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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闹玩意外伤害案例

时间: 08-06 栏目:案例
篇一:校园玩闹意外伤害事故案例(1340字)

案例一课间玩耍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案例二在校突发疾病家长索赔10万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宁波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康复以后,胡某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突发疾病,且差点丢了性命,自己为了抢救孩子花了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耽误了工作,不仅不同意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要补偿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个人承担的近十万元的医疗费。

分析: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胡某出现呕吐以后,学校及时将胡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采取的措施积极有效,同时,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的同时马上通知了家长。

这些做法都足以说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出于对胡某的关爱,学校为其垫付医药费,派人护理,一起陪同家长把胡某转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还发动教职员工捐款。这些做法也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长不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赔偿近十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篇二:孩子间玩闹发生意外案例(1219字)

磕掉半颗门牙,这对已经换过牙,不能再生长的孩子来说无疑是个大伤害。不仅对形象和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哪怕是成年以后把牙再不会来,那么,这些年的伤害和损失又该怎么算?

本期“有话好好说”,我们来讲一起一起因儿童间玩耍不慎受伤而引发的赔偿纠纷的案例。

玩耍不慎磕掉门牙

今年1月的某天,11岁的小高和9岁的小黄在小区滑梯玩耍,小黄不慎发生意外,从滑梯掉下,磕掉半颗门牙。经医生检查,脱落的门牙,只能等小黄成年后,再进行种植手术,18岁以前,保护好牙根。

牙根护理,必然产生一笔费用。对于这笔无法报销的费用,小黄父母提出,要求小高的家长承担一半。由于是孩童间的玩耍导致受伤,加上现场没有监控录像等可以反映事发经过的直接证据,纠纷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对事情发生的经过达成一致意见。

小黄的父母心疼儿子,几次三番找小高家长商讨赔偿事宜,但双方意见分歧很大,一直谈不拢,多次协商无果。

责任认定难以说清

事后,小高的父母还买了水果去看望小黄。双方家长就受伤儿童的治疗及后续费用的承担产生纠纷,双方自行协商无果,遂申请社区及开发区司法所组织人民调解

小黄父母听医生讲,目前伤口只能说是基本处理妥当,后续还要接受进一步护理。他们认为,小高的父母应该承担一半的责任,而小高的父母责表示,并没有证据能证明小高是这起意外的直接引发人,他们没有理由承担共同赔偿的责任。

不过,出于人道考虑,小高父母表示可给予小黄几百元的精神安抚费。

为此,小黄的父母还特意咨询了律师,考虑到事件取证困难,还是建议他们通过调节的渠道。接到申请后,司法所与相关社区及时开展纠纷调查和分析工作,并由专职调解员联系纠纷双方到社区进行调解。

家长未尽监护职责

在安抚双方情绪后,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出发,就儿童之间玩耍造成伤害事故的法律后果做了简单介绍。随后,调解员也从传统人情角度对孩子父母进行了疏导和劝说,先是对双方家长未能尽到监护职责进行了批评,并要求双方监护人正视结果,积极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为孩子将来的成长树立起榜样。

最终,在调解员反复工作之下,双方孩子家长达成了调解协议,以小高父母赔偿1000元化解了这一矛盾。律师解读何琳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两儿童共同玩耍,其中一名儿童的行为致另一名儿童受伤,过错方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若受害方儿童监护人和致害方儿童的监护人放任两儿童单独玩耍,监护人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过失,即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则应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相应的承认;若尽到了监护义务,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讲,监护人也应但是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积极面对何处理损害结果,不应消极对待,扩大或放任事态,如此,在对未成年人成长及社会责任感的教育上也是大大不利的。

篇三:校园内女孩玩跳马致伤残案例(1108字)

与同学一起玩“跳马”竟致九级伤残!学生小婕(化名)午休玩跳跃游戏时意外摔倒,因外力作用导致脾脏破裂,最后只好切除部分脾脏。近日,在闵行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小婕终获得总额40余万元的赔偿。学生家长和法律界人士均认为,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关注“两头”:事故发生前要加强管理和预防,一旦发生也要有完备的补救机制。

事件回放“跳马”致脾破裂被切除

小婕与小芸(化名)均为上海美国学校学生。今年1月14日午休时间,两人和其他学生在操场上玩“跳马”游戏,由一人扮“马”,另一人从其身上跳过。小芸扮作“马”,小婕在跳跃的过程中受伤。当时,在操场上巡视的助教赶至小婕身边并通知医务室护士进行救护。小婕在助教等人的陪同下,乘坐轮椅至医务室。护士对小婕身体状况做了检查,并电话联系她的妈妈,建议将孩子送至医院救治。随后,学校用改装的校车将小婕送医院救治。

1月14日至23日,小婕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脾破裂(四度),腹腔积血,并急诊手术治疗,行脾部分切除术,术中失血1300毫升,输血800毫升。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婕伤势的鉴定结论为:因外力作用致脾脏破裂,并行部分切除术,评定为九级伤残。

家长建言

学校处理应有整套完备机制

小婕的妈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以斑窥豹,每所学校在处理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都应该有一整套完备的机制。除了平时加强急救或学生自救的培训外,教师在碰到紧急情况时也要反应正确、及时,比如学生没有明显外伤,但出现昏厥及呕吐,教师应判断其有可能内出血或内伤,此时要让学生就地平躺,用担架运送,并尽快叫救护车送医,搀扶其行走或用轮椅运送都是不妥当的。

“此外,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向在场教师和学生了解具体情况,尽快给医院和学生家长传递准确的信息,这有利于紧急情况的处置。按照相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还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律师分析

预防和补救同样重要

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杨永胜律师分析认为,现行的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受伤害方、致害人方和学校方的责任是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

“这类事件可以分成两个方面来谈,一个是事先预防,一个是事后补救。”杨永胜提醒,学生家长要在家庭教育中加强教育和引导,告诫孩子从事与其年龄、生理状况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因为一旦发生伤害毕竟是不可逆转的”。当然,这并不是让学生天天呆在教室里不要活动,而是在自己单独游戏或与同学一起游戏时注意安全,避免过度激烈的行为。而学校同样要加强安全教育、学生自护自救教育和监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尤其是对于课外活动,要按照学生的不同年龄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篇四:校园玩闹意外伤害事故案例(1437字)

近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上升趋势,而我国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和有效地解决机制。面对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学校、教师及其有关当事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成了司法界面临的难题,也成为法学界的一大课题。本文拟以一起校园伤害事故为例,就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探究。先举案例:

甲生、乙生(被告)和丙生(原告)均系深圳市宝安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甲乙丙三人都是男生,11周岁,平时爱在教室外的走廊上停留玩耍。2011年7月2日下午第一节课间休息时间,甲乙两人在教室外的走廊上玩滑水游戏。那几天正好大雨频繁,走廊上的地板(地板是瓷砖铺成的)较为湿滑,甲乙两生所在的走廊是三楼中间较为宽敞的地方,学生课间小游戏较爱在此处玩耍。那天雨水没有停过,即使负责楼层卫生的清洁阿姨已经马不停蹄地拖干地上积水,仍容易再次被雨水泼湿。甲乙两人一时兴起,就想玩起“双人滑冰”样式,乙生蹲下身子,甲生站着两手抓着乙生的双手,用力把乙生转动起来。而离他俩较近的地方站着丙生,他好奇甲乙两人的游戏,就站得比较前观看,随后他自己也觉得好玩,就自己滑起水来。就在这时,乙生在旋转的时候,幅度较大,脚刚好绊倒滑过来的丙生,丙生稳不住重心,整个人脸朝下摔倒,牙齿刚好磕到了地板,门牙当即掉了一颗。甲乙两生和其他同学见状,马上送丙生到校医室去。

班主任得知消息,也第一时间赶到校医室,校医告知学生牙齿磕掉一颗,没有流血,嘴唇有一点小擦伤,处理过没有什么大碍。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告知孩子意外受伤的情况,家长听说校医说没有大碍,刚好家里有事,就说让孩子放学后自行回家,到时再看看牙齿要不要紧。放学后班主任把甲乙丙三生叫到办公室,具体询问事情的经过并进行了教育,也电话告知了甲乙两生的家长,并让甲乙两生陪同丙生一起回家。当晚丙生家长送孩子去医院检查,由于伤的是牙齿,医生说暂时还不能确定牙齿伤势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复查结果才能做出判断。

开学后丙生家长联系到原班主任,说孩子的门牙掉落,由于已经换过牙,只能种植,掉落门牙的两边,各有一颗门牙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其中一颗经检查已经神经坏死,也得拔掉种植新牙,根据医生的估算,要求向甲乙两生家长共索赔手术治疗及护理、交通等费用两到三万,并请学校出面处理此事。而甲乙两生家长则认为此为意外伤害事故,有学校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加上是在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丙生本身也有过失,丙生家长也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校负责人则解释,学校在这件事情上,已经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了较为妥善的处理,不存在不作为的过失责任。事后积极联系家长,协调三方家长,不存在推脱的责任。而学校在雨天也会特别加强安全教育,事故发生的当天也有在广播提醒学生雨天路滑,不要追逐打闹,班主任也在晨会放学时段提醒学生,注意路滑注意安全,还在每个走廊的醒目处摆放黄色的安全警告牌。学校认为不存在监管不力、教育不当的过失责任。

此案例中,我们看到教育法律的关系主体是甲乙丙三生以及家长、班主任老师和学校,教育法律的关系客体是甲乙两生对丙生造成的意外伤害行为、学校的监管行为,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甲乙两生过失损害丙生的人身权,至于学校是否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则要具体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他人损害,依法应得到赔偿,这是普通的法律常识。然而,应由谁赔偿,如何赔偿,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换言之,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或者如何分担,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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