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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非法集资案例

时间: 07-29 栏目:案例
篇一:银行员工非法集资案例(944字)

2011年9月至10月,王文明、李芳分别受聘担任北京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通商国银”)总经理、副总经理,王文明负责筹建有限合伙企业并募集资金的相关事宜,李芳负责通商国银相关理财产品的营销业务。

同年10月至12月,王文明等人先后在通商国银负责人魏某某的安排下注册成立了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和北京中鼎财富通航投资中心(简称“中鼎财富”、“中鼎迅捷”、“中鼎财富通航”)三家有限合伙企业,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的名义分别对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及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中原云顶国际商务俱乐部(简称“永恒生典当”、“新盛博汽车”、“奥鑫汽车”、“云顶文娱”)四个投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为推销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被告人李芳于2011年11月在网上结识了被告人张乙,被告人王文明、李芳与张乙进行商议后,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由张乙负责在上海为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募集资金。

被告人张乙遂联系华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某某”)嘉定支行个人客户部经理濮婷婷,被告人濮婷婷在未经华夏某某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华夏某某嘉定支行办公场所,以电话联系、现场宣传等方式向众多银行客户等不特定人员推销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并承诺每年11%-13%的高额固定回报。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王文明、李芳、张乙、濮婷婷通过上述方式,在本市先后招揽1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达人民币1.105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王文明、李芳、张乙、濮婷婷个人从中分别非法获利123万余元、119万余元、202万余元、186万余元。2012年11月29日,案发后,被告人濮婷婷、张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募集资金的主要事实。同年12月4日,张乙、李芳先后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文明、李芳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上述募集资金的主要事实。

篇二:银行员工非法集资案例(831字)

4月1日上午9时,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内,同为36岁的张玉玲和王轲萍同时站在了被告席上。她们俩人,一人是诸暨市爱伊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人是原中国银行诸暨支行个人金融部副主任。正是一起持续三年之久、涉及金额逾4亿元的非法集资案,将二人一齐送上了法庭。

这已经不是银行工作人员涉入非法集资案件的第一次,这类案件的频发正在引发人们对于银行内控体系建设的种种反思。

张玉玲是诸暨市爱伊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她也被当地媒体称为“叱咤商海10余年的女强人”。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在2008年至2011年10月期间,她在诸暨市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周转资金、银行转贷、购买土地为由,隐瞒资金链断裂的事实,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先后向社会公众64人借款,共骗取借款人民币逾13亿元。

张玉玲的“借”不是普通的借,她以3分、5分、7分甚至1毛的月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以高息作为诱饵是“非法集资”故事中的老情节,而银行工作人员从中“帮忙”也似曾相识。

起诉书显示,2009年底至2011年8月,王轲萍为帮助张玉玲扩大生产规模、获取周转资金,为张玉玲先后从8人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000万元。其中,2011年4月,王轲萍为张玉玲从黄某和傅某处吸收存款500万元,并从中收受好处费52万元。

“我觉得张玉玲的企业规模那么大,一点资金周转问题应该能解决的,所以就介绍了亲戚朋友借钱给她,我只是做好事而已。”知情人援引王轲萍在4月1日庭审中的话说。

但是张玉玲的资金链还是彻底破裂了,集资骗局也最终败露,无法挽回。13亿借款中,除去张玉玲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人民币8亿元之外,大部分款项用于归还高息借款、个人购买房产、汽车,实际骗得人民币逾4亿元。

2011年末,在张玉玲案发之后,王轲萍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篇三:银行员工非法集资案例(602字)

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张玉玲的服装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银行贷款已无法满足她的需求,于是,她想到了向朋友借钱。

但张玉玲的“借”可不是普通的借,她以3分、5分、7分甚至1毛的月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

2008年至2011年10月,张玉玲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周转资金、银行转贷、购买土地等为由,从许某、周某等64人处累计借款13亿余元。至案发,张玉玲已归还了8亿多元,实际“圈钱”4.5亿余元。

在这过程中,同岁的王轲萍助了张玉玲“一臂之力”。王轲萍当时是一家银行的个人金融部副主任,她先后介绍了8名“客户”给张玉玲。这些人,都是王轲萍的亲戚朋友。

有银行副主任做担保,不到两年时间,张玉玲便从这8个“客户”处,借款共计6000万元。

其中,2011年4月,王轲萍介绍黄某和傅某给张玉玲,张玉玲从两人处借款500万元,王轲萍从中得到好处费52万元。

王轲萍不断地表示:“我觉得张玉玲的企业规模那么大,这点资金周转的小问题应该能够解决,所以就介绍了亲戚朋友借钱给她,我只是做好事而已。”

然而,王轲萍口中的“好事”难逃犯罪的实质,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轲萍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于4月2日开庭,因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日继续审理。

篇四:银行员工非法集资案例(571字)

屠夫出身的张某某, 虽然只有初中文化程度, 但他在丽水当地算得上是一位能人。他曾担任过位于丽水市区并相对富裕的灯塔村党总支书记, 是丽水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名人岛置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董事长, 市、区两级人大代表。

就是这样一位能人, 凭借其身上的光环, 在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间,以投资开发水电站、入股房地产等名义, 以借款、入股的形式, 按月息15%~20%不等支付利息或者分红, 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金某某及公司经理叶某某, 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690人、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3.35亿元, 至案发时仅偿还了842万元。

2006年4月10日, 叶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此, 持续时间长达三年多的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浮出水面。5月8日和6月14日, 张某某夫妻被丽水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7年4月3日,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将张某某及同案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 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6月18日, 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案犯叶某某、金某某也受到相应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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