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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劳务工胜诉案例

时间: 08-10 栏目:案例
篇一:悲惨的邮政劳务工胜诉案例(1704字)

愤怒!!一个被多次屏蔽的邮政劳务工的泣血上陈!!!有相同经历的都来顶下 首先谢谢您们能在百忙中抽出空来阅读我的来信!真的谢谢!因为我相信我们国家的法律,我相信国家有公理,而正义永远是站在弱势群体中维护着我们的!!再次感谢!!

接着请让我简单介绍下自己。我是一名在邮政营业部门服务了接近6年的劳务派遣制工人!在我这6年的工作中,我自信自豪自己是一名邮政人!也为了做好一名邮政人而不懈努力的奋斗着!在短短的1年中我就能够熟练掌握多项邮政岗位工种,在区局的能手比赛中也获得过名次,我所努力的一切动力都只是希望自己能够对的起这身绿衣服。但是一次次的打击让我对邮政的未来感到担忧和困惑。我查阅过很多的法律条文和案例,我只想说在邮政局里做一个派遣制劳务工难,做一个合格并且优秀的派遣制劳务工更难!!!同样的工作岗位,同样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同样的工作量,但是却无法得到同样的福利待遇!我想问一声邮政,特别是上海邮政,是否对得起为了邮政繁荣发展,为了邮政日夜辛苦的如此庞大的邮政劳务工群体???!!!当需要加班加点,需要拼搏奋斗的时候,冲在最前线的永远是广大的邮政劳务工啊!!!

至今我手上并没有标准客观的统计数据说上海邮政有多少名排遣制劳务工,我估计也难有数字,因为为了避免劳务纠纷或则强制劳务工超工时加班工作等,邮政和劳务公司会以各种方式转换劳务主体,例入新成立劳务公司,改换台头或名称来规避国家相关的对保障劳务工的法律法规,在我工作的6年中我换了接近4个劳务公司,更有甚者把合同期定为6个月以节约支出成本或则用合同时限想要挟劳务工听话。所以我就以我工作的邮局为例。我们局在册90人,挂病号无法继续工作享受基本工作待遇的为11人,79人中有7成以上为劳务排遣工,在2008年前所有劳务工只能享受到3金和基本工资以及年终奖励的待遇。那么试问,没有了我们,我们这个团体是否能够依然的为千千万万的需求用邮的用户服务?我想答案是肯定的!!我只想问问那些个邮政领导们是否真正关心过邮政劳务工这个硕大的群体??还是对于你们来说我们只是一群可以完成同样工作量甚至于是可以超量完成工作,却不用享受同等的待遇的可有可无的人群!!13亿的人口不代表你们可以漠视我们应该享有的同等的权利!!

其次,在工作上我们都兢兢业业,努力创造,但是却总是困难重重。而这些困难不存在于外部,只存在于内部!!很多用户来邮局用邮,只看到了我们穿着统一的绿制服,却没有看到我们那张工资单的血和泪!每年的过年,每一位邮政人都必须完成吸纳新储户的指标任务,对于正式职工来说完成不了只不过是让他们那张业绩工资上打个折扣而已,而我们劳务工却必须为了生存下去不得以的把自己从牙缝中省的钱存入邮局,更甚至于需要去朋友亲戚那借钱来完成那个可怕的指标,只因为如果我们没有完成,当劳务合同到期后邮局就可以有借口要挟甚至不再继续签订劳务合同!在8月15的月饼高峰,我们要完成以千万计数的月饼发放,不仅如此,我们还要对着家中那几十盒月饼发呆,因为那些都是强制要求个人先买下来然后去发展营销的,并且还可以美以名曰这是让有能力的人创造更多的收入!在每年的年终,看着正式工揣着条目繁多的奖金福利单时,我们却要为那些摊派下来没办法销售出去的邮票年册以及明信片发愁!这样的硬性摊派其实还有很多很多,我不胜枚举,但是在此时,“一视同仁”却出现了,也只有在这个时候,劳务工和正式工之间才没有差别!

最后,还有要感谢能耐心阅读完的您们,但是我还是不得不在此以一个邮政劳务工的泣血上陈来完成我的邮件,不仅仅是邮政,我相信在上海,在中国还是有很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延用劳务工这种制度。但是我只想告诉那些国有事业企业的领导们,请不要漠视劳务工的双眼和双手,因为有着这样的一双双手才创造出了一个一个奇迹,我们的国家才繁荣和谐,当那双眼眸不再明亮,那双劳动者的手不再为了企业事业的发展去添砖加瓦的时候,你们还能依靠谁?享受同等福利拥有同等尊重的工人才能全心全力的为企业去奋斗去打拼,而不平等的收入体制以及沿用至今大锅饭的格局是必须被打破的,多劳多得才是中国5000年的精粹!

再次感谢,来自一个邮政派遣制劳务工的上陈!!

篇二:河南邮政公司劳务派遣工胜诉案例(1456字)

原告河南邮政全体劳务工。

被告河南省邮政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福,总经理。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59号。

被告:河南鸿福劳务公司。

负责人***。

地址****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请求事项:

1、确认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邮政公司自1997年3月开始至今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判决被告河南省邮政公司与原告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判决被告河南省邮政公司按照本局职工同工同酬的标准,支付原告自1997年3月开始至今的差额工资及自2011年3月以来至今的双倍工资。

4、判决确认原告与河南鸿福劳务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7年3月开始在被告河南邮政局工作, 在邮政局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其中大部分现在担任(或者担任过)专业公司经理、局长、支局长、主任、班长职务,为河南省邮政局地市县中层领导或者技术骨干力量。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被本级或者上级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也有不少同志是局工会“工作积极分子”;因成绩突出,多人被选举为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可是,河南邮政公司一方面承认原告是邮政职工,制定劳动纪律约束原告推行奖惩措施、在原告中选举职工代表、安排中层领导职务;另一方面却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于不顾,在没有和原告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 于2004年开始滥用劳务派遣形式,强行推进劳务派遣用工,强迫职工置换身份实行逆向劳动派遣,甚至一直代替劳动派遣企业强制职工签订《劳务合同》,然后又派到本单位工作。工资发放、劳动保险待遇、劳动纪律、奖惩政策等所有劳动关系内容没有任何变化。事实上,该合同就是河南邮政公司欲以此形式要掩盖其逃避和我们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用交纳养老、工伤、医疗保险、不用实现同工同酬的非法目的。

原告认为,国家制定劳务派遣的立法本意来看,目前是为了给没有工作岗位的人提供合适的单位,而不是为了现有单位对职工进行清退后,再派遣到本单位来。河南邮政公司在没有和原告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要原告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务派遣的本质,颠倒了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劳动法学上叫“逆向劳务派遣”、“假派遣”。劳动法律法规定以及目前国内劳动法专家和司法实践的对“逆向劳务派遣”的学理解释和相关案例(1、中国检察出版社《劳动合同纠纷》第124—127页。2、人民法院出版社《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第138-139页。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网站《逆向劳务派遣的司法认定》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2008年18期《实际用人单位在逆向劳务派遣中的责任》5、《中国社会保障》2008年第二期《逆向劳务派遣的司法认定》对此已经有专门的案例。逆向劳务派遣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等法律条款。违反劳动关系主体的唯一性;劳动派遣合同是河南省邮政公司下属地市县局越刨代俎,把空白劳动派遣合同强制职工签字,如果不签定就强行下岗,派遣合同不是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违背主营业务不能使用派遣工原则;违反长期性的工作岗位不能分割成为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原则,属于违法无效合同。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三:焦福胜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案例(1629字)

原告焦福胜。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驻马店市分行风光路支行。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驻马店市分行铁东支行。

原告焦福胜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驻马店市分行风光路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风光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驻马店市分行铁东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铁东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秉光、王秀平、代理审判员耿梅红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福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年涛、被告邮政银行风光路支行委托代理人梁明生、被告工商银行铁东支行委托代理人张景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18日,原告在被告邮政银行风光路支行开户。2009年8月20日,原告取钱时突然发现储蓄存款无故被他人支取10400元。报案后,经驿城区公安局人民派出所依法查明:此款于2009年8月19日先后被他人分五次从工商银行铁东支行ATM机上取走。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被告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储蓄存款损失10400元及利息。

被告邮政银行风光路支行辩称,1、涉案10400元存款不能确定是被他人盗取的,有可能是原告本人或其委托他人进行支取的;2、原告明显存在泄漏自己银行密码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邮政银行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4、本案涉嫌诈骗,依法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结案后审理。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工商银行铁东支行辩称,1、铁东支行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我行支取款项是受邮政银行委托支取的,我行的ATM机没有问题,证明是合格的,我行没有过错2、原告有泄漏自己密码的行为;3、本案涉嫌诈骗,应中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焦福胜和一个姓陈的人合伙做生意,2009年5月18日,二人以焦福胜的名义在被告邮政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605111102200510749,卡号为6221885111017726804),平时卡、折由原告保管,密码二人都知道,二人均用卡支取款项。2009年8月19日该卡共发生八次交易,其中原告支取三次。2009年8月20日中午,原告再次取款时,发现卡上余额不对,原告当即到乐山路支行咨询并让该行为其打印出明细表,随后原告到人民街派出所报案,称其邮政储蓄卡信息被他人复制后分五次从驻马店市工商银行铁东支行ATM机上取走10400元。另查明,中国工商银行驻马店市分行铁东支行名称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富强路支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银行卡、银行折驻马市公安局驿城分局人民街派出所证明及被告提供的原告开户信息表、银行交易明细表、驻银监复(2009)19、20号文件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焦福胜在被告邮政银行风光路支行开立账户,原告与邮政银行风光路支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被告工行铁东支行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称其储蓄存款于2009年8月19日被他人分五次从工商银行铁东支行ATM机上取走10400元,并提供人民街派出所证明及银行活期明细表为证,但该两份证据只能证明原告的银行卡在2009年8月19日通过工商银行铁东支行ATM机发生过几次支取交易行为及原告向派出所报案的事实,不能证明该款系被他人支取,且原告的银行卡密码除原告本人知道外,其合伙人陈某也知道,二人在2009年8月19日也用该卡进行过三次交易行为。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焦福胜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驻马店市分行风光路支行、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驻马店市分行铁东支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焦福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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