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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时间: 10-14 栏目:方案
篇一: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4019字)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闲置土地的界定

(一)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投资总额的,以实际动工开发土地面积为准。

2、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3、经批准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转让批准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三)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已投资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发改部门审核认定,所需费用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处置原则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三、处置程序

(一)调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二)审核。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规划及相关部门对使用权人提供的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

(三)认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用地,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3、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4、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信息公开。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五)处置和利用。

1、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两种方式处置,具体程序如下:

(1)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2)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3)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连同听证材料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6)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不交回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具体程序如下:

(1)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

(2)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3)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处置和利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同意处置的,当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可以实施的,视为处置完毕,但要跟踪管理,切实落实。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本条款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处置。

四、闲置土地原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属实的,归类为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其余情况归类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闲置土地原因由市(县、区)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认定。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

(七)本方案发出之前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已安排临时使用的。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九)经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原因。

五、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全额缴入财政。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未明确划拨土地价款的,按照征地补偿成本加税费之和确定总价款。

六、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

(一)经批准采取有偿收回方式处置的,按照原用途、性质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和以优惠地价取得的土地,按用地者所支付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和利息(利率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进行补偿。

(二)经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依法投入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面附着物,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住建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照评估价实施补偿;对土地使用者已依法缴交的各项税费,凭有效的缴费凭证进行补偿。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政府或政府的职能部门对依法投入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面附着物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工作措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采取瞒报闲置土地的、擅自将自身原因闲置土地归为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或对闲置土地处置不力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八、日常监管

(一)供应土地之前必须依法履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手续,安置补偿义务履行到位,他项权利依法解除,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对没有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三)加强已供应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对构成闲置土地的,全部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发现一宗、处置一宗,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遏制囤地不良风气。

九、部门职责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各方面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成效。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把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闲置土地底数清楚、处置有力。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法院、监察、法制、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稳步推进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监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及处置。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土地闲置原因的认定,负责土地规划条件的审定。

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专项清算和补偿费用的核定等工作,负责筹集收回闲置土地所需资金,解决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勘测、评估、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投资总额和已投资建设资金的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评估价格的核定。

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对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进行核定,对因政府修改规划、用途、建设条件等造成无法动工的原因进行核定。未设立规划部门的县(市)由住建部门负责核定。

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管理区和梅西水库管理局协助本辖区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篇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1223字)

今后,如果开发商被认定为“囤地”,在该土地未处置完毕前,开发商将不允许再次拿地。昨天,国土部公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和处罚等环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办法拟规定,在《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国土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1 闲置土地将责令限期开工

新修订办法在闲置土地处置环节和程序进行了完善。

首先,构成闲置土地的,国土部门将下达一份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要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目前,对于土地闲置的理由,很多开发商推托是政府原因造成的,在新办法中,对于政府行为造成的动工延迟,首次明确认定标准,包括政府调整规划、政府未按合同时间交付土地、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等。

新办法拟规定,如果土地使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纠正,或是未提出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证明材料,国土部门将认定其为闲置土地。在此前的《办法》中,没有责令限期动工这一环节。

2 土地闲置满2年将无偿收回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可以由国土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拟定,这在此前的办法中也是没有的。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认为,尽管开发商违规闲置土地,但其还是土地使用权人,因此处置时还是需要与之协商。而且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公布10多年,全国收回的闲置土地很少的重要原因,是有些闲置土地是地方政府默许的。

办法拟规定,如果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政府将采取强硬措施。土地闲置满1年的,将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向土地使用者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 闲置土地 开发商贷款受限

新办法对于防止土地闲置,提出几项新的强力措施。

对于闲置土地,国土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闲置土地位置、使用者名称、闲置时间等。闲置土地在没有合理利用或者收回前,相关信息还会长期公示。

国土部门还应将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信息抄送金融部门,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申请。这意味着,如果闲置土地没有得到解决,该开发商将没有再拿地的资格。

闲置土地5种处置方案

●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改变土地用途,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土地使用者重新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调整造成闲置的,可为土地使用者置换用地开发建设

■ 名词解释

闲置土地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篇三:闲置土地处置方案(2045字)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缴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闲置土地。

建设用地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对闲置土地利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地区,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八条?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3494字)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核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三)经批准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处置程序

(一)调查。市国土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

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二)审核。市国土、住建、规划及相关部门联合对使用权人提供的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联合审核书面材料。

(三)认定。市国土部门对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用地,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四)信息公开。市国土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五)处置

1.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两种方式处置,具体程序如下:

(1)发出《闲置土地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2)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3)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意见,连同听证材料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6)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

市国土部门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不交回土地的,市国土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政府原因包括: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经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原因。

具体处置程序如下:

(1)市国土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

(2)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国土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3)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处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同意处置的,市国土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处理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实施的,视为处置完毕。

三、处置措施

(一)征收土地闲置费。征缴土地闲置费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金20%征缴土地闲置费;以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单价高于基准地价的,按土地总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单价低于基准地价的,按基准地价乘以土地面积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全额缴入财政,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明确划拨土地价款的,按照土地取得成本与各项税费之和确定总价款。

对经依法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且满一年的,可采取限期开发、征缴土地闲置费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后,重新签订动工开发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要动工开发建设,一年内动工开发投资额应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建设项目要在两年内竣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建设期为两年以上的,建设项目要按约定的建设期竣工),否则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经依法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当在存在问题解决时重新签订动工开发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要动工开发建设,一年内动工开发投资额应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逾期未达到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建设项目要竣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建设期为两年以上的,建设项目要按约定的建设期竣工),否则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经依法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且满两年的,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批准采取有偿收回方式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成立由王云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协副主席、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郑有雷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国土、规划、财政、发改、住建、法制等部门组成的市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监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及处置。

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土地闲置原因的认定,负责土地规划条件的审定和对因政府修改规划、用途、建设条件等造成无法动工的原因进行核定。

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专项清算和补偿费用的核定等工作,负责筹集收回闲置土地所需资金,解决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勘测、评估、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投资总额和已投资建设资金的确定。

住建部门负责和对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进行核定。

法制办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市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由市监察、国土、规划、住建、法制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要把清理处置闲置土地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闲置土地“家底清、能盘活”。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复杂,涉及面广。要借全市开展清理盘活闲置土地有利时机,加大土地盘活利用力度,促进项目开发。

(二)预防为先,供管并重。供应土地之前必须依法履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手续,安置补偿义务履行到位,他项权利依法解除,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对没有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不得出让。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各相关部门务必加强领导,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已供应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对构成闲置土地的,发现一宗、处置一宗,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遏制囤地不良风气。

(四)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处置闲置土地政策性强,程序复杂、处置难度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妥善处置到位,确保盘活闲置土地规范有序。对逾期拒不缴纳闲置费的,将视情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不依法接受处置的,市国土部门不受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手续,也不准其参与新的土地公开交易活动。

(五)整体联动,协调推进。闲置土地的处置,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稳步推进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闲置土地未依法处置前,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手续。

篇五: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3446字)

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江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江府〔2007〕2号)的要求,以盘活存量土地为重点,推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规范发展土地市场,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闲置土地的认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或规定开发建设日期的,从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的;

(四)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几种情形所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出让合同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三、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一)本实施方案下发前已闲置的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

1、计征土地闲置费。统一按1年闲置期计征土地闲置费。

2、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地块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由用地者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可延迟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用地者须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协议约定延迟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以及按新规定要求的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延迟动工开发建设时间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之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申请土地收购。用地者没有能力继续开发的,可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但土地闲置未满二年的必须在土地闲置满2年前与市土地储备中心达成收购协议,土地闲置满2年以上的必须在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发后3个月内与市土地储备中心达成收购协议。土地收购价格按照该地块取得时实际发生的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和已缴付的政府税费等合理费用确定,其中,前期开发费每亩补偿最高限额为1万元。具体操作时由用地者提供相关收据凭证,经政府指定的审核机构审核确认土地成本价格,报政府批准后,由用地者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购协议书。

4、土地闲置认定满2年以上的,没有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或达成土地收购协议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本实施方案下发后闲置的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

1、土地闲置认定满1年以上未满2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使用者没有能力继续开发的,可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但必须在土地闲置满2年前与市土地储备中心达成收购协议。

2、土地闲置认定满2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地块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在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延迟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之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

(一)调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闲置土地,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土地使用者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土地闲置情况,接受调查处理。

(二)确认

经调查确认为闲置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发出《认定闲置土地通知书》。

(三)确定处置方式

用地单位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已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四)处置

按相关方式进行处置。对依法需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1、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3、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公告,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由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6、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履行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等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五、闲置土地的协同管理

(一)经确认的闲置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和镇政府。对于存在闲置土地行为或欠缴土地闲置费的用地单位,有关部门应协同对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等加强监督,严格管理。

(二)经确认的闲置土地未作处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竞买活动;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有关说明

(一)有关概念的涵义

1、开发建设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是指用于工程建设的投资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额和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工程费用为计算依据,不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其他税费。

2、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是指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对用地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导致土地不能开发。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闲置土地,包括《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提到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的闲置土地,且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和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均指土地面积。

(二)关于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

1、土地闲置起始之日的认定:

(1)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其闲置起始之日为《合同》约定或者《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之次日。

(2)《合同》未约定或者《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其闲置之日为《合同》生效满1年之次日或者《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之次日。

(3)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其闲置起始之日为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之次日。

2、土地闲置期间的认定:

(1)土地闲置期间分段的,各段时间不足1个月的部分,分别认定为1个月,并累计计算闲置期间。

(2)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导致土地不能开发的,土地闲置期间的计算应扣除该期间的停止开发时间。

(3)地块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延迟动工开发建设的时间,不计入土地闲置期间,但自批准期限届满之次日恢复计算土地闲置期间。

(三)关于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1、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1年不超过2年的,或满2年但经依法批准可延迟开发建设且未超过批准规定的期限的,计收土地闲置费;

2、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按照认定闲置土地时地块所在镇原批准用途最低级基准地价的5‰计算(基础设施用地按每月4‰计算);

3、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0.3%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可以暂停办理涉及闲置单位所有用地手续的办理、登记、发证、抵押、转让等相关手续,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篇六: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3471字)

根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XX]51号)精神。为深入推进闲置土地集中处置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以盘活闲置土地为重点,以督导土地开发利用为抓手,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再利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我市土地市场规范有序稳步发展;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监督管理土地批后开发利用情况,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和利用率。

三、工作任务

坚持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情况,闲置土地情况,省重大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供用台帐、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台帐、全市重大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台帐。

(一)清理范围。

清理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批准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重点工作是:一是核清批而未供情况;二是核清供而未用情况,对应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存在供而未用、供作他用、土地闲置等情况;三是核清因融资抵押而未开发利用的情况。

(二)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1、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2、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而形成闲置土地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3、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1)调查。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2)认定。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通过瑞金市人民政府网、瑞金市国土资源局网等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政府相关部门。

(3)处置。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抵押权人;对于其他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4)利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利用: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的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5月30日前)。

市局决定,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瑞金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工作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

(二)自查清理阶段(20XX年7月31日前)。

对照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用地台帐,逐个批次、逐个地块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核实掌握全市已批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利用以及闲置土地和省重大项目用地的基本情况。

各乡、镇要在清理的基础上,完善已批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利用台帐,并将用地台帐中已经确认且未处置到位的闲置土地和所有省重大项目用地,分别形成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台帐和省重大项目土地利用台帐。对于未处置的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供作他用的省重大项目,各乡、镇要针对每宗地形成整改意见,连同已批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利用台帐、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台帐和省重大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台帐,于8月30日前上报市局土地利用管理科。

(三)督导检查阶段(20XX年8月1日至9月30日)。

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管局、市重点办、市经开区管委会、市规划监察大队、市工商局、市银监办、市人民银行分别抽调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赴各乡、镇开展实地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各乡、镇自查情况的真实性,督促工作不力的乡镇,加大工作力度,进行整改。

(四)建制整改阶段(20XX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的原则,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要建立长效机制,拟定整改意见,加大整改力度,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加快已批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特别是省重大项目用地的供应以及开发利用,切实盘活存量低效用地。

(五)总结评估阶段(20XX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对专项治理的前阶段工作进行“回头看”,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于20XX年12月15日前报市局。市局总结全市情况,于20XX年底前向市政府汇报。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是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是调整产业结构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举措。各乡、镇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要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明显成效。

(二)部门联动,落实责任。

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复杂,沉淀问题较多,清理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查,工作难度大,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专项治理工作做好。

(三)加强监管,健全机制。

一要加强用地管理。针对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特点,认真分析实际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避免贪大求多,囤积土地。二要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防止土地闲置浪费。三要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四要推广分期供地和先租后让的供地管理办法,切实防止新的土地闲置。五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四)把握政策,务求实效。

在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自查工作不力、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相应扣减20XX年用地计划指标。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要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坚决查处一批闲置土地的违法违纪案件,适时通报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发挥查办案件的威慑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要与市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查处协调机制,搞好信息共享,统筹协调行政督查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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