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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外观设计侵权案例

时间: 08-05 栏目:案例
篇一:侵犯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4598字)

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迅速,国内汽车厂商不断推出各类新款车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与此同时,汽车外观设计“仿冒门”事件也频频发生,各地法院先后受理了多起业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比如,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诉北京天弛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侵犯汽车外观专利权纠纷案,德国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省中大集团侵犯汽车外观专利权纠纷案等。在侵犯汽车外观设计案件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汽车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成为汽车制造厂商共同面临的问题。下面,笔者就此谈一些个人观点。

一、关于实践中如何确定汽车外观设计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上述规定,构成外观设计的要素主要为形状、图案和色彩。对侵犯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而言,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关于三要素各自的作用问题存在一些不同认识。譬如,有观点认为,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对三要素的考虑应按顺序进行,即依次就形状、图案、色彩进行对比,并在每一步骤中考虑惯常设计的因素,如设计上的不同属于惯常设计范畴,则继续进行下一步骤的对比。也有观点认为,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按顺序考虑三要素”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无法在实践中应用。譬如,设计者对产品外观设计的贡献仅在图案或色彩上,而如果他人为逃避侵权在使用该图案或色彩时改变了产品形状,依照上述观点就有可能不构成侵权,这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外观设计的三要素不可偏废,通过确定对比顺序进行比较的方式只在部分产品上适用,而在实践中,不同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可能偏重于不同的构成要素,如包装类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更注重图案与色彩的选择与搭配;民用产品的外观设计则通常以形状和图案的变化为主。对于汽车,有过选购汽车经历的人都清楚,无论哪一款车型投放市场,生产厂商均会提供多种色彩供消费者选择,而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并不会仅仅根据汽车的色彩作出购买决定。显然,色彩并不是汽车外观设计(指整车的外观设计,下同)的主要因素。而且,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保护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未遇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形。因此,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发并结合实践情况,汽车外观的主要设计要素在于形状和图案以及它们的组合。换言之,侵犯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在于汽车的形状和图案,以及两者的组合。

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对汽车外观的关注是全方位的,对汽车的各局部设计和由此形成的整体风格均会给予注意。因此,在侵权案件中理解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相对较多,侵权对比也更为复杂。《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简要说明”的作用在于帮助法官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而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几乎都没有简要说明,因此,法官往往不易确定设计者的设计要点,以及该外观设计相对于已有汽车外观设计的改变,进而难以在侵权案件中理解涉案外观设计并在复杂的侵权对比时进行较为准确的判断。故笔者在此提出这一问题,希望引起相关企业的注意。

二、汽车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方法

汽车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并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所独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中也存在同样情况,且两者的判断方法、原则以及标准也应当一致的。但是,在进行相同或相近似判断的方法上出现过不同做法,譬如,有观点认为,在比较时要将双方列举的所有相同或相似以及不同点逐一比较,再得出结论;有观点则认为,要部判断和整体观察不能同时采用,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进行对比。此外,还有其他多种对比方法被采用。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对汽车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判断时的细微变化:

在(2003)年高行终字第15号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专利复审委专利权无效纠纷案中,北京高院认为,根据外观设计的具体对象,应采用要部判断或者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但是这两种判断方法并非互相排斥。对于外观设计复杂、消费者关注的设计要部较多的产品,一般可以先进行要部比较,再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在(2006)高行终字第176号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专利复审委专利权无效纠纷案中,北京高院认为,摩托车产品的构成较为复杂,涉及的组成部件较多,而且在使用中不存在特定朝向,也不存在相对于其他部位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特别强烈的部位,各主要组成部件均系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在进行相近似判断时,通常应采用综合判断的方式,即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轮廓及各主要组成部件来确定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而不应以外观设计产品的部分分成细微局部出发得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结论。

根据北京高院的上述判决,笔者认为,汽车产品与摩托车产品都属于构成较复杂,组成部件较多的产品,因此,两者在进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比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对比方法、原则以及标准可以相互借鉴。在上述两件专利行政案件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摩托车,而北京高院采用的对比方式均强调了局部对比与整体观察的相互结合,特别是在(2006)高行终字第176号案件中,法院更加强调整体的视觉效果,更加注重外观设计给消费者留下的综合印象,是比较合理的。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而言,局部设计,如保险杠、反光镜等可以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既然是将整车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保护,就不应过多强调局部设计,而应注重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视觉效果,否则就可能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相适应。因此,笔者对北京高院在上述判决中体现的观点表示赞同。

三、在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如何看待局部设计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

2006年版《审查指南》取消了“要部”判断方法,引入了“容易看到的部位”这一概念,而“整体观察”的判断方法仍然得到了保留。从这一变化可以看出,2006年版《审查指南》更加注重“整体观察”,“容易看到的部位”也是作为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力的因素存在。也就是说,就汽车外观设计而言,既存在局部对比,也存在整体考察。那么,如何把握两者在外观设计中的地位和关系呢?虽然汽车的整车外观设计要采用整体观察的方法,但并不意味着汽车外观设计中的局部设计,特别是一些容易被消费者关注的局部设计不重要。毋庸置疑,汽车的外观设计是一个有机统一体,不能把局部与整体割裂开来,即使某些容易看到的部位的特别设计比较引人注意,如汽车的前大灯、格栅、尾灯等,但该部分也是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下引起了消费者注意。换言之,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印象必须依靠各局部的组合方能显现,而局部设计则应烘托整体外观,脱离整体的局部设计会显得与整车设计格格不入。

鉴于此,笔者认为,首先,在进行汽车整车的侵权判断时,认定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局部差异后,应进一步论述这些局部设计差异是否对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其次,应当将设计风格作为相同或相近似判断的一个考虑因素。设计风格是消费者在设计者统一、完整的创意指导下,了解汽车各部件的形状、图案设计的基础上,对车体轮廓、形状、图案等形成的总体视觉印象和感受。因此,如果被控侵权的汽车产品在整体设计风格上与涉案专利风格迥异,则意味着多个主要组成部件的设计存在较大差异,并且这些部件的结合已经足以影响消费者对汽车整体的印象和感受,在此情况下应认定两者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譬如,目前同一汽车生产厂家生产的同族产品中包括运动款、家庭款、舒适型等不同款型,设计者会在不同款型中体现某些局部相同的设计构思。但是,为形成不同款型的风格,设计者必然会在构成不同款型设计的主要部件上采取不同的设计思路,以体现某一具体款型的风格,区别于同族产品的其他款型。因此,这些同族产品均可形成各自不同的外观设计,且彼此是不相近似的。

如果被控侵权的汽车产品在整体设计风格上与涉案专利有近似之处或基本属于同一类型,但其中多个主要组成部件的设计存在差别,并且足以产生消费者的视觉影响,则两者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譬如,不同汽车生产厂商都生产运动款轿车,在汽车的整体设计方面都会注重体现车体的流线形轮廓,各部件间的圆滑过渡等设计。但是,表现动感的方式是多样且不断衍化的,设计者可以展开丰富的想象并结合惯常设计形成不同的运动美感,造就出风格类似又体现不同特色的汽车外观设计。

如果被控侵权的汽车产品在整体设计风格上与涉案专利相近似,各主要组成部件的设计差别不大,或仅有个别组成部件设计存在差别,而其他差别不大,则可以认定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譬如,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汽车在设计风格上相近似,且多数部件的设计相同或近似,但是被控侵权汽车的前大灯和后灯的设计与本专利外观设计有较大差别。不应否认,汽车的前大灯和后灯确为汽车外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甚至将前大灯的形状设计誉为画龙点睛之笔。但是,汽车外观设计是就其整体而言的,消费者的视觉感受也是从整体出发得到的,因此,个别重要部件设计的变化对消费者产生的整体视觉效果会相应弱化。需要说明的是,此类情形和前一类情况的区别主要在于外观产生变化的部件多少,如果发生设计变化的部件达到一定数量,就会形成质变,即构成了一项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而如何把握具体的尺度,则需视个案而定。

总结以上几点意见,笔者认为,进行汽车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时,应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较原则,从外观设计的整体设计风格出发进行比较。对于容易引起消费者关注的部件的设计,应在整体设计的基础上理解并进行对比,而不应脱离整体设计,过分突出局部设计对视觉效果的影响。

四、关于惯常设计抗辩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主张某设计为惯常设计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在能够认定某设计为惯常设计,且该惯常设计已成为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汽车的差别的前提下,进行相同或相近似判断时应首先考虑惯常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差别体现在哪些部件上,再就这些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如果被控侵权汽车所采用的某项惯常设计系用在如门把手、汽车两侧的辅助转向灯、有无车顶的行李架等部件上,则一般情况下对整车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影响较小。这是因为,消费者不会对这些部件施以特别关注,而且这些部件往往可以被独立设计,其变化对汽车整体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如果被控侵权人仅以这些不同设计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那么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如果被控侵权汽车产品所采用的某项惯常设计被使用在如车体基本形状、轮廓,前大灯,格栅,后灯等部件上,则一般情况下对整车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影响较大。这是因为,消费者会对这些部件施以特别关注,而且设计者往往需要对这些部件与相邻其他部件的形状、图案、连接、过渡等进行整体考虑,其变化将对汽车整体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如果涉案专利中相应部件的设计是专利权人的设计要点,那么对该部件的不同设计将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整体视觉效果。

篇二:车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4470字)

继产品质量问题之后,跨国汽车企业对中国汽车的“抵制”在知识产权领域找到了新的“借口”,这可能是中国自主品牌汽车出口新的贸易壁垒。

德国法兰克福车展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成为汽车行业的名牌展销会。2007年9月11日,以“科技和绿色”为主题的第62届法兰克福车展盛装开幕,这也为中国自主品牌小汽车进驻欧洲乃至世界小型汽车市场提供了契机。阻止中国双环汽车进入德国市场的“第一枪”也在此前打响。在得知中国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双环”)可能参展后,德国宝马公司于2007年9月7日正式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提交对双环汽车进口车商——中国汽车贸易德国分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双环的起诉书,以中国双环的双环CEO车型侧部和尾部涉嫌抄袭宝马X5型轿车外观设计专利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德国双环经销商停止进口该车型。此前,德国宝马公司和奔驰公司曾经同时对德国双环经销商给了急于开拓海外市场的中国汽车企业一个“下马威”,发出知识产权警告。宝马方面表示,双环CEO车型在外形上非常类似宝马X5运动型多功能车,侵犯其知识产权。如果双环CEO出现在当年的法兰克福国际车展上,宝马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但是德国双环仍然在以中国红和龙图腾为背景的展台上展出了双环CEO。曾声称“双环小贵族有明显”抄袭“奔驰Smart”嫌疑的奔驰公司,因小贵族没有参展而没有紧随其后。为了阻止双环小汽车的进驻,德国宝马公司还将战火延伸到了意大利。在意大利米兰地方法院,德国宝马公司同样以双环CEO型轿车涉嫌抄袭宝马X5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将中国双环汽车意大利代理商MartinMotors公司告上法庭。

据悉,双环CEO车型于2005年已经通过意大利市场,悄悄敲开了欧洲的大门。由于出口规模小,中国双环此举当时并没有引起欧洲厂商的注意。在德国市场上,双环CEO标价仅25000欧元,而被告与之近似的宝马X5为38146欧元,价格悬殊。双环汽车以其低廉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德国消费者和经销商的青睐,已有包括奥迪和宝马经销商在内的90家余家汽车经销商要求销售双环汽车。宝马X5告赢双环CEO\[J\]。汽车观察。

针对此次诉讼,中国双环表示,双环CEO与宝马X5不仅在外形、配置上有很大不同,在市场定位上也不冲突,否认了双环CEO型存在抄袭的事实。且依据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16号》文件,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里,双环汽车是拿到中国汽车出口许可证的,可以在全世界任何国家出口销售其汽车。德国双环也表示很不赞同双环CEO与宝马X5相似的观点,“抄袭的定义应该是100%的伪造。如果宝马认为我们25000欧元的CEO是抄袭宝马X5,那么这很让我深思。”而宝马中国方面在此次诉讼中保持沉默,表示“本次起诉只针对双环汽车的德国进口商,而不涉及石家庄双环汽车公司。

但在经过9个月博弈之后,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依法作出判决,德国双环销售的中国双环CEO汽车外形设计与宝马X5车型“相似”,属于“侵权行为”。按照该判决,双环汽车就必须立即停止在德销售,如果4周内德国双环尚不提起上诉,双环就必须销毁在德所有涉案车型,并向德国宝马公司赔偿损失。德国双环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双环获得了欧盟的EEC认证,而且此次作出的判决来自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不具有权威性。而且,此判决与欧盟相关法规相违背,并具有明显的地方保护倾向,德国双环表示将继续上诉,目前还未有明确结果。

在德国本土战场上德国宝马公司获得了暂时的胜利,意大利战场则不同。MartinMotors公司从2007年年初开始在意大利和中欧国家销售双环CEO,该公司至今已向其在意大利的87家分销商供应了近300辆双环CEO。MartinMotors公司表示,确信双环CEO绝没有仿冒宝马X5。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意大利地方法院的支持。意大利米兰地方法院认为,双环CEO型轿车不构成对宝马X5外观设计的侵权,驳回德国宝马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德国宝马公司与中国双环海外经销商的两场战争打成平局。史宝华。宝马起诉双环经销商,知识产权新策略考验中国品牌\[N\]。21世纪经济报道。

【案例评析】

一、外观设计难断定,汽车行业需保护

(一)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我国3大专利申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其显著性要求较低,且不实行实质审查,因此专利持有量也相当大。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与工业品相结合,在国际化经济浪潮中,商品的流通也逐渐加速。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工业产品也开始突破国界的限制,在世界市场上流通,发生侵权的可能性也逐渐加大。

外观设计专利最早由《巴黎公约》提出,但其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未作明确的描述。TRIPS协议也只是对此作了导向性的规定,如第25条第1款规定,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之保护,不得延及主要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但对侵权判断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审查指南》规定以一般消费者是否认为涉案产品外观设计存在相似或近似为判断标准。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是具有一定的新颖性的富于美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若单纯以某一判断主体为准都有失偏颇,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本质和保护宗旨。因此,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时还需将其与产品的实际使用方式和性能相结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应当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其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内容,采用“要部比较、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对比时,整体观察的结果对于侵权成立与否起到重要的作用,对于设计要部难以区分或设计要素过多的专利设计,一般以“整体观察”的方法为判定标准。而设计要部的相同或相近似并不直接导致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专利设计的相同或近似。只有当相同或近似的这几要部不是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或者设计要部虽然不是产品主要部分,但产品的整体外观上相同近似时,才能够认定侵权成立。如果设计要部在产品外观中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整体外观时,虽然设计要部相同或近似,但产品的整体外观与权利人的专利设计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也不构成侵权。

德国宝马公司的两场官司,一个被认定为侵权,而另一个却被驳回,相同案例为何产生不同判决?究其原因,还是各国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标准不能统一。如果仅凭一般消费者都认为这两个车外观相似,或通过间接对比,仅凭记忆、联想就认为两者近似,实在有失妥当。

(二)汽车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策略

汽车整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寻求保护时,常常面临侵权认定的困难。产生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整车风格被抄袭,但是众多的细节部位均存在较大差异,因而从整体难以认定为相同或相近似。二是整车外观设计中的关键元素被抄袭,但是其他局部均存在较大差异,因而整车外形难以认定为相同或相近似。三是由于汽车产品的特殊性,即便整车外形相近似,也几乎不会导致一般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而随着中国汽车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在自主品牌汽车走出国门时,外观设计也成为发展的硬伤。近年来,除本案外,中国涉及汽车外观专利的诉讼还包括“通用SPARK”与“奇瑞QQ”、“本田CRV”与“双环来宝SRV”等,案件呈逐渐增长的趋势。如何采取正确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策略是国内汽车行业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1。汽车企业应该对汽车外观设计做好预防性保护措施

汽车企业在进行汽车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首先要注重预防性保护。常规的预防性保护可以分为内部保护和外部保护两个方面。洪燕。汽车外观设计在中国的保护策略\[J\]。中国专利与发明,2008(10):63。内部保护首先要针对不同层级的外观设计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比如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登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汽车作为一个组合体,由整体外观设计和部分外观设计共同组成。相对于国外来说,中国汽车行业发展起步较晚,因此整车风格的大同小异,这成为中国企业的硬伤。因此,中国企业还应该加强外部保护。在企业公开发布外观设计前后,企业应该加强宣传工作,强化消费者心目中该外观设计与公司、品牌之间的联系。特别要将汽车的重点部位、设计理念、整车特色与公司的品牌、质量相结合进行宣传,引导消费者识别本企业的特色设计,以减少行业抄袭对销售量的影响。同时,在宣传的过程中声明本车外观设计的特色之处,也将会对在可能的侵权诉讼程序中进行的近似性判断产生正面的影响。同时,汽车厂商还需要注意与重点区域的官方进行沟通。比如,在重点生产销售区域,或者侵权高发区域,要主动与官方沟通,向其介绍自身车型的特点和专利权状况,使其熟悉自身车型外观设计的特点,以便于侵权发生后官方可以快速地进行判别。

2。汽车企业应该做好汽车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检索与国际专利申请工作

在对本企业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的同时,汽车厂商还应注意防范恶意模仿者的垃圾专利攻击,以避免在将来采取制止侵权的措施时,对方拿出专利干扰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在进行专利申请的同时,汽车厂商还有必要利用企业自身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库针对竞争对手进行检索监控,一旦发现有人将恶意仿冒的汽车外观申请了专利,根据其与自身的竞争状态进行监控或采取措施。

此外,对于有实力且准备进驻海外市场的企业,可以在做好专利检索工作的前提下,依据《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申请国际专利,从而在PCT成员国都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由于PCT专利申请及维持费用等较为昂贵,对于不具有竞争力的外观设计专利或不具有相当实力支撑的企业,可以适当选择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尽量避免与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相关在先权利发生冲突。

3。汽车企业应该认真调查出口国家或地区现有外观设计专利情况,避免被控侵权

对于汽车来说,享有外观设计的不只是汽车整车风格,还包括零部件。如果仅仅是汽车零部件的模仿,也将会使整车遭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控诉。因此,企业不仅要注意检索整车外观设计方面的检索,还要注意汽车部件的部分外观设计的检索,包括已经公告的外观设计和在申请之中的外观设计(即所谓的“隐性外观设计”)检索。[日]冈田全启。专利·商标侵权攻防策略\[M\]。詹政敏,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篇三:奇瑞QQ与通用汽车外观设计案例(4235字)

在汽车领域,知识产权对抗战也开始上演,国内的汽车制造商频频遭到起诉。

2003年,通用指控奇瑞QQ外观侵权Matiz,并为此向奇瑞汽车发出律师函称:Matiz(中文名“曼帝兹”)车是韩国大宇汽车株式会社生产,韩国大宇是该车知识产权的合法享有人。奇瑞公司制造并欲销售一款称为QQ的新车,因该车在外观、内饰、风格及尺寸大小等方面均与原告的Matiz车极为相似,故进行调查。结果发现,QQ车与Matiz车及雪佛兰(Spark)车整车和核心零部件设计存在惊人相似,绝大多数零部件甚至具有相互替换性。自己及韩国大宇公司并未以任何形式将Matiz车的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给奇瑞公司,奇瑞公司模仿和抄袭了Matiz车。据此,通用立刻展开了对奇瑞QQ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调查。

而就此事国家主管部门迅速作出了一个表态,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表示,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关于中国奇瑞公司QQ车型侵犯其SPARK车型外观设计一事,依照中国的法律和外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奇瑞公司侵权的问题,也不能认定奇瑞公司存在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建议双方通过司法的途径和调解的机制解决纠纷。

2004年12月16日通用再度出手,并选择了通用大宇汽车和技术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就“奇瑞公司提供在太平洋汽车网等网站上,用以向中国消费者证明奇瑞QQ车属于安全车辆的照片实际上是一辆Matiz车。”为由以“其他不正当竞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奇瑞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和调查费用500万元,没收销售QQ车的所有非法收入。该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5年5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旗下的韩国通用大宇汽车和技术公司(简称“通用大宇”)起诉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通用大宇向奇瑞索赔人民币8000万元。通用还在北美、马来西亚和黎巴嫩对奇瑞进行了“法律围堵”,通用不惜动用政府资源,并在多国起诉奇瑞,其成本已逾其要求赔偿的8000万元。

同时,通用大宇也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奇瑞QQ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2)评析:外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目前,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奇瑞QQ和通用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虽然已渐渐平息,但随着国内汽车市场的急剧发展,相关案件势必有增无减,而本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之一。

a. 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23条)”。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依法授予外观设计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权。

从专利授权的角度看,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又有所不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3种专利类型的申请和保护的程序和方式是不同的。依据我国专利法第40条的规定,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施初步审查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申请后,对申请文件齐全、申请手续合格的申请给予申请号和申请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发给专利证书,并以登记和公告。因而,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过程要比发明专利简单,申请人在递交了所需要的材料后,专利审查部门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并不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一项并不具备新颖性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本案中,奇瑞具有QQ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权,而通在中国尚无一项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因而,在通用与奇瑞之争中,奇瑞具有着明显优势。但是,奇瑞拥有的QQ外观设计专利只能说明它拥有某种权利,并不能说明这种设计是不是完全自主完成的。

b.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我国专利法规定,允许任何人对已获得专利进行质疑,并申请宣告其无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可以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如下: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5)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另一专利属同样的发明创造。

(6)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案中,通用以“QQ车与Matiz原车的外形过度相似。通用大宇称,自己及韩国大宇公司并未以任何形式将Matiz车的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给奇瑞公司,是奇瑞公司模仿和抄袭了Matiz车且零部件甚至能互相替换”为由提出QQ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申请,也就是认为奇瑞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了上述第(4)条的规定。

通用认为,QQ与SPARK除了直观感受的形神相仿,而且奇瑞不具备足够的研发时间。一款新车从方案设定到最终批量生产,通常要经过5年甚至更长时间。即使是在已有车型上改造,也需要1~2年的时间。奇瑞却违背这个世界汽车工业研发的常理,在几个月之内就开发出QQ这样的成熟产品。奇瑞成立不到3年的时间,却提出了“将要在未来一个的很短的时间里自主研发出3个平台和4个系列车型” 的豪言,令所有同行惊诧。因而奇瑞研发是假,抄袭是真,应认定其专利无效。

面对以上质疑,奇瑞的解释针锋相对:奇瑞QQ虽然从外形上看与大宇公司的Spark非常接近,但这个外观是由奇瑞公司自主设计的,而且作为汽车的核心部件发动机也是和奥地利一家著名厂商合作开发的与汽车技术研发设计公司合作。先提出要求,再让这些设计公司拿方案,奇瑞予以评估认可,也属于一种自主研发的模式,这在国际上已是惯例。同时,奇瑞具有QQ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权,这是不争的事实。专利检索报告表明,目前登记在奇瑞名下的共有20余件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专利法的地域性保护原则,由于通用的外观设计在中国没有申请专利而不具有专利权,因而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相反,奇瑞却拥有相关设计的中国专利。另外,上述第(4)条的规定中的“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学界称公知在先设计。外观设计都是依附于一定的产品上的,除非该产品是前所未有的,否则该产品中必定会包含公知成分。可以说,绝大部分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在过去已有外观设计基础上的改进。在关键部位的一处改进,就有可能构成新的设计。所以除非通用公司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奇瑞公司是通过某种非正当手段获取了SPARK的资料,否则仅仅是根据直观的相似感觉,通用不仅不能证明侵权的存在,同样也不能证明奇瑞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3)本案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通过这场激烈争论,不少人认为,奇瑞QQ是合法地踩在了汽车工业巨人的肩膀上。此案给中国汽车业提出的问题是:模仿是否等于侵权?

对于模仿与自主研发的关系,有专家指出,汽车的研发不仅仅是设计、制造过程的简单叠加,一个科学严谨的整车制造开发流程,应涵盖市场定位、品牌形象、客户需求等至少15个步骤。一个不具备强有力的研发能力的新兴企业,是很难驾驭这诸多技术环节的。因此,模仿之于研发能力偏弱的我国汽车产业,似乎就变成了一个不得已的选择。而实际上,模仿借鉴在世界汽车发展史上也一直被普遍采用。汽车造型有自身必要的继承性,从模仿别人成功的外型并加以修改,进一步对发动机、变速箱和底盘等主要系统进行匹配,慢慢地,模仿者会成熟起来,并走上完全自主研发的路子。这其中最成功的例子就是日、韩汽车企业。

然而,模仿也要遵守一定的规则。企业因研发能力不足而模仿虽是一条捷径,但一味追求捷径却可能导致企业发展的阻碍。面对入世后的中国经济背景,我国汽车企业首先应该集中精力加大对产品制造工艺、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投入,全力维护和提高自己的品牌形象,尽可能弱化“不遵守游戏规则”的形象。其次需要加速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一要充分尊重知识产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二要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和规则,同时灵活运用;三要在合理利用和借鉴的基础之上,快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比如,每年都有一些专利失效,也会有一些没有申请专利的新设计。合法地在别人的基础上创新,是迅速提高自身开发能力的一条捷径,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综观中国汽车市场,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业在飞速发展,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一夜之间风起云涌。业内人士认为,这绝不是一种简单的巧合,而是国外汽车公司在向中国企业传递一种“禁止冒犯”的信号。奇瑞和通用的这场纠纷也不外乎如此。北京一家汽车咨询公司的调查显示,从趋势来讲,微型轿车将成为微型车厂家新的发展方向。这也是为何中外两家微型车生产商会打得如此激烈的缘故了。据了解,定价为人民币4.98万元的这款QQ车型,比通用的SPARK便宜1.5万元左右。自去年8月上市到今年7月近一年间,QQ的销量已超过5万辆。而同一期间,通用SPARK在中国市场的销量还不足QQ的1/10。 据此更多的人认为,通用此举实际上是用“外观设计侵权”打压QQ的市场份额。据悉,尽管中国汽车业的海外销售量目前还微乎其微,但通用显然已如临大敌,惟恐奇瑞等中国汽车品牌复制丰田等日系车的美国传奇。而奇瑞的代理商MalcolmBricklin又锋芒过盛,计划使2007年1月成为向美国市场进攻的“中国汽车元月”,希望届时将奇瑞在美国的年销量提高到200万-250万辆,称奇瑞“将成为下个丰田”。[2]因此,通用先发制人,从外观设计侵权角度发起阻击战。这也正是通用公司成熟的知识产权战略的体现,值得国内企业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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