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菜单

产品外观侵权案例

时间: 08-05 栏目:案例
篇一:产品外观侵权案例(545字)

唐朝友于2002年12月7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糖块(红1)”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7月2日被授予专利,专利号为ZL02337000.9。本专利公报包括四幅视图,即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右视图。专利公报上公示的四幅视图显示该专利的红糖块为金元宝型设计,上宽下窄,该“糖块”外观设计底部标有“朝友”字样。2005年12月8日, 唐朝友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公证处公证,在案外人昆明好又多量贩新迎店、昆明市南屏街世纪广场家乐福店、昆明市大观商业城沃尔玛超市购买了外包装上标有“昆明兴中兴工贸有限公司”、“滇王驿”字样每袋800克装袋装红糖共三袋和每袋1200克装袋装红糖共四袋,共计支付了39.6元。公证人员对在上述三家超市购买的两种不同规格包装的“滇王驿”每袋800克装和每袋1200克装的红糖各一袋进行了拆封,并进行了拍照、封存。(2005)昆盘证字第18743号公证书对唐朝友购买上述产品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记录。一审法院根据唐朝友的申请,前往盘龙区公证处调取了唐朝友申请公证处保全的7袋袋装红糖,昆明兴中兴工贸公司认可该7袋袋装红糖是其生产的。

篇二:产品外观侵权案例(438字)

【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扬州新火种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010年8月6日,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日公司)申请了ZL201030263533。1“路灯(JRA2)”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2月2日获得授权。原告发现安徽省马鞍山市秀山湖西二路等路段安装了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造型完全一致的灯具,被告扬州新火种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火种公司)商品宣传画册上的夜鹰LED路灯及被告公司网页上载明的夜鹰LED路灯与涉案外观设计比对,均构成相同或相近似,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的制造、销售行为构成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请求判令:1、被告新火种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030263533。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被告新火种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3、被告新火种公司销毁厂房中的库存侵权产品,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篇三:产品外观侵权案例(403字)

2012年4月,被告深圳某美术艺术公司与某大型投资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该公司经贸中心大厦的装饰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被告从市场上购买建材产品,其中一款建材产品之外观设计与原告的专利设计相近似,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现场勘验,查明:该款产品是作为装饰工程墙壁隔断的建材,其无法单独直接使用,而是必须与木板、固定胶条等其他建材进行结合、加工,固定在一起后形成一个结合紧密的整体,这样才能实现该款建材产品的支撑、隔断墙壁的功能;被控侵权产品安装于装修工程的墙板内,从外部无法被看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上述装饰工程中使用涉案专利产品,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2013年12月,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装修工程中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应定性为专利法上的使用行为,被告使用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侵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4月,广东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