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实现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XX〕1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城市理念,以两型社会建设为契机,以科技发展为动力,以机制建设为保障,切实转变城市建设模式,提高城市建设品质和效益,以最少的能源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探索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道路,加快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示范带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形成较为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推动相关产业升级,提高能力建设水平,建立长效推进机制,形成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新模式。
“十二五”期间,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技术,到“十二五”末,全市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全市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建设3–5个绿色低碳示范镇,建成轨道交通1号、2号线绿色地铁,城市新增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面积70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平台基本建成,逐步推动旧城区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2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0万平方米,现代建筑产业化得到长足发展,在新建项目中的应用比例大幅提高,基本形成具有长沙特色绿色建筑长效推进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绿色建筑全面发展。
大力推动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含园区及企业自建)等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项目要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的项目要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高新区、经开区等开发区要选择适宜的工业建筑项目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试点项目建设和评价示范,通过示范逐步推广绿色工业建筑的建设。到20XX年末,市区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XX年,全市市区新建民用建筑要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开展绿色生态城市新区建设。
以构建绿色新城空间、打造绿色社区、发展绿色交通、推广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系统等为重点任务,推动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建设。根据城市新区的功能和特点,统筹考虑确定新区环境、用地、能耗、可再生能源等建设和发展指标。在新区建设规划阶段同步进行能源利用规划、城市环境、绿色交通规划等绿色生态专项规划,为后期建设创造良好的规划空间和资源利用条件。重点推动梅溪湖核心片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带动其他城市新区的发展,实现绿色建筑的集中连片推广。绿色生态城区中所有新建建筑要率先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XX年,梅溪湖新城等城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初具规模。
(三)打造绿色低碳小城镇。
坚持因地制宜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原则,做好绿色村镇规划编制;积极推广建筑节能、立体绿化等绿色小城镇建设适宜技术及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独具特色的生态养殖、生态种植、生态旅游和都市农庄等绿色产业。“十二五”期间,在全市重点建设3–5个生态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良、管理机制健全、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各具特色的绿色低碳示范镇,通过示范镇建设,形成可推广的绿色小城镇建设经验和模式,并逐步在全市乡镇进行推广。
(四)推进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在全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中推广绿色理念和绿色技术。通过全过程控制,减少轨道交通系统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资源的影响,力争达到综合节能20%;在新建和改造的市政基础设施中全面推广复层绿化、立体绿化、温拌沥青和再生沥青、透水铺装、LED节能照明、节水灌溉、雨水回收及中水循环利用等适宜绿色技术,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绿色化。
到“十二五”末,建成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2号线绿色地铁,新建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道、隧道、桥梁和大型广场均按照长沙市两型城乡建设体系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五)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条件和使用需求选择应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土壤源、水源热泵技术。新建及改(扩)建住宅、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中普及太阳能热水系统。选择适宜地点规划建设水源热泵集中式能源供应站,为区域内建筑供热、供冷及热水。积极推动农村太阳能热水器入户工程,鼓励农村住宅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达到400万平方米,新增浅层地能应用面积300万平方米。
(六)推动旧城区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实施用能分项计量,并与能耗监测平台联网;既有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要逐步加装能耗分项计量和监测系统,完成100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实时监测。制定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依据能耗级别和实际情况制定改造计划,分批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研究编制适宜长沙地区的既有居住节能改造关键技术要点,结合城市提质改造、房屋修缮、加固等工程,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纳入改造试点工程建设,根据项目情况重点实施以应用外窗节能、屋顶隔热、自然通风、建筑外遮阳、东西山墙垂直绿化、绿色照明等本地适宜节能技术为主的节能改造。到“十二五”末,完成100万平方米高能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成12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探索不同类型的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途径,为全面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累经验。
(七)发展现代建筑产业化。
研究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推行建筑集成设计、工业化生产等新型建筑建设模式,培育和扶植住宅产业化企业的发展。支持以远大住工为代表的建筑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建筑产业化部品的研究开发、应用技术集成、标准制定,鼓励新建项目按照建筑产业化模式建设,推进建筑产业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逐步提高全市建筑产业化项目在新建项目中的比例,切实推动建筑产业化发展,逐步改变传统建筑生产劳动力密集、资源消耗大、建造时期长的现状,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工效提高的建筑建设新模式。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作为建筑产业化的重点和突破口,根据建设的年度计划,逐年提高比例,到20XX年保障性住房产业化建设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XX年比例达到50%以上。
(八)推广全装修住宅。
积极推广住宅全装修,引导装饰装修企业与开发企业联合,实现装修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减少施工环节,节约材料使用,提高房屋品质。通过政策引导,逐步提高全装修住宅的比例,力争到20XX年,市区新建住宅实行全装修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XX年要达到50%以上。
(九)推广绿色建材和其他绿色建筑产品、技术。
因地制宜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轻骨料混凝土多孔砖墙体、陶粒混凝土砖与陶粒混凝土砌块等自保温墙体材料及自保温配筋砌块剪力墙结构体系等外墙自保温体系;研究推广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高性能外窗、建筑外遮阳、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屋面绿化、垂直绿化等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灯、节能空调、节能电梯等高效节能设备和产品;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筋的发展利用;积极培育和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打造1–2个绿色建材产业园区。
(十)全面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
研究出台长沙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推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激励机制、扶持政策和工作方案,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分级利用,并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加大对再利用产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积极推广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到“十二五”末,长沙市城区和各区县(市)城区要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十二)严格建筑拆除管理。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对“长沙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作用;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制定考核机制,把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对区县(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和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管理规定等。
市发改委在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落实绿色建筑指标、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的要求及投资估算。
市规划局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能源、水及其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对有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要求的区域,在其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相关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对市规划局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已明确有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要求指标和要求的,应将相关要求列入土地供应方案,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
市财政局在安排财政资金时,要充分考虑我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的财政支持资金,并监督国家和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
市城管执法局在编制城市提质改造计划时,同时制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推动计划的实施。
市机关事务局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时,要将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的本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
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色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制定激励政策。
1.市级财政每年整合安排20XX万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绿色新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推广及科技创新等工作。
2.在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容积率奖励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办法,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3.通过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进入审批绿色通道。
4.购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住宅项目的个人依法返还一定比例契税。具体返还标准和返还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等其他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5.绿色建筑开发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6.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各自情况制定本区域内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和奖励标准。
(四)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
1.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管理,建立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绿色建筑、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
2.加强运营管理。绿色建筑竣工后,要加强对建筑运行维护的管理,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与绿色建筑相对应的节能、节水等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科学、合理、低耗的运行。
3.强化标识管理。出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对全市绿色建筑建设项目进行设计阶段和建成运行阶段的评价标识。
(五)强化技术支撑。研究完善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评价到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支撑服务平台,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进行绿色建筑各环节关键技术的研究。积极扶持和引导绿色建筑勘查、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提升长沙市绿色建筑技术支撑力量和服务水平。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绿色建筑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于绿色建筑的认识,培养自觉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引导人们更多地关注建筑资源、能源的消耗对社会、环境的影响,树立绿色消费的理念。定期组织对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产品应用等多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绿色建筑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满足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
四、本方案自20XX年1月20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的通知》(甘政办发〔20XX〕185号)文件精神,促进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绿色建筑行动的现实意义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对于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兰州新区正处于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推进,以绿色建筑理念指导新区城乡建设,推进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有利于提高建筑寿命,降低建筑运行成本;有利于提高建筑的健康性、舒适性、安全性,改善居民生活品质;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酸性气体以及空气悬浮物等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有利于创建“宜居宜业宜游”生态新区,打造城市亮点,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有利于促进新区建筑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重大意义,抢抓新区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兰州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思路和基本目标
(一)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把握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立足现状,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市场推动,长远规划,稳步推进。
树立全寿命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着力创建绿色建筑发展机制,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良好的绿色建筑发展环境,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引导建筑产业的提升,推动城乡建设向节能、再生循环利用、环保和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转变,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
(二)基本目标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新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建筑全面推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XX年底,3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2.大力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加快集中供热热源和城镇供热管网的建设,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的输送调配能力;全面要求所有的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均实现供热分户计量,所有采暖建筑实现分室温控;研究拟制两部制热价收费相关制度,切实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3.规范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切实避免盲目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将绿色建筑指标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1)绿色建筑指标体系纳入规划。在新区所有的规划编制、规划修编和建设过程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逐步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将绿色建筑指标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
(2)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衔接。做好新区中心商业区和居民社区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工作,优化能源消费系统。
2.大力发展城镇绿色建筑。
(1)绿色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强化对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
(2)绿色住宅小区。把握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推动保障性住房、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推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高星标准绿色住宅小区。
(3)积极申报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结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研究制订绿色建筑发展集中连片开发规划的可能性,积极组织申报绿色生态城区。
(4)绿色建筑标识。把握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的监管,推进城镇绿色建筑评价设计标识和运行标识工作。
(5)绿色工业建筑。把握国家和省市的绿色建筑推进政策,推进新区绿色工业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工作。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
(1)制订绿色村庄规划。结合新区中远期城镇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农村土地利用、建设布局、污水排放、垃圾处理、能源结构等基本情况调查,确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重点区域,制订绿色村庄建设整体规划。
(2)制订村镇绿色发展指导意见和技术指南。制订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和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提供技术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3)推动“南墙计划”。推动农村建筑节能“南墙计划”的试点示范,推广太阳能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
(4)推进生物质能的利用。制订相应的发展规划、技术指南和激励政策,在村镇和生态农业产业园等具备条件地区,推动生物质能综合利用,促进大中型沼气等综合利用形式发展。
4.严格新建建筑监管。
(1)建设前阶段监管。对应当建造为绿色建筑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环节要按照绿色建筑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审查。
(2)建设阶段监管。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按绿色建筑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审查,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确保新建建筑设计阶段100%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不低于97%。
(3)开展能效测评。确定能效测评机构、制订相应的制度和技术规程,在竣工验收前对政府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各类示范项目进行能效测评,鼓励执行更高的建筑节能标准。
(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1.集中供热能力建设与运行。根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加快新区热电联产厂的建设与运行,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输送能力,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扩大集中供热管网的覆盖范围。
2.推进集中采暖分户计量和分室温控。从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等阶段,强制要求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安装供热分户计量,分户计量热能表都须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强制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全面要求所有的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均实现供热分户计量,所有采暖建筑实现分室温控。
3.改革采暖收费制度。研究拟制两部制热价收费相关制度,切实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4.淘汰低效、高污、小型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供热锅炉,立即撤并低能效、高污染供热锅炉,逐步淘汰各类供热小锅炉,鼓励高效清洁锅炉的使用。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锅炉安装、使用、报废等都需到质监部门办理相关规定手续。
5.工业废热、清洁废水利用。根据工艺技术、因地制宜地推进工业废热、凝结水回收等的综合利用。
编制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及年度应用推广计划,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
1.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规划。严格按照《兰州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兰州新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XX〕106号)文件要求执行,总结经验加快推动太阳能热水利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推广太阳能采暖制冷、太阳能与浅层地能耦合利用,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新建工业厂房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屋面。
2.浅层地热能利用规划。支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优先采用热泵系统,引导具备条件的城镇新建建筑应用热泵系统,鼓励将既有燃煤、燃油锅炉供热制冷等传统能源系统改为热泵系统或与热泵系统复合应用。
3.绿色照明专项规划。扩大在城市公共区域、景观照明、城市道路,采用节能灯具,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提供照明用电试点范围。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1.建立新、改扩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制度。建立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制度。
2.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体系。推进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及节水等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完善的能耗和节能监管体系。
3.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督促机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建立日常巡查监督制度,督促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适时组织开展公共建筑的能效对标活动。
4.建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依托省、市级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立新区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推进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装置安装工作。
(五)积极参与绿色建筑技术集成示范
利用国家和省市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推动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
(六)加强绿色建筑材料推广
1.加强绿色建筑材料生产管理。加强建材生产质量监督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产品进入市场。
2.加强绿色建筑材料流通领域管理。规范和引导建材市场消费,加强建材流通领域环节的监督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产品市场流通。
3.加强绿色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加强建材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建材的使用。城镇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督管理,着力提高新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和工程使用率,推动预拌砂浆的使用。
(七)建立建筑报废拆除管理制度体系
1.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和报废拆除审核制度。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和报废拆除审核制度,除基本公共利益需要外,严禁随意拆除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
2.建立大型公共建筑拆除信息社会公示制度和违规拆建追责制度。建筑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建立大型公共建筑拆除信息社会公示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建筑拆除信息,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公共建筑违规拆除追责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制定建筑废弃物处理处置实施方案,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促进建筑废弃物收集、清运、分拣、利用一体化及规模化发展。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因地制宜设立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1.建立部门绿色建筑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要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2.绿色建筑行动纳入干部绩效考核体系。要把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嘉奖。
(二)制订激励政策
1.制定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经济激励政策。立足现状,制定经济激励政策,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对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星级标准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2.设置绿色建筑推进活动专项经费账目。对绿色建筑相关指标体系制定、科学技术研究、政策研究、标准规范制(修)订、能力建设、能效测评、评价标识、管理体系、宣传培训等进行资金补贴。
3.完善绿色建筑配套政策。落实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相关政策和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转让、容积率等方面的政策。
(三)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1.建立供热计量收费制度。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制定两部制热价。现实供热计量的新建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推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
2.建立低收入居民供热补贴制度。制订低收入居民供热补贴制度,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机制,对低收入居民提供供热补贴。
(四)严格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督管理
1.建立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体系,对符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条件的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严格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准,严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颁发,严格竣工验收。
2.建立绿色建筑标示制度。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时要标明绿色星级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应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绿色建筑相关性能指标。
(五)强化能力建设
1.建立能耗统计制度。依据国家建筑能耗统计体系,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制度,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绿色建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咨询、检测、评估、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六)建立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制度
建立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新区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建筑性能指标等行为,对高耗能建筑进行曝光公示,对违反绿色建筑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运营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七)开展宣传教育
1.公众宣传。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以及省内新闻媒体、户外传媒,多渠道、多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绿色建筑的理念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节能产品。
2.示范经验推广。宣传报道典型示范及其实施效果的,推广绿色建筑典型案例和先进技术,提高业主(建设)单位、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发展绿色建筑的意愿,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营造良好的绿色建筑发展氛围。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要加强综合协调,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实现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甘肃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XX〕1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切实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为主线,牢牢抓住绿色建材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三个关键环节,着力发展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壮大绿色建材产业规模;着力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着力创新绿色建筑发展机制,引导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化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示范带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形成较为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推动相关产业升级,提高能力建设水平,建立长效推进机制,形成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新模式。
(二)基本目标
1.新建建筑。自20XX年1月1日起,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XX年年底之前,白银市至少要确保6个项目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到20XX年底,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实施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2万平方米,农村危旧房改造节能示范250套。到20XX年底,基本完成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坚持绿色、节能、环保理念,逐步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将绿色建筑指标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地方节能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消费系统。
2.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各级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加强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施工图审查,严把竣工验收备案等关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建筑面积1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10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检查。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要加强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积极实施农村建筑节能“南墙计划”,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科学引导有条件的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4.严格新建建筑监管。自20XX年1月1日起,对应当建造为绿色建筑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环节要按照绿色建筑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审查。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按绿色建筑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审查,确保新建建筑设计阶段100%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不低于97%,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监督报告,备案机关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各级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各类示范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能效测评。
(二)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积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程,确保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年度任务。20XX年采暖期前,我市所有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并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模式以及逐步完善市级政策奖励办法,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积极申报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3.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
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居民参与节能改造的积极性。鼓励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过程中同步开展节能改造。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对已完工的建筑工程,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
根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大力实施城镇供热系统改造,创新供热方式,鼓励支持集中供热、连片供热系统扩容和老旧供热管道等城镇采暖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减少管网热损失、循环水泵电耗和化石能源消耗,推广“吸收式热泵”和“吸收式换热技术”,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输送能力。同时,撤并低能效、高污染供热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地推广热电联产、煤改气、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凝结水回收、管网保温、安全控制等节能技术。逐步推进我市燃煤供暖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条件和使用需求选择应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土壤源、水源热泵技术。新建及改(扩)建住宅、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中普及太阳能热水系统。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推行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及节水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要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单位,实行惩罚性价格。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逐步建立市级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公共建筑内的所有单位除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以外,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C、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C的规定。
(六)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
1.加强对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及推广工作。依照国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及内容,优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定期发布绿色建筑重点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和高耗能技术产品淘汰目录,加快普及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高效节能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咨询、检测、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2.积极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各县(区)要依托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县级示范等,启动和实施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借助科技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积极开展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
(七)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产品
1.加强绿色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到20XX年底,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督管理,着力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和工程使用率。推动预拌砂浆的使用。
2.深入推进绿色建材产品应用。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及应用比例,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建设,促进防火隔热性能较好的建筑保温材料、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等绿色建材产品的生产。因地制宜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轻骨料混凝土多孔砖墙体等自保温墙体材料及自保温配筋砌块剪力墙结构体系等外墙自保温体系;推广建筑外遮阳、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屋面绿化等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灯、节能空调、节能电梯等高效节能设备和产品。
3.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上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绿色建材产品目录,逐步建立我市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和绿色建材产品目录。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建材市场消费,加强建材生产、流通领域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产品进入市场。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广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适宜工业化生产的结构体系,加快发展建筑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鼓励采用建筑工业化成套技术。鼓励新建项目按照建筑产业化模式建设,推进建筑产业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逐步提高全市建筑产业化项目在新建项目中的比例,切实推动建筑产业化发展,逐步改变传统建筑生产劳动力密集、资源消耗大、建造时期长的现状,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工效提高的建筑建设新模式。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引导装饰装修企业与开发企业联合,实现装修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减少施工环节,节约材料使用,提高房屋品质。通过政策引导,逐步提高全装修住宅的比例。
(九)严格建筑拆除管理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如需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拆除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成立“白银市发展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作用;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制定考核目标,把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对县(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当中。
市发改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落实绿色建筑指标、建筑工业化的要求及投资估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和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等。
市财政局在安排财政资金时,要充分考虑我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的财政支持资金,并监督国家和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
市规划局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能源、水及其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对有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要求的区域,在其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相关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对市规划局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已明确有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要求指标和要求的,应将相关要求列入土地供应方案,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时,要将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的本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
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色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激励政策。市级财政每年整合安排200万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绿色新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推广及科技创新等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相关政策和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转让、容积率等方面的政策,凡购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住宅项目的个人依法返还一定比例契税,具体返还标准和返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三)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大力推行和完善按热量计量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用热量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机制,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对供热企业实施市场化经营,进一步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
(四)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管体系。一是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管理,建立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绿色建筑、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二是加强运营管理。绿色建筑竣工后,要加强对建筑运行维护的管理,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与绿色建筑相对应的节能、节水等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科学、合理、低耗的运行。三是强化标识管理。严格贯彻落实《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对全市绿色建筑建设项目进行设计阶段和建成运行阶段的评价标识管理。
(五)强化能力建设。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培训;研究完善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评价到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支撑服务平台,鼓励大专院校和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进行绿色建筑各环节关键技术的研究。积极扶持和引导绿色建筑勘查、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提升白银市绿色建筑技术支撑力量和服务水平。
(六)加强监督检查。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我市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建筑性能指标等行为,对高耗能建筑进行曝光公示,对违反绿色建筑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运营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绿色建筑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于绿色建筑的认识,培养自觉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引导人们更多地关注建筑资源、能源的消耗对社会、环境的影响,转变消费观念,树立绿色消费的理念。定期组织对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产品应用等多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绿色建筑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满足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做好绿色建筑典型案例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加强对典型示范工程及其实施效果的宣传报道,营造发展绿色建筑的良好舆论氛围。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城乡建设模式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建筑能源和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103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有利于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培育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有利于提高建筑舒适性,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全社会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把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切实推动我市城乡建设走上绿色、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工作思路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紧紧抓住新型城镇化的战略机遇,树立“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绿色理念,强调规划引领,完善政策法规,加强行政监管,依靠技术支撑,引入激励机制。通过推动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示范,实施绿色建筑规模化应用,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引领城乡建设模式整体变革,实现人与建筑、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
(二)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十二五”末,累计建成绿色建筑300万平方米,其中20XX年新增90万平方米。20XX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按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0XX年,全市5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末,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50万平方米。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末,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700万平方米,浅层地热能建筑应用面积40万平方米。
4、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十二五”末,形成覆盖全市的建筑能耗监测网络,完成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绿色建筑规划的编制与落实
1、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有关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当地气候特点,制订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及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当地绿色建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在新建绿色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运行节能监管、节约型城乡建设等领域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各地在编制完善城乡规划时,应坚持绿色、低碳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功能,加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绿色交通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水资源利用和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引导绿色建筑推广运用和生态城市规划建设。市、县(市)区规划部门在修编或制订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要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篇,按照低碳、宜居、绿色、生态的理念,充分考虑建筑与气候、地形、地貌等外部环境的关系,认真分析研究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等要素,科学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为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建筑节能目标创造先决条件。
2、在城乡规划中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城乡规划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把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并在规划审批过程中予以落实。在对建设项目下达规划条件时,应当将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一并接收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二)推动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1、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实施重点推进和全面引导相结合的发展策略。保障性住房项目、省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示范区中的项目、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按照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及以上进行设计,同时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群,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群,申报国家和省级康居示范工程的居住小区,应按照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及以上进行设计,同时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群,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群,应按照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及以上进行设计,争取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的建筑项目,应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后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一年后申报绿色建筑标识。
2、积极引导绿色建筑示范县(市)、区(项目)创建。鼓励各地按照绿色、低碳、生态、智慧、宜居的节约型城乡建设理念进行规划建设,积极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县(市)、区(项目)。各级财政要按照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要求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各地应研究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可再生能源利用、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在内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制订出台积极的扶持举措和激励政策,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在项目立项审批、土地供应规划条件、城乡规划许可、项目竣工验收和房产销售等环节创新举措,不断提高绿色建筑的比例。
3、推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加快已批准的徐州市新城区和沛县新城区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实施进度,新确立一批不同类型的示范区,支持成效突出的示范区提档升级。开展省级绿色建筑和生态区域集成示范,积极争取创建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
4、开展小城镇和农村绿色建筑示范。积极推进省级重点中心镇、特色小城镇绿色建筑规划建设、“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和“江苏省综合规划示范镇”创建工作,探索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绿色农房,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和样板村庄打造,把建设绿色农房作为重要内容,加强试点示范。到20XX年,全市每个涉农县(市、区)都有绿色农房省级示范村。结合新农村建设,在中心镇和300户以上集中居住点开展秸秆太阳能沼气循环利用工程试点。
(三)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全市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要率先进行节能改造,结合装修、扩建、加层改造,以空调、通风、照明、热水、电梯、设备等用能系统改造为重点,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检测系统。具备条件的,应整体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局部改造的,改造部分要达到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经批准的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大力支持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2、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市房管和城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老旧小区出新和环境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有利时机,做到统筹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推动屋面、外墙、门窗、楼道等部位的节能改造,切实提高居住和环境舒适度。对业主单位取得一致意见或有统一部门管理的建筑,引导鼓励其实施节能改造,并给予必要的扶持。
(四)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
积极推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空气源热泵在建筑中应用推广。全市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以及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定统一规划、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高层住宅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优先选用建筑一体化构件化程度高的阳台栏板式等新型太阳能热水器。新建2万平方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至少一种(含)以上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稳步推进新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支持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积极开展国家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建设。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等工作,确定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建筑和标杆建筑。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成市级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实现监测数据的采集、共享、分析和利用。加强能耗测评和节能监管体系工程管理,对于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同步设计安装水、电、气分类计量装置,并全部使用节能型灯具、电器和节水型卫生洁具及配件,采集的计量数据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管中心。完善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功能,在示范区及各类示范项目中推广建筑用能管理系统,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促进节能精细化管理的支撑作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开展建筑能效测评,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测评未达到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大力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加快开发应用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全面推广使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湖河淤泥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研发、生产新型建材。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力度,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引导规范市场消费。
(七)深入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
1、不断促进建筑节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使用,并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积极推进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提倡应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
2、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加快建立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在绿色建筑中率先推行住宅全装修。
3、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府投资设立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快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探索将房屋拆除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扶持发展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等建设中优先采用。
4、严格拆除管理程序。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拆除,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绿色施工方案,全面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开展省、市级绿色施工创建活动,并将绿色施工创建活动纳入“蓝天工程”考核评估体系。加强施工现场噪声控制,强化施工现场污水、废水、泥浆及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减少因施工及渣土运输造成的噪声、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控制建筑内外环境质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筑物选址的技术规定,确保建筑场地的健康安全。住宅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日照、采光和通风的要求,公共建筑不应对周边建筑带来光污染,楼体亮化应符合绿色照明的要求。控制建筑物室内声环境,提高建筑物总体噪声防治水平。民用建筑室内有害物质限量必须符合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鼓励新建建筑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环保、科技、物价、税务、质监、工商、金融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确保资金到位;经信部门负责统筹节能考核、用能管理,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扶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激励政策,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绿色建筑行动;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绿色建筑指标规划设计要点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在出让公告和划拨条件中予以明确,并写入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规划部门负责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指标,并在规划许可过程中予以把关;建设部门负责设计、审图、施工、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示范和技术推广;房管部门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或所有者和使用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扬尘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科技部门负责择优支持各类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及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科技项目;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绿色建筑有关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绿色建筑收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税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绿色建筑税收方面优惠政策,鼓励社会项目开发主体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商品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的监管;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绿色建筑金融服务,加大对绿色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机关事务管理、卫生、教育、旅游、体育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相关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与改造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对绿色建筑行动的统筹协调。
(二)加快技术研发推广。加快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重点探索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智能调控与降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符合条件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成果奖励,优先推荐上报更高层次科技项目和奖励。组织开展市级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鼓励各县(市)、区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建设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
(三)完善激励政策。研究完善支持政策,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发展及基础能力建设。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建筑。引导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城市配套费减免等激励政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国家、省级、市级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绿色建筑项目优先推荐、优先入选。
(四)强化过程监管。在项目设计和评估过程中,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民用建筑在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和审批环节,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立项。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环节,应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要求征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总说明应设置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环节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绿色性能指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监管,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制度,确保绿色建筑指标落实到位。
(五)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宣传作用,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先进经验,推广成功示范经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新城区建设低碳绿色建筑展示平台,提升全民绿色建筑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社会氛围。全面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知识培训,对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评价等绿色建筑的从业人员,分批次、分重点组织开展培训,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