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补偿方案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我市三年大变样建设的进展,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改造范围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
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
2、被拆迁人应与“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仍然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
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
1、立户标准
①截至 年 月 日(时间未定———本报注)原籍是塔冢村居民及宅基地由居委会确认符合立户条件,并依据1988年郊区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时,取得该户0.25亩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户(其中包括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以上的户,均按0.25亩计算),塔南路北侧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按0.15亩计算。
②一个儿子立一户;
③两个以上纯女户,只能有一个随父母立一户(从未向集体申请过宅基地,用旧宅基地调换的宅基地除外);
④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子女未满18周岁的确权定在父母名下;
⑤对其它新增符合条件需安置的户,按居委会规定另行安排;
⑥对立户确认有争议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居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2、凡符合立户标准的户:(1)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20平方米;(2)原村委会发放的塔南路北侧0.1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两种情况高层住宅面积以规划局审批的实际户型为准)。(3)享受村集体经济待遇的村民商业面积的分配办法为人均不低15平方米。
3、安置范围
(一)符合立户标准的给予安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作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①一户多块宅基地,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按原村委会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②离婚夫妇按一户计算,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只做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③有房屋有宅基地,但不符合立户标准的只给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④有房屋有宅基地确认属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由集体供养,其房屋归集体所有;
四、补偿办法
(一)拆迁补偿
1、凡在本社区内有合法宅基地改建楼房的户,居委会决定采用不评估只测量面积的方法补偿。(1)、原村委会发放0.2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6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336平方米,补偿20万元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336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2)、原村委会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0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210平方米,补偿12万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21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3)、以上两种情况房屋面积的测量由社区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测量。
2、符合立户标准未改建的平房户,由具备国家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赔偿;
3、村南3栋多层楼住户如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按国家有关置换标准进行;
4、凡在社区内租赁集体土地上建盖的房屋,按有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政策执行,一律不再安排重建场地;
5、在社区内集体土地上多占、强占、乱建房屋的不予赔偿,建新不拆旧的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赔偿。
(二)搬迁安置费补偿
1、搬迁安置费按每户两次计算,每户每次3000元,计6000元。电话移机费每次158元/台×2次=316元;空调移机费150元/台×2次=300元,柜机200元/台×2次=400元,窗机100元/台×2次=200元;有线电视每路每次60元×2次=120元进行补偿;宽带每次720元×2次=1440元;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每台100元×2次=200元。
2、只补偿不安置的户只给以上几项的一次搬迁补偿。
(三)过渡费的补偿
1、具备安置条件的户过渡费标准按每户每月2000元补偿,过渡期暂按24个月计算,共计48000元。在发布搬迁公告后,按时搬迁的一次性支付。进场施工后再拆迁的户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发。逾期交房按实际逾期以月为单位补发过渡费。
五、拆迁奖励及优惠政策
1、被拆迁人在从动迁大会宣布的动迁之日起20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三十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三十天以后再搬迁的不再奖励。
2、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后,在20日内被拆除户可自行处理旧房,20日后旧房归居委会所有,由集体拆除。
3、回迁楼号的挑选,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凭拆迁办公室出据的拆迁验收合格证顺序号,进行楼栋号和楼层的挑选。
4、过渡期内被拆迁户丧葬事宜一次性补助5000元。
5、本方案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
6、未尽事宜由社区两委依照有关法律条款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解决。
7、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居委会。
近期石家庄某机构委托北京江鸟进行一项问卷调查,收集整理石家庄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和建议,各村的改造方案,以及村民对补偿方案的认可程度。
目前,我市列入城中村改造的村共有73个。二环路以内45个,二环路以外28个。二环以内城中村45个村,占地面积约11.2平方公里,建筑面积约636万平方米,居住约4.77万户,约14.93万人。分别是:
裕华区(11个):槐底村、方北村、小马村、尖岭村、东岗头、大马村、塔冢村、东王村、南王村、孙村、位同。
桥东区(8个):休门、任栗村、姚栗村、彭村、元村、东三教、义堂、吴家庄;
桥西区(9个):西里村、东里村、城角庄、振一街、振二街、振三街、振四街、玉村、西三教;
新华区(9个):柏林庄、东三庄、市庄、西三庄、钟家庄、北焦村、高柱村、东焦村、西焦村;
长安区(8个):土贤庄、谈固村、南翟营、北翟营、北宋村、花园村、小沿村、谈村;
二环以外条件成熟的28个自然村,经各区申请,也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这些村占地约12.82平方公里,建筑面积约935万平方米,约 10.36万人。
分别是:
长安区(7个):十里铺、白佛口、南石家庄、东古城、西古城、南高营、北高营;
桥东区(6个):庄窠、桃园、柳董庄、柳辛庄、柳林铺、肖家营;
桥西区(2个):西五里村、大谈村;
新华区(3个):后杜北、赵三街、南高基;
裕华区(10个):二十里铺、南焦村、南栗村、三教堂、宋村、西仰陵、中仰陵、东仰陵、赵卜口、贾村。/
各村补偿方案调查如下
赵一街方案:每平方土地可以置换1.3平方楼房{是建筑面积}土地上的建筑物是按400-500元每平方
北焦方案:每一分地补偿100平米,可以优惠20平米每平米1850元
塔冢方案: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20平方米;原村委会发放的塔南路北侧0.1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两种情况高层住宅面积以规划局审批的实际户型为准)。享受村集体经济待遇的村民商业面积的分配办法为人均不低15平方米。
槐底村方案:每块宅基地给予置换建筑面积为33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三种户型组合任由村民挑选,除一套小户型不装修外,其余的均为精装板式楼。
吴家庄方案:有证房补偿由1:1.80,无证房补偿由1:0.8,过渡安置费由每平方米15元/月
大马村方案:每户300平米,25平米商业面积经营权
根据晋中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改善村民生活居住条件的需要,经晋中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并报请晋中市政府批准,龙田村此次搬迁安置依据晋中市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实施整体搬迁,异地安置,综合改造。对村民宅基地进行集中调整,统一安置,并对村民现有的建筑及附属物给于合理补偿。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结合龙田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本方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
二征收范围
现有村庄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和附属物。
三实施时间
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起
四被征收人的确认
1征收范围内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2经审查,确认为其他符合被征收人条件的。
五房屋土地面积用途的确认
1被征收人土地的用途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依据。
2有关部门相关手续认定的面积和用途。
六征收补偿资金的来源
此次龙田村的征收补偿由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专项资金,用于整村搬迁的征收补偿,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过渡。
七征收补偿和标准
本次征收补偿的费用及安置房屋均由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因此本次征收实行以《宅基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置换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综合办法。
补偿依据《宅基地使用证》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室内装饰及附属物四个项目综合计算。
1《宅基地使用证》范围内建筑物的补偿
在以《宅基地使用证》面积1:1等面积置换后,建筑面积超出宅基地置换面积部分且在《宅基地使用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及新旧程度作出评估,按以下的标准给予补偿。
A砖混现浇结构房屋按全新价每平方米850元结合新旧程度给予补偿。
B砖混预制结构房屋按全新价每平方米800元结合新旧程度给予补偿。
C框架结构房在砖混现浇结构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500元。
D简易结构房屋(或棚),按每平米80—400元补偿。
E彩钢结构(水电齐全)每平方米300—600元并结合新旧程度进行补偿。
F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按住宅房标准补偿。
2宅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室内装饰补偿以实际评估价补偿。
3其他补偿
A《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明确载明的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做产权置换,结合层高,结构类型,按重置价结合新旧程度给予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省政府政发[20XX】48号文件有关条款给予补偿。
B《宅基地使用证》未载明但是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在享受宅基地置换安置政策后,给予500-20XX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C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或者有关部门相关手续认可的使用面积之外的自建房,只享受附着物的成本补偿。
D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八安置
依照龙田村委员会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进行(附后)
九搬迁补助费
以《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或者有关部门相关手续认可的面积为依据7元|㎡标准支付,未领取房钥匙前搬迁的按两次计发,其他按一次。
十临时安置过渡费
本次拆迁安置采取建设与征收同步实施的方式,签订协议后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实行以下办法:
A本次拆迁一律实行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方式,过渡费补助标准按户籍在册人口(人口截止日期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方案实施之日的24时前在册为准),宅基地使用面积两个因素综合计算。
其发放标准为:本户在册人口每人每月175元,宅基地面积每月每平米4元。
B安置过渡费计算方法:过渡期的二十四个月,从征收公告发布的当月算起。由于安置房不能按期交付,在安置期内不能回迁的,过渡费的补助按实际增加月数计算。
十一非住宅的搬迁补助费参照省政府晋政发【20XX】48号文件执行。
十二对被征收人根据宅基地面积给予奖励,以被征收人《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在征拆要求时间内拆除的按每平米750元给予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未搬迁的按每平米500元进行奖励。
另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在给与500元的奖励,但超出宅基地面积的部分不予奖励(其中简易棚,彩钢房等不计入建筑面积。
十三如经多次说服动员,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取消第十二条的两项奖励,并且村委会将按有关法律程序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十四本方案自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经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负责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龙田村两议会负责解释。
晋中开发区龙田村委员会
二零XX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