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打架斗殴案例
一天夜里,在新昌县一所中学的寝室里,同学舒某和同室的陈某在熄灯后仍大声交谈,隔壁的同学王某等人就不满了,因此就争吵起来,后来陈某与王某就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陈某开始还带上一把水果刀防身,后因要换鞋,随将刀递给同寝室的舒某,之后,陈某和王某就按约定来到学校操场,当时那位姓舒的同学就带着那把刀,也跟到了操场上,看到陈与王二人在对打,陈某被打得在后退,舒某见陈某打不过对方,就随手朝对方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对方的回肠,经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
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就要负刑事责任,而舒某当时正好是14周岁超出一个月,所以他要负刑事责任,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翟某某(16岁七中初三学生)在案发前一阶段曾因琐事与本校同学打架,后经派出所出面调解,赔付了对方几千元的医疗费。事情过后,该同学一直怀恨在心,总想找机会报复翟某某。案发前一天,该同学找来开来中学几名学生,准备在校门前堵住翟某某,伺机报仇。翟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于次日中午从家里拿了把匕首进行防身,案发当日下午,开来中学的这几名学生再次去找翟某某算账,10个人(其中包括几个女同学)来到七中后,首先派一个学生进校园内进行打探,得知翟某某在校内,6名男同学来到篮球场找翟某某,“你是不是翟某某?”“是的。”话音未落,其中一个上去就给了翟某某一拳。其间昝某某(17岁,开来中学初三学生)上前踢了翟某某一脚,被翟某某用匕首捅了一刀。后来,这场打架事件被学校的老师和同学制止。伤者昝某某被送到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但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已被刑事狗留。
案例二:9月25日21时许,海原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海原县职业中学学生冯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被人殴打,伤情严重。民警及时赶赴现场,发现冯某某因失血过多休克,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场。民警将冯某某送往医院抢救的同时,根据冯某某的学习生活环境对学校师生以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走访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学生张某(男,17岁)有作案嫌疑,公安机关立即调配警力对张某实施侦查,并采取严密布控等有效措施,于一个小时后,在海城镇建设路抓获张某。
案例一:10月9日,胡俊(化名)在一次聚会中,遇到另一职业学校的学生徐华,两人发生口角后,胡俊用脚踹了徐华一下,后被众人及时制止。徐华临走前曾对胡俊说:“你等着,一定要给你颜色瞧瞧。”22日22时许,在合肥飞跃职业技术学校门前,胡俊和三名同学准备出校门吃饭时,被李某等7人堵在校门口。此7人手上分别持有刀、棍等武器,他们发现胡俊等从校门口出来后,不由分说,追上去就刀砍棍砸。其中一名学生在逃跑过程中,不幸后背被砍一刀,当即趴在地上。另一名在逃跑过程中,左手无名指、中指第三指节被砍断。24日晚,民警将六名案犯抓获,最后一名案犯也于25日清晨,来到派出所自首。
案例二:25日下午3时20分左右,某校初二12班学生倪某在同年级18班教室外走廊遇到韦某,倪让韦找18班同学要手机卡,韦不干,两人发生争执,倪遂封住韦的衣领,韦挣脱后返回教室,手拿一文具盒别在身后找倪,倪以为韦身后藏刀吓得逃走。
之后,倪、韦二人约定当晚到校外打架。当晚,倪带人找韦时遇到同校初三16岁男生蔡某骑电动车经过,蔡问倪在干什么,倪讲韦要砍他,蔡讲要帮倪出气。
26日上午,倪某在网吧上网,在QQ里遇到蔡,两人网上约定在街上一眼镜店门口见面,倪等了一会没见到蔡直接回到学校,第二节课下课铃响后,倪带着一帮人到韦的教室门口,叫韦某出来,韦没有出来,两人正在相互挑衅时,蔡某回到了学校,蔡某径直走进教室封住韦的衣领,争执中韦某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刺向蔡某的左胸,蔡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一:2007年一月,彭某某、陈某两同学因打篮球产生摩擦并发生口角,彭某某先动手殴打了陈某,两人遂发生扭打,之后被在场同学制止。事隔不久,彭某某又邀集数人到陈来宿舍寻衅,并且抄板凳动手殴打陈某,致使陈某面部多处受伤。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1款、第4款;第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彭某某的行为构成打架斗殴,持械伤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形,并且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决定给予记过处分。
案例二:2008年10月,杜某某经过篮球场并与其学长开玩笑,正在打球的宋某听到以为被讥讽,从而产生误会,进而发生争执、打斗,在此过程中杜某某眼睛被打肿。事后在和解聚餐过程中,又因吴某出言不慎与樊某发生争执,双方均动了手,樊某被打出鼻血。彭某某、蒋某某、周某某、李某等人得知此事之后,便找到吴某发生争吵并打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某、彭某某、蒋某某、周某某、李某记过处分,给予宋某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三:2007年6月,唐某某、常某某因在校外打台球发生口角,唐某某的同学于某某用手推了常某某,常某某便用球杆将于某某的头部打伤,此时,唐某某没有劝解,反而持球杆将常某某打伤,直到被在场人员制止。其后,双方又邀集人员在教学楼处发生争执,引起很多同学围观、起哄。在老师的及时协调下,才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此事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在同学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唐某某、常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并造成恶劣影响,决定给予唐某某、常某某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