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案例
产品质量侵权作为特殊侵权的一种,经常在司法考试中出现,一般考的都比较简单,但是在实践中,产品质量侵权案件有时候却显得非常复杂,以下是不久前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有兴趣的同学可以仔细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关系:
[案情经过]
B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胶水的企业,Y公司是一家制鞋厂,D公司是一个销售企业,销售B公司的胶水给Y公司,王某是Y公司职员。
2005年5月原告Y公司向法院诉称:被告D公司向其销售的B公司的胶水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员工王某被鉴定为职业病,要求两被告承担检测费、鉴定费和医疗费。王某自2001年起在原稿Y公司工作,2004年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为职业病(苯中毒),原告不服,向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花费卫生检测费6000元,鉴定书中称“尽管车间苯的检测浓度在国家标准以内,同工种9人血象检查未见异常,但是卫生中心检测到该工作车间的原材料胶水中含苯,故推断为职业病(苯中毒)。”Y公司还不服,又向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花费鉴定费7000元,最终鉴定结果为“由于Y公司未能提供关于王某在该公司期间不接触苯的客观证明材料,经过综合分析,结论为职业病(苯中毒)。”据此,要求两被告承担上述费用13000元,以及王某今后的医疗费。
在疾病中心2004年检测车间原材料含苯后1个多月,被告B公司也向同一疾病预防中心委托检验同样产品,结论是产品不含苯,并且在职业病鉴定前(2003)年B公司曾向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委托送样检验过该产品,为检测出该产品含苯,2005年B公司又向市分析测试中心送样检测,也没有发现产品含苯,同时2005年1月B公司该产品企业标准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鉴于此,B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不存在缺陷,王某患职业病与产品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公司认为自己销售的产品都是经过质量检验的合格产品,危害结果与产品没有因果关系。
思考问题:
1。本案定性为产品质量侵权是否合适?侵权的受害主体如何认定?
2。Y公司的重新鉴定费用和卫生检测费是否属于侵权损失范围?
3。如果产品质量侵权成立,对于将来职业病产生的医疗费应由谁负担?
4。在职业病鉴定中,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员工在到公司前有接触过有害物质的过错对认定侵权因果关系有何影响?(注:不能排除该员工曾经已有过接触苯的历史,到Y公司后发展成职业病的可能性。在职业病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则推定员工未曾有接触史。)
5。损害结果与产品质量是否有因果关系?“同工种9人血象检查未见异常”在因果关系上有何意义?
6。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依据疾病预防中心的职业病诊断书中的职业接触史中的一段描述“该公司所用原材料胶水中苯含量为……”,证据效力如何?被告委托检验的报告的证据效力如何?是否需要或者应当由哪方申请法院重新检测?法院应当如何判断该胶水中是否含苯?如何判断该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凭借独有的三十余项专利技术,近年来五龙在电梯制动器市场迅速跻身领军团队,产品常年供应德国西门子等多家国际著名公司,去年年初刚落成的超级摩天大楼迪拜塔扶梯上也有五龙的制动器产品。随着市场的逐渐扩大,他们的长期客户每个季度定单都是成倍增加。
2008年夏天,五龙发现一家位于广州的美资企业客户的定单出现反常,数月来的定单一直停留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水平上,与实际的市场需求情况相差甚远。经调查核实,发现这家美资企业厂房内出现了大量安徽广德县康利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并且与五龙的“一种双推电磁铁新型减震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描述基本类似。于是,2008年底,五龙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递上了状书,踏上了专利维权之路。
五龙的遭遇不是个案,但对被侵权所采取的态度,企业们的表现不尽相同。五龙此举,在为数不少的企业眼中,却是“得不偿失”。对于知识产权官司,普遍的看法是难打,尤其是到外地(特别是到侵权公司所在地)维权更难,很多人不看好中国的专利执法环境。他们认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有打官司的三年时间,不如把精力放在开拓市场和经营市场上。
虽然经法院判定侵权后,法律维权的费用可以从侵权者获得赔偿,但赔偿费用普遍较低。本案最终经安徽省高级法院的调解,由安徽广德康利制动器赔偿五龙经济损失5万元,这与公司的损失明显不对称。面对曲折艰难的维权过程和得不偿失的经济衡量,一般企业都会选择“息事宁人”,何况五龙仅是一个中小型企业。
对此,五龙董事长韩伍林秉持的观点是,“打官司就是打市场”。他认为,专利技术一旦被他人无偿使用,由此而来的是,权利人的产品销售额会迅速下降,市场份额缩减,巨额的研发投入无法收回,公司品牌形象受损,最终使专利权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五龙的这场官司耗时三年,诉讼、调查、异地取证等维权费用将近30万,而五龙一个固定客户的一年定单就达2000万。“如果我不打这场官司,以后损失的可就不仅仅是一个固定客户。相比之下,孰轻孰重显而易见。所以,面对侵权就必须主动出击,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市场。”韩伍林说。此次维权成功,也改变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执法环境的看法,执法公正让很多“望而止步”的被侵权小企业看到了信心。
2008年底五龙起诉安徽广德县康利电器有限公司后,2009年上半年,经调查、多地取证、立案、技术分析后,法院判决康利电器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责令停止制售侵权产品。
但事情没有这样简单,2009年6月,康利随即摇身一变成为安徽广德昌立制动器有限公司,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继续生产销售制动器,但这次产品构造有所变动。
昌立的行为,仍然在影响着五龙的市场,五龙不得已又起诉了安徽广德昌立制动器有限公司。经过两家产品技术特征对比后,合肥中级法院认为,昌立的产品虽缺少一个零部件,但其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是以等同替换的手段继续实施制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责令昌立停止销售该产品,并赔偿五龙经济损失10。93万元。随后,昌立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经民事调解,昌立赔偿五龙经济损失8万元。
“等同替换”的手段,令韩伍林警醒到,必须进行专利群的申请,而不是单一专利的申请,才能抵制自己研发的技术不被“盗版”。近日来,五龙围绕企业的核心专利,又申请了十余项专利。
石家庄国域专利事务所律师胡澎说,近年来很多专利官司都涉及“等同替换”的手段,这种“擦边球”钻的就是单一专利的空子。他建议,为防止竞争对手在较短时间内模仿跟进,一般申请专利的企业往往不要申请单一专利,而是需要进一步演绎该技术可能实现的多种结构,对生产该产品的多种工艺及专用设备都进行研究,确保在该技术领域中,由点到面地攻破多项技术难关后,再来申请组合专利或多个专利,用一个专利群把该新产品进行严密保护,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技术。
点评:虽然从表面看,这个案件的经济赔偿并不高,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但五龙赢得了公道和胜机。企业的发展和壮大靠的是科技、人才和管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应该把精力集中到无形资源的竞争,把人才、科技、知识产权等方面摆在自主创新最前面。任何依靠投机取巧、损人利己的做法是不能得逞的,即使一时得逞也是铤而走险,不会长久的。
1.保护城墙、侵权者无空可钻
鹤山银雨专利侵权系列案
原告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是“一种新型彩色美耐灯”实用新型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自2001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东莞市某企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及原告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生产、销售、出口等方式实施原告合法拥有的上述专利技术,严重冲击原告上述专利产品的国外市场,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就其主张的本案专利技术是公知技术及缺乏专利性提交足够证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00元。此案正在二审中。
此外,原告就“一种新型装饰灯灯头”实用新型专利及“一种五角星形装饰灯灯头”、“一种心形装饰灯灯头”、“装饰灯灯头(钻石形)”外观设计专利诉被告深圳某灯饰有限公司侵权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生产侵权产品模具,四案共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0248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银雨公司对知识产权之重视及打击侵权的决心和力度堪称我市的典范,其不仅获得了应得的经济赔偿,更重要的是为企业筑起了一道知识产权保护的钢铁城墙,取得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为什么银雨公司会有这种打击侵权的信心?这来源于其对产品从结构到外观制定了完善的专利保护方案,防止了一切侵权的漏洞,使侵权者无空可钻。
2.开发设计、尤须专利保护
明可达产品外观侵权案
原告鹤山市明可达实业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96325225。9、ZL96325218。6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生产的台灯系列专利产品因外观设计新颖、品质优良而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产品远销世界各地。
被告中山市古镇某灯饰电器厂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销售与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辩称其是从中山古镇某配件厂购买配件回厂组装台灯不构成侵权,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审理认为,被告的辩解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其库存侵权产品;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万元。
此后,原告明可达公司又对广州市番禺某灯饰厂侵犯其专利号为ZL01333170。1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原、被告庭外和解结案,原告获赔人民币5万元。
点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对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的企业来说,外观包装对消费者的引导作用至关重要。企业要“俘获”消费者,占领市场优势,就要使产品的开发设计跟上消费者日益变化的需求,同时还必须把自主开发的设计成果用知识产权(申请专利)加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新产品、新设计、新工艺等在开发出来后至投放市场前这段时间的保密工作尤为重要,以防自己的成果被人抢先申请了专利或影响到自己专利的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