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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网络广告案例

时间: 07-30 栏目:案例
篇一:违法的网络广告案例(315字)

案例一:某化妆品的精纯美白祛斑组合:在电视上宣称“遗传的斑我都能去除”,“祛斑有效率达95%”,涉及虚假夸大,被处罚没款2.6万元。

案例二:某马铃薯膨化食品:在外包装宣称“口感松脆、不油腻;且100%不含反式脂肪”,涉及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三:某教育机构:自制印刷品宣称“已经培育高考学子近12万,其中重点大学录取率高达95%”等内容,涉及虚假宣传,被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四:某洗发水品牌:在电视上宣称“杀灭真菌,对家族遗传性的脱发白发有预防作用”等内容,涉及虚假宣传,被处以31万元罚款。

篇二:违法的网络广告案例(837字)

案例一:

2013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在对互联网广告巡查中发现,长春和美妇科医院在其官方网站上以顶置、滑动图片等方式,突出宣传“国家卫生部首批AAA专科医院”、“卫生部直属长春和美妇科医院”等虚假信息。

执法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对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

2013年5月6日,市工商局广告分局接到北京协和医院《关于长春仁术医院虚假宣传的举报函》,举报“长春仁术医院在吉林电视台乡村频道播出的医药广告中使用北京协和医院核医学科林岩松教授的头像,并大肆宣传‘长春仁术医院特邀北京协和医院权威专家亲诊’”事宜。经核实,北京协和医院林岩松教授从未与长春仁术医院有过任何接触,院方也从未委派专家到长春仁术医院坐诊,此医药广告纯属虚假广告。

执法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行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以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案例三:

2012年12月25日,市工商局广告分局接到市民投诉称:长春九龙泌尿外科医院在网站上以顶置、滑动图片等方式,突出宣传“吉林省卫生厅批准建成”“中国香港商会定点福利医院”“连续4年蝉联最受欢迎男科医院”“2007-2008年度消费者信得过医院”等内容,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执法依据:经查,当事人涉嫌对医疗服务等级作夸大宣传、对审批机构作夸大宣传、宣传虚假的协作医院信息、虚构定点福利医院、虚构荣誉等,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已构成对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理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篇三:违法的网络广告案例(488字)

案例1:

2013年7月25日、30日、31日,长春圣明眼科医院利用新闻形式发布了含有当事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长春圣明眼科医院是一家外商投资的专业眼科医院”语言,将个人独资企业称为是外商投资的专业眼科医院属于虚假内容。同时,使用的“顶级”广告用语是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

执法依据:长春圣明眼科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2:

2013年5月22日,市工商局广告分局接到市卫生局《案件移送函》,函中称长春华山皮肤病医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了虚假信息。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站宣传的,有关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白癜风诊疗基地”“荣膺中国第15家国家三级皮肤专科医院”等信息不属实,这些荣誉标定的时间均为2011年11月以前,而此时华山医院还未成立,这些荣誉显然是虚假的。

执法依据:华山皮肤病医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已构成对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理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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