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2009年12月8日10: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
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某房屋卫生设备工程技术公司的油漆工吴某,患了皮肌炎,入院治疗,3个月后不幸死亡。但由于J公司曾经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因而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一笔保险金。该保险合同规定:“凡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从事与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导致职业性疾病,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须负担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虽然保险公司起初称,皮肌炎并非职业病,但后来法院做出定论:究竟什么是“与职业性有关的疾病”,合同没有明确定义,根据《合同法》与《保险法》规定,当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作出有利于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2010年9月,某人力资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人力资源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应由人力资源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011年1月,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谢某参加单位举办的年会,在年会饮酒后回家途中摔伤。
2011年8月,谢某将人力资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考虑到摔伤给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极为严重,人力资源公司作为谢某的用人单位,应当从人道主义及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对谢某进行一定的补偿,法院即酌定判决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谢某补偿款等共计11万余元。后人力资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13年4月出具《理赔意见书》,以谢某在年会中有饮酒行为,不符合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第六条约定为由(第六条约定: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发生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拒绝承担保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