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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劳动仲裁案例

时间: 07-26 栏目:案例
篇一:协警劳动仲裁案例(975字)

河北省任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这样一批交通协警员,他们当中在单位工作最长的有十几年,最短的也有3、4年了,都是通过任丘市交警大队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不是正式交警编制的公务员。他们长年一直辛苦的在交警大队的各个岗位上工作,他们爱岗敬业、勤勤恳恳,无怨无悔为家乡交通事业发展付出青春与汗水,但他们得到的月工资目前也只有300多块,一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从未享受到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待遇,无论酷暑严寒常年加班加点,没有法定的休息日、节假日,没有任何补助,甚至连工作制服都是他们自己出钱购买。

转眼大部分人已经到了中年,却面临着老无所住、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等众多问题。在多次向任丘市公安局、任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任丘市交警支队反映均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2010年1月4日十四名协警员向任丘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应得的加班费、缴纳社保。但是任丘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取材料之后迟迟不立案,且不肯出具任何书面的不予受理的说明。任丘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说:“任丘市公安局已经与劳动局的领导打招呼了,这个案件就不能立案审理,如果谁受理了此案,谁就承担责任。”无奈之下,2010年1月末协警员们又以快递方式重新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但任丘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材料之后仍然不予立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书面受理材料,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010年2月22日,他们向任丘市法院提起了诉讼,任丘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人员同样说:“任丘市公安局的领导已经给法院领导打招呼了,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此案的,并称“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法院也不会受理”。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正常法律救济途径主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或判决。由于任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均拒绝受理,协警员们丧失了正常的法律救济途径。无奈之下,协警员向任丘市政府求助,请求政府指令任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他们的劳动争议案件。几番周折,河北省劳动厅接到了十四名协警的联名上访材料,已经指令任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但目前仍没有接到仲裁申请案件的受理通知书。

篇二:协警的劳动仲裁案例(632字)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纠正违法行为 保障保安队员的合法权益---市劳动监察支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纪实

时间:2012年8月23日 来源: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编辑:龚安仁

纠正违法行为 保障保安队员的合法权益

徐州市劳动监察支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纪实

2012年6月12日,接省厅政风热线反映徐州市某区保安大队招聘的校园保安,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支付加班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及职工178名。经调查,徐州市某区保安大队属于徐州市保安公司,2010年因其他省市多起校园暴力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徐州市政府非常重视,工资标准由徐州市政府人大会通过,经徐州市公安局、教育局协商,由徐州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拨款1500元,徐州市某区保安大队发给保安队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每人每月100元,保安队员的其他社会保险费无资金来源。

徐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举报后,支队领导非常重视,选派业务骨干依法调查处理此案,积极与徐州市公安局、教育局进行协商,并向徐州市政府打报告追加校园保安费用,此事得到徐州市公安局、财政局的大力支持,徐州市财政局计划每半年拨款一次社会保险,现已拨款41.98万元到徐州市教育局,作为2012年1至6月份社会保险费用。加班工资由徐州市教育局、公安局共同解决,全额发放,徐州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178名保安队员的社会保险费资金得到落实,加班工资得到全额支付,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篇三:协警的劳动维权劳动仲裁案例(1748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本案申请人的委托,我作为他的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庭审,通过庭审调查,针对仲裁员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中,申请人在2011年1月21日与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并未离开其实际工作的岗位,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还是协警岗位,工作内容和性质也没有变动,只是被申请人没有跟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事实劳动关系是真实存在的。这点,已经有调查阶段的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不再赘述。自2011年1月22日起,被申请人按照每月800元的工资标准给申请人发放工资,而劳动时间却是按照“上24小时歇24小时,每隔1周加班1天”的模式上班,被告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列举如下:

1、在2012年3月底被申请人非法辞退申请人后,至今一直没有发放申请人的2012年2、3月份的工资,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被人情人应当补发申请人2012年2月、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共计1600元。

2、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申请人自2011年1月22日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依法至少应当在2011年2月21日前就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然而直到申请人被辞退时,被申请人都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100*11=12100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2012年1月22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的另一倍工资:1100*2.33=2563元。

3、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为800元/月,这与2011年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相比,低了300元/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14个月零10天的300元/月的差额部分:14.33*300=4300元,以及因逾期未支付按照100%标准向申请人加付的赔偿金:4300元。

4、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12年3月底,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把申请人辞退,严重违犯劳动法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八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100*1.5*2=3300元。

5、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一直按照“上24小时歇12小时,每隔1周加班1天”的模式上班,而本申请人从未支付申请人加班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关于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平时加班费(按照4小时/日计算)为:1100/23/8*4*23*1.5*14.33=11822.25元和周末加班费为:1100/23*2*2*14.33=2740.89元。以及因逾期支付加班费,应向申请人支付的100%的赔偿金:11822.25+2740.89=14563.14元。

6、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也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自2011年1月申请人上班后,被申请人就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应当为其补缴自2011年1月份至2012年3月份的社会保险金:697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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