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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求偿权案例

时间: 08-05 栏目:案例
篇一:车险代位求偿权案例(455字)

2012年3月,上海某纺织公司委托上海某货代公司进口一批棉花,该批棉花由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运输及仓储险。货物到达上海口岸后,该货代公司负责将货物安排存放于上海某保税仓库,同年8月初,该保税仓库公司因拖欠租金而离场。仓库所有人上海甲仓储公司接管了仓库,并将原本封锁的仓库大门撬开,安排乙电梯公司对仓库内的电梯进行维修,乙电梯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章电焊导致仓库发生火灾,仓库内的棉花被烧毁。

某保险公司做出赔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仓储公司、乙电梯公司对全部货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甲公司抗辩其并非货物的保管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乙电梯公司对定损金额提出抗辩。

法院认为,保险人在行使代为求偿权过程中,可以选择基于被保险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基于侵权关系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货物损失金额应当结合贸易合同、报关单和运输单据综合认定。乙电梯公司违章电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甲仓储公司在火灾发生时实际掌管货物,对货物的损失在30%的比例内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篇二:车险代位求偿权案例(530字)

2013年1月31日,过船港务公司内的食用油储罐发生爆裂垮塌,导致9100吨食用油料泄漏,其中大部分食用油料冲垮围堰流入新浦公司厂区内,造成新浦公司南厂西区严重积污。2013年2月2日,在处理新浦公司厂区油污过程中,部分油污流入长江,从而使镇江扬中、常州、无锡等地饮用水源受到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后,新浦公司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处理。经审核,新浦公司因此次污染事故支出环境治理费等各项费用1851600元。因新浦公司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平安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平安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新浦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666440元,另平安保险公司支出查勘费538元,合计1666988元。平安保险公司认为,本次污染事故是由过船港务公司对食用油储罐管理不善、引发泄漏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险情造成人承担责任,所以应由过船港务公司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第三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有权向第三者即过船港务公司追偿,故请求判令过船港务公司支付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款1666988元并承担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篇三:车险代位求偿权案例(409字)

2012年10月,起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11年6月1日,起诉人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82368,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4日二十四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晓山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被起诉人李志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9120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志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起诉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冀GA9120号车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起诉人要求判令被起诉人李志贵、天安保险公司赔偿起诉人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篇四:车险代位求偿权案例(601字)

2011年6月1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82368,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李志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9120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志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系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华泰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机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志贵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号,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

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民事裁定:对华泰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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