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纳税案例
某一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业务,7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8月份取得加工修理修配收入2.5万元,9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1.5万元,增值税如何处理?
10月份在申报三季度增值税时,由于暂免征收政策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对其7月份取得的销售额3万元,不能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应按3万元计算申报增值税,并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一栏填报。对8、9月份取得的合计4万元的销售额,属于暂免征收范围,按免税申报填入第六栏。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优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确定的,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现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为1年,优惠期限较短。现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4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次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由于目前已经是2014年4月份,是否会对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据统计,目前,直接从税收优惠中受益的小微企业已近1000万户次。
从2013年8月1日开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52号文件规定,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某纳税人经营餐饮行业,税款缴纳以1个月为申报期,其中11月营业额1.8万元,12月营业额2.2万元,则11月可免税,12月必须全额纳税。
某服务业小微企业税款缴纳以1个月为申报期,如果8月份营业额为20000元,则8月份可免营业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如果9月份营业额为20001元,则9月份应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为20001元×营业税率5%(1+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1120.06元。可见,在纳税临界点上,收入增加1元,税收负担将增加1120.06元。
为避免出现收入增加1元,而税收负担却增加1120.06元的情况,在纳税临界点上,企业可以在9月份采取减价让利1元的方式来享受税收优惠;或者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等方式将超出的营业收入转至以后月份实现。以此类推,企业应做出恰当的税收筹划,使尽量多的月份收入不超过20000元,让收入超过20000元的月份尽可能地少,从而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另外,如果企业季度总收入一般不会超过60000元,但各月收入不均衡,会有一到两个月的收入超过20000元,那么企业可以选择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从而使得整个季度收入全部享受税收优惠。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销售或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0元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但这部分收入还是要正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一点企业要特别注意。季纳税的临界点筹划
对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