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按照阳泉市郊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阳郊煤发〔20XX〕11号)和市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阳煤政发〔20XX〕19号)文件精神,公司决定从即日起到3月底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和王儒林书记、李小鹏省长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实施全省煤炭产业向“六型”转变,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两节”、“两会”期间特殊敏感时段及季节性特点,以安全发展为目标,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为总要求,结合煤矿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力推进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切实做到“四个必须”(对非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取缔;对违法行为必须严查重处;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停工整顿并挂牌督办;对非法违法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坚决堵塞煤矿安全管理漏洞,遏制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公司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组,对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指导协调。
组长:荆红军、高洪涛
副组长:胡涛、梁彩玲、毕映娥、杜海斌、王守刚、尹冬生
成员:公司安监部部室管理人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安监部,负责全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一)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王儒林书记、李小鹏省长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1·4”全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和“1·6”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贯彻落实情况;煤矿实施“1+4”工作法的落实情况。
(三)学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情况。
(四)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隐患整改情况。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四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承诺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领导跟班带班下井情况及值班值守情况;煤矿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推进标准化建设、现代化建设情况。
(六)煤矿是否严格执行省、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复工复产程序;是否存在未经验收并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矿井。
(七)以瓦斯、水患、火灾防治为重点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及治理工作情况。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是否严格执行瓦斯防治措施和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抽采达标”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年度计划是否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90%,月度产量是否超过核定生产能力1/12的90%。煤矿水患治理工作是否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掘探分离、先探后掘,治采并重,先治后采”措施;资源整合煤矿是否开展了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是否建立健全了煤矿防治水图件和基础台帐,是否对矿区范围内及周边邻近的整合关闭小煤矿进行了采空区积水积气调查。煤矿是否按照定制定和实施了防灭火措施。
(八)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演练情况。
(九)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项登记造册以及隐患排查数据库建立情况,整改情况。
四、方式方法
本次安全大检查,按照“煤矿全面自查、公司逐矿检查”的方式组织开展。
(一)煤矿全面自查。各煤矿要对照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整、边查边改,通过滚动排查和持续整改,进一步提高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公司逐矿检查。公司将对所属矿井对照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检查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意义,要把这次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开展全面检查,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采取“四不两直”检查方式,严执法重查处。本次安全大检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进行督查检查。对大检查期间存在重大隐患仍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停建整顿,一律依法依规按上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罚款和问责。对大检查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一律依法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纪律,严格问责。本次安全大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降低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杜绝人情关。对弄虚作假、降低检查标准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对检查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细致排查,严格整改。要细致排查治理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对大检查中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项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排查数据库。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煤矿要停工停产进行整改,并要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各煤矿要将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上报公司安监部。本次大检查实行信息简报,各煤矿于每周五上午向公司安监部报送工作信息简报并于3月底将大检查总结上报公司安监部。
安监部联系电话:2158067,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依法关闭一批煤矿、处罚一批煤矿、停产整顿一批煤矿、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案例、宣传一批典型(以下简称“六个一批”),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检查内容
检查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和煤矿关闭整顿等治本攻坚“七条举措”情况,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一)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宣贯《七条规定》情况。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国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XX〕6号)的组织实施情况;是否制定并实施宣贯《七条规定》的工作方案;开展《七条规定》专项监察情况。
2、开展“打非治违”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建设期间违规组织生产、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超能力组织生产及是否认真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小煤矿关闭整顿情况。是否分解落实了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闭整顿目标任务;是否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今年已实施关闭矿井的进展情况。
4、落实监管责任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真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定期研究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5、煤矿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县、乡政府、部门是否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煤矿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事故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煤矿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二)煤矿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
1、宣贯《七条规定》情况。宣贯《七条规定》的具体工作。
2、矿井生产布局情况。采掘工作面数量、开采顺序以及采煤方法工艺、支护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
3、矿井通风系统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采掘作业地点风量、风速是否符合要求;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规定。
4、瓦斯治理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区域消除突出危险性后再安排采掘。是否建设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制度并做到抽采达标;瓦斯超限是否按规定停电、撤人和查处;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5、矿井防灭火情况。是否按规定鉴定煤层自然发火等级,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综合防灭火措施。
6、水害防治情况。防治水制度及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矿井及周边老空区积水是否查清;井田内废弃井筒是否治理;探放水是否落实“三专”制度;雨季“三防”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7、机电设备管理情况。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完善可靠;矿井供电是否安全可靠,提升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是否按规定建设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8、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落实;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按照等级进行登记上报;重大隐患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到位。
9、应急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设备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培训演练。
10、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教育;煤矿矿长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依法签订煤矿劳动用工合同。
11、在建煤矿情况。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施工队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改扩建煤矿、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按设计施工,有无擅自组织生产行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是否符合规定。
12、停产整顿煤矿情况。是否按规定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并及时上报;入井人员是否在规定区域从事相关整改作业;是否真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检查方式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采用表格式检查方式,从6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按照企业自查自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抽查和市级相关部门监察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到“三个全覆盖”。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全覆盖。各煤矿企业每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1次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企业自查自改工作要突出“三个重在”,即重在隐患排查治理、重在安全责任落实,重在防范重特大事故。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每个月要将检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等情况按附表要求,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本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并上报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附表1、附表2由企业第一个月填报1次,附表3由企业每月填报1次。
(二)县级政府监督检查全覆盖。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煤矿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对煤矿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县市区要写出检查情况报告,于8月15日前连同检查执法文书和附表3一并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宜昌市领导小组督查全覆盖。宜昌市煤矿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所有含有国有成分的煤矿和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进行检查,并采取交叉执法等形式对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
四、检查方法
(一)实行表格式检查。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采用表格式检查方式,按照附表3的内容逐项检查。
(二)坚持“五个结合”。检查工作坚持“五个结合”,即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井下检查与地面检查相结合、监察执法与专家会诊相结合、属地监管和交叉检查结合。
(三)坚持“八个一律停产整顿”: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进行防治瓦斯能力评估或者评估不合格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3、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
4、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或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5、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6、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煤的;
7、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8、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没有按要求建设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以副市长宋文豹同志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宜昌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监局局长王大真同志为主任,市经信委副主任吴正新同志、市安监局纪检组长赵庆华同志为副主任。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明确牵头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方案,做好动员部署,明确责任,稳步实施。各地煤矿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名单、工作方案,请于7月1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产煤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严格检查执法。煤矿安全大检查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4、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各产煤市县市区和煤矿企业要及时总结检查情况,按照时限要求报送相关的情况,对不按要求报送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报送材料联系人赵映赵;联系电话(传真)0712—6237452。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XX〕16号)要求,开展一次彻底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铁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行为,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依法关闭一批煤矿、处罚一批煤矿、停产整顿一批煤矿、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案例、宣传一批典型(以下简称“六个一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20XX年6月至9月底,对全国所有煤矿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包括生产矿井、建设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对所有矿井、矿井各生产系统、各采掘工作面、各类设备设施、各类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彻底检查。
三、检查内容
检查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和煤矿关闭整顿等治本攻坚“七条举措”情况,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
1、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国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XX〕6号)的组织实施情况。是否制定并实施宣贯《七条规定》的工作方案;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落实《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并将《七条规定》细化列表等。
2、矿井生产布局情况。采掘工作面数量、开采顺序以及采煤方法工艺、支护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
3、矿井通风系统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采掘作业地点风量、风速是否符合要求;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规定。
4、瓦斯治理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区域消除突出危险性后再安排采掘。是否建设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制度并做到抽采达标;瓦斯超限是否按规定停电、撤人和查处;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5、矿井防灭火情况。是否按规定鉴定煤层自然发火等级,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综合防灭火措施。
6、水害防治情况。防治水制度及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矿井及周边老空区积水是否查清;井田内废弃井筒是否治理;探放水是否落实“三专”制度;雨季“三防”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7、冲击地压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判明矿井有无冲击地压危险;是否合理安排生产布局与开采强度,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8、机电设备管理情况。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完善可靠;矿井供电是否安全可靠,提升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是否按规定建设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9、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落实;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按照等级进行登记上报;重大隐患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到位。
10、应急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设备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培训演练。
11、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教育;煤矿矿长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依法签订煤矿劳动用工合同。
12、在建煤矿情况。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施工队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改扩建煤矿、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按设计施工,有无擅自组织生产行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是否符合规定。
13、停产整顿煤矿情况。是否按规定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并及时上报;入井人员是否在规定区域从事相关整改作业;是否真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小煤矿关闭整顿情况。是否分解落实了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闭整顿目标任务;是否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今年已实施关闭矿井的进展情况。
1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真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定期研究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检查方式方法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纠全覆盖。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述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大检查实施方案,对所有煤矿和每个矿井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每个月要将检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本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并上报当地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要对本企业大检查负总责,统一部署并组织对下属所有矿井进行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整改,逐条销号。各驻地中央企业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要将检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地方政府监督检查全覆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对所有煤矿进行全面检查。省级检查要全覆盖省属所有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并对其他煤矿进行抽查;市(地)级检查要全覆盖市属所有煤矿,并对辖区内各县属煤矿进行抽查;县级检查要全覆盖县、乡管辖的所有煤矿。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督促指导全覆盖。国家煤矿安监局对26个产煤省级统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部分产煤市(地)和煤矿企业;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对驻地所有产煤市(地)级政府及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部分县(市、区)和煤矿;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辖区所有产煤县级政府及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等灾害严重煤矿进行重点监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国家煤矿安监局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司室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的大检查领导小组,与“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一并办公,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大检查领导小组名单、工作方案以及贯彻落实《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请于6月2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正反两方面典型,公布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结果,并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煤矿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切实保护举报人。对大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各地区要及时编发简报,反映情况、交流经验。
(三)坚持严格执法,务求取得实效。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察暗访、回头复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停而不整或整改无望的,要依法关闭。对停产整顿的地方煤矿,要挂牌督办,派专人盯守,复工复产前必须经过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市县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停产整顿的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经过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局长签字。对已列入关闭的矿井,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关实关死。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肃处置。企业和地方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事故查处的重要依据。
(四)定期报送案例,及时掌握情况。省级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每周五向国家煤矿安监局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主要做法、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包括按照“六个一批”要求提供被关闭、停产、处罚煤矿名单及数额等);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大检查进展情况,并于大检查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上报。
同时,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于每周五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重点监察情况和典型案例(包括按照“六个一批”要求提供被关闭、停产、处罚煤矿名单及数额等);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大检查进展情况,并于大检查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督查组要及时报送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典型案例等。
(五)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区要将大检查与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相结合,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进度,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防治,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提升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和江苏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市安委办决定,自20XX年6月至9月底,对全市所有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制定徐州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各单位各部门各企业要深刻认识和把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保持高度的政治自觉,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广大矿工的生命安全是条“高压线”,更是煤矿发展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总体目标
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目标是:消除大隐患,杜绝大事故,实现零死亡。
要把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紧紧把握制定检查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排查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通过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使现有安全重大隐患全部彻底根治,同类重大隐患不再发生,使广大煤矿职工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落实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更加到位,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得到新的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
对该阶段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煤矿要从严按上限处罚问责。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经市安委会同意,成立徐州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继闯,市安监局局长
韩延苏,市经信委副主任
副组长:殷少祥,市安监局副局长
高义德,市经信委煤炭处处长
徐成海,市安监局煤监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安监局、市经信委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处),承担综合协调责任。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每月一通报,每月一总结。
四、检查内容
1.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国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守责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XX]6号)的组织实施情况。是否制定并实施宣贯《七条规定》的工作方案;是否制定落实了《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并将《七条规定》细化列表对照检查。
2.贯彻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3号)情况。
3.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XX]218号)情况。
4.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XX]116号],建立、完善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教育培训;矿长资格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是否持续符合要求。
6.依法安全生产情况。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否持续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
7.矿井生产布局情况。是否存在采掘生产布局不合理、采掘工作面数量超出规定;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采掘工作面未按设计生产、施工;是否有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
8.作业规程的编制、贯彻、执行情况。作业规程编制是否完善,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作业规程现场落实情况。
9.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三违”发生的根源在哪里。
10.通风系统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可靠,通风基础管理台账是否规范、达标。
11.瓦期治理情况。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现象,是否存在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存在突出措施效果检验不符合要求仍组织生产;是否建立并严格落实瓦期抽采达标评估制度,是否存在抽采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
12.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8号令)情况;有无矿井未建立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系统,未查清本矿井和相邻矿井老空积水情况进行生产和施工的;未建立防治水机构,没有编制和落实探放水措施以及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水源不清以及开采煤层上部存有老空水而未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探放水措施的;未认真编制重大水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水害复杂类型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进行灾害程度评估或评估相关安全作业规程和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擅自组织生产的;未认真开展雨季“三防”检查的。
13.冲击地压防治情况。有冲击地压倾向性的矿井有无未开展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冲击地压倾向性安全评估或评估相关安全作业规程和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4.热害治理情况。矿井热害区域采取降温措施后是否达标,是否存在违反作业温度规定组织生产的。
15.矿井防灭火情况。煤层易自燃矿井防治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措施未落实仍组织生产的。
16.矿井机电运输管理情况。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是否完好;器材、仪表、技术装备、监控设施、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矿井供电是否可靠;是否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矿井安全避险“6+1”系统是否始终处于正常管用状态,井下应急广播系统是否能实现3分钟全部撤人。
17.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煤矿项目单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遇重大变化未及时变更设计和重新报批;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18.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措施是否落实、整改是否到位。
19.安全应急管理情况。煤矿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是否满足应急需要,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是否满足实战需要,自救装备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要全覆盖、零盲区
l、煤矿企业自查要全覆盖。各煤矿企业、各矿井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大检查实施方案,对每个矿井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各煤矿企业、各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带队检查,对所查路线、检查的采掘头面、场所情况、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都要有原始记录备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每个月要将检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本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并报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处。隐患排查做到闭环管理,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指定专人跟踪、销号。不能销号的,逐一列出,说明原因,限定销号日期,制定特殊防控措施,并报市安监局煤监处(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一并上报丰县煤矿监管部门)。
2、地方政府监督检查全覆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认真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所有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将对全市煤矿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组织开展回头看,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治理、跟踪督办。
(二)要创新形式、保证质量。安全大检查在注重对物的因素安全检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对人的因素的检查。对灾害严重的矿井要采取集中解剖式检查,盯紧看牢;对存在重大问题和隐患的矿井要实行驻矿蹲点,采取跟小班、下夜班等方式,跟紧盯牢;对安全管理不放心的矿井,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看、反复查等多种方式,一盯到底。
(三)要加强领导、精细安排。各企业、各矿井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要留印留痕,亲力亲为,亲自到现场督促隐患整改;各煤矿企业要将各自的大检查方案、负责人、牵头单位和联络员,于7月10日前报市安监局煤监处。
(四)要严执法、零容忍。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对以下违法非法生产的,坚决做到“10个一律",即:一律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产整顿、消除隐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超能力、超强度、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系统、瓦斯矿井未建立监控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作业场所气温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及工艺的;系统存在重大缺陷的、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证照不全的。
(五)要严查不落实、走过场的人和事。安全隐患排查实行“三签字”,即煤矿企业自查情况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丰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查情况必须由带队督查的负责人签字。认真执行“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在检查中发现是老问题、老隐患或重复性的隐患,要严查、严管、严肃问责,对责任人给予通报、约谈、立案查处,并严肃追查带队检查的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要定期报送情况。丰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在每周四向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主要做法、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包括停产、处罚数额等);每月23日前报送本月大检查进展情况。要认真搞好工作总结,特别是要注重将工作经验转化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总结于10月1日前报送市安监局煤监处。
联系人:徐成海,电话:0516-83739508(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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