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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案例

时间: 08-06 栏目:案例
篇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案例案例(955字)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3日,浙江B公司的万吨巨轮满载矿石,途经我公司A项目施工水域时失去控制,触碰正施工中的大桥临时桥墩,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项目部在向当地海事局报告的同时向承保A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公司C报案,当地海事局依法对肇事船舶进行了调查期的扣留。项目部首次向保险公司和船方预报损失为890万元。

处理结果: 通过多方协调,保险公司C在事发后的第6天作出了预赔350万元的决定,随即我公司向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肇事船舶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肇事船方B公司迫于船期压力,经过多轮谈判同我方达成赔偿协议,B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赔款748万元。

管理建议:

一、鉴于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不平衡报价导致工程的问题,在投保的时候不能简单的根据合同清单价进行投保,而应当根据设计价格进行调整:报价低的部分依据实际情况调高,报价高的部分适当下调。防止保险公司以投保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而浪费保费,同时又防止保险公司以出险部分为不足额投保为由而进行比例赔付。 二、类似第三方造成我方工程损失的面临两种索赔选择:一是基于侵权向船方索赔(侵权之诉);二是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行使合同权利)。我们要适时选择索赔对象,特别是要抓住有赔付实力的保险公司,但要减少损失也不能忽视致害的第三方。一般情况下,选择保险公司会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不足额投保等导致的一定比例的免赔;保险公司只赔偿我们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停工、设备租金、设备闲臵费、人员工资)等不予赔偿。选择肇事方时虽然可以主张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但又面临肇事方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责任限制(海事碰撞中)等问题。所以需要综合运作,适时选择索赔对象。

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选择诉讼保全的方式给相对方施加压力,即为谈判增加筹码也为今后的执行做好铺垫。 四、发生较大事故时,保险公司为逃避责任常会引用总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免赔”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千方百计要找出你存在过失的证据,而事故中一般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定的过失,甚至有违规违法。目前,法律上“重大过失”无明确规定,本身也因其主观属性而不好把握。我们不要因为自己人的过失导致了重大事故,就以为是自己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就认为保险人说的有道理,对此我们还是应该依据保险法第18条据理力争的。

篇二:建筑工程保险的案例(1023字)

案例1某工程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导致关键线路中的工程延误93天.

(1)2007.5.10-5.19日,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阴雨气候影响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设备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问题:1)承包商应要求工期延长索赔多少天?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为什么?

3)如果业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内竣工,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案例2

徐某于2002年1月8日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认购书。双方约定,徐某购买A房地产公司房屋一套,房价款为23.7万元,同时,双方在认购条件一款中作出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间,携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销售中心与卖方签约。如认购方未在认购期限内,与卖方就认购物业一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则卖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的履行,并将认购方已购物业另行处理,且认购方已交定金将不予退还。”后

徐某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后,又提出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预售合同并付首付款,被开发商拒绝。这种情况下,徐某将A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认购书是否有效;3万元的性质;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没有预售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预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而A房地产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认购书无效。认购书被确定无效后,定金即失去担保效力,判决被告返还徐某定金3万元,驳回徐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应视为有效。该认购书中约定的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认购书的规定交纳了定金,故该认购书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执行认购书的过程中徐某并无违约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签订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预售商品房。该责任应全部由A公司承担。据此,判决A公司双倍返还徐某的定金6万元。

篇三:建筑工程一切险案例(894字)

【案例回顾】1992年11月21日某保险公司承保深圳某广场建筑工程一切险,扩展“有限责任保证期条款”,保险金额1。5亿元,建筑期从1992年11月21日至1994年12月31日,保证期12个月,从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1995年1月16日下午,施工人员在进行土建电器切割钢筋时,不慎将火星溅落到竹篱笆上引发火灾,造成工程重大损失。后经分析,确认起火原因是施工人员在第十四层楼气焊切割螺纹钢筋头时,产生的高温金属熔珠飞溅到第十层楼墙外排水架可燃物上,引燃竹片上后火势蔓延成灾,属意外火灾事故。1995年2月21日,被保险人(业主)就受火灾损失的玻璃幕墙工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经调查:核定最终净损失额1100万元,事故发生时实际工程造价26000万元。请分析本案应该如何赔付,并说明原因。

分析:针对上述案例,应该赔偿1100万元。不能在赔付上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得到额外的收益。不管造价是多少,都只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以实际损失额赔付。如果实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是,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要承担。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早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开始时间。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

例如,某建筑工程,业主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工程竣工移交后,在合同约定保险期限内发生地震,造成部分建筑物损坏,业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应由业主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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