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环境保护诚信管理,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引导企业实施污染控制和环保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环境保护诚信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从而达到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所有涉水、声、气及固废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环境保护诚信企业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诚信管理的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坚持制度化和规范化。企业环境保护诚信认定周期为1年,按照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行为诚信状况,认定结果分“好”、“一般”和“差”(环保黑名单)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和黑牌标示。
第五条各企业必须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承诺,并主动接受环境保护诚信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认定指标体系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诚信认定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企业污染控制情况、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1个指标,具体如下:
(一)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1.依法取得环保部门行政许可;
2.不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依法缴纳排污费。
3.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引发的除外);
4.无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等行为。
5.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二)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6.水、气、声、固废等各类污染物均稳定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7.满足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8.建有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通过ISO14001认证或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9.危化企业制订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三)公众监督情况
10.没有被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1.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诚信企业认定基本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对照《企业环境诚信管理等级认定标准》进行自我认定,及时整改环境中存在的问题,认定后填写《县企业环境诚信管理自评申请表》报环保局(《县企业环境诚信管理自评申请表》可在县环保局网站上下载。
(二)部门审查。环保局会同发经委、安监局等部门根据企业自评情况,通过听取企业介绍、查阅台帐、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审查,认定等级。
(三)公布。环保局根据考核情况,将企业环境诚信管理等级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黑名单”制度
第八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认定为环境保护诚信等级为差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环保局对“黑名单”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企业必须限期进行治理,并不得申报各类政府性奖励。
第九条 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水、气、声、固废等各种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全年环保部门监督监测各类污染物超标频率高于30%或单项污染因子平均监测值超标倍数高于50%),对环境造成较为严重影响;
(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未达到总量控制和环境管理规范的条款项累计2项及以上);
(三)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群众投诉或环境污染纠纷较为频繁,或者发生过B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四)危化企业未制订、落实应急预案,且有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
第十条 “黑名单”确定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和告知。通过事故调查、日常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审查确定和公布。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县环保局按照上述第九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并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三)信息更新。列入环境诚信管理“黑名单”的企业,治理完成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环保局牵头对其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整改到位的,经讨论审定,解除“黑名单”,并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县环保局于次年1月份将认定结果在县环保局网站和公众媒体上公开并通报给县发经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供电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安监局、总工会、科技局、文明办、公安局(消防大队)、银监办等相关部门。企业诚信等级发生变更或“黑名单”解除时,县环保局亦将情况告知上述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等级情况应当采取以下奖惩措施:
(一)县环保局
1.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其新、扩、改建项目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2.被认定为绿牌的企业,优先给予环保项目补助资金。
(二)县发经委
1.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取消当年县级所有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2.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在有序用电管理时实行限额使用,黑牌企业按同类企业计划用电额度核减40%。
3.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已获得“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实行撤销处理。
(三)县财政局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的资格。
(四)县供电局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对该等级企业实行用电压缩。
(五)县工商局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暂不受理中国驰名商标、省知名商号和省、市著名商标申报;不得申报参评当年诚信民营企业、诚信个体工商户、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活动;暂缓审核企业年检和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六)县质监局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暂不受理各级名牌产品、各级政府质量奖、标准化良好行为(A级)企业申报。
(七)县人民银行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银行停止新增贷款发放。
(八)县总工会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不得参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企业负责人不得参评劳模等先进称号。
(九)县科技局
被认为黑牌的企业,取消当年科技项目评优评先申报资格;取消当年县级所有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十)县文明办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取消文明单位的申报资格。
(十一)县安监局
加大对黑牌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县环保局负责政策的解释和监督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县城镇松花江干流、牡丹江、倭肯河、巴兰河3条支流以及县城区饮用水源地为整治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力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XX—2010年)》的实施,落实松花江休养生息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全县涉水排污企业。
(二)整治重点:
1、重点城镇:*镇、达连河镇;
2、重点河流:松花江干流、牡丹江、倭肯河、巴兰河;
3、重点饮用水源地:*镇;
4、重点行业和企业:化工、造纸、酿造、制药等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含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对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擅自开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一律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发现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因其他原因环境影响评价不能通过环境保护审批许可的,要责令其关闭、转产或搬迁。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开工生产、试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开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污染防治设施仍不能正常运行且污水超标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仍不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污水超标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限期达标排放并申请验收,按上限予以罚款;污水达标排放的,要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对擅自拆除、装置、间歇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按上限予以罚款。
(四)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按上限予以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对违反产业政策,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要立即责令其淘汰,停止使用。自应淘汰之日起,逾期两年以上仍未淘汰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督办案件整改完成情况。对20XX年以来国家、省、市、县挂牌督办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按督办要求整改,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分清责任,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清理取缔情况。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排污口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发现一级保护区内现存排污口和20XX年以后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尚未取缔的直接排污口要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口不符合规范化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达到规范要求;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查清原因,责令其整改,限期达标排放,并予以行政处罚。
(九)排污费缴纳情况。对拒缴、少缴排污费,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缓交排污费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拒缴、少缴排污费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1个月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上级环保部门将进行稽查征收。对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缓交排污费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4日至5月25日)。县政府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确定参与整治工作的部门,明确整治要求,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6日至8月8日)。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重点涉水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确定一般、重点和突出环境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整治效果。做好接受省、市政府督查组进行的督导、检查、协调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9日至8月20日)。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整治的企业名单、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违法情况、处理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列表备查。做好接受省、市政府对我县开展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县政府将成立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设在县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工作,确保完成整治任务,坚决避免被上级环保部门实行区域限批。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监察机关要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整治合力,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把握政策,依法整治。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在整治过程中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的,要重新核定其排污费,符合法定加倍征收情节的,要加倍征收排污费。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工业园区,要限期整改,暂缓审核入园项目环评。要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XX〕108号)和《商务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商综发〔20XX〕392号)要求,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向银行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通报,由金融部门停止对其信贷支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环境违法的代价和成本。
(四)大力宣传,营造氛围。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专项整治行动的始终。要结合本地整治重点,制定宣传方案,并充分运行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造声势,畅通监管渠道,引导公众积极监督、检举环境违法企业。加强对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公布重点环境问题治理进程,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沟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于6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报县环保局,重大情况可随时报告;8月25日前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书面和电子版)。
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邢台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邢政办字〔20XX〕8号)和邢台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邢环领〔20XX〕12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污染源企业建立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工作,促进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化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以实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努力做到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为目标,主动建立识别污染排放和预警管控体系,全面推进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企业环境保护自我管控、自我拘束能力,做到环保管理无盲区、污染治理无死角,拘束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
按照河北省环保厅制定的《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指南》(试行)和《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架构》(草案)要求,所有污染源企业都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管理制度。要结合本单位企业类型、企业规模、生产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设置企业环保管理机构,研究制定落实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责任分工,完善环保管理制度机制,重要工作制度要编制工作流程图。企业要建立规范化的环保管理档案,配备专人、专柜,负责保存、管理,对环保管理过程、事件、活动、巡查进行记录存档,以便备查。同时对需要定期更新、补充的记录档案应规定更新频次,保持记录档案的连贯性、有效性、可追溯性。
(二)编制“三图一册”,建立日常巡查。污染源企业要按自律体系建设要求,编制企业“三图一册”,对污染源分布图、污染治理工作流程图、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图,以及企业基本概况,产品和治污设施处理工艺,企业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要点及评分方法,并以图片与文字结合的形式绘制处理设施工艺流程,企业排污执行标准,现场巡查依据等情况,汇编成企业环境管理现场巡查操作规范手册。“三图”内容要在企业显要位置进行上墙公示。同时,企业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年度环保巡查工作计划,并依据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要点及评分方法、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作环境保护管理现场巡查记录表,对企业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
(三)推行清洁生产,加强风险防控。企业要积极开展清洁生产活动,设立清洁生产机构,明确相关职责,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环保管理目标,发动职工,全员参与。要主动开展环境风险识别、评价,并编制风险识别评价报告。根据环境风险评价报告编制相应层次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及时修订。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任务要求,设立相应的应急设施,储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及物资,并保证应急物资的基本储量。同时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保存相关演练记录。
(四)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积极通过网站、信息平台或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涉及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签订《企业环境管理自律承诺书》,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社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被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要求公开相应的环境信息。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其他排污企业也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基础信息、排污信息、治污设施运行情况、企业监管情况等环境信息进行公开。
三、时间划分
1、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20XX年6月1日前完成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
2、纳入排污申报的排污企业20XX年9月1日前完成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大对辖区内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强化督导检查力度,市环保局已成立了由主管局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参加的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环保局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组织指导辖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制定工作方案,督促企业签订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督导、强力推进。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将企业自律体系建设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督导检查内容,严格按时间节点指导和督促企业完成自律体系建设,对不能按时完成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任务或落实不力的,将上报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三)差别监管,实现长效。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参照《企业环境管理自律建设指南》(试行)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结合辖区企业实际,建立长效评估机制,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可适当延长检查周期,由每月一次检查逐步延长到每季度一次,直至每年一次;对评估结果差的企业相应地增加检查频次和查处力度。
各县市、区环保局于20XX年5月10日前上报工作方案,并结合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于20XX年6月10日前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及国控污染源《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资料汇编》,于20XX年9月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及建立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