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切实将“三重一大”制度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确保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程序规范、决策民主、科学,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县委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三重一大”制度的领导和协调,成立“三重一大”制度领导小组,具体开展好此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2.研究决定拟实施的带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及其形成的相应机制和制度,工作制度、重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3.研究决定党组班子成员分工与内设机构调整等问题;
4.干部队伍建设;
5.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
6.单位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7.单位年度工作目标;
8.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9.治理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
10.党组织调整;
11.推荐申报县级以上先进个人或集体;
12.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推荐任免、考察调整、奖惩辞退;
2.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和奖惩;
3.科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
4.后备干部的推荐、培养、确定;
5.重点岗位人员的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
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规模较大的招商引资、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大的物品支配和资产处置等问题。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位全年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
2.大额度经费开支,如开展大型活动开支、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开支;
3.物资采购和招投标,单位办公设备等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4.专项经费及预算外经费使用等,专项业务费10万元以上的使用;
5.其它发生的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6.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的议事规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对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四、“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
(一)议题确定
1.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的具体情况,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提出研究事项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市局相关部门批准。
2.凡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根据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拟任免科级干部的人选,由人事科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
3.凡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各有关科室提出初步方案,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必要时报市局相关部门批准。
(二)议题讨论
1.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局党组会的局党组成员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3.提出议题的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
4.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可急事急办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局党组主要领导汇报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
(三)会议表决
1.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
2.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
3.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4.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
(四)会议记录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纪录,要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形成会议纪要,经局党组主要领导审核签发,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五)决策实施
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单位内部分工由相关科室组织实施。相关责任科室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同意。
(六)监督检查
1.局党组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2.局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实施,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应重新备案并说明修改执行的理由。
3、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下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
1、除紧急情况外,对于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2、决策执行过程中擅自改变或调整决策的;
3、决策执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领导汇报或做出补救措施的;
4、其它违反本实施方案的情况。
为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县纪委、县监察局《关于加强对“三大一重”事项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决策的内容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及重大决策、部署。
2、需要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事项。
3、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及有关部署和要求。
4、本支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
5、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工作目标、任务、规划。
6、本单位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
7、组织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学习。
8、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
9、应当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内容范围
1、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2、股级干部的任免职务建议。
3、一股干部的轮岗交流、调整变动。
4、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奖惩以及推优评先的确定。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范围
1、本单位承担实施的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的安排。
2、本单位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
3、本单位经费根据县政府安排的年初预算、半年调整预算和年底决算,及时向班子成员、集体通报有关使用情况。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范围
1、专项经费使用,大额办公经费(固定支出除外)开支,重大活动及会议经费的开支在5千元以上的。
2、固定资产的购置(批量采购10000元以上,单项采购5千元以上)的事项。
3、挂钩联系村的资金扶持事项。
4、其他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原则、实施和程序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原则
根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实施
1、重大决策
涉及重大决策事项应根据决策内容,由负责经办的股室提出初步设想和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科级后备干部推选,若组织部门有相关要求和程序,按照组织部门的要求和程序办理,若无具体要求,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对于本系统股级干部的任免,要通过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后,报人事部门批复。对于一般干部轮岗交流、调整变动需经过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确定。对于本单位干部职工工作年度考核、奖惩以及推优评先的确定,需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局长办公会和支委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推荐人员,报人事、组织或有关部门批复。
3、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负责经办的股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需通过局长办公会或支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程序
1、议题确定
会议议题由班子成员提出,根据议事规则和工作分工确定。支委会议的议题由支部书记确定,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凡“三重一大”事项,班子成员要事先沟通。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到重大项目投资、重大改革举措、整体规划等要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属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事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
2、会议通知
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的有关材料同时送达。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改变议题。
3、会议人数
重大决策事项召开局长办公会或支委会进行研究,原则上班子成员(支委委员)须全部参加,若遇个别班子成员(支委委员)一段时间不在岗的情况下,须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班子成员(支委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4、议题讨论
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名与会成员的意见,对于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
5、会议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其中,涉及干部人事事项的,执行相关规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决。所形成的决定涉及重要建设项目的,必须按工程建设程序和要求办理。涉及干部任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办理。
6、决策实施
会议作出决议后,按照分工,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四、主动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时,提前把会议的时间、讨论的议题、决策的事项报告县纪检组。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追究
凡不按规定的时间报告“三重一大”事项,不接受纪工委、监察分局监督的,发现一次由县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书面责成其整改;发现两次由县纪委、监察局通报批评,计入年终考核;三次以上由县纪委领导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取消其纪检监察年终考核评先资格,对其单位涉及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重点检查。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不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的,造成领导集体决策失误的。
2、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行为的。
3、向会议提供虚假情况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故意违规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中,违反有关规定泄露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5、在执行决策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6、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股室(所)负责人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将本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股室(所)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主动支持和督促具体负责人开展工作,为制度贯彻执行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2、严格执行程序。凡列入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严格责任追究。各股室(所)都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按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不按时报、干扰或阻挠如实报告或请示的,将视情节轻重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规避监督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在决策过程中违反相关纪律要求,不按决策执行而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以及引发严重社会矛盾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进一步完善高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内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切实将“三重一大”制度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确保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程序规范、决策民主、科学,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印发的通知》(高纪派四组[20XX]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三重一大”工作领导小组
局领导高度重视“三重一大”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内容监督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决定成立“三重一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邵磊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孙广义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学军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爱青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员:邵珠国稽查队队长
戴军局长助理
王希安监察室主任
杜有娥综合业务科科长
孔朋法制科科长
李晓计量科科长
刘玲特监科科长
李亮计量测试所所长
李学芹建材中心主任
吴秋峰质监所所长
二、明确“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质监局“三重一大”事项指涉及质监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一)重大决策方面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2、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拟实施的带全局性问题及其形成的相应机制和制度,工作制度、重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3、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
4、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方面
1、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2、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意见;
3、后备干部的推荐、培养、确定;
4、推荐申报县级及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5、其他重要岗位公职人员的选拔、任免、推荐和调动;
6、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自聘人员;
7、其他重要人事安排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方面
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抛投标等;金额较大的物品支配和资产处置等问题。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
1、全年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单位固定资产、工程款单项支出50000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
4、单位单项非生产性支出在20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明确“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按照第四纪检组、第四监察室要求,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对“三重一大”中的事项由局领导班子及相关科室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需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四、严格“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一)会前做好议题准备
凡涉及到“三重一大”的相关事项,必须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提出研究事项,并提出初步方案。议题及议会召开时间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并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好所需文件、材料等。与会人员会前要熟悉材料,周密思考,做好发言准备。
(二)会上认真研究讨论
1、提出议题的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就议题发表明确意见。
2、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多个议题的实行逐项表决。表决方式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或其他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3、做好会议记录。在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指定专人将会议过程(包括讨论情况、表决情况)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领导审核签发,留下讨论文字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4、在议题表决时,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
(三)会后认真组织实施
经讨论表决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相关科室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若相关科室在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对决定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经“三重一大”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同意。
五、做好“三重一大”督查检查
(一)重点督查议事规则和程序。局长是“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的总负责人,分管局长对各自分管科室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坚持做到不事先充分酝酿不决策,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决策,不经过集体研究不决策,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落实好责任追究制度。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若情况特别紧急,可急事急办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召开相关会议通报。除紧急情况外,对未经“三重一大”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同意的事项,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实施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对决策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或调整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
(三)接受上级和群众监督。坚持公开透明,将“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局领导班子研究涉及“三重一大”工作的会议,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报送第四纪检组、第四监察室,由第四纪检组、第四监察室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结合政务公开,定期或不定期公开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基础建设项目等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为切实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松江区教育局党委《松江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松教委〔20XX〕第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个人分工负责与集体领导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重大问题发扬民主,集体研究,接收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三)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保证和党内监督作用。
(四)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凡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规定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表决,并按大会的决议执行。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学校发展战略、教育教学改革、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收费及须向上级请示的重要事项;
2、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3、学校特色建设、课程建设、文化建设等;
4、学校的考核工作及教职工收入分配和福利;
5、组织教职工外出学习考察及师生的重大活动;
6、党建和群团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活动等;
7、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
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l、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应由学校决定的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竞聘、任免和调整,以及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等;
2、教师招聘、岗位设置、岗位人事安排与调整、教师职务晋升,以及其他需要报上级审批的其他人事问题;
3、各类先进评选、表彰和奖励,以及其他需上级审批的重大表彰奖励事项等;
4、教职工违规违纪的惩处;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l、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安排;
2、年度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安排、项目执行及招投标承发包情况;
3、“三公经费”开支使用及财务信息公开情况;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l、学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情况;
2、未列入预算,涉及资金5000元以上的各类修缮、基建工程、固定资产购置、教育设施设备的采购等;
3、未列入年度预算,涉及资金5000元以上的教职工学习考察培训、师生教育教学实践、重大文体活动的开支等;
4、预算外专项资金,5000元以上的开支使用;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议事要求及程序
(一)议事要求
1、学校通过召开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得擅自作主,不得以文件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研究,可由校长、书记及分管负责人沟通意见后临机处置,但事后须及时向校务会报告。
2、校务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校长因故不能主持的,可由书记主持。校务会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议题较少也可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
3、凡“三重一大”研究事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要严格按照教代会程序进行,不得以校务会代替教职工代表大会。
4、对校务会讨论研究的内容和表决等情况需要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二)议事程序
l、充分酝酿
(1)“三重一大”研究议题一般由校长、书记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后确定会议议题。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研究事项,也可以根据校长、书记的工作要求提出研究事项。校务会要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要时进行专家证论、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3)校务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准备好讨论材料,并至少提前一天将材料提交给与会人员,便于与会人员对议题充分酝酿和准备意见,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校务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原则上应全员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表达。
2、集体决策。
(1)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以通知与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者有汇报情况和提出建议的义务,没有表决权。其建议的内容应予以记录。
(2)会议主持人应将会议目的、议题、议事方法、注意事项向与会人员作出说明,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全面详细地汇报研究事项的具体情况。
(3)讨论“三重一大”事项要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和决策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形式、决策结论和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以及每个与会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等,必要时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4)与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每个与会人员都必须对讨论事项逐项明确表明个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与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不得率先有倾向性发言。
(5)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表决的,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等方式表决,对需要进行票决的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票决。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在研究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意见有较大分岐,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并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3、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会议明确一名成员牵头落实。原则上,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参与具体事务,但负领导和监督责任。涉及到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资金使用等相关事项,须安排两人以上共同负责。“三重一大”作出的决定应执行有关公示和校务公开的规定。
(2)对集体做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定前,必须认真执行。
(3)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重新按集体决策程序进行集体复议,重新作出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紧急情况除外)。
四、监督检查
学校党政班子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校长、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对“三重一大”制度落实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一)对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事项执行情况,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校长、书记汇报,并在校务会上报告执行情况,必要时可扩大通报范围。
(二)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有责任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对个人或少数人作出决定的,经查实后,须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程序对责任人严肃问责。
(三)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是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松江区委《关于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问责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校长、书记、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问责:
(一)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上级重大决策的;
(二)决策权限违反有关规定的;
(三)决策议题没有经过调研讨论、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
(四)讨论时与会人员没有充分发表意见的;
(五)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率先表态发言,作出决定的;
(六)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七)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一个月内)不按规定及
时报告的;
(八)不经集体讨论研究,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的;
(九)没有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公示的;
(十)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集体决策实施的;
(十一)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二)决策实施中发现有误或可能造成损失、影响能够纠正挽回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纠正挽回的;
(十三)因未向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十四)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外泄的;
(十五)会议决定、决策未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记录不能反映决策过程的;
(十六)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党政班子违反“三重一大”制度造成失误,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校长、书记、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违反“三重一大”制度造成失误,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解聘)。
相关责任人违反工作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及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处理。
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为认真落实省、市纪委关于对“三重一大”立项监督事项的规定,从源头上、机制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不断加大监督制约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重大事项决策”、“科级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14个事项实施立项监督,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监督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机关、局属各单位:财务年度预决算。
2、干休一所、殡管所:公务用车报废。帕萨特冀J97568,冀JT0088。
(二)科级干部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疗养院:院内外排水工程项目。
2、福利院、救助站:院内地下管网及道路、广场硬化、绿化,大门、警卫室等建设事项。电梯、变压器等采购安装事项。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引进安装事项。室内配套设施采购安装事项。
3、福彩中心:中福在线销售厅项目。
4、殡管所:原追思堂改造为骨灰堂项目,公墓建设项目。
5、烈士陵园:“青沧战役”展览馆内装修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老龄办:80岁高龄补贴和福彩助老工程。
2、福彩中心:福彩助学项目。
3、疗养院:安全监控设备增容系统升级。
4、福利院、救助站:儿童福利院、儿保中心综合楼主体工程验收、决算事项。
5、军供站:餐厅的空调采购。
6、殡管所:设备采购(遗物焚烧设备及火化炉尾气处理设备、拣灰炉)和骨灰盒采购。
以上事项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实施,则不列入监督事项。
二、监督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财务预决算。
(1)是否经过单位班子集体研究(有会议纪要),是否经过局务会研究确定(有局会议纪要),或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2)是否把财政局批准的预算方案及时报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3)“三公”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公务外出行为的暂行规定》(沧民字[20XX]42号),公务接待是否实行了“五方会签”制度。“三公”经费支出是否做到了“月报表”、“季公开”。
(4)是否做到无预算不支出、是否专款专用。
(5)是否每季度末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各类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进度。
2、固定资产处置
(1)是否经过单位班子集体研究(有科务会纪要),是否经过局务会研究确定(有局会议纪要),或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2)是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处置国有资产。
(3)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是否及时核销固定资产账。
(4)固定资产处理结果是否报局纪检组、监察室。
(二)科级干部任免。
1、是否根据“三定方案”规定的职数空缺情况进行配备并公布职位。
2、是否召开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推荐。
3、是否对拟提拔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4、是否征求纪检组、计生部门意见。
5、是否按照干部任免规定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6、是否采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等形式进行考察。
7、是否对考察对象进行廉政考试。
8、是否根据考察和考试情况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任免人员。
9、是否对拟任免人员进行公示。
10、是否进行任前谈话。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项目立项。重大项目是否经过单位班子集体研究(有科务会纪要),是否经过立项部门审批,或局务会研究确定(有局会议纪要),或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2、项目招投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邀标;是否有纪检监察室现场监督,是否将招投标文件报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3、签订合同。是否按中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合同双方是否盖公章和法人签字。
4、项目施工。是否按照中标要求进行施工,变更设计是否履行正常手续,是否有监理人员或专门人员负责质量监督。
5、资金拨付。是否按合同要求拨付资金,拨付资金时是否存在吃、拿、卡、要问题
6、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是否进行正式验收,是否有验收质检报告书。
7、项目审计。项目是否进行正规审计,是否按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金。
8、后期工作。项目是否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是否进行公示,是否转为固定资产。
9、是否签订廉政保证书。
(四)大额资金使用。
1、是否经过单位班子集体研究(有科务会纪要),是否经过局务会研究确定(有局会议纪要),或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2、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3、是否执行政府采购。
4、是否进行招投标。
5、是否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双方是否盖公章和法人签字。
6、是否对采购物品质量、数量进行严格把关。
7、是否履行入库、出库管理。
8、是否有资金支出明细。
9、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10、是否进行公开、公示。
11、是否报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机关和其他局属单位未列入立项监督事项的,也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纪检组、监察室将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检查。
三、监督要求
(一)高度重视。凡是被列入20XX年列入立项监督事项的单位,要按照立项监督方案的要求,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并积极配合纪检组监察室履行职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更不能故意欺骗,违者严肃处理。
(二)编制流程。凡是被列入监督事项的,都要编制《××事项工作流程》,在事项实施前报局纪检组、监察室,以便进行过程监督。
(三)履行手续。凡是被列入监督事项的,都要填写《立项监督报告表》(附件1),承担立项监督事项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填写《立项监督承诺书》(附件2),《方案》下发3日内报局监察室备案。
(四)公开公示。凡是“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完成后,都要把办事依据、办事内容、办事结果,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跟踪督导。市局纪检组、监察室将加大督导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调度会、推进会或实地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责令立即整改,确保立项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六)及时汇报。凡是“三重一大”事项完成后,都要及时向局纪检组、监察室进行书面报告。局纪检组、监察室进行综合评估,并通报监督情况,年底向市纪委提交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