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估方案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工作的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资金,基金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66号)确定我省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部级试点地区,为稳步推进我省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状况的监测,增强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和基金监督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提高监管效能,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适应建立覆盖城乡、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结合我省社会保险工作实际,构建完善可采集、可量化、可纵横比对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指标和方法体系,全面、客观、系统反映全省基金安全状况,通过科学评估基金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的措施,推动完善政策制度,规范经办服务,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基金安全程度,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自20XX年始,用2-3年时间按地区、分险种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择机全面推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全面系统,突出重点。整体分析社会保险制度和基金运行面临的各类风险,合理确定各类风险对基金安全的影响程度,同时结合各级党委政府关注、社会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确定基金安全评估的内容和重点,形成科学的评估指标和方法体系。
二是注重客观,切合实际。开展基金安全评估要遵循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和基金管理运行的规律,即要反映各险种和不同统筹层次的共性特征,也要体现其个性特点;既要关注确保当期待遇支付,也要着眼长远基金平衡,做到静态和动态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三是以评促改,发挥实效。探索以风险为导向的基金监督模式,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评估基金安全状况的基础上,注重抓好对基金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化解基金风险、维护基金安全的根本目的。
四是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基金安全评估须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开,根据评估试点情况并随着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不断完善和提高。
二、基金安全评估对象和内容
(一)评估对象。按照不同险种和经办机构进行评估。可先行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作为评估对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评估范围。
为积极稳妥推进基金安全评估试点工作,根据工作基础和意愿,省厅选择珠海、河源、茂名3个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省级试点开展安全评估。其他地市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险种、县区开展试点。
(二)评估内容。评估内容包括基金运行状况和基金风险管控状况两个方面(具体内容及评分规则详见附件)
1.基金运行状况。主要评估基金支撑能力和资产管理质量。其中:基金支撑能力主要评估基金收入质量、收支匹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状况等;资产管理质量主要评估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
2.基金风险管控状况。主要评估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情况和评估期内基金违法违规情况等。
(三)评估指标依据。
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
2.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监测月报。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估情况、挤占挪用基金情况、基金要情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和举报投诉情况等。
三、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组织、流程和方法
(一)工作组织。评估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牵头组织,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经办机构以及综合规划、财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配合。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支持。
(二)评估方式和流程。原则上按年度对统筹地区或某一行政区域的基金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具体采取上级评估和本级自评相结合的方式,由本级进行自评、上级组织复评,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社会评估机制,聘请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委员、社会专家和专业机构开展平行评估。具体工作流程:
1.本级自评。试点地区收集最近2-3个年度相关数据资料,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自评表》的评分规则计算各项指标分值,按照指标分值判定评估类别,综合研究讨论后形成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复核并进行确认后,撰写试点地区基金安全评估报告,制定风险处理计划并实施。试点地区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厅报送评估报告及自评表。评估报告包括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估过程及结果应用、基金风险处理计划和评估指标改进意见等。
2.省厅复评。省厅于每年8-10月组织人员对试点地区的基金安全评估结果进行复评,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上报人社部基金监督司。
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其他险种进行基金安全评估的地区,可通过补充完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自评表》的评估规则,积极开展评估工作。非试点地区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厅报送评估报告及自评表。
(三)评估分值。基金安全评估采取百分评分制,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的分值各为100分。基金运行状况中的基金支撑能力类指标65分、资产管理质量类指标35分;风险管控状况中的经办机构内控情况和基金违法违规情况各占50分。
(四)评估类别。按照评估分值由高到低评为A(安全)、B(基本安全)、C(有风险隐患)、D(不安全)四类。其中:分值高于90分(含90分,下同)的为A类,分值高于75分低于90分的为B类,分值高于60分低于75分的为C类,分值低于60分的为D类。根据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分值分别确定对应评估类别,并根据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加权平均分值确定综合评估类别。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均为A类的,综合评估可确定为A类;综合评估类别应不高于基金风险管控状况对应类别。对故意隐瞒基金要情、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或其他重要信息、报送虚假材料的地区,评估类别下调一级,情节严重的直接评为D类。
四、基金安全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建立评估结果通报机制。年度基金安全评估得分、评估类别、评估排序等形成评估结果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本辖区系统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试点期间评估结果暂不作为对各地的考核依据。
(二)实施分类监管。推行以风险为导向的基金监督模式,对不同评估类别的地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配置监督资源,将评估分值较低的地区、险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1.对于年度基金运行状况评估分值为C、D的地区,作为下年度省级、市级监督检查的重点区域。对于评估分值连续2年以上为C的地区,开展专项巡查,强化责任追究。对于评估分值连续2年以上为D的地区,在开展专项巡查的基础上实行典型基金运行风险通报制度。
2.对于年度基金风险管控状况评估分值为C、D的地区,各地要抓紧整改,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对于评估分值连续2年以上为C的地区,开展专项巡查,强化责任追究,推动该地区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对于评估分值连续2年以上为D的地区,在开展专项巡查的基础上实行警示约谈制度,听取基金运行及风险管控情况,责令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基金安全。
(三)加强基金安全形势分析。建立健全基金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制度,加强纵向和横向对比分析,根据基金安全评估结果,深入分析影响基金安全的主要因素及风险动态走向,找准问题症结,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处理,促进完善政策制度,规范经办管理,有效化解基金风险,提高基金安全水平。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为强化基金安全评估试点工作的领导,试点地区要成立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分别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经办机构以及综合规划、财务、信息管理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年度基金安全评估方案的制定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二)密切分工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政策支持;综合规划部门负责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等数据资料;财务部门负责提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报表等数据资料,保障基金评估所必需的经费;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组织内部控制检查评估,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评估相关数据资料;信息部门负责结合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积极做好基金安全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提供相关的信息数据。
(三)加强监测分析,总结积累经验。各地在基金安全评估工作中要认真总结经验,通过科学评估基金风险,对各项评估指标的代表性、评估权重的合理性、评估结果的有效性等提出改进意见,在健全机制、规范流程、发挥评估效能作用、改进基金监管方式等方面创新开展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试点方案请于7月10日前报省厅备案。
社会保险基金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资金,基金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66号)要求,确定我省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部级试点地区,为加强对全省基金安全状况的监测,增强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和基金监督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提高监管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完善政策制度,规范经办服务,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基金安全程度,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总体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估原则,采取上级评估、本级自评、社会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分明、动静结合的基金安全评估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全面系统,突出重点。整体分析社会保险制度和基金运行面临的各类风险,合理确定各类风险对基金安全的影响程度,同时结合各级党委政府关注、社会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确定基金安全评估的内容和重点,形成科学的评估指标和方法体系。
二是注重客观,切合实际。开展基金安全评估要遵循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和基金管理运行的规律,既要反映各险种和不同统筹层次的共性特征,也要体现其个性特点;既要关注确保当期待遇支付,也要着眼长远基金平衡,做到静态和动态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三是以评促改,发挥实效。探索以风险为导向的基金监督模式,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评估基金安全状况的基础上,注重抓好对基金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化解基金风险、维护基金安全的根本目的。
四是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基金安全评估须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开,根据评估试点情况并随着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不断完善和提高。
三、基金安全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一)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包括基金和从事基金经办的机构。
1、对基金险种评估。分别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评估。
2、对基金经办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分别对设区市从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经办的机构整体进行评估。
(二)评估内容。评估内容包括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两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基金运行状况。主要评估基金支撑能力和资产管理质量。其中:基金支撑能力主要评估基金收入质量、收支匹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状况等;资产管理质量主要评估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
2.基金风险管控状况。主要评估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情况和评估期内基金违法违规情况等。
四、基金安全评估的指标依据及分值
(一)评估方式。按年度对各设区市的基金安全状况进行评估,主要采取上级评估和本级自评相结合的方式,由本级进行自评、上级组织复评,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并在全省通报。
(二)基金安全评估的指标依据
1、基金的预算或省下达的计划。
2、社会保险基金的统计年(月)报表。
3、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年(月)报表。
4、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助(或调剂金)计划。
5、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
6、社保经办机构的内控及要情报告情况等。
(三)评估分值。基金安全评估采取百分评分制,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的分值各为100分。基金运行状况中的基金支撑能力类指标65分、资产管理质量类指标35分;风险管控状况中的经办机构内控情况和基金违法违规情况各占50分。
(四)评估类别。按照评估分值由高到低评为A、B、C、D四类。其中:分值高于90分(含90分,下同)的为A类,分值高于75分低于90分的为B类,分值高于60分低于75分的为C类,分值低于60分的为D类。根据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分值分别确定对应评估类别,并根据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加权平均分值确定综合评估类别。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均为A类的,综合评估可确定为A类;综合评估类别应不高于基金风险管控状况对应类别。对故意隐瞒基金要情或其他重要信息、报送虚假材料的地区,评估类别下调一级,情节严重的直接评为D类。
五、基金安全评估的流程
(一)各设区市自评。各设区市按年进行评估,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自评表》、《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安全评估基础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评分表》及自评报告。
(二)省厅根据需要每年的4或5月份组织基金评估小组对各设区市的基金安全评估表进行复核,最终形成基金安全评估报告。省确定的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社会评估机制,聘请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三)年度评估工作完成后,将年度基金安全评估得分、评估类别、评估排序等形成评估结果通报全省,试点地区的评估结果在试点区域内通报。
六、基金安全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建立评估结果通报机制。
基金安全评估结果上报人社部的同时,基金安全评估得分、评估类别、评估排序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二)实施分类监管。
1、对于年度基金运行状况评估分值为D的地区,作为下年度部级监督检查的重点区域;对于年度基金运行状况评估分值为C的地区,作为下年度省级监督检查的重点区域;对于年度基金运行状况评估分值为B的地区,作为下年度市级监督检查的重点区域。
2、对于年度经办机构风险管控状况评估分值为D的地区,要及时上报整改情况,整改结束后,省级将组织经办机构风险管控状况评估小组到现场进行评估,直至评估分值达到A级。对于年度经办机构风险管控状况评估分值为C的地区,要及时上报整改情况,整改结束后,要对经办机构风险管控状况自行进行评估,评估分值达到A级后,上报省厅进行审核。
七、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省厅成立全省基金安全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和经办机构的副厅长担任,成员单位分别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基金和财务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保局、医保中心、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信息中心组成。办公室设在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具体负责全省基金安全的评估、年度基金安全评估方案的制定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二)密切分工协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基金评估工作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牵头,相关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经办机构、规划财务及信息部门共同配合完成。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要提供政策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供分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统计报表及基金年度报表(基金年报);基金财务部门提供基金决算报表(分地区)及进行评估所必需的经费;信息部门要积极做好基金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提供相关的基金交换库数据。
(三)强化形势分析。各地要建立健全基金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制度,加强纵向和横向对比分析,根据本区域的基金安全评估结果,深入分析影响基金安全的主要因素及风险动态走向,找准问题症结,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处理,完善政策制度,规范经办管理,有效化解基金风险,提高基金安全水平。
八、其它要求
(一)为积极稳妥推进基金安全评估工作,根据工作基础,选择承德市作为省级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试点险种、范围、措施、时间安排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分工协作,并给予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支持,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其他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评估工作。试点方案请于12月底前报省厅备案。
(二)开展基金安全评估工作,是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提高监管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落实,将其作为基金监管的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各地要确保数据质量、及时、准确,为基金评估提供有力支撑,不断总结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开奠定实践基础。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公安厅、省银监局的统一部署,按照《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四轮安全评估实施方案》(浙公通字〔20XX〕106号,以下称《实施方案》)精神,绍兴市公安局、绍兴银监分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XX年10月底,联合组织开展全市第四轮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活动。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争为组长,绍兴银监分局副局长叶晓丽为副组长,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经侦支队、网警支队、消防支队以及绍兴银监分局财务会计科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金融安全评估领导小组)。市金融安全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由治安支队副支队长丁顺忠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全市金融安全评估工作。各区、县(市)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部门、安邦护卫公司要按照市公安局、市银监分局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辖内金融安全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二、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评估”的原则,分别由市、县两级金融安全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公安部门职责。牵头组织实施金融安全评估工作,其中治安部门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自助机具、自助银行(包括防护舱)、金库、运钞车、枪支弹药管理安全以及安全保卫基础工作等内容组织评估;经侦部门负责对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济案件防范能力进行评估;网警部门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计算机安全进行评估;消防部门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消防安全进行评估。
(二)银监部门职责。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实施金融安全评估工作,指导、检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开展,并把安全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职责。按照《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20XX年11月修订)》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部及辖内网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积极配合金融安全评估小组实施金融安全评估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XX年1月31日前)
各区、县(市)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和时间安排,并对参与安全评估的工作人员组织系统、全面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评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全面组织部署本地区评估工作。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加强辖内单位、网点工作督导。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2月1日至4月30日)
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照《浙江评估标准(修订)》,结合前几轮安全评估及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梳理、排查辖内安全保卫工作情况,逐项开展自查、自评和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切实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落实责任和措施、限期整改;要认真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供评估人员查阅。各区、县(市)公安机关、银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自评工作。
(三)全面评估阶段(20XX年5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抽调公安治安、经侦、网警、消防部门和银监部门有关人员,以及金融安全防范专家等人员组成安全评估小组,根据《浙江评估标准(修订)》开展安全评估。对20XX年以来验收通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自助银行、自助机具,其安全防范设施项目不再予以安全评估,按满分计算。
各区、县(市)安全评估小组对辖区监管的银行及各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对辖内所有营业场所、业务库和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等九大类逐一进行评估打分,每大类涉及多个的,该大类分值取平均值。以县级以下九大类总分的80%加上县本级机构评估所得分数的20%之和为该银行县域分支机构的最终评估得分。
市级安全评估小组对辖区监管的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全面安全评估,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所得分数的平均值的80%加上市级机构评估所得分数的20%之和为该银行市级分支机构的最终评估得分。
如存在《浙江评估标准(修订)》第八大项“案件防范”中第4小项或第九大项“安全保卫基础工作”中第8小项情形的,各地安全评估小组应当在省内对应的总行(分行)评估得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的分数。
邮政公司与邮储银行分别评估、各自计分,涉及业务库的安全评估计分事项按照浙公网传〔20XX〕511号文件和浙公网传〔20XX〕4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市)安全评估小组同步部署对辖区安邦护卫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其中业务库、运钞安全、消防安全、枪支弹药安全、安全保卫基础工作等项目评估参照《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20XX年11月修订)》执行,其它未涉及的项目按满分计算;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押运单位涉及金库管理、运钞业务等交叉事项的,计分办法按照“谁管理、谁负责、扣谁分”的原则进行评估。各安邦护卫单位的安全评估总分单独计算、单独上报。
各区、县(市)安全评估小组要认真填写《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细化表》(附件2)和《安全评估记分确认表》(附件5),其中《安全评估记分确认表》分为金融单位自查、自纠、自评确认和评估小组对该场所评估确认。《评估标准细化表》(附件2)和《安全评估确认表》(附件5,一式两份)由各区、县(市)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一份反馈被评估单位,一份评估单位存档备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9月1日至30日)
市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各区、县(市)进行抽查验收。对评估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因不及时整改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的,依法直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如实统计评估分数,并根据分值高低列出安全防范优秀单位、安全防范合格单位、安全防范不达标单位及治安隐患单位,并认真完成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市金融安全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查访、验收,包括对《安全评估记分确认表》等打分资料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全市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活动是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恐、防盗、防抢水平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措施,也是全面检查、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有效途径。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切实将安全评估活动与安全检查、隐患治理、防范宣传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同步落实、相互促进、确保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奖惩。各地公安、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公安机关内部相关警种之间要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和专业标准,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安全评估小组要按照《浙江评估标准(修订)》的规定和标准,客观、公开、公平,对辖内所有的银行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自助机具、枪弹库等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不得缺项漏项,严禁打“人情分”、敷衍走过场等现象。要落实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逐项书面记录,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开展治安隐患整改要举措有力,强化责任,整改完成后要进行“回头看”,严格落实督办机制。安全评估工作各环节实行人员实名制,谁检查、谁负责整改、谁负责督办落实,并要记录、登记在册。凡是因安全评估未检查到位、未整改到位、未督办到位,而导致发生突出治安问题、发生重大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倒查追责。
(三)强化时效,稳步推进。各区、县(市)金融安全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评估工作,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做到阶段有工作小结,活动结束有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格式要规范,其内容包括整体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及评估分值、评估发现的问题、评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意见建议等。安全评估报告(包括本地区安邦护卫单位评估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安全评估工作情况表(附件3)、中资银行安全评估分值表(附件4),于20XX年10月5日前,阶段性工作小结于本阶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金融安全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绍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毕伟明(电话:88582130),绍兴银监分局傅尧祥(电话:88582139)。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金安全状况的监测,增强经办管理和基金监督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人社部、人社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的要求,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了如下基金安全评估试点方案。
一、开展基金安全评估工资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适应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构建符合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实际,能够全面、客观、系统反映基金安全状况的评估指标和方法体系,通过科学评估基金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的措施,推动完善政策制度,规范经办服务,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基金安全程度,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全面系统,突出重点。整体分析社会保险制度和基金运行面临的各类风险,合理确定各类风险对基金安全的影响程度,同时结合各级党委政府关注、社会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确定基金安全评估的内容和重点,形成科学的评估指标和方法体系。
二是注重客观,切合实际。开展基金安全评估要遵循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和基金管理运行的规律,既要反映各险种和不同统筹层次的共性特征,也要体现其个性特点;既要关注确保当期待遇支付,也要着眼长远基金平衡,做到静态和动态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三是以评促改,发挥实效。探索以风险为导向的基金监督模式,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评估基金安全状况的基础上,注重抓好对基金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化解基金风险、维护基金安全的根本目的。
四是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基金安全评估个别险种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然后在所有险种中稳步推开,根据评估试点情况并随着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不断完善和提高。
二、基金安全评估的对象、范围、时间和内容
(一)评估对象。按照不同险种和经办机构进行评估。根据我市实际,先行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作为评估对象。
(二)评估范围。全市三区九县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三)评估时间。基金安全评估试点期间拟对20XX、20XX两个年度的基金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四)评估内容。评估内容包括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两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基金运行状况。主要评估基金支撑能力和资产管理质量。其中:基金支撑能力主要评估基金收入质量、收支匹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状况等;资产管理质量主要评估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
2.基金风险管控状况。主要评估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情况和评估期内基金违法违规情况等。
三、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组织和方法
(一)工作组织。评估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牵头组织,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经办机构以及规划财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配合。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支持。
(二)评估方式。原则上按年度基金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具体采取上级评估和本级自评相结合的方式,由本级进行自评、上级组织复评,评估结果应形成评估报告。
(三)评估分值。基金安全评估采取百分评分制,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的分值各为100分。基金运行状况中的基金支撑能力类指标65分、资产管理质量类指标35分;风险管控状况中的经办机构内控情况和基金违法违规情况各占50分。
(四)评估类别。按照评估分值由高到低评为A、B、C、D四类。其中:分值高于90分(含90分,下同)的为A类,分值高于75分低于90分的为B类,分值高于60分低于75分的为C类,分值低于60分的为D类。根据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分值分别确定对应评估类别,并根据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加权平均分值确定综合评估类别。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均为A类的,综合评估可确定为A类;综合评估类别应不高于基金风险管控状况对应类别。对故意隐瞒基金要情或其他重要信息、报送虚假材料的地区,评估类别下调一级,情节严重的直接评为D类。
四、基金安全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建立评估结果通报机制。年度基金安全评估得分、评估类别、评估排序等形成评估结果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全市系统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二)实施分类监管。推行以风险为导向的基金监督模式,对不同评估类别的县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配置监督资源,将评估分值较低的县区、险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三)加强基金安全形势分析。建立健全基金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制度,加强纵向和横向对比分析,根据基金安全评估结果,深入分析影响基金安全的主要因素及风险动态走向,找准问题症结,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处理,促进完善政策制度,规范经办管理,有效化解基金风险,提高基金安全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稳步推进。开展基金安全评估工作是增强经办管理和提高监管效能,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的创新措施,各县区要认真组织,稳步推进。人社部已确定我市为部级试点单位,各县区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分工,并给予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支持,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二)认真总结,积累经验,逐步完善。各县区要借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评估内容、指标,并对各项评估指标的代表性、评估内容的完整性、评估权重的合理性、评估结果的有效性等提出改进意见。要结合实际,在健全机制、规范流程、发挥评估效能、改进基金监管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创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完善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县委县政府《沙洋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方案(试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地方政府负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局食品、综合股,代表政府统筹协调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开展全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并决定启动全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部门和各镇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各环节风险评估工作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药品安全监管: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股负责全程监管。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综合监管,涉药单位监督检查面达100%,特殊药品实行季度检查,确保全县人民用药安全。
二、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和评估范围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成立风险评估专家组,尽快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一)科学选定风险评估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要吸收食品药品检验、监管、生产、科研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增强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
(二)合理安排风险评估实施时机。根据消费市场特点,每年择机安排4次大规模的风险评估集中行动,特殊情况可临时确定实施风险评估。
(三)统筹考虑风险评估监测点。以农产品生产源头和消费终端为重点,突出主要品种和代表性区域,每次从全县种植养殖基地、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生产企业等场所中选择20-30个监测点和不少于100个品种进行抽样检测评估。
(四)重点开展风险项目检测。抽样检测的重点是可能引起食源性疾病的物质,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物、有毒有害物质等。风险评估专家组出具对食品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风险评估意见,向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五)充分利用评估结果。相关部门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制定、修改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确定高风险食品种类,对其进行特殊管理、重点控制。专家评估意见经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审查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三、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联系会议和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通过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联系会议和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互通情况,配合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一)县食药安办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解决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召集单位,卫生、工商、质监、畜牧、农业、公安、商务等部门参加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通报,讨论决定需上报市食安委全体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检查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某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需要,由食药安办主任召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四)各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检查监测结果,必须报县食药安办集中审核后再向社会发布。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积极争取财政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经费投入,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测工作正常开展。
五、建立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考核、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
(一)监督检查考核。县食药安办(食品股)根据县镇各有关单位签订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的内容,组织对各职能部门和各镇、县直各职能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工作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事故调查处理。综合股、市场股对构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中毒事故的,要按照《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调查;对构不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各监管环节应对预案组织调查。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对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向县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监管责任追究。局纪检办公室要对行政许可和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对瞒报、漏报、谎报或拖延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因领导不力、处置失当、非法干预等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