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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时间: 07-29 栏目:案例
篇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871字)

徐某、段某军与北京豪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豪文装饰公司)、白某华、吴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某、段某军委托代理人李平与豪文装饰公司、白某华、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屈京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段某军诉称,我们于2003年6月28日与北京锡华海体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华公司”)签订协议。我二人共同承包华丽宫夜总会,承包期自2003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租金为每月210700元。2003年6月3O日,吴某、白某华借用豪文装饰公司的名义与我二人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豪文装饰公司进行装修,约定装修造价900000元,装修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15日,并约定若进度完不成,每迟完工一天支付我们15000元的违约金。

2003年7月2日,吴某带工人开始施工。施工期间,因吴某克扣项目经理工资,造成工地无人指挥施工而停工,在我们要求下,白某华于2003年8月3日召集全体装修人员开会,并亲自担任工程项目经理,重新开工装修。由于白某华拖欠人员工资,工人经常停工,造成装修工程于2003年8月25日仍不能完工。2003年8月25日后,白某华、吴某失踪。施工期间,我们支付白某华、吴某工程款共计570000元。吴某、白某华失踪后,我们曾要求豪文装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其拒绝履行合同。我们对现场进行了公证,并对现场工程进行了价格评估。经评估,白某华、吴某装修工程价值318785元。为减少损失,我们又被迫委托其他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后期装修。至2003年1O月1日才完工。

由于三被告违约,我们向锡华公司多支付了167000元的租金,3000元的公证费,14000元的评估费,150000元的通风设备装修费,480000元的后期装修费。同时也因被告延期完工,造成我们经营收入减少的损失约1000000元左右。现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我们多支付给工程款251215元,并承担迟延一个月交工的违约金4500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篇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541字)

某公路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业主甲)通过公开招投标,将一条高速公路1标段以总承包施工的方式,发包给某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乙)施工建设。乙将其中的三个工区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乙与丙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总承包,乙配合丙进行现场技术管理,丙全权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实行综合单价承包,合同期内不作调整,每月计价扣除5%质量保证金。工程税金由乙承担。丙由于是家投资公司,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进场后与施工班组(实际施工人)丁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协议书》,约定丙将承接1标段部分桥梁工程项目承包给丁施工,包工包料;合同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在此基础上下调5%作为丙的管理费用。后来,因各种原因,实际施工人丁被迫退场。经丁与丙书面结算,本工程总工程款为550万元,扣除材料款、代付款及借支款后及管理费后,丙拖欠丁工程款220万元。丁对管理费有异议。后因民工上访,业主甲支付了丁实际施工人丁班组20万元民工工资。截止实际施工人丁作为原告起诉之日,共被拖欠丁工程款200万元。业主甲拖欠总承包施工单位乙工程款900万元(含质量保证金)。总承包人乙因业主甲不支付工程款无力支付丙工程款,丙进而无力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丁遂将丙和乙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款。

篇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594字)

2009年6月1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隆公司)因与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阁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1日作出的(2008)黑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8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1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申诉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同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华隆公司联系,华隆公司称当事人之间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并于同年4月1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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