:耒阳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5555字)

为高效、有序、妥善推进我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确保全面完成落后小煤矿关闭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9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XX〕38号)、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湘煤关退办〔20XX〕1号)和《衡阳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乡镇落实”的要求,坚持依法关闭与适当奖补相结合、关闭与改造升级相结合、直接关闭与整合关闭相结合,坚持以整顿关闭促联合改造提高、促正规开采、促瓦斯治理和利用、促企业兼并重组,切实解决落后小煤矿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提升我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的总体要求,根据各产煤乡镇煤矿数量、灾害程度、资源多少等情况,全市在20XX年前减少40%以上9万吨/年以下矿井,保留的煤矿通过资源整合、升级改造、限期整改达标和兼并重组达到保留矿井必备条件,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原则上达到9万吨/年及以上,并实现正规开采,确保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

三、关闭对象和保留矿井必备条件

(一)关闭退出对象: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依法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没有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关闭或整合矿区范围上下垂直重叠煤矿;关闭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认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灾害严重煤矿;关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煤矿。没有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保留矿井必备条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赋存比较稳定,必须能够实现正规开采,确保抽采达标,资源储量达到200万吨以上或走向长度达到20XX米,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赋存比较稳定,能够实现正规开采,资源储量达到70万吨、走向长度达到1000米左右,生产能力原则上达到9万吨/年。企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实现兼并重组,矿井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

现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保留矿井需向市政府书面承诺,限期改造达到9万吨/年及以上的生产能力,实现正规开采,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或以上标准,方可组织生产。否则,一律列为关闭对象;同时要承诺在技改期间不违法组织生产,违法组织生产或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无条件关闭。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关闭退出对象和保留煤矿必备条件要求,确保做到应关尽关,确保按标准关闭到位。

(二)依法关闭已作出关闭决定的煤矿(此类煤矿可抵减本公司和本乡镇关闭指标)。

(三)依法关闭不符合保留煤矿必备条件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四)依法关闭9万吨/年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五)整合到湘煤集团的煤矿不纳入我市关闭对象。

五、奖补标准及清算支付方式

(一)奖补标准。直接关闭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非突出矿井)和整合关闭矿井统一按年设计生产能力200元/吨予以奖补,此标准为最高值。

(二)清算方式。上级奖补资金、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其他统筹资金、采矿权价款返还和欠缴价款、环境治理备用金一并纳入关闭煤矿奖补清算范围,关闭煤矿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与产煤乡镇进行结算。

(三)支付方式。结算后的奖补资金按4:3:3的比例,从验收合格日起,分3年拨付到产煤乡镇,由产煤乡镇拨付给煤矿企业,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

六、奖补资金来源

(一)上级奖补资金;

(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三)其他统筹资金。

七、时间要求

(一)关闭煤矿名单在20XX年9月30日前确定。

(二)关闭煤矿在20XX年11月30日前关闭到位。

(三)整合到湘煤集团的煤矿,必须在20XX年12月31日前整合到位,否则将纳入我市关闭对象。

八、煤矿关闭验收标准

(一)直接关闭矿井:吊(注)销所有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专用供电及通信线路;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二)整合关闭矿井:吊(注)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专用供电及通信线路;封闭矿井井筒;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九、工作步骤

(一)推进关闭退出。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自20XX年7月开始,至20XX年12月底基本结束(少数特殊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至20XX年10月底全部结束)。分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8月前)。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产煤乡镇、煤矿企业,层层召开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宣讲动员会,宣传6月19日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会议精神,集中学习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XX〕38号)、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湘煤关退办〔20XX〕1号)以及《衡阳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全市上下形成浓厚的工作氛围。

2.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9月30日前)。各产煤乡镇按照管理权限,对照上级关闭、保留煤矿条件,逐矿摸清底子,确定关闭整合矿井和保留矿井名单,并在当地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满(7天)、无疑义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组织国土资源、煤炭等部门和产煤乡镇讨论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制定全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总体规划方案并上报上级审批。

3.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11月30日前)。10月底前,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审批的规划方案对关闭煤矿作出关闭决定,报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11月30日前,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产煤乡镇,将应关闭的矿井依法关闭到位。

4.验收总结阶段(20XX年12月30日前)。12月5日前,产煤乡镇完成初验,并上报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30日前,市领导小组按关闭煤矿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推进资源整合。资源整合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并与商业性煤炭探矿权的处置相结合的原则。保留矿井需要利用被整合矿井煤炭资源、井筒的,由煤业公司先行提出申请;保留煤矿整合利用非煤与瓦斯突出商业性探矿权的,应与被整合矿井、商业性探矿权人签订资源整合协议,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上报衡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于探明资源储量达到新建30万吨/年以上能力要求,且符合国办发〔20XX〕99号文件规定的商业性煤炭探矿权,不能整合又不能转让且符合转采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衡阳市人民政府转省政府审批。对不能整合、不能转让、又不能转采的商业性煤炭探矿权,纳入关闭补偿范围,补偿后注销探矿权。资源整合矿井依法变更采矿许可证后,即完成煤炭资源整合。

直接关闭矿井的井筒和资源都不得利用。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实现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严禁一证多井、非法挂靠、多井口出煤。

(三)推进升级改造和整改达标。资源整合矿井、规模达不到要求或生产系统需作重大调整的矿井,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矿井升级改造初步设计,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升级改造,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变更证照后,方可组织生产。通过生产环节改造、实行正规开采可达到保留矿井必备条件的矿井,应对照保留矿井必备条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差什么、改什么”的要求编制整改达标方案,按照隶属关系报煤炭管理部门审批,限期整改达标,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返还或变更证照后,方可组织生产。

(四)建立落后小煤矿退出机制。保留矿井限期(20XX年底)没有达到保留矿井必备条件、仍属于国家明确关闭对象的,坚决予以关闭,关闭后不予补偿。此轮升级改造后,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不予保留。

十、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各产煤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落实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确保按期完成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目标任务。

(二)落实责任。领导责任。市委书记、市长负责总调度,分管副市长负责具体抓落实,其他市级领导按照《中共耒阳市市委办公室、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领导联系乡镇(办事处)联系煤矿生产、联系重点企业工作的通知》(耒办发〔20XX〕27号)明确的分工,负责所联系乡镇和煤矿企业关闭退出工作。对关闭难度大的煤矿,按照“五包”(组织领导、资金配套、任务完成、维护稳定、矿区安全)要求,对关闭矿井(1个或多个)确定一名市级领导,成立一个工作班子,明确一名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关闭任务。部门责任。政府办负责工作联络、协调和组织审核关闭方案、规划方案等工作;煤炭局负责草拟方案、组织隐患排查、安全监管和资料收集、整理、汇总等日常事务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提出资源枯竭、矿区范围上下垂直重叠或超深越界拒不退回煤矿名单、草拟关闭煤矿资源及采矿权价款以及环境治理备用金处置方案和吊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工作;经信局和电力部门负责停供关闭煤矿电力等相关工作;公安局负责维稳和关闭煤矿火工品清缴等相关工作;检察院、法院、法制办负责及时介入资源资产涉及法律相关问题的处理等工作,法制办负责文件的审核把关等工作;工商局负责吊销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工作;信访局负责信访处置、社会维稳等相关工作;人社局负责下岗职工再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林业局负责矿区植被复垦等相关工作。产煤乡镇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负责落实辖区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补偿、维稳等工作,每周星期一以文字材料形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

(三)加强督查。市委、市政府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程督查,并定期通报;未按进度要求完成工作的产煤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说明原因;在规定时间没有按要求完成关闭任务的乡镇,一律在全市通报批评,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确保政令畅通。

(四)优化服务。市国土资源局要帮助指导煤矿认真分析矿井资源储量及能否扩界,帮助直接关闭矿井剩余资源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备用金返还工作的办理,其中直接关闭煤矿的采矿权价款返还和欠缴价款的抵扣应一并纳入关闭煤矿奖补清算范围;市发改局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补充勘探等专项支持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关闭退出煤矿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挂帐工作;市煤炭局要加大对全市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指导力度,同煤矿企业共同分析研究煤矿现状,探讨煤矿发展前景,为煤矿企业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五)严格监管。在小煤矿关闭退出期间,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产煤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更加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监察责任要更加落实,措施要更加有力。各产煤乡镇要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盯守等方式,强化经常性督查、巡查和执法,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行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凡不符合《七条规定》任何一个条款或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标准的煤矿一律停产;每一处煤矿指定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负责监督并落实真正停产;煤矿自身或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对照《七条规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实施脱胎换骨的升级改造,整顿期间严禁边改造边生产。整改完成的煤矿,市政府严格对照《七条规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程序恢复正常生产。市委、市政府根据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对重点产煤乡镇开展重点督查,开展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和违法生产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开展效能监察,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六)维护稳定。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搞好稳定风险评估,千方百计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大宣传和思想工作力度,把政策解读到位,把形势分析透彻,关闭煤矿要与市政府签订协议。民政部门要从低保、救济等方面给予关闭煤矿企业下岗困难职工帮扶。政法和维稳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稳定工作,做到未雨绸缪,加大对关闭煤矿企业和职工的思想疏导力度,对无理取闹、借机衅事、贪赃枉法的要严惩不贷。

(七)严格奖惩。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考核、定期通报,并将本次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纳入20XX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不能按时完成关闭退出任务的产煤乡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产煤乡镇书记、(乡)镇长和分管领导两年内不得异动;对不能按时完成关闭退出任务的煤业公司,暂停受理一切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关闭任务的产煤乡镇和在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中认真履责的职能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同志,予以表彰、奖励并向组织推荐优先提拔使用。

篇四:钟山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2200字)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关闭有关煤矿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119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规划,总体部署,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减少煤矿数量,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全区煤炭工业安全、清洁、节约、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20XX年12月16日前,全区共关闭煤矿2个(分别为:老鹰山镇顺发煤矿、汪家寨镇那罗村煤矿)。通过实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促进煤矿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进一步下降,全区煤矿质量达标准,管理上台阶,安全有保障。

三、工作原则

(一)科学关闭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等。

(二)依法关闭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关闭。

(三)阳光关闭原则。关闭工作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

(四)和谐关闭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困难职工救济救助以及土地复耕、环境治理、煤矿周边群众的水电和道路等问题。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钟山区20XX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黎家良(区政府)

副组长:张平(区安监局)

彭晓庆(区煤炭局)

吕荣军(老鹰山镇)

李茂(汪家寨镇)

成员由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经信局、区工商局、区检察院、钟山公安分局、钟山国土分局、钟山供电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负责日常事务,张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煤矿关闭标准

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是吊销相关证照;二是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三是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信线路;四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五是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在实施关闭的过程中,要对照上述五条标准,严格落实如下措施,确保实施到位。

(一)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收缴煤矿相关证照,在实施关闭之日的前一天收缴完毕,并交区整关办清理登记后,统一上交市整关办。

(二)实施关闭的矿井,要立即停止供应火工品。

(三)准确把握停止供电和限制供电的界限,对关闭煤矿回收撤出设备设施期间要限制供电,撤出时限到期后立即停止对关闭煤矿的供电,并撤出供电设施。

(四)回收撤出设备设施工作时限期满后,要立即实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等工作,封闭井口工作,要确认矿井系统内无人员后实施。

(五)各相关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一手抓关闭、一手抓稳定,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六、职责分工

区安监局:负责煤矿关闭工作的组织、调度及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区煤炭局:负责作好与市能源局的对接及有关业务指导,按程序做好关闭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收缴工作。

区工商局:负责作好与市工商局的对接和及有关业务指导,按程序做好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的收缴工作。

钟山公安分局:负责关闭煤矿民爆物品使用、存储许可证的注销工作,停止关闭煤矿火工品供应及清理回收剩余火工品工作。

钟山国土分局:负责作好与市国土局的对接及有关业务指导,按程序做好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的收缴工作,同时要加大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煤炭资源。

钟山供电局:负责对关闭煤矿在回收撤出设备设施期间的限制供电,撤出时限期满后立即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

区监察局、区检察院:负责在煤矿关闭工作过程中,对有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负责作好现场监管、信访维稳及信息报告工作,组织人员落实矿井关闭及井口填封工作,并作好日常巡查,防止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区的决策及部署上来,扎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切实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各煤矿包保组要认真履职,严格监督,盯死盯牢每一个矿,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强关闭矿井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打击非法生产、防止死灰复燃的高压态势,密切配合、统一行动,齐抓共管、联合打击,发现一处及时查处一处。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三)切实抓好安全保障和煤炭供应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好煤矿关闭工作的同时,要切实抓好生产、建设矿井的安全工作,加大对整合、技改、新建煤矿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督促力度,保障安全生产和建设。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煤炭生产的持续稳定,确保全区电煤和民用煤的正常供应。

(四)加强督促检查。区整关办要组织作好煤矿关闭验收,并实时组织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调度和报送。要建立关闭情况报送制度,及时调度和掌握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区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要在12月20日10时前将关闭工作情况报区整关办(联系电话:8268793,电子邮箱:xxxxxxxxxx),区整关办汇总后报区政府和市整关办。

篇五:西秀区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3090字)

根据《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国土厅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环保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XX年第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20XX年度煤矿关闭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提高我区煤矿集团化、机械化、标准化程度,提升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增强煤炭产业竞争力,促进全区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国土厅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环保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XX年第2号)要求,在20XX年10月20日前依法依规完成西秀区蔡官镇张家寨煤矿、西秀区轿子山镇黄河沟煤矿、西秀区蔡官镇桦槁林煤矿共3家煤矿的关闭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关闭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关闭。

(二)和谐关闭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安置以及土地复垦、环境治理、煤矿周边群众的水电和道路等问题。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煤矿关闭工作顺利完成,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西秀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施文勇,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杨元喜,区国土分局局长

黄兴旺,区政府办副主任

陈剑,区安监局局长

成员:汪怀德,区法制办主任

吴汝华,区工贸局常务副局长

梁晓雯,区财政局常务副局长

刘长青,区监察局副局长

杨勇,区人社局仲裁院院长

王华斌,区市场监督局副局长

王尚有,区水利局副局长

彭虹达,区林业绿化局副局长

李国顺,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陈涛,区国土分局副局长

王宁,区煤安局局长

杨健,市郊供电局副局长

陈静,区地税局纪检组长

黄斌,区国税局副局长

孙朝高,区环保局副局长

吴小民,区信访局副局长

张益林,蔡官镇副镇长

贾燚,轿子山镇政法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由陈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宁同志兼任副主任,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此次煤矿关闭工作。

五、关闭标准

一是发布公告,公布关闭矿井名单;二是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三是停止供水、供电、供火工品;四是拆除设备、炸封井口、填平场地;五是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六是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六、实施步骤及时间

(一)摸底调查阶段(20XX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

各成员单位请于20XX年10月16日前做好关闭煤矿的摸底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将相关问题形成报告,上报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关闭实施阶段(20XX年10月17日—10月20日)

各成员单位按照煤矿关闭的“六条标准”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关闭工作,其中:

1、“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事宜由区安监、国土、市场监督、环保、公安、国税、地税等单位依照各自权限组织实施,在10月18日前完成。

2、“停止供水、供电、供火工品”事宜由区水利、供电、公安、轿子山镇、蔡官镇等单位组织实施,在10月18日前完成。

3、“拆除设备、炸封井筒、填平场地”事宜由区国土、公安、轿子山镇、蔡官镇等单位组织实施,在10月18日前完成。

4、“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事宜由区国土、环保、轿子山镇、蔡官镇等单位组织实施,在10月20日前完成。

5、“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由轿子山镇、蔡官镇、区人社局、区信访局等单位组织实施,在10月20日前完成。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0月21日—10月30日)

由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煤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是否达到关闭标准,是否建立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要将已关闭煤矿的监管责任逐级落实到产煤镇、村委会,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关死关严。

七、职责分工

(一)区安监局(区煤安局):履行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相关职责;依法暂扣关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上报上级部门依法进行吊销;组织煤矿拆除生产设备,按要求办理退还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二)区国土分局:负责牵头会同关闭煤矿所在的镇政府做好煤矿“炸毁井筒、填平场地”及“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工作;按规定办理退还已关闭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统计被关闭煤矿剩余资源量;依法暂扣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并报请上级部门注销。

(三)区工贸局:负责办理关闭煤矿的调节基金等相关手续。

(四)区人社局:负责监督关闭煤矿企业落实劳动者权益等事宜,配合关闭煤矿所在的镇政府做好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工作。

(五)区市场监督局:负责做好与上级工商部门的对接及有关业务指导,依法暂扣关闭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报请上级部门注销。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彻底清理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并提请上级部门注销其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工作的治安秩序,协助国土、产煤镇实施“炸毁井筒”工作。

(七)区法制办:负责关闭过程的法律保障工作,确保关闭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八)市郊供电局:负责对关闭煤矿在回收撤出设备设施期间的限制供电,撤出时限期满后立即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

(九)区地税局、区国税局:负责关闭煤矿企业税费清算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十)区环保局:负责关闭煤矿周边环境治理,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十一)区信访局:负责做好煤矿关闭中来信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掌握信访动态,严防越级上访、集访等非正常上访,强化防控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区财政局:对煤矿关闭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十三)区监察局:对在煤矿关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十四)轿子山镇政府、蔡官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煤矿关闭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关闭煤矿的第一包保责任人,负责关闭期间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当地的社会稳定工作,并组织人员会同国土、公安落实“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及“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工作,并作好日常巡查,建立关闭煤矿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将监管责任落实到相关村委会,防止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煤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落实煤矿关闭的工作责任,确保煤矿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各关闭煤矿包保领导要认真履职,严格监督,盯死盯牢每一个矿,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强关闭矿井监管。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对非法组织生产、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煤矿进行联合打击,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三)切实抓好安全保障和煤炭供应保障。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好煤矿关闭工作的同时,要切实抓好生产、建设矿井的安全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煤炭生产的持续稳定,确保全区电煤和民用煤的正常供应。

(四)加强督促检查。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好煤矿关闭检查验收工作,并实时组织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上报区人民政府严肃问责。

(五)加强信息调度和报送。要建立煤矿关闭情况报送制度,及时调度和掌握煤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每周将煤矿关闭工作进度报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矿关闭工作结束后,形成总结材料报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欧仁科,联系电话:0853-3346802,15185350100,电子邮箱:xxxxxxxxx),由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上报市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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