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反倾销案例
化工进口反倾销能够达到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反倾销调查,若采取措施,一般都对国外进口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且经过复审后还可以继续征税,这就有效防范了国外大量低价竞争产品的冲击,为国内产业赢得宝贵的调整时机。以苯酚案件终裁后的进口情况为例,事实证明,初裁和终裁胜诉的涉案产品价格普遍回升(见表3)。从表3中可以看出,苯酚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均价(无论是对象国均价还是非对象国均价)影响比较显著,进口均价从2002年的506。38美元/吨上升到2005年的1098。34美元/吨,一直呈上升趋势,其中,初裁到终裁期间的上升趋势最为明显,进口均价上升了40.1%。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由于我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减少了我国苯酚的进口。2004年我国苯酚的进口量只有28.12万吨,比2003年减少约12.8%。2005年的进口量为29.13万吨,同比增长约3.95%。进口产品主要来自于中国台湾、美国、西班牙、日本、德国、比利时和韩国等7个国家和地区,2005年进口量合计达到26.2万吨,约占总进口量的89.94%,,原来进口量较大的韩国和日本,由于我国反倾销的影响,进口量仅分别占总进口量的2.1%和2.5%,其中:日本进口1930.36吨,下降72.61%;韩国进口3008.54吨,下降51.32%;美国进口12036.64吨,下降58.58%;台湾地区进口20461.82吨,下降39%。上述统计数据说明,反倾销措施实施后,进口苯酚产品在数量和价值方面呈稳步增长趋势的情况下,进口产品价格止跌反弹,维护了公平的贸易环境,使中国国内苯酚产品市场恢复到了有序竞争的状态。?
2004年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我国国内苯酚市场呈现着火热的局面,生产量和消费量都有了一个较大的提高。上海高桥石化、吉林石油化工公司、哈尔滨华宇股份有限公司等相继采用异丙苯法生产苯酚的生产装置。随着我国酚醛树脂以及双酚A行业的快速发展,对苯酚的需求量将不断增加,预计到2010年,我国对苯酚的总需求量将达到约96万吨。由于国内苯酚持续供不应求,因此国内多家企业计划扩建和新建生产装置,近期国内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苯酚主要装置有:2004年初燕山石化公司建设苯酚15.0万t/a苯酚装置,2004年底建成的高桥石化公司12.5万t/a苯酚装置,2004年底投产哈尔滨华宇公司7.2万t/a苯酚装置,2006年扩建投产吉林石化公司22.7万t/a苯酚装置,2006年建成投产广州建滔建设12.5万t/a苯酚装置的。反倾销措施实施,使得国内苯酚销售价格得以恢复,企业出现转机,企业生产设备投入加大,生产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一个产业得到了应有保护和扩大发展。
近年来,我国对进口化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效果已初步显现,反倾销措施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手段,我国化工反倾销涉案情产品基本上都是低附加值的石化基础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因而采取反倾销的实施易引发上下游产业间继发性保护效应或损害传递效应。我国作为一个运用反倾销规则维护公平贸易的初学者,不仅应当充分发挥这一贸易政策的积极作用,还应对推行这一政策的代价有清醒的认识。在消除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会因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使国民经济遭受不利的影响,包括对其他产业的不利影响。我国对进口化工的反倾销实践中,寻求立法保护的绝大多数是中间产品行业,政府是否立案、是否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税率的高低,必须权衡本国同类产品生产者、下游产业、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了解,中国是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国家。从1995年到2011年(截至20110630),世界范围内共发起3922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其中,中国被发起反倾销数量就达825起,远远高于第二位韩国的278起。
自1979年欧盟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一个最重要的例证就是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的增加,我国已经连续17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
1995年,中国被发起反倾销数为20起,仅占全球12.74%的比例,而到2011年上半年,我国被发起反倾销的数量占全球比例为30.88%。1995年,我国被实施措施数为26起,占全球比例为21.85。2011年上半年,我国被实施措施数占全球比例为47.50%,高居全球之首。
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类别
我国近年来对外贸易额迅速增长,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出口产品种类也逐渐增多。从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的立案调查情况来看,1995年至2011年,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立案的产品达17种。遭遇立案调查前10名的产品有贱金属及其制品为199起,化工产品167起,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104起,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75起,塑料、橡胶及其制品55起,陶瓷及玻璃等制品50起、杂项制品48起,木质纸浆及其制品20起,鞋帽、羽毛球等制品19起,车辆、船舶等运输设备19起。这10类产品占全部反倾销总数的91.64%。
从我国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来看,贱金属及其制品为141起,化工产品及其相关产品135起,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为72起,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64起,塑料、橡胶及其制品41起,陶瓷及玻璃等制品30起,杂项制品40起,木质纸浆及其制品12起,鞋帽、羽毛球等制品16起,车辆、船舶等运输设备12起。这10类产品共563起,占总实施措施数的92%。贵金属及其制品和化工产品及其相关产品被实施措施的数量和比例非常高,占我国被实施措施总数的一半左右。
我国频遭反倾销的原因
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的外贸出口,成为中国出口的障碍,而且随着中国出口规模的逐年扩大,这一问题将长期严峻地突显在中国政府和企业面前。知己知彼,认真分析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的原因有利于中国出口的顺利进行。下面我们就内外多方面的因素来分析一下我国面临严峻反倾销现状背后的一些主导原因。
自身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不合理。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我国出口产品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此类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人工费用占很大比重,出口产品的最大特点是批量大、价格低。廉价的劳动力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这也是我国的国情。劳动密集型产品威胁了进口国更多的就业职位,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便不足为奇。从市场结构看,我国出口中有将近70%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这样必然会增加与这些国家产生贸易冲突的几率,从而使这些国家加大了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
2、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的消极应对。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反倾销案件的国外律师费用较高(一般在10万-50万美元),涉案企业的经营金额相对较小,很多经济领域又没有商会或行业协会,无法形成整体的应诉实力,加之对国际商贸和WTO规则不熟悉,所以一些企业宁愿放弃涉案产品的出口也不愿应诉。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并且内部没有建立起高效的反倾销机制,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久而久之,更加鼓励了国外相关产业的反倾销势头。
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外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来对待中国的商品是极不公平的,这本身就带歧视性和不合理性。这意味着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反倾销调查部门拒绝使用中国涉案产品在国内的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而改用一个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国内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这种做法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并往往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高额倾销幅度。在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外国企业可以认为其出口产品的国内价格不是真正的市场价格,是一个得到政府补贴了的低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企业就可以用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国内价格作标准。相比之下,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价格就显得低得多,反倾销的必要条件似乎也就具备了。只要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认可,进口国的企业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这一点来使用反倾销武器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世界经济低迷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抬头
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对较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贸易多是顺差,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一些国家滥用WTO协议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对中国产品采取贸易制裁,以保护本土产业。
开放以来,尤其是2001年12月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2007年我国对外贸易规模高达21738亿美元,比2001年的5096。5亿美元高出三倍多,对外贸易发展增速连续6年保持在20%以上。其中2007年出口总额达12180亿美元,同比增长25。7%,进口总额9558亿美元,同比增长20。8%,全年累计贸易顺差为2622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截至2007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已达到1。5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43。32%。在这些数字和成绩背后,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逐年增多,其涉及面之广,突出地表现在:中国企业及其商品遭受的反倾销案件以及国外企业对我国的倾销行为日益增多。
近年来,由于世界经济增速减缓,国际竞争加剧,许多国家在千方百计打开别国市场的同时,想方设法保护本国市场,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然而,随着wT0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加大,传统上通过征收和提高关税来实现贸易保护的方式已经难以通行。同时,WTO对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也有严格的约束。在关税、进口数量限制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逐步被弱化或取消的条件下,为抵消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对本国工业带来的冲击,WTO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便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与其他贸易保护手段相比,反倾销表面上更具有“公平性”,该措施可以以抑制破坏性价格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理由启动并进入程序;与此同时,该措施的程序和过程相对迅速、便捷,无须像传统的关税壁垒那样须经过一国立法机构审议,相关国际协定对此约束通常也比较“软”。这样一来,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作为有效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被频频使用,甚至有时被滥用。这就是各国纷纷把反倾销作为便利而有效的首选保护措施的原因之一。
世贸组织最新发布的反倾销统计报告显示,从1995~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2007年全球新立案的反倾销调查虽呈下降趋势,但中国仍然是全球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对象,国外频繁地对中国反倾销对我国出口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根据WTO规则,为合理保护自己的利益,我国的反倾销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当中。鉴于此,我们根据多年来对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的研究编写了《反倾销案例》一书,希望对我国政府、企业等相关单位的对外贸易实践有所裨益。
本书最大的特点是以案例分析为主,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外国对中国反倾销以及中国对外国反倾销案件进行分析、归纳、概括和总结,力求展现当前我国面临的反倾销的全貌和发展趋势,凸显反倾销的最新特点以及我国企业和相关部门在反倾销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本书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首先,详细介绍了反倾销的基本知识、WTO有关反倾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协定以及主要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制度;其次,进行案例分析;最后,我们对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应诉程序以及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作了细致的归纳总结,同时介绍了我国的反倾销申诉制度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使本书的内容更加丰富,结构更加严谨。
由于编写时间较为紧迫、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未能全面搜集具有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此书中的案例评析难免有不够细致缜密之处,恳请各位专家、同仁和读者批评指正。
2008年3月
本书选取了与中国有关的15个反倾销经典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对案件的背景、裁决过程、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具体全面的介绍,并针对案件所反映出的典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本书针对性强、重点突出、贴近实务,适用于希望了解反倾销相关实务的法律和企业界人士、政府工作者以及对反倾销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对高校教师的教学也有参考价值。
本书主要由李小北教授统稿和审校,参加编写的人员在此书的资料收集、整理、编辑、校稿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对此表示衷心感谢。编者力求对稿件进行细致入微的编纂,以做到内容翔实、资料实效新颖,基本上忠实于裁决或判决的原文,将案件的裁判情况真实地展现于读者面前。
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一些国内外同仁的关怀、帮助和指教,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的李倩、林绍澜、赵健、向阳、彭露、李珍、李艳、沈莹、汪静等也参与了本书的编写,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作者水平有限,加之编写时间较为紧迫,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专家、同仁和读者批评指正。同时,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四川评审中心的赵晓江部长为我们提供了最新的关于食品卫生、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四川大学科技园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胡宁董事长也给予了我们极大的支持,甚为感谢!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书中的案例情况介绍和现实案例发展也许会有所不同,请广大读者予以谅解,不胜感激!
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及五矿商会消息,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应轮胎行业生产Nt#会的申请,已经于2005年12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汽车轮胎提起反倾销立案。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
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llo、Tyres、JKTyre、Ceat和Birl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
据资料:截至本案,印度已累计对华发起87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调查84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起。
2005年以来,印度对中国共发起6起反倾销调查。印度之所以频频向我国出口产品挥舞反倾销大棒,主要原因就是中国和印度在产品结构上的类似。
我市涉案企业为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该公司全年出口印度1068万美元,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珠江轮胎的应诉态度、方法与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国在印度的轮胎市场。近日,该公司负责人已经
赶赴北京,与商务部及商会商讨应诉事宜。
2005年中国轮胎大事记:
2005年3月,印度轮胎业生产商协会表示,将在1个月内向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提交反倾销诉讼申请。该协会董事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已经事先向海关作出通报,并提供了目前轮胎的市场价格。印度轮胎销售商协会表示,生产商协会此举是“不公平”的。中国的轮胎价格低是因为中国天然胶的销售价格比印度要低得多。商务部呼吁我国有关生产/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此事动态,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保证出口的顺利进行。
2005年4月,土耳其政府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从2005年3月10日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33%。这一举动再次为我国敲响了轮胎出口遭遇反倾销的“警钟”。反倾销行为极易引起仿效。自2004年以来,土耳其、印度、秘鲁等国先后对我国出口轮胎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如果此种势头发展下去,势必会对我国轮胎行业造成不利影响。
2005年8月20日,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反倾销案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土耳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终裁决定从即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以CIF价按不同税号分别征收60%或87%的反倾销税。案件中,我国应诉企业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2005年10月28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提交的申请书。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认为,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市场上低价倾销,给南非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2005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2005年3月31日。2005年初,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向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提供的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南非市场销售,导致南非国内的同类产品生产者不能在市场上参与公平竞争,给南非国内轮胎生产者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涉案产品属于新型充气轮胎,其中包括海关编码为40111000,‘主要用于摩托车;海关编码为40112015,主要用于卡车和公共汽车;海关编码为40112025,主要用于载重指数不超过121的汽车和载重指数超过121的汽车。
2005年12;月23日,墨西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旅行小客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3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0112003、40112005。
2005年12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对原产于中国的卡车和客车斜纹轮胎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40112090、40131020、40139049。
L2005年12月31日,中国轮胎行业应诉南非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成为中国轮胎企业首次在行业协会一一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的组织和领导下进行的大规模集体抗辩。北京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作为代表律师表示,“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在中国,没有一个行业像轮胎行业这样遭受过如此高频率的反倾销调查,因此本案是中国产品在出口中遇到反倾销损害最典型的案例。我们要求政府出面同南非政府和相关企业交涉。”在过去5年里,中国轮胎企业已经经历了多次打击。前几次遭遇反倾销,中国的轮胎企业由于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再加上出口金额较小,影响不大,基本上没有进行任何抗辩,因此,中国轮胎也基本上从委内瑞拉和秘鲁市场全部退出。
由于我国拥有丰富的廉价劳动力,发达国家橡胶加工企业向我国迅速转移。目前,世界轮胎十强中已有8家“落户,,中国,促使我国轮胎产量大幅增长。国内轮胎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轮胎企业纷纷加大了出口的力度。但出口轮胎产品和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出口轮胎中以低档次轮胎为主,出口价格低;出口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出口中东、东南亚、非洲、南美等地区的轮胎约占出口总量的70%,而北美、欧盟等发达国家所占比例较小。随着近年来我国轮胎出口逐年迅速增长,遭遇的反倾销案件也越来越多。虽然名义上提起反倾销的是南非、印度等国的轮胎生产商协会,但背后实际操纵该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近几年来,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6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来挤占中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中国企业只能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的海外市场来弥补国内的损失。但就在中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的同时,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中国轮胎有可能威胁到其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于是通过上述多起反倾销案件来挤压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我国轮胎生产企业,为避免重蹈屡遭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之覆辙,要从政策和技术两个层面积极筹划反倾销的应对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轮胎生产、出口的宏观调控力度,力促轮胎出口由数量型向技术型、效益型转变。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对国外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应及早组织企业应诉,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出口轮胎企业要实施名牌战略,加大技改力度,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积极开展体系认证和国外产品认证出口;重点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到国外投资和合作建厂,防范国外反倾销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