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案例
1997年,有一个姓顾消费者到了上海珠宝大厦,看中了一个水晶球,直径58毫米,原价6000多元,打折后价格是2994元。她问这个水晶球是不是假的,对方说:不会,三楼有珠宝鉴定,你可以拿去鉴定,另外,最重要的是,我们有一个庄严的承诺,就是假一赔百。她把钱一掏,对方给她一张小票,她拿着小票和质量保证书把水晶求拿走了。3个小时候,消费者回来了,说对不起,你这个水晶球是假的。她拿出一个签订书,上面写着:水晶体,质量是方解石,直径58毫米。
方解石是一种玻璃体,玻璃体的价格在20—30元之间。售货员就慌了,把经理找来,经理一看鉴定书,把水晶球推给她们,她们把钱推给消费者,消费者不同意,必须按照承诺假一赔百。双方就吵出来,公司的说法是“假一赔百”是一句夸张的广告宣传,双方不欢而散。
某单位技术员张某使用气筒给自行车充气时,气筒拉杆及活塞弹出,手柄与拉杆脱落,拉杆顶部打在张某左眼下部的三角区,致张某即刻倒地,后经医院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内出血,颅底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张某一直神志不清。造成此事故的气筒为外埠某气筒厂生产,本市某商厦经销。张某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侵权损害进行赔偿,法院依法受理。
被告气筒厂在庭审时称:我厂生产的打气筒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不存在缺陷;同时每只打气筒出厂时都附有说明书,其中注明“产品自售出之日3个月内,由于制造质量问题,可持本说明书和发票免费维修或更换”,本厂实行“三包”。原告使用了一年的打气筒,远远超出“三包”期限,本企业不负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使用打气筒前未检查手柄与拉杆连接是否牢固,是其疏忽酿成恶果,属使用不当,应当责任自负。
兴庆区鑫盛商行业主唐晓东自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从马某(公安机关已另案处理)处购进标有“牛栏山”注册商标二锅头白酒440件,货值为11400元。
经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依据国家《商标法》,没收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2万元。不管是产品药品质量,亦或者生产设备品质、广告传播的真实性等等都关乎百姓民生,有鉴于此,笔者呼吁境内全产业链企业家们加强对自身产品及服务质量的管控、力图以质量求市场、提供更多超越终端用户及目标客户预期的“尖叫型”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