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XX〕89号)有关精神,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发展绿色矿业,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根据《广德县矿山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现就推进20XX年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国家绿色矿山为标准,以矿山“开采规范化、生产环保化、环境生态化、整理动态化”的整治工作思路和全面实现矿区道路硬化、开采区绿化为目标,逐步解决目前矿山开采加工过程中“环境差、秩序乱、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坚持整治工作与促进产业升级相结合,近期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标本兼治。坚持政府引导和企业主体相结合,落实企业在矿山整治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有效手段,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做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并重,实现资源开发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二、工作目标
到20XX年底,全县正常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两化”,即实现矿区道路、矿山与主干线连接道路和加工区域场地全部“硬化”,石料加工设备安装喷淋装置和采用装置“密封化”。对不符合环保标准,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治理不到位,达不到环境整治要求的矿山,一律依法予以关闭。通过集中整治,使全县矿产资源集约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资源外运得到严格控制,矿山周边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矿区土地复垦复绿水平全面提升,实现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
三、整治范围
矿山整治重点范围为新杭镇、邱村镇、誓节镇、四合乡等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开采、矿石加工和全县混凝土搅拌站等企业。
四、整治工作内容及要求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根据全县矿山企业的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矿权布局实行分类整治,重点突破,整体提升。
(一)主体合法规范
1、证照齐全,合法开采。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立项手续、环评及验收、林地占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必须做到齐全、有效。
2、矿山开采规范化,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组织开采,严禁越界越层开采。
3、矿山企业须严格按已批准的矿山开采利用方案组织开采,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增加开采工作面的,按非法开采依法查处。
4、坚决依法查处私下转让采矿权、倒卖采矿权等违法行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备案,私下转让采矿权或转让其企业股份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5、严格已设采矿权基建时间,凡在法定基建期限内未完成基建工程,并以基建名义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组织对外销售的,按非法开采行为进行查处。
6、严格依法遵章纳税。矿山开采企业必须建账建制,规范财务核算,积极主动、及时足额纳税。企业必须至少配备主办会计、办税人员1名(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必须严格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各类涉税资料。矿山生产经营性税收、财产行为税收、项目工程税收、代扣代缴税收及其它税收一律属地缴纳。
(二)开采区域管理
1、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矿生产工艺和设备,严禁矿山企业私下进行火工品交易或私制火工品,一经发现核实,立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严格按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进行开采作业,做到宕面整洁、采剥合理、台阶规范。矿产品、宕渣和剥离的表层土堆放实行有序分类,加工区、办公区和职工宿舍合理规划,并保持一定间距。
3、全面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标准,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该矿区的治理成本,凡没有足额缴纳的矿山企业,将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4、矿山采空区、排土场和宕面的治理工作实行动态化,矿山采空区和排土场复绿工作须与矿山资源开采同步进行。矿山企业当年没及时组织复绿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启用该矿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强制复绿,保证金使用后,矿山企业须足额补齐本矿专户上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5、各矿山企业的资源开发与矿区治理工作必须做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治理。严格按照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实行边开采、边复绿、边治理,做到矿山治理工作不留“老账”,做到开采一片宕面、平整一片土地、种上一片林木。矿区内可以绿化的区域绿化面积要达到80%,实现办公区域绿化全覆盖。矿区绿化的植物采用10-15公分的常绿灌木林。
(三)生产区域管理
1、采取综合有效的环保措施,控制好各类污染源排放,凡产生污染源的生产环节和设施设备必须有环保措施和安装喷淋抑尘设施,违规排放的,一律先停产、后整顿。
2、矿山企业须根据自身矿山的开采布局,地质构造和地形建设本矿山排水系统,设置沉淀池,建立水循环利用系统,做到废水统一达标排放。
3、矿山企业须建设自备的清洗台,配置冲洗设备,完善冲洗的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到循环使用。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矿区道路整洁,运输车辆清洁。
4、完善物料堆场扬尘措施。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矿产品按规范进行分类堆放。废渣、废料需要集中规范堆放,修建挡土墙。
(四)矿区外部管理
1、实现矿区道路、矿山与主干线连接道路和加工区域场地全部硬化,并实行动态养护和保洁,落实各项除尘环保措施。
2、严禁矿山将开采和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垃圾直接堆放到矿区范围以外,各矿山必须根据各自矿山规模和人员情况建设配套设施,做到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完备,落实保洁制度。
3、矿山企业要与矿区周边的居民房屋及其他构造物做到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搬迁。有条件的在20XX年底前完成矿区范围300米内的居民整体搬迁,力争20XX年底前全部搬迁完毕。
(五)混凝土搅拌站管理
企业的营业执照、土地预审、立项手续、环评及验收、林地占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必须做到齐全、有效,必须具有自备的运输公司。搅拌站出入口应配备车辆清洗设备和人员,驶出混凝土搅拌站的运输车辆应冲洗清洁。企业要落实人员和措施保持混凝土搅拌站道路及场地清洁,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
五、具体措施
(一)坚持分类指导,实行一企一策。将全县所有采矿权,无论是按年度出让的,还是按整体出让的,均按照矿山开采规模和开采的矿种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监管台账,做到一个矿山企业一套整治方案。督促矿山企业根据矿山整治方案,组织本矿的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奖惩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人的开采行为。
(二)加强采矿权合同管理,强化源头控制。凡以整体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包括配置给南方水泥公司的资源,严格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利用资源,不得改变其用途。以年度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经矿山动态检测后,资源开采量达到资源出让规模后,即对矿山企业实行当年度停产。
(三)实行火工品配额制。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出让的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在县发改委、经信委进行产能和能耗核定的基础上,核定每家矿山企业年度火工品用量,用完即止,不得追加,不得转让。进一步完善火工品供应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为:矿山企业申请—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年初实际开采量审核—乡镇派出所审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批。同时,由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分别按年初核定的矿山企业年使用火工品总量建立核销登记台账,年底对台账进行比对,确保与审批的矿山使用火工品数量一致。
(四)实行矿山企业年度开采计划制度。对矿山企业资源开采实行年度计划制度,由县国土资源、发改和经信等部门对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实际产能和能耗进行核定,下达每家矿山企业的年度开采计划,采完即停。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火工品消耗、销售台账和年度开采量进行“闭合”管理,发现问题一律先停产,后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控资源外运。矿山企业必须成立自备的运输公司,对矿产品运输环节实行统一管理。所有矿山企业承诺除深加工产品外的其它矿产品一律不销往县外,并缴纳承诺保证金,凡发现矿山企业存在资源外运的,一经查实,严格做到:发现一次没收矿产品并扣除保证金,保证金扣除后,由矿山企业及时补齐;发现两次依法责令矿山企业停产整顿;发现三次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落实乡镇政府在打击非法开采行动中的属地责任,对为非法开采提供市场的非法石子加工厂,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开采行为,实行联合执法,一经发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全县非法开采点实行“一张图”管控,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七)坚持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加快全县治安治超卡口建设,确保9月底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建立矿山企业“身份证”识别制度,科学测算每家矿山企业的运输量,对矿山企业的运输车辆实行编号管理,并将车辆编号管理信息与治安治超卡口实行联网。对整体出让的采矿权,在矿区主要道路出口设立监控视频,建立全县统一的矿产资源监控平台,强化对资源外运和矿山资源开采的现场监管。
(八)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全县非法开采、矿山企业资源外运、环境污染、偷逃税收等行为,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布,凡实名举报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九)建立企业税收“黑名单”制度。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税收违章行为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矿山企业,停供其发票,直接将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C类以下,同时提请县矿山环境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作出进一步处理。企业积极主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整改的,撤销“黑名单”管理;企业拒不整改的,提请县矿山环境整治联席会议作出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的决定。
六、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5月-20XX年6月)。建立全县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开全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制定工作方案,对全县整治矿山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制定整治工作计划,确定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整治的推进工作,并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6月-20XX年10月)。按照总体方案和各细化方案的目标、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全面开展矿山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和关闭违规矿山企业,对保留的矿山企业实施环境整治,要求各矿山企业成立整治工作组,制定计划,落实整治资金。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整治工作的现场指导和督促,狠抓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做到每周一巡查,每旬一通报,每月一总结。
(三)验收达标阶段(20XX年10月-20XX年12月)。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做到“整治一家,验收一家,达标一家”。对达不到矿区环境整治标准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通过整治使矿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企业依法办矿的意识进一步提高,资源开发和布局进一步优化,矿群关系进一步和谐。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属地管理。县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矿山环境环境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实行矿山整治县领导包保责任制,确保社会稳定,指导督促各地开展矿山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涉矿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联动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能,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加强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矿山整治中存在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通风报信、执法犯法等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坚决严肃查处。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监管,指导矿山生态恢复工作,督促企业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实行生态环境治理。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和取缔、关闭的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
县环保部门负责开展矿山环境整治,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环境执法。
县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整治,严格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取缔、关闭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和矿石加工点。
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税收实现应收尽收,依法查处偷逃税费等行为。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石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行为。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已决定关闭或限期整顿治理的矿山企业、石子加工企业等实施断电措施。
县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核实企业履行林地使用手续。
县财政部门负责加强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重点对闭坑矿山、废弃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等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矿山环境整治项目予以支持。
(三)强化责任,及时通报。县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将组织县纪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等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快、治理效果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通报批评。
(四)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加强对企业员工进行环保法制教育培训,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矿山环境整治宣传教育力度。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矿山整治工作中的典型和经验,及时曝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为矿山环境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快推进我镇矿山整治及生态修复工作,决定开展矿山整治专项行动。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可采区集聚”的总体要求,坚决整治矿山生产中存在的乱采滥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确保到20XX年底,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我镇的天更蓝、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工作目标。
二、整治重点
(一)以总量减少为原则,严格落实矿山企业整合关闭措施。一是对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坚决予以关闭;二是322省道、重点景区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三是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确需保留的矿山,须经领导组批准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四是同一矿体存在多户企业开采和安全距离不足300米的露天矿山一律停产整顿,按要求整合后报县领导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开采。
(二)以生态恢复为原则,严抓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对已关停或需要治理的矿山,采用多种方式开展矿山复绿治理。一是相关部门积极申报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金;二是通过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多方筹资推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三)以产能合理为原则,严控原矿开采总量。严格核准镇内矿石开采、就地加工总量,有效遏制生产盲目扩张和原矿外运状况,逐年提高矿石就地加工率,有效控制资源开发强度,储采比达到合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以税费足额征收为原则,严查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集中打击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开采矿产资源,证照不全;二是排查整顿矿山企业破坏生态环境、越界越层开采、超能力开采、安全隐患生产、超载抛洒运输、偷逃税费等行为。
三、整治步骤
本次整治时间为20XX年3月6至20XX年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3月6日~3月15日)
1、成立镇矿山整治领导组,制定整治行动总体方案,召开专题动员会,确定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和整治要求。全面布置推进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2、调查摸底,涉矿村和责任部门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对本辖区内所有持证矿山及非法采矿点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将摸底情况上报镇领导组。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3月15日~20XX年底)
各涉矿村委会及责任部门集中力量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完成矿山整治任务。
(三)巩固提高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底)
1、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研究制定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2、完善采矿权审批制度,在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业布局的基础上,严格采矿权审批,加强动态监管,规范矿山企业有序安全开采。
3、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构建“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长效机制。
4、制定优惠政策,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控制方解石原矿外运,鼓励企业就地进行深加工。完善矿产品计量管理和规费征收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成立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人大、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直有关部门、相关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矿山整治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琴溪国土资源所。
(二)明确职责,力求实效。镇矿山整治领导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验收。在矿山整治行为中,各责任部门和村委会要认真履职,通力协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治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优化资源利用,减少粉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市政府办公室《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中共县委《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镇矿山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
1、严格新批注册采矿企业。原则上不再新批采矿企业;从严治理废弃矿山和设置低丘缓坡开发等工程项目采矿权,做到“环境优先,总量控制,科学施工”,不得变相开矿。
2、重点关闭一批矿山。重点关闭9家矿山,在已关闭4家的基础上,下一步再关闭5家,分别是新世纪矿业有限公司、县新达特种石材有限公司、广源建材有限公司、县鑫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石灰石矿,压缩实际产能940万吨。
3、着力提升一批矿山。按照县矿整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保留提升4家,分别是新明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严格限定自用)、县白象硅灰石矿有限公司(欧米亚公司自用)、县镇第二石矿(供应南太湖集聚区建设用料)和县大自然矿业有限公司(保障南方水泥用料)。对保留矿山,严格限量开采,根据下游企业生产线产能或定向用料单位实际需求核定开采量。
4、加强源头管理。严禁保留的矿山企业向不合法的石子石粉企业提供原材料,一经发现将停止供应炸药。坚持以实际产能与开采规模相匹配的原则,按照采矿许可证开采规模核定每家矿山企业的炸药量。
二、保留矿山提升要求
1、资源利用集约化:矿山开采加工布局合理,加大投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达到95%以上,废渣、尾矿的处置率达到100%。
2、开采方式科学化:矿山开采作业必须实现机械化,实行台阶式、中深孔爆破等方式开采;破碎一律采用液压机械,严禁二次爆破破碎。
3、生产工艺环保化:加工机组全部封闭式运行。穿孔作业要配备湿式除尘设施、布袋式除尘设施或更为先进的除尘装置,确保有效除尘。湿法加工机组要有规范的三级沉淀池。
4、企业管理规范化: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目标明确,措施有力,矿容矿貌整洁,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应绿化面积的95%以上。
5、两年内必须创建省级绿色矿山。
6、20XX年前完成企业安全诚信评估,20XX年前企业安全生产必须达到二级安全标准化(AQ标准)。
7、矿山从开采宕面到石料加工场地,全程采用输送带运输。其中县白象硅灰石矿有限公司在矿区内加工成粉体后,再用全封闭的车辆运输至欧米亚公司。
8、矿山必须要有各部门批准的符合矿山实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水保方案》,并严格按照各方案进行有序开采、合理治理与保护。
三、补助和鼓励政策
(一)矿山企业按法定性关闭和政策性关闭分类补助
1、到期关闭企业:(1)采矿权到期关闭后,剩余买受资源量按原合同价款和同期银行利息对采矿权价款给予财政返还。(2)通过验收的绿色矿山,对于享受政策未满1年的绿色矿山,按当年实际开采量享受1年绿色矿山优惠政策,即:治理备用金按当年实际开采量免缴,采矿权价款扣除上缴省得部分后,按当年实际开采量的10%补助矿山企业,1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享受政策满1年但未满3年的绿色矿山,按采矿许可证期限享受优惠政策。
2、提前关闭政策:从采矿权价款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偿采矿权在20XX年12月31日后到期提前关闭的矿山。(1)买受资源量未消耗完毕的,采矿权价款按原合同价款和同期银行利息给予财政返还。(2)综合考虑剩余买受资源量和提前关闭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为:提前6个月以内关闭的,按剩余资源量的1倍标准进行补助;提前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关闭的,按剩余资源量的1。5倍标准进行补助;提前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关闭的,按剩余资源量的2倍标准进行补助;提前24个月以上关闭的,按剩余资源量的3倍标准进行补助)。
(二)设备补助
对关闭矿山自有的合法经营石子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如期关闭后,按设备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密切配合,强化部门联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切实开展好地区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矿山整治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严格控制炸药配比量的核准,负责对确定关闭企业《采矿许可证》的收回工作,牵头负责矿山的关闭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矿山企业环保准入和验收工作标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各类环保违法行为,对确定关闭企业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县工商局加强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对无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无环保部门同意意见的石子生产企业、列入关闭企业名单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对超经营范围的企业要严厉查处,负责对确定关闭企业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吊销工作,对无照经营的矿山企业依法查处取缔。
县安监局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和验收工作考核,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完成的企业和屡次严重违法违规作业的企业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县卫生局负责矿山企业职业卫生准入和验收工作,对职业卫生不达标的企业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县林业局负责对严重影响森林生态安全和森林环境景观、不符合林业管理的企业予以关闭。
县公安局严格控制矿山企业炸药发放工作,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进行摸底排查,努力化解不安定因素,处理好可能遇到的突发事件。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依法加大矿山行业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力度,对偷税、逃税企业加大处罚额度,负责对确定关闭企业税务登记证的注销工作。
县财政局落实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
县供电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矿山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对整治企业实行限电,对确定关闭企业实行停电。
县政府办、监察局、检察院、水利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为全面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矿山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行动,全面取缔全县非法勘查开采,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规范矿山企业开采秩序,坚决杜绝超深越界开采;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重的原则,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矿产“打非”方面
重点打击以非法开采磷矿、钒矿和炭质页岩矿为主,其中以小龙门、长田湾、寺前、桥头溪和仙人湾5个乡镇为主的炭质页岩矿矿区;以修溪片区、田湾和火马冲6个乡镇为主的磷矿区;以船溪和田湾2个乡镇为主的钒矿区。
(二)矿山“治违”方面
重点打击以煤矿和井口非煤矿山为主的超深越界开采。
(三)矿山环境治理方面
重点整治以炭质页岩矿为主的露天开采矿山企业。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的领导,局成立了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矿山和执法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矿管股、地环股、监管办、监察大队和征收站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执法监察大队长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矿山整治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四、工作步骤
本次矿山整治专项行动从5月20开始至12月31日止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5月20日~6月30日)
一是对全县12个乡镇,29个行政村,44处非法开采隐患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底子;二是5月底完成全县开工16对煤矿的井下检测工作,6月份完成后续开工煤矿、井口非煤矿山和露天开采矿山的检测工作;三是完成全县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的排查工作,并建立排查台帐。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10月31日)
针对排查情况,要逐一销号。对采非法矿,要封闭到位并依法从严查处;对露天非法矿,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持证矿山企业超深越界采矿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对重点矿区要与公安、安监和有关乡镇政府要联合执法,采取炸硐子、抓人员、扣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打击。督促矿山企业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开展地质环境治理。
(三)汇总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将整治资料汇总并归档,并写出书面总结向县政府汇报。同时,完善防反弹机制,落实各项防反弹措施,确保全县矿业大局稳定。组织开展矿山整治专项行动情况“回头看”切实巩固所取得的成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巩固成果、完善制度,确保取得实效。
五、明确职责
(一)矿管股负责对全县有证矿山实地检查,发现矿山企业存在违法开采、非法转让和非法抵押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局执法监察大队立案查处。
(二)地环股负责对全县所有探矿权进行检查,发现有以采代探、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持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施工、探矿权过期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局执法监察大队立案查处;负责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情况和矿山绿化项目完成情况,对未全额缴纳保证金和未完成矿山绿化任务的,暂停办理一切涉矿手续,责令停产,限期整改。
(三)矿山监管办负责煤矿的超深越界的检测。发现矿山企业越界采矿的,及时制止并报局执法监察大队立案查处。
(四)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对无证采矿、私挖滥采、非法采矿、越界采矿、无证勘查、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大力度,彻底排查。打非方面:每月对全县的44处非法开采隐患点进行逐一排查,每个星期对重点区域的非法开采隐患点予以排查;治违方面:每年对持证开工的井口矿山企业进行两次井下检测,每季度对所有开工的井口矿山企业进行一次井下检查,每月对重点矿山企业进行一次井下检查;矿山环境治理方面:每月对持证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保质抓好整改工作。要立足安全生产和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长远建设,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二)严肃查处,处罚到位。对排查出的无证勘查必须依法予以取缔,无证采矿必须按“六个标准”彻底取缔关闭;对越界勘查、越界开采的必须退回原界,打好封闭,对临时封闭的要求设立永久性密闭墙,对擅自打开密闭墙,在越界区域内进行生产作业的,依法停供火工品和电力,并函告相关部门,停产一个月,待相关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止越界勘查、越界开采和经查证两次以上越界勘查的项目或越界开采的矿山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未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一律不予办理矿权年检、延续、变更等涉矿手续。
(三)转变作风,从严问责。参加矿山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细致,雷厉风行,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要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严格兑现县委县政府制订的事前问责制度,对工作不积极、不落实或因整治不力导致矿业秩序混乱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从严处理。