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案例
陆家嘴物业公司在管理中,采用投保公共责任险办法,为一些住宅区投保,一般按7000元/年缴纳保费,最高可赔偿金额为200万元/年。2001年7月浦东某小区的业主王小姐于夜间进入小区时因天黑而被铁链绊倒,造成左手腕骨折。后来经过物业公司购买的公共责任险,王小姐获得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额为900元。
分析:根据公共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残疾、死亡)和财产损害或灭失所引起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法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造成的。王小姐因夜间进入小区被铁链绊倒,属于上述情况,所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赔偿。
最近看到某媒体报道,因天降大雨,有一王老先生就近到一商店避雨。不巧,由于商店内地面打滑,王老先生摔了个大跟头,造成腿部骨折。商店认为王老先生并未在商店内购物,不是自己的顾客,不予赔偿。而王老先生觉得自己在商店内受伤,商店应承担责任,遂将商店告上法庭。于是产生了顾客和商家之间的责任纠纷。
抛开该起纠纷中孰是孰非不谈,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看,事后有人建议,王老先生应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这样一旦遇到这种突发事件自己有经济保障。从王老先生的角度,此举固然可取。但是我们从商店的角度看,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种商家面临的责任纠纷日益增多,责任风险加大,商家们是否也该想些办法为自己“保险”?
陆家嘴物业公司在管理中,采用投保公共责任险办法,为一些住宅区投保,一般按7000元/年缴纳保费,最高可赔偿金额为200万元/年。
2001年7月浦东某小区的业主王小姐于夜间进入小区时因天黑而被铁链绊倒,造成左手腕骨折。后来经过物业公司购买的公共责任险,王小姐获得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额为900元。
2013年8月,许女士带上两个女儿小晴和小良到某公共泳池游泳。因为许女士仅购买了两张儿童票,没有为自己办理陪护卡,所以验票时许女士被拦在了门外。而意外就在许女士办陪护卡时发生了,9岁的小晴突然溺水身亡。9月,泳池经营管理公司及泳池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与小晴的父亲达成调解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答应支付各项赔偿金650000元,其中管理公司赔偿450000元,物业公司赔偿200000元。
管理公司支付了赔偿金后,凭着当年3月6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公众责任险保险单追索赔偿保险金。合同是管理公司为泳池投的保,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000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8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4000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1000000元。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管理公司便诉至龙华法院。
某市政公司于2010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
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受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向死者家属支付16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