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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时间: 07-26 栏目:案例
篇一:仙游县物价局行政执法案例(568字)

第一条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条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实际,符合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三条物价检查所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报送法制机构,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包含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

第四条本局法制机构选择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的案件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案件数量每年一般不少于2件。

第五条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为根据,除技术处理外,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条确定报送的案例应当按照一定格式进行。

编纂的案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决定结果、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内容。

第七条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第八条在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参照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篇二:物价行政执法指导案例(437字)

本报讯(记者李广军)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代办房产证时向业主非法收费8万余元,长沙市物价局经调查后作出了退还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记者近日获悉,市政府法制办已经发布了《长沙市201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对长沙市行政执法案例进行规范指导,这个案例就在其中。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发布后,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时,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之外,均应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并作出与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今年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纂,选择了5个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的指导案例予以发布,分别是“某置业有限公司价格违法行政处罚案”、“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导管导引器械系统行政处罚案”、“彭某违法经营死因不明动物产品行政处罚案”、“某母婴用品销售公司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行政处罚案”和“某酒店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案”。

市民可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法制网查询《长沙市201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全文。

篇三:物价行政执法指导案例(884字)

2003年11月3日,当事人经XX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8年1月1日,当事人经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批准取得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是XX县依法具有民爆器材销售的独家经营企业。

2009年1月份至2010年3月份,当事人利用在XX县独家从事民爆器材销售的优势地位,采取与XX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以下简称XX县分公司)合署办公的方式,在XX县各采石场经营者等固定用户(以下简称用户)购买炸药时,按用户购买炸药数量将炸药款与XX县分公司(另案处理)收取的各种费用一并捆绑收取,即当事人销售炸药时,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XX县分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开票收款,由XX县分公司按用户的炸药购买量收取爆破作业费380元/件、配送费50元/件、信息系统管理费35元/件、IC卡管理费20元/件、民爆服务站管理费20元/件,用户不交上述五项费用当事人就不供应炸药。

从2009年1月份至2010年3月份,当事人共计销售炸药475668公斤,销售金额5993416.80元,而XX县分公司凭借当事人的独占地位向用户收取无任何文件依据的信息系统管理费、IC卡管理费、民爆服务站管理费共计474632.38元。

2010年5月27日,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办案程序、处罚建议进行了核审,提出了“同意办案机构处罚建议”的核审意见。

2010年5月27日,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但作了请求从轻处罚的陈述:该公司属改制企业,没有积累,资金困难。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能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同时需新建民爆仓库资金困难,且有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的批复和怀化市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证明,其陈述的理由有其合理性,予以采纳。

2010年6月7日,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案审会,对该案进行了集体研究,会议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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