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泄密案例
文件泄密---夫妻泄露国家秘密案
李某是国家某部委的副司级干部,敬业干练,能力很强。她的丈夫王某过去在国家某部委杂志社做副编审,三年前辞职后到某国驻京代表处任项目经理。就是这样两个人,却走上了泄露国家秘密的人生歧途。
2000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而王某向境外非法提供的秘密文件,全部来自于他的妻子李某。王某曾交待说:“我到某外企公司后,主要有三项任务:一是负责公司内所有涉及中文编辑业务的终审核对工作;二是充分利用我过去的社交关系网尽量收集对公司有用的经济信息;三是做好公司各种资料的整理与管理工作。由于我忙于编纂公司的法规,无暇顾及后两项分派给我的任务,因而遭致老板的强烈不满,威胁说如果不尽快收集到经济信息,就不考虑与我签订正式合同。我压力很大,所以决定寻找时机摆脱窘境”。王某知道过去李某经常带文件回家,并且凡是李某可以看的文件他都能看,凡是李某知道的信息他也都可以知道。夫妻二人如此“信息共享”多年了,他知道只要自己需要有关信息,他的妻子一定不会拒绝。不出王某所料,很快李某就将机关的文件带回了家。王某像往常一样随意翻阅,并将文件带到了他所在的外企公司。王某怕被人查出来,就特别将每份原件的首页复印后,用修改液将印有某部委的有关字样涂掉,重新复印一张,并将原首页的复印纸都撕碎后扔到垃圾桶中。最后将经过处理的十份文件的复印件交给了老板,立刻受到了老板的赞扬与肯定,并明确表示今后仍要用此方法替公司获得有用的经济信息。明知复印红头文件是不正当的,却掩耳盗铃般将红头文件用修改液进行处理,且一次就复印文件达十份之多,这哪里像一个曾受党教育多年的人,连普通老百姓应有的国家意识都没有了。
正像王某自己说的,进入外企后,由昔日努力为国家做贡献,变成今天替资本家打工卖命。按照老板的指示,他开始点着名地要李某帮他找文件,而李某为了自己丈夫的前途,为了让丈夫的薪水再攀新高,她尽心尽力,有求必应。李某曾交待说:“王进入外资公司后,我一直没有意识到他的身份已变,还像他在某部委我们共同进行政策研究一样,信息共享。每当我将文件拿回家去看,王就提出有几份要拿去看看”。不排除有因工作需要,带文件回家的情况,但更多的时候,是王要什么,李就想方设法帮他找来,甚至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文件,她也跑到档案室借出复印后给王。一次两次无数次,李随意将文件带回家,而王某转手就将这些文件提供给了外企公司,有的竟传真至境外。
案发后,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王的办公室进行搜查,发现机密级文件复印件六份,秘密级文件复印件二份。李某曾反思说:“自己作为一个工作这么多年的干部,领导对自己十分信任,而我却辜负组织对我的期望,将国家大量极其重要的信息和文件泄露出去,触犯了国家法律。我长期以来,放松了对自己思想意识和世界观的改造,法制观念淡薄,保密意识差。每当王找我要文件的时候,不加思索地就给他,以至造成今天不可挽回的后果”。
讲金钱不讲政治,讲享受不讲奉献,讲关系不讲敌情,忽视世界观的改造,被金钱和物质所迷惑,这正是席世国等人走向犯罪的根本原因。面对利诱,他们不是完全没有掂量过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文件的严重后果,但是,熏心的利欲最终还是驱使他紧紧咬上情报机构放下的钓饵。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保密与窃密斗争永远不会停止,相反,伴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这种斗争在某种程度上势必会变得越来越激烈,对重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变得更加重要。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纪律、法规,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秘密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第三条第七款规定: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军代表是代表订货方即军方监督军工企业按照合同的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因而驻扎在生产企业内的军事人员。这些年,我军陆续接收大批高科技装备,一大批坚守岗位、忠于监督职责的军代表功不可没。涉及军队总离不开涉密。军代表与新装备接触,也就与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有了很深的瓜葛,因此,他们不仅是涉密人员,而且有些还是涉密程度很深的核心或重要的涉密人员。稍不注意,就有可能酿成祸端。本文说的就是一个军代表丢失高密级文件的泄密事件。
王洪刚是部队装备部门驻某厂军代表,这些天他心里乐滋滋的,分居两地多年的爱人最近调到本市,被安排到厂下属单位工作,7岁的小孩也被就近安排入学。这些好事都是某厂给使的劲。王洪刚不会不明白某厂这么做的意思,但他更明白自己是干什么的。他是不会拿原则做交易的,因为那将意味着流血甚至宝贵的生命在一场战争中消失。但国人又讲究“来而不往非礼也”,对厂方的这份“大礼”,他真的不知道该怎么还,这些天,王洪刚只好在非原则问题上表现得比以往客气许多。
不管承认与否,军代表在军工企业里的地位是特殊的,不仅代表军方,而且代表得很直接很具体。站在厂方角度来看,他们是得罪不起的“大员”。严格说,厂方并非是想通过这种方式以便于“以次充好”,而是担心“万一”有什么质量问题,到时有个转圜的余地。本来嘛,为军代表解决好生活问题是厂方应尽的责任,这么做是理所应当的。可说到各项内部管理,一涉及到军代表厂方就多少有点“投鼠忌器”了。这不,王洪刚所在的某厂刚刚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保密管理上了一个大大的台阶。但对军代表的保密管理,他们一是管不着,二则也不太敢管。军队装备部门是军代表的主管单位,但由于军代表驻在各个军工企业,点多面广又分散,对于时时都要求处在控制状态的保密管理来说,就显得有些鞭长莫及了。因此,军代表的保密管理,实际上是处于两边都有点靠不上的状况。
其实,大家都知道,军代表和厂方保守的是一个共同的秘密。
应该说,厂方代表处的保密制度是比较健全的,问题就出在对制度的执行上了。但想想看,仅凭几项制度,仅凭执行者个人的自觉,而没有相应的监督检查,靠得住吗?
王洪刚原来住的是单身宿舍,除此之外,他在厂里还有一间办公室。原则上,他只在班上办公,但随着军品生产任务的加重,有时他就把干不完的工作带回宿舍来,熬熬夜就做完了,这也是为了不影响第二天的进度。久而久之,王洪刚对自己这一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已浑然不觉,反而认为这是完成工作的好办法,经常把文件资料带回宿舍。这间宿舍不算大,厂方为了军代表的安全考虑,特意加装了铁门和铁栅栏,这个防护措施,让王洪刚心理上感觉安全。
在执行保密制度上,很多人都存在着侥幸心理,并为这种心理找到自认为合理的理由。正是这种心理导致的疏忽,给王洪刚日后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沉浸在亲人团聚的喜悦中,王洪刚仍不忘工作。三口之家暂时寄居在他那间单身宿舍里,厂方的后勤处长拍着胸脯保证,半个月之内给他调换一套两居室。这之前,王洪刚一家只好“委屈”一下了。为此,厂长当面批评了后勤处长工作不力,并连连向王洪刚道歉,说得他心里暖乎乎的。
某一日,王洪刚又熬得很晚,次日早晨他起得稍迟。爱人已经带着小孩走了,饭桌上有留给他的早点。他吃过饭,把资料装进皮包就上班去了。到了办公室,他拿出资料,准备开始一天的工作。然而,当他打开活页资料夹时,一下子愣住了:厚厚的文件资料少了最前面两页。
“不对呀,昨晚在家还看了呢,难道是掉在家里了。”王洪刚自言自语道,然后急忙赶回家。在那间斗室里,他找遍了各个角落,也没发现这两页资料的影子。他着急了,拨通了爱人的电话,爱人回话,没拿!过量的血一下子涌上头顶,王洪刚头痛欲裂,他的身体摇晃起来。
他想到了自己那个才7岁的淘气儿子。王洪刚想得没错,是这个小家伙早晨趁大人不注意,扯下资料夹前面的两张纸。在充满天真童趣的小孩子眼中,这可是叠纸飞机的好材料,才不管那上面是否有什么国家秘密。
在王洪刚的厉声追问下,吓坏了的小孩哭诉道,他是在学校院子里放飞了两只纸飞机,然后就进教师上课去了。厂保密、保卫部门闻讯赶来,在学校院子里展开了地毯式搜索。然而搜索的结果却令人失望,仅在学校的垃圾箱,里找到一只皱巴巴的纸飞机,交给王洪刚确认证实正是他丢失的涉密文件资料的第1页。但另一只被叠成纸飞机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却不见踪影!
学校方面配合搜查,老师、学生停课检查书桌、书包,没有那只纸飞机;询问校内门卫、打扫卫生的勤杂人员,没有;普遍查访学校周围的街道、住家、单位,也没有;搜遍学校周围的胡同、垃圾箱,还没有!有同学反映看见王洪刚的儿子放飞机,但下落不知。那只揪着王洪刚的心的纸飞机仿佛不曾存在过似的消失得无影无踪。
王洪刚平静地接收组织上的纪律处分,事已至此,他无话可说。他为自己总结道:时刻防外,却忘记了防内,不,准确地说,是防范自己的侥幸和疏忽,这是不执行保密制度闯下的大祸。孩子是无罪的,有问题的是他这个父亲,责任,理应由他自己承担。
冯朝喜,男,40岁,原籍四川广元市。1980年入伍,1986年转业。1997年,冯开始在陕西省西安市做装修生意,并租赁解放军驻某部招待所作其公司办公用房。1997年9月,冯在福建沿海偷渡登上马祖岛,主动投靠参加了台湾间谍组织。台湾军情局马祖站为冯规定了化名,对其进行了训练,要求冯策反部队军官和收集军事情报。根据台军情局的指示,冯朝喜以承包工程给回扣等手段,向解放军驻某部下属某单位个别领导行贿,该单位个别领导在金钱的诱惑下,为冯的间谍活动大开方便之门,使冯得到随便出入他们办公室的条件。冯偷配了这些干部办公室的钥匙,多次到办公室窃取军事秘密文件。冯还通过订阅内部刊物获取部分情报信息,提供给台湾间谍机关。从1997年9月至2001年10月,冯先后6次从福建沿海偷渡登上马祖岛,向台湾军情局马祖站提供了他偷窃的数十份部队文件,其中机密级、秘密级十余份,收受台湾军情局间谍经费近20万元人民币。2002年1月,我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了这起台湾间谍案,抓获了台湾间谍冯朝喜。2002年9月,冯朝喜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杨某非法持有涉密文件、资料和图纸案
杨某,中国某集团公司所属研究所重要涉密人员、高级工程师。2002年3月,杨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所,受聘到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研究所对其工作期间使用的型号图纸、资料、文件进行了清理,发现其中一些重要的图纸资料没有归还,所在单位保存的一些重要图纸资料丢失,这些图纸、资料、文件涉及多项国家秘密。研究所立即向集团公司和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杨某进行了传唤,并对其住宅进行了搜查。从杨建国处搜查出的图纸、资料经鉴定机密级文件、资料4份,秘密级文件、资料和图纸332份(套)。杨某已以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被依法逮捕。
某学院违规出售涉密文件资料案
2003年3月12日,北京市昌平公安分局在北京大学昌平分校应用文理学院食堂外一书摊上查获两捆文件,共计938份。其中机密级96份,秘密级339份。据摊主交待,这批文件是从北京某废品收购站买来的,经核查,文件是北京某学院等单位作为废品卖给废品收购站的,摊主从废品收购站买下后准备转手倒卖。其中属于北京某学院的文件、资料301份(机密级95份、秘密级13份,已经解密或非密193份),其余637份无法查实归属。事后,某学院党委给予当事人李某行政处分,北京市教育工委给予北京某学院党委、纪委通报批评。
海南席世国窃密案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原助理调研员席世国,被境外情报机构收买,从1996年7月至1997年3月的7个多月时间里,多次利用省政府某些部门保密工作和内部管理存在的漏洞,获取近百份秘密文件和内部材料,提供给境外间谍分子,从中获得美元4300元、台币14万元、人民币6600元情报酬金及其他酬物。他的行为,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极大危害,影响十分恶劣。
1997年3月,海南省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一举破获这起由境外和政府内部工作人员相勾结的窃密案,将席世国、熊某逮捕归案。被国家安全机关逮捕归案后,席世国仍然抱着侥幸心理,编造谎言,避重就轻,说他“只是为赚点钱,搞点报纸上公开登过的材料”,还企图掩盖在曼谷与情报机构头目见面一事。当审讯人员出示“杨总”写给他的那封信时,他见事已败露,捶胸顿足,丑态百出。
窃密活动发生在省政府机关内部,这不能不说我们思想上的麻痹、保密观念的淡漠和管理上的漏洞让敌人钻了空子。应该说,省政府办公厅从一般工作职责到具体工作制度,从“三密”文件收送、阅读、使用和管理到文件资料的复印,从文件材料归档到文件档案阅览等方面的规定不可谓不细,不周到。席世国所在的部门,也另有专人负责收文登记、文件资料整理存档工作。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大部分都停留在纸上,没有贯彻落实,就是那份绝密级文件,也被随意摆放在办公桌上,而被席世国轻易地将文件复印带走。
省政府总值班室本是中枢要害之地,然而,席世国竟能多次带熊某进出总值班室。不仅如此,席世国通过非法手段为熊某办理了机关出入证和车辆通行证,凭着这些证件他可以自由进出省政府办公楼。
熊某多次在上班时间到席世国的办公室,席世国周围一些人也知道熊某是境外人员。席世国月薪1000余元,却开着一辆日本产轿车。对于这些,没有一个人引起注意或者警觉,更没有人向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反映。
其实,席世国的手段并不高明。我们有关部门、单位如果真正按制度办事,席世国那些已经做了的事情就很难或者不可能做成。如果多些留意,多些警觉,多些思考,就不难发现席世国身上的疑点并深究出问题。
如今,海南席世国窃密案的查处工作已划上句号,席世国被司法机关判处无期徒刑,其它有关人员也受到相应处理。但是,保密与窃密的斗争并不会停止,相反,伴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高,这种斗争在某种程度上势必会变得越来越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