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菜单

涉外继承案例

时间: 08-01 栏目:案例
篇一:中国公民涉外遗产继承案例(866字)

L系中国人,在中国有住所。1988年L在澳大利亚去世。去世时L在澳大利亚有房屋两幢,生前在中国某银行有存款及利息X万元,在某投资公司有股票及股息X万X千元。L生前未立遗嘱,配偶早死,有两个儿子,一个住在中国,一个住在澳大利亚。L死后,两个儿子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

(二)问题

1.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国际私法上的涉外继承,没有统一实体法,各国争夺管辖权的情况十分常见,出现反致,转致的情况比较多。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制度:(一)区别制,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一般规定,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我国采用区别制。(二)同一制,对死者的遗产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由死者的属人法决法律//教育网定。(三)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四)不论动产、不动产,概依遗产所在地法。?

本案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涉外法定继承。因被继承人的国籍、住所、部分遗产在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故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当时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均已颁布,该两法均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本案中L死亡时的住所在中国,在国内留有动产,在国外留有不动产,故对国内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对位于国外的不动产则按不动产所在地法处理。??

(四)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继承人为中国公民,死亡时住所在中国,有遗产在中国,继承人中有一方住在中国。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中国法院对此案拥有管辖权。?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9条和《继承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L在中国的存款,投资及利息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中国的法律处理;L在澳大利亚的两处房产是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澳大利亚的法律处理。?

篇二:涉外继承案例(713字)

何梅于2005年到美国定居,在那里结婚并加入美国国籍。其姐姐何菊是中国人,2008年初在中国去世,留下一栋房屋和若干存款。其姐何菊没有结婚,也没有收养子女,除了何梅之外没有其他亲人。

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案例。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外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的几种基本情况包括:被继承人是外国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遗产在外国;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根据我国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如此可见,当一个外国人继承中国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时:

(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死亡时的居住地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

(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

(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因而,何梅继承其姐姐的遗产,应适用中国法律。

篇三:涉外继承公证案例(745字)

申请人甲(中国公民)因继承被继承人乙(外籍)在中国大陆遗留的相关动产及不动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查,乙原系中国公民,后移民并取得外国国籍。甲乙系夫妻关系。甲乙共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现系外国国籍,女儿系中国公民。乙的父母均已先于乙死亡。乙生前无遗嘱且身故前长期居住在我国。

结合上述案情,首先要确定我国的公证机构是否具有管辖权,也就是是否适用我国法律的问题。因该案涉及到外国人在我国国内的遗产由中国公民及外国人共同继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进一步确定了被继承人住所地: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由此,在确立了适用我国法律处理上述遗产法定继承问题,即明确了我国的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可适用我国《继承法》、《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被继承人乙在我国大陆遗留的动产、不动产的继承事宜。

通过上述案件的受理、办结,不难看出在承办该案时的逻辑顺序。

首先,要了解案情、明确涉外继承的具体状况;其次根据具体的状况、种类查实所应适用的法律;最后,在确定了可以适用我国法律的前提下予以办理。就此逻辑,笔者从以下几点进一步阐述:

一、涉外继承的概念。

二、我国的涉外继承法律规定。

三、涉外继承公证。

篇四:涉外继承纠纷案例(522字)

原、被告系近亲属关系,为争夺其母亲身前遗产,女儿作为原告将其父亲、兄弟姐妹四人一并诉至法院,诉求将座落福清融北路混合结构四层房屋一幢、渔市街套房两套及杂物间两间、以及步行街店面两间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原告诉求要求分得上述房产的十分之一份额。

承办经过:被告四人均系香港身份,且长期在香港居住生活,在收到法院传票、原告诉状及相关证据后与福清吴志成律师取得联系,在多次沟通后双方建议委托关系,被告四人在香港办理公证委托吴志成律师全权代理本案,接手该案件后,本律师依法调取被继承人身前在福清市公证处办理的相关公证,其中一份公证证明渔市街套房两套及杂物间两间、以及步行街店面两间由被继承的两儿子继承。在提交上述公证证据后,原告律师随即撤回上述公证涉及的相关诉讼,只保留福清融北路混合结构四层房屋一幢十分之一的诉求。后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定继承对该幢房屋进行判决。

本律师提醒:公证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现今社会,房产已是老百姓最重要的不动产,同时在离婚率高居的情况下,相关继承纠纷就将层出不穷,因此在这里要建议学习欧美国家的习惯,到一定时候,到律师或者公证处办理相关继承遗嘱,等自己百年之后,相关遗产就按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这就将大大的减少各继承人之间的纷争。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